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業主委員會委員信用信息管理辦法(20**)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評分標準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四章 各方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物業管理信用信息體系,規范本市行政區域內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行為,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珠海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珠海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委員信用信息的采集、評定、披露、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信用信息的采集、評定、披露、監督和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客觀、審慎的原則,維護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業主委員會委員信用信息,是指在物業管理活動中能夠用以分析、評價業主委員會委員履行職責等方面信用狀況的信息。
第五條 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對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監督實行信用評分制度。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物業主管部門)統一制定業主委員會委員信用評分標準。
第六條 市物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業主委員會委員信用信息系統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負責建立健全業主委員會委員信用信息體系。
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業主委員會委員信用信息的采集、評定、披露以及監督和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街)協助區物業主管部門完成本轄區內業主委員會委員信用信息的采集、評定、披露以及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評分標準
第七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信用信息由基礎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構成。
基礎信用信息,是指業主委員會委員初始首次錄入信用信息系統的信用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業主委員會委員在物業管理活動中,遵紀守法、模范履行業主義務和業主委員會委員職責的信用信息。
提示信用信息,是指業主委員會委員在物業管理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約定,拒絕接受物業主管部門或者鎮街的監督和指導,被查證屬實的不良信用信息。
警示信用信息,是指業主委員會委員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約定,拒絕接受物業主管部門或者鎮街的監督和指導,被查證屬實的不良信用信息。
第八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信用信息采用積分評價制度。
業主委員會委員信用信息評分標準依據業主委員會委員行為情況分為20分、15分、10分、5分四類,具體評分內容按照《珠海市業主委員會委員信用評分標準》執行。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信用信息評分自業主當選業主委員會委員之日開始計算。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信用信息評分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任期屆滿后五年內有效。
第九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信用信息的初始分值為100分。業主委員會委員首次進行信用信息錄入的,信用信息評分以初始分為基礎分;業主委員會委員非首次進行信用信息錄入的,現有的信用信息分值為基礎分。在基礎分上加分或者減分,總分作為評定業主委員會委員信用等級的依據。
業主委員會委員信用信息分值為基礎分值+良好行為分值-不良行為分值。
第十條 根據業主委員會委員信用信息分值,業主委員會委員的信用分為A級(信用優秀)、B級(信用良好)、C級(信用一般)、D級(信用較差)四個等級:
(一)A級(信用優秀):信用信息分值為120分(含120分)以上,無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
(二)B級(信用良好):信用信息分值為100分(含100分)以上,不滿120分,無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或者信用信息分值為120分以上(含120分),有提示信用信息,無警示信用信息。
(三)C級(信用一般):信用信息分值為70分(含70分)以上,不滿100分,無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或者信用信息分值為100分(含100分)以上,不滿120分,有提示信用信息,無警示信用信息;或者信用信息分值為120分(含120分)以上,有警示信用信息。
(四)D級(信用較差):信用信息分值不滿70分;或者信用信息分值為70分(含70分)以上,不滿100分,有提示信用信息,無警示信用信息;或者信用信息分值為100分(含100分)以上,有警示信用信息。
第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基礎信用信息包括:
(一)物業管理區域名稱;
(二)物業管理區域位置;
(三)所屬鎮街;
(四)所屬居委會或者村委會;
(五)業主委員會名稱;
(六)姓名;
(七)性別;
(八)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擁有的不動產坐落位置;
(九)工作單位;
(十)委員職務;
(十一)責任范圍;
(十二)聯系電話;
(十三)任期;
(十四)政治面貌;
(十五)接受物業主管部門培訓情況。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主要包括業主委員會委員自行申報、行政主管部門采集及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等主體提供。
第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信用信息的評定與審核,應當以物業主管部門、鎮街以及各相關部門的通知、通告、公告、決定書、判決書、裁定書、裁決書以及其他已經確定的事實為依據。
第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信用信息經審核后,區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信用信息系統平臺及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十五日。
公示期內,當事人對業主委員會委員信用信息的內容或者信用等級有異議的,可以向區物業主管部門提出異議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據。
區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申請后十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
(一)經核實,異議申請成立,區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更正,并在原披露范圍內予以公告;
(二)經核實,異議申請不成立,區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當事人。
公示期內未收到有效異議,區物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公示期屆滿之日起十日內將該業主委員會委員的信用信息錄入業主委員會委員信用信息系統,作為評分依據。
第十五條 物業主管部門和鎮街均可以通過業主委員會委員信用信息系統查詢業主委員會委員的信用信息分值。
業主委員會委員可以通過業主委員會委員信用信息系統查詢本人的信用信息分值。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信用信息評分結果應當錄入業主委員會委員的信用檔案,作為物業管理活動相關主體監督和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參考依據。
第十七條 業主自薦或者被推薦為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應當在自薦或者被推薦的同時,填寫基礎信用信息登記表交鎮街審核。經鎮街審核屬實,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在其當選之日起十日內將本人的基礎信用信息錄入業主委員會委員信用信息系統。
