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揚州市區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2019)

3055

  揚州市區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企業經營活動及項目經理從業行為,構建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提升物業服務水平,促進物業服務市場持續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和《揚州市住宅物業管理辦法》等法規規定及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做好取消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核定相關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揚州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在揚州市區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中所產生的信用信息的征集、評價、使用和監管。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揚州市區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的企業和外地物業服務企業在揚州市區分支機構。

  本辦法所稱項目經理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任命或者指派負責組織物業項目管理服務活動并在揚州市物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物業管理中心”)備案的責任人。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以下簡稱“被征信人”)在物業管理服務相關活動中形成的能夠用以分析、判斷其是否遵守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等方面行為狀況的客觀信息。

  第五條揚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是本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價管理的主管部門。

  第六條市物業管理中心受市房管局委托,負責被征信人信用信息監督管理,制定信用評價標準,建立信用信息檔案,統籌建設物業管理信用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用系統),組織對被征信人信用信息的征集、評價、使用和發布工作,負責信用信息系統平臺的建立、運行、維護和管理。

  第七條區(功能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被征信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信用監管工作,配合做好信用信息系統的建設。對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在轄區范圍內的日常行為進行檢查、處理和記分,并將結果計入信用信息平臺,加強與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等相關部門、行業協會等單位聯系,實現信用信息互通和共享。

  第八條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協助區(功能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被征信人的信用信息征集工作。

  第九條揚州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配合做好信用信息管理的培訓工作,并將其會員單位及項目經理的相關信用信息及時反饋市物業管理中心。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十條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通過采集、甄別、分類、記錄、儲存等方式,形成客觀反映企業經營、項目管理信息的活動。

  第十一條信用信息征集管理應當遵循客觀、準確、公正、快速、審慎的原則。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十二條被征信人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誠信信息和失信信息,具體內容在信用信息系統平臺中設置。

  第十三條基本信息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基本信息、項目經理基本信息、物業服務項目信息、企業人員信息和企業經營信息等。

  1、物業服務企業基本信息是指,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企業規模、雇用員工情況及其他有關企業身份的信息;

  2、項目經理基本信息是指,項目經理姓名、身份證明、從業經歷及年限、專業技能證書、職稱、學歷及繼續培訓等其他情況;

  3、物業服務項目信息是指,物業項目名稱(以地名委員會命名為準)、地址、類型、總建筑面積、配套設施等信息,還包括委托方名稱、項目委托期限、項目經理姓名等;

  4、企業人員信息是指,企業固定員工數、企業管理技術人員等;

  5、企業經營信息是指,企業經營情況、物業服務面積及連續服務年限、參與保障性住房、老小區物業服務等。

  第十四條誠信信息是指,被征信人遵紀守法,誠信經營,積極提升服務水平,獲得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行業協會的表彰及取得的成果等信息。主要包括:

  1、各級黨委、政府的表彰文件;

  2、各級物業主管部門的表彰文件;

  3、在市文明城市建設工作中獲得表彰的;

  4、企業經營管理創新、創優、成果等證明材料;

  5、物業行業協會的表彰文件;

  6、獲得市房管局評定的信用誠信5A級企業;

  7、其他優良業績的證明材料等。

  第十五條失信信息是指被征信人在從事物業服務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物業管理行業自律規范或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行為,以及被行政處罰、通報批評、媒體曝光、投訴舉報等信息。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失信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仲裁機構裁決書確認物業服務企業或項目經理在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因違法、違規或違約承擔主要責任的;

  2、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通過開展日常監督檢查、“雙隨機”檢查、各類執法檢查及督查活動確認的違規、違法行為;

  3、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確認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

  4、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職能監管部門的行政執法檢查發出的書面通報、整改通知文書;行業協會發出的行業內通報;

  5、媒體報道、批評中與物業服務有關的不良行為,經區(功能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查證屬實,在規定期限內未妥善處理的;

  6、社會公眾投訴中與物業服務有關的不良行為,且經市、區(功能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查證屬實,被征信人未妥善處理的;

  7、有關部門或涉事雙方聘請第三方做出的滿意度測評成績為不合格的;

  8、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情形。

  第十六條基本信息的征集由物業服務企業通過江蘇省物業服務企業和人員信用管理系統平臺自行申報,由企業注冊地所在區(功能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實。

  新設立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在信用系統及時、完整、準確填報企業的基礎信息等有關信用信息。

