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關于印發《畢節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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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畢節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

  畢市住建[20**]242號

  各縣(區)住建(房產、規劃建設)局、各物業服務企業:

  為認真貫徹落實《貴州省物業管理條例》和《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7號、《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停止受理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認定的通知》(黔建房通〔20**〕60號)文件精神,進一步做好我市物業服務企業取消資質審批后的事中事后監管工作,現將《畢節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年12月22日

  畢節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服務企業經營服務行為,構建我市物業服務行業信用體系,加強物業服務市場事中事后監管,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維護廣大業主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貴州省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物業服務企業有關信用信息的采集、認定、記錄、公布,信用等級評定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由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建立,反映和評價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的基礎信息、良好信息、一票否決信息、不良信息、繼續教育信息和業主測評信息。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合法企業。

  本辦法所稱項目經理,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在物業項目中實施物業服務活動的責任人。

  第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建立和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一標準、權威發布、信息共享的運作模式。

  第五條 畢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負責本市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信用等級評定、信用信息的管理和信息發布工作。

  各區、縣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的收集、確認、上報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業主滿意度評價并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

  畢節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以下簡稱行業協會)負責建立新聞媒體聯絡互動機制,采集、確認、上報媒體報道的相關信用信息,采集和上報物業服務企業繼續教育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內容及信用等級

  第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礎信息。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登記的企業基本情況、項目基本情況、項目經理及管理人員情況、技術人員情況、入住業主情況等。

  (二)良好信息。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項目經理在從事物業服務活動中受到區、縣級以上政府及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的獎勵、表彰等情況。

  (三)一票否決信息。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在從事物業服務活動中嚴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或其他嚴重不良行為等情況。

  (四)不良信息。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在從事物業服務活動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或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不配合主管部門監管,被行政處罰、行業通報、媒體曝光或者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認定應該記錄的不良行為等情況。

  (五)繼續教育信息。物業服務企業在實施物業服務過程中,對物業服務管理、技術、客服等人員進行培訓或參加其他繼續教育的情況。

  (六)業主滿意度測評信息。物業服務企業在實施物業服務過程中,業主對物業服務滿意度評價情況。

  第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由高到低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個等級。

  第八條 信用等級評定基本分為100分,實行加減分制。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分在100分以上的為優秀;信用評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100分(含100分)以下的為良好;信用評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85分以下的為合格;信用評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70分以下的為基本合格,信用評分在6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

  具體評分辦法詳見《畢節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分標準》。

  第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信用實行一票否決,最后評分為0分:

  (一)不參加年度市場行為監督檢查或拒絕接受相關職能部門的專項檢查;

  (二)在物業服務合同有效期內擅自退出管理項目或將管理項目整體轉包;

  (三)在物業服務合同屆滿或終止后拒不退出管理項目;;

  (四)挪用或騙取專項維修資金;

  (五)在本年度內發生重大責任事故;

  (六)因物業服務企業責任引發重大群體或越級*事件,影響社會穩定和正常社會秩序,造成惡劣影響;

  (七)經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嚴重不良行為。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布及等級評定

  第十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建立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信用信息采集、發布和評定的綜合評價體系。

  第十一條 信用信息采集是指對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信用信息進行收集、記錄、分類和儲存,形成反映企業信用信息的活動。信用信息的采集應當堅持客觀、準確、公正、及時和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包括:物業服務企業自行申報,區、縣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行業協會、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提供,新聞媒體報道等。

  (一)基礎信息:由物業服務企業在畢節市物業服務市場綜合監管平臺內申報,完成數據記載;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在系統內申請辦理信息變更。

  (二)良好信息:由物業服務企業在獲得獎勵3個月內自行在畢節市物業服務市場綜合監管平臺內申報,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同時向縣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三)一票否決信息: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采集、錄入,各有關部門、街道辦(社區居委會)按職能職責和轄區范圍向物業主管部門提供物業企業及項目經理一票否決信息。

  (四)不良信息: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采集、錄入,各有關部門、街道辦(社區居委會)按職能職責向物業主管部門提供物業企業及項目經理不良行為信息。

