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物業服務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規范物業服務活動,構建誠實信用的市場環境,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在本市從事物業服務活動中所產生的信用信息的采集、處理和使用。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在物業服務活動中形成的客觀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業績信息、市場信息和警示信息。
第三條 信用信息采集、處理、使用應當遵循客觀、準確、公正、及時的原則。
第四條 市房屋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物業服務行業信用信息的監督管理,建立信用信息平臺和信用信息檔案。市物業管理事務指導中心承擔信用信息平臺運行的日常工作,市房產信息中心負責信用信息平臺的更新和維護。
區房屋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物業服務活動中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報送,對企業及項目經理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檢查、處理,配合做好信用信息系統的完善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內容
第五條 基本信息由物業服務企業信息、項目經理信息及物業項目基本信息組成。
(一)物業服務企業信息包括企業名稱、資質等級及其他有關企業的信息。
(二)項目經理信息包括項目經理姓名、身份證明、職業資格及其他有關項目經理的信息。
(三)物業項目基本信息包括項目名稱、項目所在地、總建筑面積、總戶數、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物業服務費、車輛停泊服務費、物業類型、業主委員會情況及其他有關物業項目的信息。
第六條 業績信息由下列信息組成:
(一)國家、省級相關項目評優評先活動中獲得良好評價、認定、認證等榮譽稱號;
(二)本市相關項目評比中獲得榮譽稱號或行業協會表彰;
(三)物業服務企業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或項目經理工作突出,獲得區級以上政府相關部門及行業協會表彰;
(四)各區年度物業服務質量考評排名前列的項目;
(五)物業服務企業在從事物業服務過程中有突出貢獻,得到社會認可和贊譽。
第七條 市場信息由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在市場經營活動中下列相關動態信息組成:
(一)物業服務企業管理規模、雇用員工等情況;
(二)項目經理變更、上崗記錄等信息;
(三)物業服務企業參與招投標活動信息;
(四)物業服務企業承接或退出物業服務項目活動記錄;
(五)其他市場行為的信息。
第八條 警示信息由下列信息組成:
(一)物業服務企業或項目經理在從事物業服務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被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信息;
(二)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在從事物業服務活動中違反政策、制度、規定,被行政機關責令整改,且整改不到位的信息;
(三)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經查證屬實的;
(四)社會公眾和媒體曝光,造成惡劣影響的或業主合理投訴得不到有效解決的信息;
(五)房屋主管部門認定可記錄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九條 基本信息的首次錄入工作應當在申報資質及物業服務合同備案時完成,由物業服務企業自行申報,由項目所在地區房屋主管部門對基本信息的錄入情況進行核實。
基本信息申報人應當保證所提供和申報信息的真實、完整和及時,并對其提供和申報信息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業績及市場信息由物業服務企業自行申報,物業服務企業應在業績及市場信息生成20個工作日內,向項目所在區房屋主管部門提供《業績/市場信息申報表》,并提供有關部門表彰決定文書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警示信息由項目所在地的區房屋主管部門負責采集,應在警示信息產生后5個工作日內錄入系統。區房屋主管部門錄入警示信息的,需同時將相關查證材料掃描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二條 區房屋主管部門主要從以下渠道采集警示信息:
(一)相關行政機關下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日常巡查及監督檢查;
(三)街道辦事處提出的記分建議;
(四)媒體曝光;
(五)投訴處置情況;
(六)其他渠道。
第十三條 已提供和申報的信用信息發生變更或者失效的,信用信息的提供人和申報人應當在信用信息變更或者失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重新提供和申報。
第十四條 區房屋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及其項目經理,擬采取記分處理的,應當書面告知被記分對象。
第十五條 企業和項目經理認為其警示信息存在錯誤的,可在收到告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區房屋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據。
第十六條 區房屋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異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核查,并將核查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區房屋主管部門認為異議成立的,警示信息不生效;認為異議不成立的,警示信息生效。
第十七條 警示信息記分后,行政處罰類的信息不得調整,但因法定事由確需調整的除外。其他信息如物業企業整改到位且消除影響的,可予以調整。調整記分需由企業向項目所在地區房屋主管部門申報,區房屋主管部門依據整改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報市房屋主管部門核定。警示信息調整記分不得低于原記分標準的50%。
第十八條 市房屋主管部門根據本市物業管理行業的實際情況,定期修改和調整《武漢市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警示信息試行記分標準》。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十九條 基本信息、業績信息、市場信息長期有效。警示信息有效期為12個月,即從記錄之日起,每條警示信息在信用信息平臺上顯示12個連續自然月。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警示信息實行記分制,基本分為0分,按記分標準類別予以相應記分。其他信息實行登記制。
第二十一條 依據警示信息記分結果,區房屋主管部門應對物業服務企業給予以下處理,并在信用信息平臺上分別予以黃、紅牌公開警示:
(一)警示信息記分在30分(含30分)至39分(含39分)的,黃牌警示;警示信息記分在40分以上(含40分)的,紅牌警示;
(二)黃牌警示時,由項目所在地區房屋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約談企業負責人及項目經理。紅牌警示時,不及時整改的,對申請核定資質等級的企業不予開具誠信證明。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的信用信息由市房屋主管部門通過其門戶網站和信用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實時公布信用信息更新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直接查閱公示類信用信息。信用信息記分情況應作為開發建設單位及業主委員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過去相關文件有關信用信息處理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附件:武漢市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警示信息試行記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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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的實施辦法(試行)
