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遼寧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2016年)

2159

  遼寧省人民政府第299號

  《遼寧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業經20**年12月1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月12日起施行。

  省 長 陳求發

  20**年12月12日

  遼寧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實現公共信用信息公開與共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國務院《征信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信息提供主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反映企業和個人公共信用狀況的記錄,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不良信息和優良信息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發布、使用和管理活動。

  第四條 公共信用信息征集、發布、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依法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企業、個人合法權益,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保護個人隱私。

  第五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發布、使用和管理工作。

  省、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可以指定相關機構(以下統稱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公共信用信息征集等輔助性工作。

  第六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聯動機制,提高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

  第七條 企業公共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本信息。包括登記注冊的基本情況,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以及其他主要經營管理者的基本情況,認證認可信息,專項許可或者資質信息;

  (二)不良信息。包括涉及企業信用的欠繳稅費信息,執行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信息,違反勞動用工及社會保險規定信息,發生產品質量、安全生產、環境污染等重大事件事故信息,受到重大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信息,董事、監事及其他主要經營管理者受到刑罰、行業禁入處理的信息,對破產企業負有直接責任的法定代表人的信息;

  (三)優良信息。包括受到的榮譽表彰等;

  (四)其他與信用狀況有關的企業公共信用信息。

  第八條 個人公共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本信息。包括個人身份識別信息、職業信息;

  (二)不良信息。包括涉及個人信用的欠繳稅費、刑事犯罪、執行民事判決和行政處罰;

  (三)優良信息。包括受到的榮譽表彰等;

  (四)其他與信用狀況有關的個人公共信用信息。

  第九條 省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制定我省公共信用信息標準。

  第十條 信息提供主體應當按照公共信用信息標準,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并實時更新。

  信息提供主體應當保證所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真實有效。發現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不準確時,應當及時通報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

  第十一條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不得征集個人的婚姻狀況、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采集的其他個人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不得征集個人的收入、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不動產的信息和納稅數額信息。

  第十二條 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采取公開、查詢和共享三種方式免費向社會發布公共信用信息。

  第十三條 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通過“信用遼寧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開公共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公開不得涉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以及其他應予保密的內容。

  第十四條 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通過信用數據交換平臺向社會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詢服務。

  企業查詢本企業的公共信用信息,應當出具企業書面委托證明;個人查詢本人公共信用信息,應當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需要查詢其他企業或者個人非公開的公共信用信息,必須同時出具被查詢企業或者個人的書面同意證明,并按照與被查詢企業或者個人約定的用途使用信息,不得用作約定以外的用途;未經被查詢企業或者個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五條 信息提供主體依法履行職責需要共享企業或者個人公共信用信息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信用數據交換平臺共享。

  信息提供主體應當根據需要,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使用公共信用信息,不得泄露個人隱私,不得利用公共信用信息牟利或違法限制、干擾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等活動。

  第十六條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應當采取措施,確保公共信用信息的安全。不得篡改、虛構公共信用信息,不得違反規定泄露、發布、使用公共信用信息。

  第十七條 公共信用信息中個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為5年,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十八條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公共信用信息使用記錄檔案,對公共信用信息被使用情況進行記錄,并自該記錄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第十九條 鼓勵行政機關在日常監督管理以及政府采購、招標投標、項目審批、專項資金安排、政府資金補貼、招商引資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領域和重點工作中使用公共信用信息。

  第二十條 公民、企業和其他組織認為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發布的公共信用信息與事實不符的,或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發布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交證據。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收到異議申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因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原因造成錯誤的,應當立即更正,并將更正結果在2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對非因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原因造成的異議信息,應當通知該信息提供主體核查,信息提供主體應當自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回復,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應當在收到核查回復后2個工作日內將核查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處理異議申請期間,應當暫停發布該異議信息。對無法核實真實性的異議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應當予以刪除并記錄刪除原因。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與被查詢企業或者個人約定的用途使用公共信用信息,以及未經被查詢企業或者個人同意向第三方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屬于非經營活動的,處1000元罰款;屬于經營活動的,有違法所得的,處3萬元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信息提供主體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由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提請本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四條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公民、企業和其他組織依法查詢公開的公共信用信息的;

  (二)違反規定泄露、發布、使用禁止公開的公共信用信息的;

  (三)未按規定處理和答復異議信息的;

  (四)處理異議申請期間,對無法核實真實性的異議信息,未予刪除并記錄刪除原因的。

  第二十五條 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免費向社會發布公共信用信息的;

  (二)違反規定公開涉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以及其他應予保密內容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2日起施行。