  (五)繼續教育信息:由行業協會負責采集和上報,物業服務企業在實施服務過程中,按規定組織各項目經理、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消防安全員、電梯安全員、客戶服務人員等參加繼續教育和培訓,不斷提升服務服務水平。

  (六)業主滿意度測評信息:由街道辦事處負責采集和上報,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或業主委員會組織業主每年第四季度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一次滿意度測評,測評結果于12月底前報縣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記入物業信用信息。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因需要提前組織的測評結果,街道辦或社區可作為本年度測評結果。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記錄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設定:

  (一)基礎信息,記錄期限至該物業服務企業退出我市物業服務市場結束。

  (二)良好信息,記錄期限為該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員工受到的獎勵、表彰的有效期結束;沒有明確期限的,記錄期限為當年。

  (三)一票否決信息,具有法定有效期的,記錄期限至有效期結束;沒有明確期限的,記錄期限為當年。

  (四)處罰信息,具有法定有效期的,記錄期限至有效期結束;沒有明確期限的,記錄期限為當年。

  (五)繼續教育信息,記錄期為當年。

  (六)業主滿意度測評信息,記錄期為當年。

  第十三條 物業企業及項目經理不良行為持續未整改的,按季度累積計分。

  第十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于每年年初依據《畢節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分標準》,對上年度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情況進行考評打分,物業企業年度最終信用評分為各項目的平均分加上項目之外的評分。根據物業企業最終信用評分評定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并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行業協會網站或其他公眾媒體公示企業信用等級暫定結果,公示十五日后,最終確定物業服務企業年度信用等級。

  第十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建立項目經理庫,項目經理應經相關培訓合格才能上崗,其年度評分與所管項目評分一致,評分60分以下的評定等級為不合格。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工商注冊后應在“畢節市物業服務企業綜合監管平臺”內錄入基本信息,未錄入基本信息的不予評分,接到項目后未錄入信息的該項目評分為0分,并參與物業企業年度最終評分的計算。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的錄入和變更,應當以已具備法律效力的文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文件為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依照權限、程序規定,不得擅自修改、增刪信用信息。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和監管

  第十八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全市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管理,記載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級情況,并通過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行業協會網站和其他公眾媒體向社會公布,區、縣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將評定結果在其服務管理的項目進行公示,評定結果面向社會提供查詢和網上投訴服務,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結果作為物業服務企業項目備案、創先評優、招標投標、日常監管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一)優秀企業:優先向上級主管部門推薦為優秀企業;本市內創先評優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在日常監督檢查時不作重點監管。

  (二)良好企業:可正常開展經營服務活動,不作重點監管。

  (三)合格企業:可正常開展經營服務活動,但一年內不得參與各類創先評優活動。

  (四)基本合格企業:對其存在的問題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內重點監管;停止辦理新接管項目備案手續;一年內不得參與各類創先評優活動;整改合格的,晉升信用等級;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降為不合格企業。

  (五)不合格企業:凡被評為不合格的企業,記入全市物業服務企業“黑名單”,并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官方網站、行業協會網站、其他公眾媒體及所管項目內公示;不得參與各類創先評優活動;不得進入我市招投標管理系統參與競標活動,停止辦理新接管項目備案手續。

  物業服務企業進入 “黑名單”的,出列“黑名單”管理的條件為信用等級年度最后評分85分(含)以上,評為合格企業。

  項目經理被評為基本合格的,應重新進行培訓并考試合格,一年內未參加培訓的,下年度評為信用等級不合格;項目經理被評為不合格的,列入“黑名單”管理,自進入“黑名單”之日起兩年內不得再擔任項目經理,期滿后經培訓合格后方可再擔任項目經理管理項目。

  第二十一條 公開招標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投標企業的業績應根據上年度該企業信用等級評定情況確定。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按照信用信息查詢的有關規定,查詢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情況。

  單位或個人對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內容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提出異議申請,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據材料。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在接到異議申請后,通知所屬縣區10日內組織核查和反饋。經核查,異議信息屬信用信息處理過程中造成的,應當立即更正;屬市級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引起的,應當立即通知相關提供單位10日內核查、做出解答并書面反饋申請人。