鎮街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向全體業主公示業主委員會委員的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級,每半年至少公示一次。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信用信息為A級時,應當列入誠信紅名單,并由市物業主管部門在全市范圍內對該業主委員會委員進行通報表揚。
業主委員會委員信用信息為C級時,物業主管部門或者鎮街應當將業主委員會委員列為重點監督對象,并將監督情況向全體業主公示。
業主委員會委員信用信息為D級時,應當列入誠信黑名單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向全體業主公示;同時,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決定是否終止該委員資格。經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提議,由鎮街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或者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對于符合《珠海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由鎮街進行審查,認為應當終止委員資格的,作出終止決定。
該業主委員會委員自其資格終止之日起兩年內不得再次入選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
第四章 各方責任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非經法定權限、程序,不得擅自對業主委員會委員的信用評分資料進行修改或增減。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
第二十條 從事業主委員會委員信用評分管理的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濫用職權,不得違法漏記、錯記業主委員會委員信用分值。侵犯業主委員會委員合法權益,損害業主委員會委員信譽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珠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止。
附件:《珠海市業主委員會委員信用評分標準》
篇2: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的實施辦法(試行)
【地區】北京市
【失效日期】
【頒布單位】北京市
【頒布日期】20**.02.14
【時效性】有效
【實施日期】20**.02.15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的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京地稅檢〔20**〕90號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市局各業務處室:
為了全面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北京市行政機關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第106號令),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的實施辦法(試行)》?,F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一并依照執行。
一、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是市政府建立和開發的通過計算機網絡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實現行政機關信息互聯和共享,為行政管理提供基礎信息,并為社會提供信息查詢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是在市工商部門“藍盾315”的基礎上研制開發的,現四個子系統已全部建成,在系統功能上實現了通過政府專網遠程錄入,企業信用信息的披露已引起社會的廣泛重視,社會作用開始顯現。
二、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涉及稅收方面的內容,主要是企業的稅務登記(登記、變更、注銷登記)、企業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受到行政處罰、企業因違反稅收法律構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受到市級以上稅務機關有關表彰等情況。
三、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6號令的規定,由市級各行政機關負責確定和公布本系統有關企業信用信息的具體項目、范圍和標準,收集、整理本系統的信息,并通過政務專網統一負責信息的提交、維護、更新和管理。行政機關利用企業信用信息,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目的運用,不得濫用,不得違法限制企業經營活動。對屬于個人隱私、涉及企業商業秘密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內容,提交信息的其他內容,提交信息的行政機關不得公布和披露。
四、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的建立,采取分步實施并于20**年4月1日起正式運行。
五、在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建立階段,由市局檢查部門牽頭,相關處室協助,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6號令的要求和各階段的工作任務,共同完成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的初建工作。
六、在企業信用信息系統運行階段,按照市局各處室的職責劃分,以“簡化、控制、統一”為原則,形成規范的工作流程。由各區、縣局,按照統一格式錄入數據信息,市局相關處室對本系統的數據信息要進行審核、控制,進入系統的各項信息數據按期集中導入,并由市局納稅服務中心統一發布。
七、在系統建設初期對于信息的查詢還不能滿足工作的需求,暫時將查詢的權限放在市局的征管部門和檢查部門。隨著政府專網建設的到位和我局系統改造的實現,逐步滿足各相關部門對信用信息系統查詢的需要。
附件:1.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實施方案
2.企業警示系統信息解鎖通知書
二ОО三年二月十四日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的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促進社會信用體制的建立,促使企業增強信用觀念,促進行政機關信息的公開和共享,為社會提供信息服務,根據《北京市行政機關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信用信息是指在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關于各類企業及其經營過程中與信用有關行為的記錄。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是市人民政府以推動信息開放與信用服務市場化為目的,通過計算機網絡將行政機關具有的企業信用信息進行歸集和公布,實現行政機關信息的互聯和共享,以及實現行政機關之間的聯合執法,為社會提供信息查詢服務和為政府各部門提供基礎信息服務。
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由身份信息系統、提示信息系統、警示信息系統和良好信息系統構成。
第三條 身份信息系統記錄企業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納稅人名稱、稅務登記證號碼、計算機代碼、企業注冊地址和經營地址、主管稅務機關和企業的注銷和換、驗證的情況。
第四條 提示信息系統記錄企業一般性違法行為及失信行為被有關部門實施處罰和通報的情況,包括企業非正常注銷、非正常戶以及未辦理換、驗證的情況和受到稅務機關查處并認定為偷稅的案件。
第五條 警示信息系統記錄企業嚴重違法行為并被稅務機關依法限制有關登記的情況,包括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受到稅務機關查處,認定為偷稅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案件。
第六條 良好信息系統記錄企業信用的良好信息,包括受到市級以上行政機關表彰的情況、被評為納稅信譽等級A級的企業。
第七條 提交企業的信用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提交信息的主管稅務機關的名稱;
(二)企業的基本信息;
(三)需要記錄的信息內容;
(四)主管稅務機關的處理決定;
(五)作出處理決
定的主觀稅務機關的名稱;
(六)需要限制的行為及其期限。
除以上內容外,提交記入警示信息系統的信息,還應同時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信息的審批表;
(二)移交信息的通知書和登記表;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復印件;
(四)人民法院的判決、裁決的復印件;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企業信息記錄期限按照下列期限設定:
(一)身份信息系統中的信息,記錄期限至企業終止;
(二)提示信息系統中的信息,記錄期限為3年;
(三)警示信息系統中的信息,記錄期限為3年;
