物業經理人

武漢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示范文本(2012版)

2084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示范文本)

  武漢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編制

  說 明

  1、本規則為示范文本,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物業管理活動。業主應當仔細閱讀本示范文本的內容,對規則條款及專業用詞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市、區房屋主管部門咨詢。

  2、本示范文本中相關條款后都有空白行,供業主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業主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選擇、修改、增補或刪減。

  3、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對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與任期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制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不得侵害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4、本示范文本條款由武漢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負責解釋。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為了規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中的活動,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和住建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等相關規定,制定本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業主大會依法通過的決議、決定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業主大會名稱及其執行機構議事活動用房)

  業主大會名稱: (項目名稱)業主大會

  項目地址:武漢市 區 街(鄉、鎮)

  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坐落:

  第二條 (業主大會的組成及性質)

  本業主大會由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是業主集體行使權利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合法權益的組織。

  第三條 (與相關部門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的關系)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自覺接受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房屋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依法履行職責,規范運作。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與社區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積極配合物業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社區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及時告知物業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并聽取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建議。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在日常運作中遇到矛盾糾紛時,各業主同意提交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協調解決。

  第二章 業主大會

  第一節 成立和運作

  第四條 (業主大會的成立)

  業主大會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之日起成立。

  第五條 (業主大會成立備案)

  業主大會依法成立后30日內,業主委員會應當就業主大會成立事項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區房屋主管部門備案,并依法刻制和使用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

  業主大會成立備案后,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備案情況以及本屆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姓名、聯系電話和委員分工情況等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第六條 (業主大會議事內容)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二)決定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三)審議物業服務合同;

  (四)審議物業服務費用的調整方案;

  (五)決定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并監督實施;

  (六)選舉、更換、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

  (七)議定業主委員會的工作職責、權限和工作經費;

  (八)審查業主委員會工作報告,監督業主委員會工作,改變或者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九)審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有部分的使用、經營和收益分配等方案;

  (十)監督物業共有部分的使用與維護,督促業主、使用人遵守管理規約;

  (十一)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十二)決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其他物業管理事項。

  第七條 (業主大會決定)

  業主大會會議依法通過表決形成的決議、作出的決定,業主、使用人必須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見的業主不得抵制業主大會決定的貫徹執行,不得干擾業主大會的正常工作。

  業主大會決定籌集和使用維修資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業主大會決定其他事項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應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違反法律、法規的決定,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不得從事物業服務經營活動。

  業主大會應尊重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涉及到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應就有關事項進行事前協商。

  業主大會形成的決議、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業主可以向物業所在地區房屋主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投訴、舉報,由受理單位依法處理;業主大會形成的決議、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八條 (業主大會會議形式)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

  采用集體討論方式,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業主委員會就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目的、召集情況及業主到會情況等進行說明;

  2、業主委員會就本次會議需要表決的事項進行說明;

  3、參加會議的業主投票表決;

  4、業主委員會公布投票結果,并依據有關規定對投票結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說明,宣布表決事項是否通過;

  5、業主委員會就表決事項的執行作出說明。

  采用書面征求意見方式,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在決定有關事項15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擬表決事項的內容、方法、程序和時間安排;

  2、業主委員會應當在表決前將業主大會會議表決票送達業主;

  3、業主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投票,并經業主本人簽字;

  4、業主委員會組織業主監督票數統計活動。由業主委員會成員負責唱票、計票,非業主委員會成員的業主負責監票,并對統計結果簽字確認;

  5、在3日內,由業主委員會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投票結果。

  第九條 (業主代表投票)

  業主可以幢、單元或者樓層為單位,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應當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3日前,就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征求其所代表的業主意見;需要投票表決的,業主的贊同、反對及棄權的具體票數經本人簽字后,由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投票時如實反映。

  第十條 (表決票的送達)

  鑒于本物業管理區域的實際情況,各業主同意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均為表決票已送達:

  (一)當面領取或送達,并由業主或與其同住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的使用人簽收;

  (二)按照業主提供的聯系地址、通訊方式發送;

  (三)無法送達的,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或者投入業主位于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信報箱或者專有部分內。

  屬前款第(二)、(三)項的,應當由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兩人以上的業主或者物業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證明,并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已送達情況。

  表決票按上述約定送達全體業主。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會議表決形式)

  本業主大會會議采用以下第 、 、 、 種形式進行表決,經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籌備組)在監票人的監督下統計匯總,并公布表決結果。(監票人可以是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公證機構、非業主委員會成員的業主)

  (一)設投票箱: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設投票箱,由業主或業主代表自行將業主意見投入投票箱內;

  (二)專人送達、回收意見:由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籌備組)組織有關人員逐戶派發、回收業主意見;