  單位或個人認為提供信息單位損害其權益的,可以向其上級機關提起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各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及街道(社區)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記錄、或者記錄虛假信息的,依紀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可根據實際情況對信用信息的具體項目、范圍和信用信息評分標準進行調整。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至20**年6月30日起試運行,試運行期間不良行為記入信用信息,所扣分值不記入年終評定分值,自20**年7月1日起正式試行。

  附:《畢節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分標準》

篇2: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的實施辦法(試行)

  【地區】北京市

  【失效日期】

  【頒布單位】北京市

  【頒布日期】20**.02.14

  【時效性】有效

  【實施日期】20**.02.15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的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京地稅檢〔20**〕90號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市局各業務處室:

  為了全面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北京市行政機關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第106號令),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的實施辦法(試行)》?,F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一并依照執行。

  一、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是市政府建立和開發的通過計算機網絡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實現行政機關信息互聯和共享,為行政管理提供基礎信息,并為社會提供信息查詢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是在市工商部門“藍盾315”的基礎上研制開發的,現四個子系統已全部建成,在系統功能上實現了通過政府專網遠程錄入,企業信用信息的披露已引起社會的廣泛重視,社會作用開始顯現。

  二、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涉及稅收方面的內容,主要是企業的稅務登記(登記、變更、注銷登記)、企業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受到行政處罰、企業因違反稅收法律構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受到市級以上稅務機關有關表彰等情況。

  三、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6號令的規定,由市級各行政機關負責確定和公布本系統有關企業信用信息的具體項目、范圍和標準,收集、整理本系統的信息,并通過政務專網統一負責信息的提交、維護、更新和管理。行政機關利用企業信用信息,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目的運用,不得濫用,不得違法限制企業經營活動。對屬于個人隱私、涉及企業商業秘密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內容,提交信息的其他內容,提交信息的行政機關不得公布和披露。

  四、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的建立,采取分步實施并于20**年4月1日起正式運行。

  五、在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建立階段,由市局檢查部門牽頭,相關處室協助,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6號令的要求和各階段的工作任務,共同完成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的初建工作。

  六、在企業信用信息系統運行階段,按照市局各處室的職責劃分,以“簡化、控制、統一”為原則,形成規范的工作流程。由各區、縣局,按照統一格式錄入數據信息,市局相關處室對本系統的數據信息要進行審核、控制,進入系統的各項信息數據按期集中導入,并由市局納稅服務中心統一發布。

  七、在系統建設初期對于信息的查詢還不能滿足工作的需求,暫時將查詢的權限放在市局的征管部門和檢查部門。隨著政府專網建設的到位和我局系統改造的實現,逐步滿足各相關部門對信用信息系統查詢的需要。

  附件:1.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實施方案

  2.企業警示系統信息解鎖通知書

  二ОО三年二月十四日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的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促進社會信用體制的建立,促使企業增強信用觀念,促進行政機關信息的公開和共享,為社會提供信息服務,根據《北京市行政機關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信用信息是指在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關于各類企業及其經營過程中與信用有關行為的記錄。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是市人民政府以推動信息開放與信用服務市場化為目的,通過計算機網絡將行政機關具有的企業信用信息進行歸集和公布,實現行政機關信息的互聯和共享,以及實現行政機關之間的聯合執法,為社會提供信息查詢服務和為政府各部門提供基礎信息服務。

  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由身份信息系統、提示信息系統、警示信息系統和良好信息系統構成。

  第三條 身份信息系統記錄企業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納稅人名稱、稅務登記證號碼、計算機代碼、企業注冊地址和經營地址、主管稅務機關和企業的注銷和換、驗證的情況。

  第四條 提示信息系統記錄企業一般性違法行為及失信行為被有關部門實施處罰和通報的情況,包括企業非正常注銷、非正常戶以及未辦理換、驗證的情況和受到稅務機關查處并認定為偷稅的案件。

  第五條 警示信息系統記錄企業嚴重違法行為并被稅務機關依法限制有關登記的情況,包括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受到稅務機關查處,認定為偷稅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案件。

  第六條 良好信息系統記錄企業信用的良好信息,包括受到市級以上行政機關表彰的情況、被評為納稅信譽等級A級的企業。

  第七條 提交企業的信用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提交信息的主管稅務機關的名稱;

