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珠海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2017)

551

  ZBGS-20**-02

  珠規建房〔20**〕3號

  珠海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關于印發珠海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

  橫琴新區管委會,各區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各相關企業:

  現將《珠海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向我局反映。

  附件:1、《珠海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2、《珠海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級標準》

  珠海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20**年1月15日

  (聯系人及電話:林泓鎧 2228260郵箱:164210830@qq.com)

  珠海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營造誠實守信的物業服務市場環境,提高物業服務企業誠信經營意識,推進物業服務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根據《珠海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關于實施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改革加強行業自律的通知》(珠規建房[20**]25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珠海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披露、使用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設立且依法獲得市場準入資格,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公司或分支機構。

  第三條【信用信息定義】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中形成的能夠用以分析、判斷其遵守物業管理法規、規定,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企業管理經營能力等方面信用狀況的相關信息。

  第四條【信用管理原則】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披露、使用及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全面、客觀、公正、審慎和安全的原則,維護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五條【管理主體】珠海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受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及平臺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并實現與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體系、行業自律、糾紛調解等規范運作機制。

  第二章 評分標準及信用等級

  第六條【信用評級】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根據物業服務企業信用分值評定。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分值采用在信用基本分基礎上,按照良好行為加分、不良行為減分的方法產生。即:信用分值=基礎分值+良好行為加分值-不良行為減分值。

  物業服務企業的首次信用評價,基礎信息填寫完整且真實有效的,獲得信用基礎分100分;非首次誠信評價的,以上一次的誠信分值作為基礎分值。

  第七條【評分標準】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級按照《珠海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級標準》(見附件)進行。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級隨信用信息的變化而動態變化。

  第八條【關聯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股東為本市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的,該物業服務企業產生不良信息,其股東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同時錄入該不良信息;物業服務企業股東為其他企業或個人的,該企業發生不良信息,被錄入警示信用信息的,其股東負關聯責任。

  第九條【等級劃分】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分A級(信用優秀)、B級(信用良好)、C級(信用一般)、D級(信用較差)四個等級。

  第十條【等級確定】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依照信用分值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年度評級,其中:

  (一)A級(信用優秀):年度信用評估值120分以上(含120分),無警示信用信息和提示信用信息信用。

  (二)B級(信用良好):年度信用評估值100分(含100分)至120分之間,無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或者年度信用評估值120分以上(含120分),有提示信用信息,無警示信用信息。

  (三)C級(信用一般):年度信用評估值80分(含80分)至100分之間;或者年度信用評估值100分(含100分)至120分,有提示信用信息,無警示信用信息;或者年度信用評估值100分以上(含100分),有1條警示信用信息。

  (四)D級(信用較差):年度信用評估值低于80分;或者年度信用評估值100分以下,有提示信用信息;或者年度信用評估值100分以下,有1條警示信用信息;或者有2條以上警示信用信息。

  第十一條【標準調整】珠海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受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可根據珠海市物業服務行業發展及物業服務市場秩序的實際情況,對《珠海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級標準》進行調整。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二條【信息分類】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由基礎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構成。

  基礎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獲得經營許可的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在經營活動中,遵紀守法、誠信經營、自覺維護市場秩序,受到各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獎勵、表彰以及對社會的貢獻,積極參與行業活動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提示信用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在經營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或違反強制性標準和規范要求,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違反市場公平競爭、誠實信用原則,妨礙或干擾監督管理,受到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查實或處理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警示信用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造成重大質量、安全生產等事故;嚴重侵犯消費者權益,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被追究刑事責任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記入的其他警示信用信息。

  第十三條【信息采集】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業自行申報及相關部門、其他社會組織、社會公眾提供。

  (一)基礎信用信息由企業自行通過信用信息系統平臺及時錄入,并對錄入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從本辦法實施之日起60日內,在本市區域內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物業服務企業,必須通過信用信息系統平臺錄入企業基礎信息,并向珠海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提供相關良好行為信用信息;本辦法實施后,新注冊成立的物業服務企業,必須自注冊成立之日起60日內,通過信用信息系統平臺錄入企業基礎信息。