  (三)業主通過提供給業主委員會的電子郵箱地址向表決專用電子郵箱發送電子郵件,表達意愿;

  (四)業主通過業主委員會提供的表決專用傳真號發送傳真件,表達意愿;

  (五) 。

  已送達的表決票,業主在規定的時間內不反饋意見或者意見不明確的,記入多數票。但是多數票應當超過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1/3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1/3的業主。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與會業主的計算)

  業主大會會議采用集體討論形式召開的,與會業主數包含實到業主和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的業主。

  業主大會會議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召開的,與會業主數以表決票送達的業主為準。

  第十三條 (業主投票權的確定)

  業主在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業主身份以及專有部分面積的確定,以不動產登記簿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其權屬的合法有效文件為依據。

  單個業主擁有多個或者數人共有一個物業專有部分的,其業主投票權人數按1人計算。

  業主拒付物業服務費用、不交存維修資金的,不享有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十四條 (業主、業主代表的代理)

  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持業主書面委托書并根據委托內容進行投票表決。

  業主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應符合下列約定:

  (一)業主是自然人的,可以書面委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其他業主或者 參加;業主為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監護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二)業主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或者業主委員會會議;

  (三)業主是其他組織的,由其負責人或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或者業主委員會會議。

  第十五條 (印章的使用管理)

  業主大會印章、業主委員會印章由業主委員會指定專人保管,并按相關規定和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中的相關約定使用管理。

  第十六條 (檔案資料管理)

  業主大會檔案資料由業主委員會指定專人保管,并按相關規定和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中的相關約定管理。

  第十七條 (業主大會解散)

  因物業管理區域發生變更等原因導致業主大會解散的,在解散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在物業所在地的區房屋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監督下,做好業主共有財產清算工作。

  業主大會解散前,業主共有財產清算結束后30日內,業主委員會應按規定向有關部門辦理業主大會注銷、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印章注銷等手續,并將保管的其他檔案資料移交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第二節 業主大會會議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

  業主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定期會議,召開時間為 。

  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大會定期會議召開60日前,應當就有關物業管理工作征詢業主意見,并對業主提出的意見、建議等,由業主委員會會議審議,形成議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召集,并應當在會議召開15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主要事項以書面形式向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公告。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就業主委員會提交的議案征求全體業主意見并表決通過,作出業主大會決定。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表決議題應與業主委員會提交議案相一致。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0%以上且占總人數20%以上業主提議的(以下簡稱雙20%);

  (二)發生重大事故或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業主委員會委員缺額人數超過委員總數50%的,或者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全部辭職、離任;

  (四) 。

  屬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的,應符合下列條件:1、有明確發起人;2、提議事項明確,屬于業主大會議事范圍;3、提議人有不動產權屬證書復印件。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收到業主提議之日起7日內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是否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決定不召開的,應說明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書面公告。

  屬本條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事件發生之日起 日內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就重大事故或緊急事件的處理方案征求全體業主意見并表決通過,作出業主大會決定。

  屬本條第一款第三項情形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委員缺額人數超過委員總數40%或者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全部辭職、離任之日起 日內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就業主委員會委員、主任、副主任的缺額補選事項征求全體業主意見并表決通過,作出業主大會決定。

  屬第一款第四項情形的, 。

  第二十條 (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程序)

  業主大會會議按下列程序召開:

  (一)會議籌備工作(審議議案)

  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籌備組)做好開會前的準備工作。根據業主的提議、意見、建議,經業主委員會會議審議后,草擬議案、制定征詢意見表或表決票、核實業主情況。

  (二)發布公告

  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前15日,由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籌備組)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主要事項以書面形式向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公告。發生重大事故或緊急事件等,需要及時處理的,也要及時通知和公告,并同時告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

  公告包括以下內容:1.會議形式;2.會議日期、地點;3.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4.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聯系電話;5.其他需公告的事項。

  (三)投票表決或征詢意見(決定事項)

  采用集體討論形式決定事項的,由參加會議的業主就業主大會會議需要決議的事項逐一進行投票表決。

  采用書面征求意見形式決定事項的,由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籌備組)發放征詢意見表或表決票,將業主大會議事內容書面征詢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意見或由業主投票表決。

  (四)回收統計意見(形成決議、作出決定)

  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籌備組)根據本規則第十一條的約定回收業主意見,進行意見匯總或者票數統計,形成業主大會會議決議。

  回收業主意見,并在投票結束后,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籌備組)應采取公開驗票方式,由唱票、計票人員在監票人員或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公證機構的監督下,認真核對、計算票數,當場公布投票統計結果,并依據有關規定對投票結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決議的執行和處理等作出說明。