【地區】北京市
【失效日期】
【頒布單位】北京市
【頒布日期】20**.02.14
【時效性】有效
【實施日期】20**.02.15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的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京地稅檢〔20**〕90號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市局各業務處室:
為了全面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北京市行政機關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第106號令),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的實施辦法(試行)》?,F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一并依照執行。
一、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是市政府建立和開發的通過計算機網絡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實現行政機關信息互聯和共享,為行政管理提供基礎信息,并為社會提供信息查詢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是在市工商部門“藍盾315”的基礎上研制開發的,現四個子系統已全部建成,在系統功能上實現了通過政府專網遠程錄入,企業信用信息的披露已引起社會的廣泛重視,社會作用開始顯現。
二、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涉及稅收方面的內容,主要是企業的稅務登記(登記、變更、注銷登記)、企業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受到行政處罰、企業因違反稅收法律構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受到市級以上稅務機關有關表彰等情況。
三、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6號令的規定,由市級各行政機關負責確定和公布本系統有關企業信用信息的具體項目、范圍和標準,收集、整理本系統的信息,并通過政務專網統一負責信息的提交、維護、更新和管理。行政機關利用企業信用信息,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目的運用,不得濫用,不得違法限制企業經營活動。對屬于個人隱私、涉及企業商業秘密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內容,提交信息的其他內容,提交信息的行政機關不得公布和披露。
四、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的建立,采取分步實施并于20**年4月1日起正式運行。
五、在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建立階段,由市局檢查部門牽頭,相關處室協助,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6號令的要求和各階段的工作任務,共同完成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的初建工作。
六、在企業信用信息系統運行階段,按照市局各處室的職責劃分,以“簡化、控制、統一”為原則,形成規范的工作流程。由各區、縣局,按照統一格式錄入數據信息,市局相關處室對本系統的數據信息要進行審核、控制,進入系統的各項信息數據按期集中導入,并由市局納稅服務中心統一發布。
七、在系統建設初期對于信息的查詢還不能滿足工作的需求,暫時將查詢的權限放在市局的征管部門和檢查部門。隨著政府專網建設的到位和我局系統改造的實現,逐步滿足各相關部門對信用信息系統查詢的需要。
附件:1.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實施方案
2.企業警示系統信息解鎖通知書
二ОО三年二月十四日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的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促進社會信用體制的建立,促使企業增強信用觀念,促進行政機關信息的公開和共享,為社會提供信息服務,根據《北京市行政機關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信用信息是指在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關于各類企業及其經營過程中與信用有關行為的記錄。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是市人民政府以推動信息開放與信用服務市場化為目的,通過計算機網絡將行政機關具有的企業信用信息進行歸集和公布,實現行政機關信息的互聯和共享,以及實現行政機關之間的聯合執法,為社會提供信息查詢服務和為政府各部門提供基礎信息服務。
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由身份信息系統、提示信息系統、警示信息系統和良好信息系統構成。
第三條 身份信息系統記錄企業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納稅人名稱、稅務登記證號碼、計算機代碼、企業注冊地址和經營地址、主管稅務機關和企業的注銷和換、驗證的情況。
第四條 提示信息系統記錄企業一般性違法行為及失信行為被有關部門實施處罰和通報的情況,包括企業非正常注銷、非正常戶以及未辦理換、驗證的情況和受到稅務機關查處并認定為偷稅的案件。
第五條 警示信息系統記錄企業嚴重違法行為并被稅務機關依法限制有關登記的情況,包括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受到稅務機關查處,認定為偷稅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案件。
第六條 良好信息系統記錄企業信用的良好信息,包括受到市級以上行政機關表彰的情況、被評為納稅信譽等級A級的企業。
第七條 提交企業的信用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提交信息的主管稅務機關的名稱;
(二)企業的基本信息;
(三)需要記錄的信息內容;
(四)主管稅務機關的處理決定;
(五)作出處理決
定的主觀稅務機關的名稱;
(六)需要限制的行為及其期限。
除以上內容外,提交記入警示信息系統的信息,還應同時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信息的審批表;
(二)移交信息的通知書和登記表;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復印件;
(四)人民法院的判決、裁決的復印件;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企業信息記錄期限按照下列期限設定:
(一)身份信息系統中的信息,記錄期限至企業終止;
(二)提示信息系統中的信息,記錄期限為3年;
(三)警示信息系統中的信息,記錄期限為3年;
(四)良好信息系統中的信息,記錄期限為企業受到表彰、獲取納稅信譽等級A級的有效期限。
以上規定的期限屆滿后,信息系統自動解除記錄并轉入永久保存信息。
第九條 凡進入企業違法行為記錄警示系統的信息,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解鎖的,原數據移送部門須向市局報送《企業警示信息解鎖通知書》。
第十條 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統一的規定和標準,及時、準確地向市局有關處室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企業信用信息,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市局征管部門負責身份信息系統和提示信息系統中企業非正常注銷、非正常戶以及未辦理換、驗證信息的組織、錄入傳輸,維護和管理;市局檢查部門負責良好信息系統、提示信息系統中受到稅務機關查處并認定為偷稅案件和警示信息系統信息的組織、錄入傳輸,維護和管理;市局信息中心負責企業信用信息系統與政府專網端口對接和數據網上傳輸的技術支持;市局納稅服務中心負責信用信息數據的統一發布。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2月15日起試行。