  (二)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及警示信用信息采集渠道:

  1、企業或相關政府部門、法院、檢察機關、金融機構及其他社會組織和社會公眾向珠海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提供,由珠海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專職人員錄入信用信息系統。

  2、珠海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通過主動向相關部門獲取、與相關部門聯動檢查、有效投訴中獲取。

  第十四條【信息審核】信用信息的審核,應當以各級相關部門、管理機構的通知、通報、通告、公告、裁定書、裁決書、決定書等書面證明材料或確定事實為依據。

  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審核工作由珠海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負責,有異議事項由信用信息審核委員會審核。

  信用信息審核委員會的具體推選及運作方式,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珠海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信息公示】良好行為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及警示信用信息經審核后,應當在信用信息系統平臺公示7日,公示期內如無收到異議,則錄入信用信息系統并計分。

  第十六條【信息申訴】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組織與社會公眾,對信用信息內容及信用等級存在異議的,可以以書面形式向信用信息審核委員會提出異議申請,提交相關證據,進入核查處理程序。

  信用信息審核委員會應在收到書面申訴材料15個工作日內進行查證處理:

  (1) 異議信息經核實確有錯誤的,(2) 應當及時予以更正,(3) 并在原披露范圍內予以公告;

  (4) 異議信息經核實無誤的,(5) 應及時通知申訴人。

  信用信息審核委員會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不做答復的,或者對異議信息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申訴人可以向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對異議信息進行審查和處理。

  第十七條【信息管理】 信用信息采集、管理、使用過程中應當保證信用信息真實可靠,不得編造、篡改信用信息。

  企業提供和申報信息出現信息變更或失效的,應當自信息變更或失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自行在信用信息系統中進行修改;信息變更或失效,企業未及時修改信用信息的,列入企業不良行為。

  珠海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對企業信用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抽檢。

  第四章 信用信息披露

  第十八條【披露原則】 經確認的物業服務企業基礎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警示信用信息以及經核定的企業信用等級,由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通過信用信息系統平臺向社會披露。法律法規規定的涉及企業商業秘密和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除外。

  第十九條【公開期限】 物業服務企業的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警示信用信息披露期限為3年,自披露之日起計算,披露期限屆滿后轉為檔案保存。

  良好信用信息,可根據影響程度的不同,由開發企業提出申請延長披露期限。

  提示信用信息、警示信用信息屬于可修復的,可以通過實質性整改措施進行修復,經原信用信息提供部門審核認可,可以縮短披露期限,但披露期最短不得少于1年。

  法律、法規、規章對信用信息披露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信用信息使用

  第二十條【信息查詢】 政府部門、法院、檢察機關、金融機構及其他社會組織和社會公眾,可通過信用信息系統平臺查詢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相關情況。

  物業服務企業可通過信用信息系統平臺打印記載企業即時信用分值、信用等級的信用證明,信用證明有效期為30天,由珠海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蓋章確認有效。

  第二十一條【信息應用】 全市前期物業服務招投標、物業服務招投標、物業服務評優等活動應將企業的信用分值、信用等級作為重要的評價指標。

  物業服務企業產生警示信用信息未整改、處理完畢,或多次產生同一類不良行為,屢禁不止,對社會造成惡劣影響的,將依法從嚴查處,并暫停其在本市開展物業服務經營活動。

  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信息、信用等級評價結果將作為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長期儲存于開發企業信息中。

  第六章 各方責任

  第二十二條【信息提供責任】 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應當保證所提供和申報信用信息的真實、完整,并對其提供和申報信息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對物業服務企業提供虛假信息的,從提供虛假信息之日起計,該物業服務企業三年內直接列為D級信用等級;對于其他單位、組織或個人提供虛假信息的,對造成影響或損失,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三條【工作人員責任】 從事信用評定管理的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違者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辦法解釋單位】本辦法由珠海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辦法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年2月15日起施行。本辦法有效期為五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珠海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辦公室

