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深圳市高層物業費擬最高5.63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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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高層物業費擬最高5.63元/㎡/月

  廣州日報/20**0423

  《深圳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指導標準(征求意見稿)》擬對多層和高層物業增收較多服務費。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肖陸軍 圖/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軒慧

  昨日,記者從深圳市住建局官網獲悉,深圳市住建局、市發改委針對《深圳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指導標準(征求意見稿)》(后簡稱《征求意見稿》)日前作出最新解答,強調《征求意見稿》僅對新建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和保障性物業具有約束力,調整《征求意見稿》不等同于提高物業收費標準。

  據了解,過去10多年來,隨著深圳經濟發展,物業收費未及時調整,導致物業服務陷入低價低質的惡性循環,《征求意見稿》因此出臺。根據《征求意見稿》,多層住宅物業費每月最高2.20元/㎡,最低0.90元/㎡,高層每月最高5.63元/㎡,最低2.71元/㎡。

  物業服務行業擺脫困境的需要

  深圳市為什么要調整《深圳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指導標準》?

  官方解釋,本次制定《深圳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指導標準》主要基于以下兩個原因:

  首先是應政府定價管理的要求。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廣東省定價目錄(20**年版)》第11項“保障性住房及物業服務”,深圳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收費、普通住宅(含業主自有產權車位、車庫) 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其次是物業服務行業擺脫困境之需。根據20**年10月發布的《深圳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指導標準》(深價規〔20**〕1號)已逾10年未調整。10多年來,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物價持續上漲,物業服務成本大幅提高,而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原地踏步”,物業服務企業通過降低物業服務質量以維持企業運營的現象十分普遍,物業服務行業陷入“低價低質”的惡性循環,導致物業服務水平與業主需求矛盾日益突出,無法滿足業主對美好居住環境的需要。

  本次調價為什么沒有聽證會程序?

  根據《征求意見稿》,多層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指導標準最高為2.20元/㎡·月,最低為0.90元/㎡·月;高層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指導標準最高為5.63元/㎡·月,最低為2.71元/㎡·月。而深圳目前施行的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指導標準,高層住宅最高為3.9元/㎡·月,多層住宅最高為1.3元/㎡·月。按最高標準計算,高層住宅最高標準漲幅近50%,多層住宅漲幅近70%,價格漲幅極大。

  政府定價機關制定價格調整方案應當聽取社會意見,本次調價為什么沒有聽證會程序?據介紹,按照相關規定,聽取社會意見有書面征求意見、座談會、聽證會、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等多種方式,由于住宅物業服務收費不屬于廣東省價格聽證項目,為此,這次采取在深圳市住房建設局官網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的方式,聽取社會意見。

  《征求意見稿》制定依據主要包括物業管理法律法規中確定的物業服務基本內容、深圳市普通住宅物業管理成本調查情況,同時還結合深圳工資水平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綜合評估和測算。

  按服務內容分 五個等級收費

  《征求意見稿》規定,住宅物業服務項目分為綜合管理、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維護、公共秩序維護和環境管理等四項。物業服務收費根據服務內容、服務要求和設施設備配置等情況分為五個等級,等級從高到低,最高為一級,最低為五級。比如,綜合管理一級的收費標準為0.82元/㎡·月,五級為0.25元/㎡·月。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日常維護一級收費0.46元/㎡·月,五級為0.29元/㎡·月。

  記者發現,“綜合管理一級”和“綜合管理五級”分別要求管理人員中大專以上學歷占比60%、10%以上,業主投訴24小時、4天內答復、業主滿意度測評85分、75分以上,每年組織社區文化活動不少于4次、不要求。市住建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收費標準為各物業服務項目所選等級收費標準的總和。具體而言,多層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指導標準最高為2.20元/㎡·月(各一級相加),最低為0.90元/㎡·月(各五級相加);高層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指導標準最高為5.63元/㎡·月,最低為2.71元/㎡·月。

  《征求意見稿》對哪類物業有強制約束力?

  《廣東省定價目錄(20**年版)》規定,深圳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收費、普通住宅(含業主自有產權車位、車庫) 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普通住宅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包括高層和多層住宅,不含別墅和商務公寓。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根據本《征求意見稿》對應的三級及以下收費標準執行。城中村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可參照本指導標準對應的多層住宅四級及以下收費標準執行。

  《征求意見稿》已明確適用范圍,一經發布,對所有物業均有效,不存在“新房新政策、老房老政策”。

  小區要漲物業管理費了嗎?