  第十七條基本信息實行日常動態管理,有關信息發生變更后,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于變更之日起30日內通過信用系統填報變更信息,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完成更新。

  第十八條本市物業服務企業在外地設立分支機構的或外來物業服務企業,在其它城市所產生的良好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不記入其在本市的信用信息。

  第十九條人民法院、人社、公安、消防、市場監督、物價、城管、安全生產等相關部門可向同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被征信人的信用信息。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可向所在地區(功能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被征信人的信用信息。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審核后推送到市級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平臺,采取適當的聯合激勵懲戒措施。

  第二十條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記錄被征信人失信信息的,應當書面通知相關被征信人。被征信人對失信信息記錄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向作出記入不良信用信息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據;逾期視為無異議。

  第二十一條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收到書面異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經核查確屬失誤的,應當及時更正;若確屬無誤的,維持原結果,核查結果應當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異議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為異議不成立的,異議申請人可在收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告知書的5個工作日內向上一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核,或提請行政訴訟;逾期視為無異議。

  第二十三條上一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審查。審查結果由上一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反饋下一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其中異議復核申請審查屬實的,由市物業管理中心統一進行變更。異議申請受理期間應當對異議信息進行標注。

  第二十四條信用信息經征集按規定記入系統平臺后,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規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減、刪除。

  第三章信用等級的評價

  第二十五條本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級按照企業自評、主管部門核定、信息疊加、系統實時評分的步驟進行。

  第二十六條信用評價堅持公正、公平、公開和守信獎勵、失信懲戒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被征信人信用評分實行動態管理,實時記錄。對物業服務企業信用進行定期等級評定,定期公布。

  第二十八條實時記錄按照企業自評、主管部門核定、信息疊加的步驟進行。市物業管理中心根據信用信息平臺收集的信息實時記錄,于次年1月份定期公布年度評分情況。

  1、企業自評。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市物業信用系統開通企業自評窗口,物業服務企業對照《揚州市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記分標準體系》(附件)逐項進行自評并上報。

  2、主管部門核定。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做好基本信息、誠信信息和失信信息的核實及公示工作,實行動態管理。審核合格并經公示無異議后,作為企業信用得分錄入系統。

  3、信息疊加。市物業管理中心將系統中物業主管部門日常管理中形成的企業信用信息,與行業協會等各個層面推送的信息,通過物業信用系統自動歸集疊加。

  第二十九條定期評級按照企業申報、市物管中心審核、公告公示無異議后發布的步驟進行。信用等級評定結果每年1月31日前在物業網等平臺發布,對社會公布。

  1、企業申報。物業服務企業每年12月底前申報信用等級評定,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本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的申請并通過平臺上報。

  2、市物業管理中心審核。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的申報后,于次年1月份完成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

  3、公告公示。通過揚州市物業網公示,公示期為7日。在公示期內,企業對信用等級有異議的,可申請市房管局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查證核實,并根據確認后的事實重新評定等級;公示期滿如無異議的,正式發布年度信用等級。

  第三十條被征信人信用管理采用信息綜合評分制。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綜合評分=基本信息評分值+誠信信息分值-失信信息分值。實行加減分制,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年度評定信用等級。

  基本信用信息、誠信信用信息和失信信用信息分值按照《揚州市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記分標準體系》(見附件)記分累計。

  第三十一條誠信信息和失信信息積分計算周期,原則上按照信息的有效時限同步計算,從發文年份開始計算,具體到年;沒有有效時限的,原則上當年有效,計算周期為一年。涉及列入黑榜事項的,計算周期根據企業整改情況確定。

  計分計算周期暫定為一年,從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周期屆滿,次年重新計算。

  新申報的物業服務企業其記分周期自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完成之日起至本年度12月31日。記分周期不足3個月的,其當年度記分信息滾入下個記分周期。

  第三十二條同一業績信用信息以最高榮譽為準,不重復記分。同一失信行為涉及多項減分內容的,以減分最多的一項予以記分。同一失信行為在整改期內不重復記分。同一失信行為在整改期到期后仍未整改的,采取累進減分的方式進行記分。

  物業服務企業或項目經理按照市、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整改要求,在期限內完成整改工作,區局考核完成整改的,可考慮不繼續減分。同一情形受處罰的,減分不累計,以最高分計算。

  第三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按照信用評分分值由高至低劃分為五個等級,信用等級劃分標準如下。

  1、AAAAA:企業的年度信用綜合評分達到90分及以上;

  2、AAAA:企業的年度信用綜合評分達到80-89分之間;