  20**年1月15日印發

篇2: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的實施辦法(試行)

  【地區】北京市

  【失效日期】

  【頒布單位】北京市

  【頒布日期】20**.02.14

  【時效性】有效

  【實施日期】20**.02.15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的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京地稅檢〔20**〕90號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市局各業務處室:

  為了全面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北京市行政機關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第106號令),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的實施辦法(試行)》?,F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一并依照執行。

  一、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是市政府建立和開發的通過計算機網絡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實現行政機關信息互聯和共享,為行政管理提供基礎信息,并為社會提供信息查詢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是在市工商部門“藍盾315”的基礎上研制開發的,現四個子系統已全部建成,在系統功能上實現了通過政府專網遠程錄入,企業信用信息的披露已引起社會的廣泛重視,社會作用開始顯現。

  二、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涉及稅收方面的內容,主要是企業的稅務登記(登記、變更、注銷登記)、企業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受到行政處罰、企業因違反稅收法律構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受到市級以上稅務機關有關表彰等情況。

  三、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6號令的規定,由市級各行政機關負責確定和公布本系統有關企業信用信息的具體項目、范圍和標準,收集、整理本系統的信息,并通過政務專網統一負責信息的提交、維護、更新和管理。行政機關利用企業信用信息,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目的運用,不得濫用,不得違法限制企業經營活動。對屬于個人隱私、涉及企業商業秘密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內容,提交信息的其他內容,提交信息的行政機關不得公布和披露。

  四、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的建立,采取分步實施并于20**年4月1日起正式運行。

  五、在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建立階段,由市局檢查部門牽頭,相關處室協助,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6號令的要求和各階段的工作任務,共同完成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的初建工作。

  六、在企業信用信息系統運行階段,按照市局各處室的職責劃分,以“簡化、控制、統一”為原則,形成規范的工作流程。由各區、縣局,按照統一格式錄入數據信息,市局相關處室對本系統的數據信息要進行審核、控制,進入系統的各項信息數據按期集中導入,并由市局納稅服務中心統一發布。

  七、在系統建設初期對于信息的查詢還不能滿足工作的需求,暫時將查詢的權限放在市局的征管部門和檢查部門。隨著政府專網建設的到位和我局系統改造的實現,逐步滿足各相關部門對信用信息系統查詢的需要。

  附件:1.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實施方案

  2.企業警示系統信息解鎖通知書

  二ОО三年二月十四日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的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促進社會信用體制的建立,促使企業增強信用觀念,促進行政機關信息的公開和共享,為社會提供信息服務,根據《北京市行政機關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信用信息是指在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關于各類企業及其經營過程中與信用有關行為的記錄。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是市人民政府以推動信息開放與信用服務市場化為目的,通過計算機網絡將行政機關具有的企業信用信息進行歸集和公布,實現行政機關信息的互聯和共享,以及實現行政機關之間的聯合執法,為社會提供信息查詢服務和為政府各部門提供基礎信息服務。

  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由身份信息系統、提示信息系統、警示信息系統和良好信息系統構成。

  第三條 身份信息系統記錄企業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納稅人名稱、稅務登記證號碼、計算機代碼、企業注冊地址和經營地址、主管稅務機關和企業的注銷和換、驗證的情況。

  第四條 提示信息系統記錄企業一般性違法行為及失信行為被有關部門實施處罰和通報的情況,包括企業非正常注銷、非正常戶以及未辦理換、驗證的情況和受到稅務機關查處并認定為偷稅的案件。

  第五條 警示信息系統記錄企業嚴重違法行為并被稅務機關依法限制有關登記的情況,包括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受到稅務機關查處,認定為偷稅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案件。

  第六條 良好信息系統記錄企業信用的良好信息,包括受到市級以上行政機關表彰的情況、被評為納稅信譽等級A級的企業。

  第七條 提交企業的信用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提交信息的主管稅務機關的名稱;

  (二)企業的基本信息;

  (三)需要記錄的信息內容;