  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籌備組)根據征詢意見或投票統計結果形成業主大會會議決議、作出業主大會決定。

  形成決議、作出決定由唱票、計票和監票人作出記錄。

  (五)通報業主大會議事決定

  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籌備組)應當在業主大會的決定作出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大會決定,接受業主的查詢和監督。

  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籌備組)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書面記錄;業主大會會議決定的議事文件由業主委員會發布或簽署,并由出席會議的業主委員會委員簽字并加蓋業主大會印章后存檔。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時,涉及業主共同利益重大事項的,可以邀請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的人員列席。

  業主委員會不按本議事規則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可請求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提議再次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限制)

  業主大會對所提議案已經作出決定的一年內,業主不得以同一內容再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表決。

  第三節 業主大會主要議案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的選聘)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之前,業主委員會應通過征詢意見表等方式聽取業主對物業服務和物業服務企業選聘的意見和要求,并結合本物業管理區域規模、實施物業服務的客觀需要等制定具體選聘方案和草擬物業服務合同。選聘方案和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的物業服務事項、物業服務質量及費用標準、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主要內容應當在召開業主大會會議15日前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二十三條 (物業服務合同簽訂)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業主大會依法、依管理規約和本規則約定選聘了物業服務企業之日起30日內,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并加蓋業主大會印章。

  物業服務合同簽訂后,業主委員會應當將物業服務合同主要內容(物業服務事項、物業服務質量及費用標準、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的監督、查詢。

  物業服務合同效力不隨物業所有權的變化而喪失。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前60日,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就是否另行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等事項提交業主大會決定。

  第二十四條 (共有部分經營與收益分配)

  利用物業共有部分進行經營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本物業管理區域管理規約的約定,并經業主大會和相關業主共同決定后,由業主委員會或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業主大會和相關業主的決定,代表業主與經營單位簽訂有關協議。

  共有部分經營所得收益按照本物業管理區域管理規約的有關約定進行使用、分配。共有部分經營所得收益的財務管理由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依法約定。

  第二十五條 (維修資金的使用、續籌)

  維修資金的使用、續籌方案由業主大會依法決定。

  第三章 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組成與任期)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向業主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受業主、業主大會監督。

  業主委員會設委員 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名。主任、副主任在全體委員中選舉產生。

  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 年(最多不得超過5年),委員可以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的每名委員具有同等表決權。

  業主委員會及其委員的職責、業主委員會的工作事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等,由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依法約定。

  第二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條件)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自然人業主或者法人業主授權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按時繳納物業服務費及專項維修資金;

  (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有較強的社會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溝通協調能力;

  (六)身體健康,能保證必要的工作時間;

  (七)本人未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中任職,其近親屬在其任職的應當公示;

  (八) 。

  第二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的缺額補選和集體辭職)

  業主委員會任期內,委員職務終止出現空缺時,設有候補委員的,應當先由候補委員及時補足;未設候補委員或候補委員不夠補足空缺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按空缺人數選舉產生新的業主委員會委員。業主委員會逾期不組織補選的,業主可請求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按照規定補選業主委員會委員。

  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不足總數的50%,或者業主委員會委員集體辭職的,業主委員會職責自行終止,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會同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變更)

  經業主委員會或者雙20%以上業主提議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作出決定,并以書面形式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業主委員會不依法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變更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業主可請求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按照規定變更業主委員會委員。

  第三十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資格終止)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員資格自行終止:

  (一)不再是該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不能履行委員職責;

  (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半年以上;

  (四)以書面方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職請求;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業主大會決定是否終止其委員資格:

  (一)拒不履行委員職責;

  (二)利用委員資格謀取私利;

  (三) 業主委員會半數以上委員或者雙20%以上業主提議提議撤銷其委員資格;

  (四)拒不履行交納物業服務費、交存維修資金等業主義務的;

  (五)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違章搭建、非法占用共用部位共用部設施設備、隨意排放污染物、違反規定飼養動物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適合繼續擔任委員的。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日內向本屆業主委員會移交其保管的有關憑證、檔案等文件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財物。

  第三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3個月前,在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由業主委員會委員、業主代表組成換屆選舉籌備組,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并做好以下換屆選舉籌備工作:

  (一)起草本屆業主委員會工作情況的報告;

  (二)確定業主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三)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在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四)將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照片、姓名、性別、學歷以及物業服務企業出具的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證明和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交納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證明等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五)做好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未換屆改選的,業主可以請求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業主推薦產生換屆選舉籌備組,按照上述規定做好換屆選舉籌備工作,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出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之日起10日內,前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將其保管的有關憑證、檔案等文件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財物,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三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候選人的產生)