篇2: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2016年)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總局關于印發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

  食藥監食監二〔20**〕1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加強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效能,增強食品生產經營者誠信自律意識和信用水平,促進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開,加快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切實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總局制定了《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現印發各地,請遵照執行。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年8月22日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效能,增強食品生產經營者誠信自律意識和信用水平,促進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開,加快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切實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采集、公開、使用等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反映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狀況的數據、資料等信息。

  第三條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應當遵循屬地管理、權責統一、全面覆蓋、信息共享、動態更新、準確及時、公開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指導全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和管理系統的建設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發放許可證的生產經營者信用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工作,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數據庫,并向上級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提供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形成

  第五條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包括食品生產經營者基礎信息、行政許可信息、檢查信息、食品監督抽檢信息、行政處罰信息等。

  第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基礎信息包括食品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

  行政許可信息包括食品生產經營者許可、許可變更事項等應當公示的各項許可事項相關信息。

  檢查信息包括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飛行檢查和跟蹤檢查發現問題、整改情況及責任約談等信息。

  食品監督抽檢信息包括合格和不合格食品的品種、生產日期或批號等信息,以及不合格食品的項目和檢測結果。

  行政處罰信息包括食品生產經營者受到的行政處罰種類、處罰結果、處罰依據、作出行政處罰的部門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認為應當公示的信息。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定責任人,在行政許可、行政檢查、監督抽檢、行政處罰等工作完成后2個工作日內記錄并及時導入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記錄。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加強對信用信息的管理和維護,保證信用信息的安全,不得擅自修改、刪除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如需對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進行修改,應當在數據系統中注明修改的理由以及批準修改的負責人。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開

  第九條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如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公開的信息準確一致,涉及身份證號碼信息時,應當隱去最后6位。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方便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等依法查詢、共享、使用。

  第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主動公開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通過本單位網站或者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應當按總局規定及時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其公開的信息不準確或者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應當及時更正或撤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開的信用信息與事實不符或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可以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交證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收到異議申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經核查屬實的,應當立即更正或撤銷,并在核實后2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四章 信用信息使用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檢查、抽檢發現問題并作出處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增加檢查和抽檢頻次,并依據相關規定,將其提供給其他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信用征信管理的相關規定,向有關部門提供信用信息。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考核制度,定期對本行政區域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進行考核。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食品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及從事食品貯存運輸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的信用信息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更多精品來源自 財務

篇3:天津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2014年)

  天津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津國土房物【20**】62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服務企業經營行為,構建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建立多方監督機制,促進物業管理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的物業服務企業,有關信用信息采集、錄入、評分、公布和信用等級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取得《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的本市和外埠在津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

  第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建立和管理,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四條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負責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工作的監督和管理;建立天津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動態管理。

  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組織本轄區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確認、上報等工作;指導推動業主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物業管理項目服務情況進行評價。

  天津市物業管理協會(以下簡稱市物業協會)負責對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進行匯總,并建立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檔案。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企業信用信息和在管物業管理項目基本信息填報,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對信用信息的核實等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核實和公布

  第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錄入應當遵守下列原則:

  (一)物業服務企業對申報的企業信息和項目管理信息的真實性承擔責任;

  (二)經市、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調解,物業服務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已妥善解決的投訴問題,不記入企業信用信息。

  第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數據采集按照企業自評、業主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市和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專家評定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信用信息在天津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上錄入。主要內容如下:

  (一)物業服務企業信息采集。包括:企業基本信息、物業管理項目信息等。

  (二)業主委員會信息采集。包括:依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物業項目清掃保潔、公共秩序維護、綠化養護、房屋和共用設施設備養護、日常管理服務等情況的評價。

  (三)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信息采集。包括:對物業服務企業落實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物業管理聯席會議決議,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事項等情況的評價。

  (四)區、縣房地產管理局信息采集。包括:對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備案及執行情況、物業服務事項公開公示情況、項目經理持證上崗情況、投訴處理情況、房屋及設施設備年度查勘情況、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及應急解危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違法違規等情況的評價。

  (五)市國土房管局信息采集。包括:物業服務企業遵守法律法規、達標創優、參加行業培訓、商品房維修資金使用、參與投標等情況的評價。

  第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采集實行年度填報確認制度。物業服務企業于每年2月底前,對上一年度信用信息進行確認和調整;業主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區縣房地產管理局于每年3月底前,對上一年度物業服務企業信用進行評價;市物業協會于每年6月份對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進行匯總后,記入天津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和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檔案。