  (四)主管稅務機關的處理決定;

  (五)作出處理決

  定的主觀稅務機關的名稱;

  (六)需要限制的行為及其期限。

  除以上內容外,提交記入警示信息系統的信息,還應同時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信息的審批表;

  (二)移交信息的通知書和登記表;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復印件;

  (四)人民法院的判決、裁決的復印件;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企業信息記錄期限按照下列期限設定:

  (一)身份信息系統中的信息,記錄期限至企業終止;

  (二)提示信息系統中的信息,記錄期限為3年;

  (三)警示信息系統中的信息,記錄期限為3年;

  (四)良好信息系統中的信息,記錄期限為企業受到表彰、獲取納稅信譽等級A級的有效期限。

  以上規定的期限屆滿后,信息系統自動解除記錄并轉入永久保存信息。

  第九條 凡進入企業違法行為記錄警示系統的信息,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解鎖的,原數據移送部門須向市局報送《企業警示信息解鎖通知書》。

  第十條 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統一的規定和標準,及時、準確地向市局有關處室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企業信用信息,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市局征管部門負責身份信息系統和提示信息系統中企業非正常注銷、非正常戶以及未辦理換、驗證信息的組織、錄入傳輸,維護和管理;市局檢查部門負責良好信息系統、提示信息系統中受到稅務機關查處并認定為偷稅案件和警示信息系統信息的組織、錄入傳輸,維護和管理;市局信息中心負責企業信用信息系統與政府專網端口對接和數據網上傳輸的技術支持;市局納稅服務中心負責信用信息數據的統一發布。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2月15日起試行。

篇3: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2016年)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總局關于印發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

  食藥監食監二〔20**〕1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加強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效能,增強食品生產經營者誠信自律意識和信用水平,促進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開,加快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切實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總局制定了《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現印發各地,請遵照執行。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年8月22日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效能,增強食品生產經營者誠信自律意識和信用水平,促進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開,加快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切實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采集、公開、使用等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反映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狀況的數據、資料等信息。

  第三條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應當遵循屬地管理、權責統一、全面覆蓋、信息共享、動態更新、準確及時、公開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指導全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和管理系統的建設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發放許可證的生產經營者信用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工作,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數據庫,并向上級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提供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形成

  第五條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包括食品生產經營者基礎信息、行政許可信息、檢查信息、食品監督抽檢信息、行政處罰信息等。

  第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基礎信息包括食品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

  行政許可信息包括食品生產經營者許可、許可變更事項等應當公示的各項許可事項相關信息。

  檢查信息包括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飛行檢查和跟蹤檢查發現問題、整改情況及責任約談等信息。

  食品監督抽檢信息包括合格和不合格食品的品種、生產日期或批號等信息,以及不合格食品的項目和檢測結果。

  行政處罰信息包括食品生產經營者受到的行政處罰種類、處罰結果、處罰依據、作出行政處罰的部門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認為應當公示的信息。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定責任人,在行政許可、行政檢查、監督抽檢、行政處罰等工作完成后2個工作日內記錄并及時導入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記錄。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加強對信用信息的管理和維護,保證信用信息的安全,不得擅自修改、刪除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如需對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進行修改,應當在數據系統中注明修改的理由以及批準修改的負責人。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開

  第九條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如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公開的信息準確一致,涉及身份證號碼信息時,應當隱去最后6位。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方便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等依法查詢、共享、使用。

  第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主動公開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通過本單位網站或者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應當按總局規定及時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其公開的信息不準確或者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應當及時更正或撤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開的信用信息與事實不符或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可以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交證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收到異議申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經核查屬實的,應當立即更正或撤銷,并在核實后2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四章 信用信息使用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檢查、抽檢發現問題并作出處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增加檢查和抽檢頻次,并依據相關規定,將其提供給其他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信用征信管理的相關規定,向有關部門提供信用信息。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考核制度,定期對本行政區域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進行考核。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食品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及從事食品貯存運輸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的信用信息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更多精品來源自 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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