篇3: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2016年)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總局關于印發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
食藥監食監二〔20**〕1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加強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效能,增強食品生產經營者誠信自律意識和信用水平,促進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開,加快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切實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總局制定了《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現印發各地,請遵照執行。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年8月22日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效能,增強食品生產經營者誠信自律意識和信用水平,促進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開,加快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切實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采集、公開、使用等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反映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狀況的數據、資料等信息。
第三條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應當遵循屬地管理、權責統一、全面覆蓋、信息共享、動態更新、準確及時、公開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指導全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和管理系統的建設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發放許可證的生產經營者信用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工作,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數據庫,并向上級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提供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形成
第五條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包括食品生產經營者基礎信息、行政許可信息、檢查信息、食品監督抽檢信息、行政處罰信息等。
第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基礎信息包括食品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
行政許可信息包括食品生產經營者許可、許可變更事項等應當公示的各項許可事項相關信息。
檢查信息包括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飛行檢查和跟蹤檢查發現問題、整改情況及責任約談等信息。
食品監督抽檢信息包括合格和不合格食品的品種、生產日期或批號等信息,以及不合格食品的項目和檢測結果。
行政處罰信息包括食品生產經營者受到的行政處罰種類、處罰結果、處罰依據、作出行政處罰的部門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認為應當公示的信息。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定責任人,在行政許可、行政檢查、監督抽檢、行政處罰等工作完成后2個工作日內記錄并及時導入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記錄。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加強對信用信息的管理和維護,保證信用信息的安全,不得擅自修改、刪除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如需對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進行修改,應當在數據系統中注明修改的理由以及批準修改的負責人。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開
第九條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如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公開的信息準確一致,涉及身份證號碼信息時,應當隱去最后6位。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方便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等依法查詢、共享、使用。
第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主動公開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通過本單位網站或者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應當按總局規定及時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其公開的信息不準確或者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應當及時更正或撤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開的信用信息與事實不符或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可以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交證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收到異議申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經核查屬實的,應當立即更正或撤銷,并在核實后2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四章 信用信息使用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檢查、抽檢發現問題并作出處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增加檢查和抽檢頻次,并依據相關規定,將其提供給其他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信用征信管理的相關規定,向有關部門提供信用信息。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考核制度,定期對本行政區域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進行考核。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食品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及從事食品貯存運輸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的信用信息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更多精品來源自 財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