  3、AAA:企業的年度信用綜合評分達到70-79分之間;

  4、AA:企業的年度信用綜合評分達到60-69分之間;

  5、A:企業的年度信用綜合評分60分以下。

  未承接物業服務項目的,信用等級為AA級(未承接項目),信用成績取AA級下限。

  企業故意不參加信用評價的,信用等級為缺失。

  第三十四條設立物業服務行業“紅黑榜”發布制度。

  市區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成績在90分以上按高分到低分,一般不超過10家列入紅榜,信用成績50分以下或存在以下嚴重失信行為之一的企業列入黑榜;

  1、未按照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房屋安全監管義務,導致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重大房屋安全事故的;

  2、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業務一并委托給他人的;

  3、對業主、業主委員會成員進行惡意騷擾,采取暴力行為打擊報復造成嚴重后果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項目經理信用評分扣分值在20分以上的,列為嚴重失信的項目經理。存在以下嚴重失信行為之一的,列入黑榜。

  1、騙取、挪用或者侵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1萬元以上的;

  2、因項目經理過錯引發重大群體*或越級*事件,影響社會穩定,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

  3、因管理失職造成人員傷害、財產損失等重大責任事故的;

  4、其他損害業主利益情節嚴重的。

  第四章信用信息的使用和監管

  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服務項目的顯著位置公示企業信用評價等級。市、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企業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誠信信息及失信信息記入系統平臺,企業可通過系統平臺查詢。查詢時限自信用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不超過5年。

  第三十六條信用信息和評價結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為業主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參考;

  2、作為前期物業服務招標的信用成績;

  3、作為物業服務項目評先評優的考評內容;

  4、作為出具企業誠信意見的參考依據;

  5、作為物業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其他行政監管工作的重要依據;

  6、作為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措施。

  第三十七條在信用信息的有效期限內,根據物業服務企業不同信用等級,實行差異化分類管理,實施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第三十八條信用等級達到AAAAA級(5A)的物業服務企業給予一定激勵。

  1、在各類政府優惠政策中,優先考慮,加大扶持力度;

  2、優先推薦市級守信示范企業,優先推薦納入本市扶持企業名錄;優先推薦納入市房管局政務網、物業網公開推介;

  3、在評定表彰、評比競賽中,予以優先推薦;

  4、在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優先推薦;

  5、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三十九條信用等級達到AAAA級(4A)的物業服務企業予以適度獎勵和扶持。

  1、在評定表彰、評比競賽中,予以優先推薦;

  2、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四十條信用等級為AAA級(3A)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以下措施。

  1、對其申報的信用信息材料全面檢查;

  2、限制行業各類評先創優資格。

  第四十一條信用等級為AA級(2A)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以下措施。

  1、對其申報的信用信息材料全面檢查;

  2、列入行業主要監管對象;

  3、約談督促企業進一步強化誠信意識,改進服務;

  4、取消行業各類評先創優資格。

  第四十二條信用等級為A級(A)的物業服務企業給予以下處理。

  1、列入行業重要監管對象;

  2、由企業注冊地所在地或項目所在地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進行約談,明確整改措施。整改期間,不予開具誠信證明;

  3、取消其申報各類物業服務示范項目的資格;

  4、取消其參加行業各類評優評先活動的資格;

  5、在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建議政府采購部門限制其參與;

  6、與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簽訂服務合同的在管項目,提醒業主委員會注意風險;

  7、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第四十三條外地來揚企業信用信息評分低于60分或上黑名單的,向該企業注冊所在地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發告知函,并抄送物業服務企業總公司。

  列入黑名單的物業服務企業,包括外地來揚企業被外地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上黑榜的,兩年內不得在本市參加招投標。

  第四十四條依據信用記分結果,市、區(功能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對項目經理給予以下處理,并在信用信息平臺上予以公示:

  1、項目經理記錄扣分達到10分時,由項目所在地區(功能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約談該項目經理。項目經理不能參加當年度的評先評優;

  2、項目經理記錄扣分達到15分時,由項目所在地區(功能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約談該企業法定代表人。項目經理及項目不能參加當年度的評先評優;

  3、項目經理記錄扣分達到20分時,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約談該企業法定代表人;撤消項目經理登記備案,取消該項目經理參加行業各類先進評比表彰資格,兩年內不得作為本市項目的擬派經理。