  (二)企業的基本信息;

  (三)需要記錄的信息內容;

  (四)主管稅務機關的處理決定;

  (五)作出處理決

  定的主觀稅務機關的名稱;

  (六)需要限制的行為及其期限。

  除以上內容外,提交記入警示信息系統的信息,還應同時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信息的審批表;

  (二)移交信息的通知書和登記表;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復印件;

  (四)人民法院的判決、裁決的復印件;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企業信息記錄期限按照下列期限設定:

  (一)身份信息系統中的信息,記錄期限至企業終止;

  (二)提示信息系統中的信息,記錄期限為3年;

  (三)警示信息系統中的信息,記錄期限為3年;

  (四)良好信息系統中的信息,記錄期限為企業受到表彰、獲取納稅信譽等級A級的有效期限。

  以上規定的期限屆滿后,信息系統自動解除記錄并轉入永久保存信息。

  第九條 凡進入企業違法行為記錄警示系統的信息,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解鎖的,原數據移送部門須向市局報送《企業警示信息解鎖通知書》。

  第十條 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統一的規定和標準,及時、準確地向市局有關處室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企業信用信息,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市局征管部門負責身份信息系統和提示信息系統中企業非正常注銷、非正常戶以及未辦理換、驗證信息的組織、錄入傳輸,維護和管理;市局檢查部門負責良好信息系統、提示信息系統中受到稅務機關查處并認定為偷稅案件和警示信息系統信息的組織、錄入傳輸,維護和管理;市局信息中心負責企業信用信息系統與政府專網端口對接和數據網上傳輸的技術支持;市局納稅服務中心負責信用信息數據的統一發布。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2月15日起試行。

篇3: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2016年)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總局關于印發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

  食藥監食監二〔20**〕1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加強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效能,增強食品生產經營者誠信自律意識和信用水平,促進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開,加快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切實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總局制定了《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現印發各地,請遵照執行。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年8月22日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效能,增強食品生產經營者誠信自律意識和信用水平,促進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開,加快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切實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采集、公開、使用等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反映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狀況的數據、資料等信息。

  第三條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應當遵循屬地管理、權責統一、全面覆蓋、信息共享、動態更新、準確及時、公開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指導全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和管理系統的建設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發放許可證的生產經營者信用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工作,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數據庫,并向上級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提供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形成

  第五條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包括食品生產經營者基礎信息、行政許可信息、檢查信息、食品監督抽檢信息、行政處罰信息等。

  第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基礎信息包括食品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

  行政許可信息包括食品生產經營者許可、許可變更事項等應當公示的各項許可事項相關信息。

  檢查信息包括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飛行檢查和跟蹤檢查發現問題、整改情況及責任約談等信息。

  食品監督抽檢信息包括合格和不合格食品的品種、生產日期或批號等信息,以及不合格食品的項目和檢測結果。

  行政處罰信息包括食品生產經營者受到的行政處罰種類、處罰結果、處罰依據、作出行政處罰的部門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認為應當公示的信息。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定責任人,在行政許可、行政檢查、監督抽檢、行政處罰等工作完成后2個工作日內記錄并及時導入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記錄。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加強對信用信息的管理和維護,保證信用信息的安全,不得擅自修改、刪除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如需對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進行修改,應當在數據系統中注明修改的理由以及批準修改的負責人。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開

  第九條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如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公開的信息準確一致,涉及身份證號碼信息時,應當隱去最后6位。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方便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等依法查詢、共享、使用。

  第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主動公開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通過本單位網站或者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應當按總局規定及時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其公開的信息不準確或者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應當及時更正或撤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開的信用信息與事實不符或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可以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交證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收到異議申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經核查屬實的,應當立即更正或撤銷,并在核實后2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四章 信用信息使用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檢查、抽檢發現問題并作出處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增加檢查和抽檢頻次,并依據相關規定,將其提供給其他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信用征信管理的相關規定,向有關部門提供信用信息。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考核制度,定期對本行政區域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進行考核。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食品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及從事食品貯存運輸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的信用信息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更多精品來源自 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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