  第八條 每年6月底前,市國土房管局組織市物業協會、專家評審組對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情況進行審核,確定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

  。通過市國土房管局和市物業協會網站公示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公示期為七天。   第九條 公示期間,被征信物業服務企業及相關部門對信用信息存在異議的,可以向市國土房管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市國土房管局接到異議申請后,應當及時進行核查。因信用信息系統處理過程中產生信息錯誤的,應當立即更正;因信用信息提供單位造成信息錯誤的,應當立即通知該單位核查并書面答復市國土房管局。市國土房管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異議處理結果告知異議申請人。

  第十條 公示期結束后,市國土房管局根據異議處理結果最終確定物業服務企業年度信用等級。每年7月份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信用記分辦法和等級劃分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實行百分制,基準分為100分。其中,物業服務企業自評分為15分,業主委員會評價為15分,社區居民委員會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評價為15分,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評價為20分,市國土房管局評價為20分,專家現場核實評價為15分。具體評分細則見附件。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按照企業信用得分由高到低,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個等級。具體信用等級按照下列標準確定:

  (一)信用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至100分的,為優秀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AAA;

  (二)信用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至89分的,為良好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AA;

  (三)信用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至79分的,為合格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A;

  (四)信用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至69分的,為基本合格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B;

  (五)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為不合格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C。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經查實信用等級為不合格:

  (一)在本年度內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

  (二)因物業服務企業責任引發重大群體或越級*事件,影響社會穩定和正常社會秩序,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因物業服務企業責任被媒體公開曝光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聘用無相應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項目經理的;

  (五)挪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和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的;

  (六)未按照協議約定及時退還裝修保證金及其它應退還費用的;

  (七)被市、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日常巡查公開通報后不及時整改,或者一年內被公開通報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八)退出項目管理時不按照《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法規政策規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應義務的;

  (九)物業服務企業在信用信息采集過程中,拒不上報信用信息的;

  (十)經市、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嚴重不良行為。

  發生上述行為的,由區、縣房地產管理局進行核實,核實無誤后將核實結果書面報送市國土房管局。由市物業協會將核實結果記入該企業信用信息檔案。

  第四章 信用等級管理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結果作為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核定、資質復核、達標創優、招標投標、日常監管等工作的重要參考。

  第十五條 市、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對不同信用等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實行差別化監管。

  (一)評定為AAA級物業服務企業,在行業內予以表彰,在媒體上予以宣傳。作為物業服務企業晉升資質等級的優良業績,在資質監督檢查時可予免檢。在下年度信用信息公布前,參加新建物業管理項目投標時,在資信標部分得分基礎上加5分。在物業項目達標評審總分基礎上加5分,在市優秀物業管理項目評審總分基礎上加5分。

  (二)評定為AA級物業服務企業,在行業內予以表彰。在下年度信用信息公布前,參加新建物業管理項目投標時,在資信標部分得分基礎上加2分。在物業項目達標評審總分基礎上加2分,在市優秀物業管理項目評審總分基礎上加2分。

  (三)評定為A級物業服務企業,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應加強對其業務指導監督。物業服務企業要加強專業化、規范化管理, 進一步強化誠信意識,改進服務,不斷提高物業服務質量和水平。

  (四)評定為B級物業服務企業,列為警示企業。區、縣房地產管理局約談物業服務企業法定代表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相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核查該企業資質條件,經核查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重新核定企業資質等級。整改期間不得承接物業管理項目,一年內不得晉升資質等級。物業服務企業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吊銷企業資質證書。

  (五)評定為C級物業服務企業,列入整改企業。記入全市物業服務企業黑名單,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作為市、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重點監管企業。區、縣房地產管理局通報轄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約談物業服務企業法定代表人,責令限期整改。依法核查該企業資質條件,經核查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重新核定企業資質等級。一年內不得承接物業管理項目,不得晉升資質等級。物業服務企業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吊銷企業資質證書。

  一級資質等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外埠在津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被評定為B級(警示企業)或者C級(整改企業)的,按照上述(四)、(五)規定落實整改要求。市國土房管局將評定結果書面報送住建部或告知外埠在津從事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所在地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被評定為C級(整改企業)的,建議住建部降低其資質等級,外埠企業一年內不得在本市承接物業管理項目。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核定資質等級后,年度內無物業管理項目的,不予信用等級評定。其資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信息提供單位因提供不真實信息侵害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等他人合法權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第十八條 市、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等工作人員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或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市國土房管局可根據工作實

  際對信用信息的具體評價內容、方式和信用等級評定標準進行適時調整。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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