  換屆選舉籌備組應當根據本物業管理區域規模及業主委員會委員的代表性、廣泛性和專有部分的比例,確定委員和委員候選人的分布和人數。

  業主委員會委員實行差額選舉,其差額比例不得低于20%;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采用下列 、 、 方式產生:

  (一)換屆選舉籌備組直接聽取業主意見,經匯總后提出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

  (二)換屆選舉籌備組向業主發放推薦表,根據得票多少,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

  (三)換屆選舉籌備組書面公告業主到指定地點領取推薦表推薦,根據得票多少,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

  (四)上一屆業主委員會提名推薦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

  (五)5%以上的業主聯名推薦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

  第三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

  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原則上由全體業主承擔,不得向物業服務企業攤派,可采用下列第 種籌集方式:

  (一)業主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納 元;

  (二)全體業主物業共有部分經營所得收益的 %,合計 元;

  (三)業主自愿捐贈;

  (四) 。

  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經費,用于下列開支:

  (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會議開支,計 元/年;

  (二)必要的日常辦公等費用,計 元/月;

  (三)有關人員津貼,共計費用 元/月,具體支付對象如下:

  1、 ,費用 ;

  2、 ,費用 ;

  3、 ,費用 。

  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歸全體業主共有,按照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的相關約定進行財務管理,并由 進行年度審計。經費收支帳目于每月  號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一次,接受業主大會、業主的監督。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規則的生效)

  本規則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之日( 年 月 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 (規則修改與補充)

  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的有關本規則的決定均是本規則的組成部分;本規則的修訂經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本規則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會議補充。

  第三十六條 (規則執有和備案)

  制定和修改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各執1份,業主委員會留存3份,社區居民委員會存檔1份,并報送 區房屋主管部門和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業主大會(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補充約定

篇2:《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結果公告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結果公告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公告

  關于《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

  第二屆業主大會〔20**〕02號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表決票統計于20**年7月12日在/居委會舉行,/區房辦、居委會、業委會成員參加。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對《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的表決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本小區居住區域業主代表人數113人(其中裙房6人),建筑總面積15233.27平方米,委托居委會送達表決票113張,占業主人數100%,占總面積100%,符合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條件。

  表決結果如下: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票數超過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表決通過,上述規約將于20**年8月1日生效。

  特此公告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

篇3:《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增加條款表決生效公告

  關于《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增加條款表決生效公告

  根據業委會和全體業主代表協調會的協調意見,就完善議事規則條款提交全體業主表決等事宜等三個議題,于20**年7月3日在本小區張貼的,就 “事項2”:

  組織全體業主進行議事規則完善增加“參與率”條款和延續代表大會運行的表決,

  20**年10月27日公示表決結果的本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第二條】增加第4項:“全體業主和代表大會的有效表決,應同時滿足已投票面積票權和人數票權分別超過小區兩項總票權的50%”。

  已產生的業主代表和代表大會,按照本項議題的表決結果履職運行?!?/P>

  從20**年7月3日公示至7月18日滿15天,至20**年9月19日,投票表決參與滿足“人數-面積”雙過半;投票的票數為人數權3758人,面積權371834.59平米,參與比例分別為人數權63.06%,面積權52.81%。

  其中,同意“增加有效表決參與率條款,確認已產生的業主代表和代表大會”為人數權50.93%,面積權43.25%。依此前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將已送達未投票計入已投的多數票,本次業主大會臨時會議表決,同意“增加第4項條款”的人數權和分別為87.87%和90.44%。本次臨時會議關于針對議事規則增加條款表決生效,特此公告。

  說明1、5個片區(北區、單身公寓+商業街、睦鄰居、新北區、友鄰居)統計總人數5959戶、專有總面積704085.68m2;

  說明2、5各片區參與投票統計比例匯總為:

  確認增加 維持不變 棄權 總數

  單身公寓: 人數 720 36 197 953

  面積  38023.13 2268.55 9191.89 49483.57

  睦鄰居: 人數 325 72 21 418

  面積 420**.26 8907.06 3048.93 53959.25

  友鄰居: 人數 565 70 60 695

  面積 65494.39 9502.16 6697.81 81694.36

  片區總和: 人數 3035 356 367 3758

  人數占比 50.93% 5.97% 6.16% 63.06%

  面積 304486.22 41022.59 26325.78 371834.59

  面積占比 43.25% 5.83% 3.74% 52.81%

  說明3、本公告張貼公示7日,請全體業主對可能的疏誤,在公示期內向秣陵街道物管辦書面提交。

  附:全體業主表決結果清單見展板張貼的附件

  z花園小區業主代表大會

  20**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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