(四)良好信息系統中的信息,記錄期限為企業受到表彰、獲取納稅信譽等級A級的有效期限。
以上規定的期限屆滿后,信息系統自動解除記錄并轉入永久保存信息。
第九條 凡進入企業違法行為記錄警示系統的信息,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解鎖的,原數據移送部門須向市局報送《企業警示信息解鎖通知書》。
第十條 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統一的規定和標準,及時、準確地向市局有關處室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企業信用信息,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市局征管部門負責身份信息系統和提示信息系統中企業非正常注銷、非正常戶以及未辦理換、驗證信息的組織、錄入傳輸,維護和管理;市局檢查部門負責良好信息系統、提示信息系統中受到稅務機關查處并認定為偷稅案件和警示信息系統信息的組織、錄入傳輸,維護和管理;市局信息中心負責企業信用信息系統與政府專網端口對接和數據網上傳輸的技術支持;市局納稅服務中心負責信用信息數據的統一發布。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2月15日起試行。
篇3: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2016年)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總局關于印發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
食藥監食監二〔20**〕1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加強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效能,增強食品生產經營者誠信自律意識和信用水平,促進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開,加快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切實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總局制定了《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現印發各地,請遵照執行。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年8月22日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效能,增強食品生產經營者誠信自律意識和信用水平,促進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開,加快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切實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采集、公開、使用等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反映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狀況的數據、資料等信息。
第三條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應當遵循屬地管理、權責統一、全面覆蓋、信息共享、動態更新、準確及時、公開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指導全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和管理系統的建設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發放許可證的生產經營者信用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工作,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數據庫,并向上級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提供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形成
第五條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包括食品生產經營者基礎信息、行政許可信息、檢查信息、食品監督抽檢信息、行政處罰信息等。
第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基礎信息包括食品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
行政許可信息包括食品生產經營者許可、許可變更事項等應當公示的各項許可事項相關信息。
檢查信息包括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飛行檢查和跟蹤檢查發現問題、整改情況及責任約談等信息。
食品監督抽檢信息包括合格和不合格食品的品種、生產日期或批號等信息,以及不合格食品的項目和檢測結果。
行政處罰信息包括食品生產經營者受到的行政處罰種類、處罰結果、處罰依據、作出行政處罰的部門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認為應當公示的信息。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定責任人,在行政許可、行政檢查、監督抽檢、行政處罰等工作完成后2個工作日內記錄并及時導入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記錄。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加強對信用信息的管理和維護,保證信用信息的安全,不得擅自修改、刪除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如需對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進行修改,應當在數據系統中注明修改的理由以及批準修改的負責人。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開
第九條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如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公開的信息準確一致,涉及身份證號碼信息時,應當隱去最后6位。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方便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等依法查詢、共享、使用。
第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主動公開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通過本單位網站或者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應當按總局規定及時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其公開的信息不準確或者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應當及時更正或撤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開的信用信息與事實不符或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可以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交證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收到異議申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經核查屬實的,應當立即更正或撤銷,并在核實后2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四章 信用信息使用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檢查、抽檢發現問題并作出處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增加檢查和抽檢頻次,并依據相關規定,將其提供給其他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信用征信管理的相關規定,向有關部門提供信用信息。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考核制度,定期對本行政區域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進行考核。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食品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及從事食品貯存運輸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的信用信息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更多精品來源自 財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