  第四十五條信用信息中失信信息記錄分值累計超過18分的物業服務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分支機構負責人)、累計超過10分的項目經理應當接受市房管局或委托的行業協會組織的物業管理行業相關法規和信用知識培訓。因失信信息的原因而被撤銷項目經理登記備案的,在重新備案前,應當通過相關法規和業務的培訓。

  第四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的信用信息由市房管局通過政務網、物業網等信用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直接查閱公示類信用信息。

  第四十七條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從事信用信息評定管理的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違反本辦法規定,在信用信息征集評價使用和監管過程中損害信用主體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被征信人弄虛作假、偽造信用信息,影響信用等級評定結果的,責令其限期整改并記入失信行為。被征信人瞞報、不報失信信息的將加倍處罰。

  第四十九條提供不真實信息侵害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等他人合法權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條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對信用記分項目、加減分標準進行修改。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20**年元月1日起施行。各縣(市)可參照執行。

  附件:

  1、揚州市區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記分標準體系;

  2、揚州市區項目經理信用信息記分標準體系。

  (企業)記分標準(修改版).*ls*

  (項目經理)記分標準(修改版).*ls*

篇2: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的實施辦法(試行)

  【地區】北京市

  【失效日期】

  【頒布單位】北京市

  【頒布日期】20**.02.14

  【時效性】有效

  【實施日期】20**.02.15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的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京地稅檢〔20**〕90號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市局各業務處室:

  為了全面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北京市行政機關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第106號令),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的實施辦法(試行)》?,F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一并依照執行。

  一、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是市政府建立和開發的通過計算機網絡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實現行政機關信息互聯和共享,為行政管理提供基礎信息,并為社會提供信息查詢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是在市工商部門“藍盾315”的基礎上研制開發的,現四個子系統已全部建成,在系統功能上實現了通過政府專網遠程錄入,企業信用信息的披露已引起社會的廣泛重視,社會作用開始顯現。

  二、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涉及稅收方面的內容,主要是企業的稅務登記(登記、變更、注銷登記)、企業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受到行政處罰、企業因違反稅收法律構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受到市級以上稅務機關有關表彰等情況。

  三、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6號令的規定,由市級各行政機關負責確定和公布本系統有關企業信用信息的具體項目、范圍和標準,收集、整理本系統的信息,并通過政務專網統一負責信息的提交、維護、更新和管理。行政機關利用企業信用信息,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目的運用,不得濫用,不得違法限制企業經營活動。對屬于個人隱私、涉及企業商業秘密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內容,提交信息的其他內容,提交信息的行政機關不得公布和披露。

  四、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的建立,采取分步實施并于20**年4月1日起正式運行。

  五、在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建立階段,由市局檢查部門牽頭,相關處室協助,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6號令的要求和各階段的工作任務,共同完成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的初建工作。

  六、在企業信用信息系統運行階段,按照市局各處室的職責劃分,以“簡化、控制、統一”為原則,形成規范的工作流程。由各區、縣局,按照統一格式錄入數據信息,市局相關處室對本系統的數據信息要進行審核、控制,進入系統的各項信息數據按期集中導入,并由市局納稅服務中心統一發布。

  七、在系統建設初期對于信息的查詢還不能滿足工作的需求,暫時將查詢的權限放在市局的征管部門和檢查部門。隨著政府專網建設的到位和我局系統改造的實現,逐步滿足各相關部門對信用信息系統查詢的需要。

  附件:1.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實施方案

  2.企業警示系統信息解鎖通知書

  二ОО三年二月十四日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的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促進社會信用體制的建立,促使企業增強信用觀念,促進行政機關信息的公開和共享,為社會提供信息服務,根據《北京市行政機關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信用信息是指在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關于各類企業及其經營過程中與信用有關行為的記錄。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是市人民政府以推動信息開放與信用服務市場化為目的,通過計算機網絡將行政機關具有的企業信用信息進行歸集和公布,實現行政機關信息的互聯和共享,以及實現行政機關之間的聯合執法,為社會提供信息查詢服務和為政府各部門提供基礎信息服務。

  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由身份信息系統、提示信息系統、警示信息系統和良好信息系統構成。

  第三條 身份信息系統記錄企業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納稅人名稱、稅務登記證號碼、計算機代碼、企業注冊地址和經營地址、主管稅務機關和企業的注銷和換、驗證的情況。

  第四條 提示信息系統記錄企業一般性違法行為及失信行為被有關部門實施處罰和通報的情況,包括企業非正常注銷、非正常戶以及未辦理換、驗證的情況和受到稅務機關查處并認定為偷稅的案件。

  第五條 警示信息系統記錄企業嚴重違法行為并被稅務機關依法限制有關登記的情況,包括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受到稅務機關查處,認定為偷稅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案件。

  第六條 良好信息系統記錄企業信用的良好信息,包括受到市級以上行政機關表彰的情況、被評為納稅信譽等級A級的企業。

  第七條 提交企業的信用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提交信息的主管稅務機關的名稱;

  (二)企業的基本信息;

  (三)需要記錄的信息內容;

  (四)主管稅務機關的處理決定;

  (五)作出處理決

  定的主觀稅務機關的名稱;

  (六)需要限制的行為及其期限。

  除以上內容外,提交記入警示信息系統的信息,還應同時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信息的審批表;

  (二)移交信息的通知書和登記表;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復印件;

  (四)人民法院的判決、裁決的復印件;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企業信息記錄期限按照下列期限設定:

  (一)身份信息系統中的信息,記錄期限至企業終止;

  (二)提示信息系統中的信息,記錄期限為3年;

  (三)警示信息系統中的信息,記錄期限為3年;

  (四)良好信息系統中的信息,記錄期限為企業受到表彰、獲取納稅信譽等級A級的有效期限。

  以上規定的期限屆滿后,信息系統自動解除記錄并轉入永久保存信息。

  第九條 凡進入企業違法行為記錄警示系統的信息,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解鎖的,原數據移送部門須向市局報送《企業警示信息解鎖通知書》。

  第十條 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統一的規定和標準,及時、準確地向市局有關處室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企業信用信息,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市局征管部門負責身份信息系統和提示信息系統中企業非正常注銷、非正常戶以及未辦理換、驗證信息的組織、錄入傳輸,維護和管理;市局檢查部門負責良好信息系統、提示信息系統中受到稅務機關查處并認定為偷稅案件和警示信息系統信息的組織、錄入傳輸,維護和管理;市局信息中心負責企業信用信息系統與政府專網端口對接和數據網上傳輸的技術支持;市局納稅服務中心負責信用信息數據的統一發布。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2月15日起試行。

篇3: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2016年)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總局關于印發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

  食藥監食監二〔20**〕1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加強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效能,增強食品生產經營者誠信自律意識和信用水平,促進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開,加快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切實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總局制定了《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現印發各地,請遵照執行。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年8月22日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效能,增強食品生產經營者誠信自律意識和信用水平,促進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開,加快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切實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采集、公開、使用等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反映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狀況的數據、資料等信息。

  第三條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應當遵循屬地管理、權責統一、全面覆蓋、信息共享、動態更新、準確及時、公開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指導全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和管理系統的建設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發放許可證的生產經營者信用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工作,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數據庫,并向上級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提供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形成

  第五條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包括食品生產經營者基礎信息、行政許可信息、檢查信息、食品監督抽檢信息、行政處罰信息等。

  第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基礎信息包括食品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

  行政許可信息包括食品生產經營者許可、許可變更事項等應當公示的各項許可事項相關信息。

  檢查信息包括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飛行檢查和跟蹤檢查發現問題、整改情況及責任約談等信息。

  食品監督抽檢信息包括合格和不合格食品的品種、生產日期或批號等信息,以及不合格食品的項目和檢測結果。

  行政處罰信息包括食品生產經營者受到的行政處罰種類、處罰結果、處罰依據、作出行政處罰的部門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認為應當公示的信息。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定責任人,在行政許可、行政檢查、監督抽檢、行政處罰等工作完成后2個工作日內記錄并及時導入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記錄。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加強對信用信息的管理和維護,保證信用信息的安全,不得擅自修改、刪除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如需對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進行修改,應當在數據系統中注明修改的理由以及批準修改的負責人。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開

  第九條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如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公開的信息準確一致,涉及身份證號碼信息時,應當隱去最后6位。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方便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等依法查詢、共享、使用。

  第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主動公開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通過本單位網站或者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應當按總局規定及時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其公開的信息不準確或者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應當及時更正或撤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開的信用信息與事實不符或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可以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交證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收到異議申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經核查屬實的,應當立即更正或撤銷,并在核實后2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四章 信用信息使用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檢查、抽檢發現問題并作出處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增加檢查和抽檢頻次,并依據相關規定,將其提供給其他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信用征信管理的相關規定,向有關部門提供信用信息。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考核制度,定期對本行政區域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進行考核。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食品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及從事食品貯存運輸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的信用信息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更多精品來源自 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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