  《征求意見稿》出臺,小區要漲物業管理費了嗎?答案是否定的。

  對于仍處在前期物業管理階段的普通住宅小區而言,前期物業管理中物業服務合同的主體是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合同簽訂時還沒有小業主,物業管理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約束建設單位,以保護小業主的利益。前期物業管理階段的小區,如果房屋已出售給小業主,即使新的《征求意見稿》出臺,物業服務企業和建設單位也沒有擅自調價的權力,要按程序召開業主大會表決通過后方可調整。

  別墅、商務公寓和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如需調整物業管理費,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物業管理費調整方案,然后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后方可調整。

篇2:企業高層管理者易犯9大錯誤

  企業高層管理者易犯的9大錯誤

  1、老板的格局決定企業格局。一些老板謹慎有余,魄力不足,瞻前顧后,作坊思維;一些老板崇尚完美主義,且疑心較重,只信自己,凡事親理親為,然而精力有限,缺乏應有的循序漸進、系統持久性與包容性、寬容性,完全違背了企業必須靠團隊實力方能成功的理念;一些老板小有成就后則開始私欲膨脹,狂妄自大,本位主義,不聽良言,獨斷專行,企業越大,心胸越狹隘;

  2、用人失察,調和性差。企業高層沒有真正具備識人、用人的眼光與水平,常被動出現企業管理層人員頻繁換屆;尤其在一些民企中,老板與職業經理人之間始終存在無法深層次兼容的關鍵性意識形態與操守,由此造成日常意見分歧、操作方法手段不同以及細節矛盾積累而產生潛移默化地漸深積怨和不可調和逾越鴻溝;雙方分手后人走茶涼、反目成仇的現象不少;

  3、用人理念錯誤,盲目追求心理平衡?,F今服務業職場中真正具備良好行業理念知識基礎、豐富經驗以及良好職業道德操守的復合型優秀人才其實并不是很多,太多職業經理人并非是“會說、會寫、會做”德才兼備的三強良將;然而不少企業老板對從業人員的整體水平的準確考量時有偏差,特別針對于高薪獵挖的人員,不乏完美標準要求者,其既然花了錢就應請最好的心理違背了“只選對的不選貴的”擇人原則,與企業不同發展階段的實際需求脫節,從而導致越用越尷尬;

  4、霸權主義。一流的高層管理者只做三件事:識人、用人、賞罰分明。然而很多企業高層善長“一把抓”、善搞“一言堂”,官僚作風嚴重,玩弄權術權威,服務型管理氛圍被獨裁取代,崇尚絕對服從,否則“順昌逆亡”;

  5、“刷牙之后講文明”。企業高層自主意識形態與行為隨意性較大者大有人在,以個人好惡與脾氣稟性影響整個經營管理走向的不在少數;“只準周官放火,百姓不得點燈”的現象也常出現在這類人群中。

  6、家族企業瓶頸無法突破。企業內部特權人員眾多,人情化大于規范化,企業內部體制的破壞者常常首先出現于這類具有特殊身份關系的人群,他們并不能主動自覺的以身作則遵守企業"憲法",很多企業“一顆老鼠屎壞一鍋湯”的無奈尷尬情形屢屢出現,老板對此危害心知肚明,職業經理人無法突破人際障礙,然而最終形成了人情大于人性的獨特人情性“企業文化”,導致企業發展所需的真正人才無端流失或無法引進;

  7、將“折騰”進行到底。企業愿景戰略一籮筐,一日三變,今日一出,明日一招,后日巔覆;同時企業內部參政人員多,聲音且多且雜,在企業日常運作中好指手畫腳,破壞經營管理游戲規則,同時嘴上總掛著一幅“我為企業在著想”的口號卻常出現好心辦“壞”事者,導致員工無所適從,極大影響了企業內部氛圍與整體運作效率;

  8、缺乏整體統籌,易因小失大。企業處于改革調整階段或者經營不穩定階段,無論經營還是管理方面都具有時好時壞波動性,但一些企業高層常在此時期按已規范化的穩定型企業標準來要求各類工作達標率,特別是人事工作、員工工作紀律表現、服務質量等方面;更有甚者會出現“生意不好整柜臺”的現象。這就很容易使整體戰略與工作計劃被打亂,常出現現代版的“變法”夭折現象。

  9、過于追求差異化與特色經營。大部分企業高層謀劃甚至急于將企業打造成獨具特色,獨一無二,此心態常趨使其吸百家之長,眾家精華,將考察、模仿、借鑒、改革調整納入常態化,然而最終卻把自身企業搞成了“四不象”;同時太多職業經理人過于在老板員工面前表現自己的獨特理念與能力水平,急于追求短平快以博得老板員工的認可,違背了“先繼承后發揚”的規則,搞一刀切,強制性推出全新政策措施,“癥狀”雖有緩解,卻反而使企業“傷筋動骨”,破壞了真正的“免疫系統”,大損“元氣”,產生“內傷”。

篇3:廣東省高層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002年)

  

  廣東省高層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0**年)

  粵府令第68號

  經20**年11月19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九屆7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層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建筑高度超過24米的公共建筑(以下簡稱高層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高層工業建筑、高層住宅建筑及單層主體建筑超過24米的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高層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自防自救為主的防火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本規定由高層公共建筑的建設單位(或產權單位,下同)以及設計、施工安裝、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和使用單位貫徹實施,公安消防機構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消防管理責任

  第五條 高層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施工期間由施工單位負責,建設單位協助,投入使用后由建設單位和使用單位共同負責。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使用單位分別簽訂消防安全責任協議,明確規定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 高層公共建筑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的主要領導人或法定代表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有全面責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是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高層公共建筑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設立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或配備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和從事消防設施管理、維護的工程技術人員。

  第七條 同一高層公共建筑內有兩個以上施工或使用單位的,由建設單位牽頭,成立由建設單位和施工或使用單位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責任人組成的消防安全領導小組,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統一管理消防工作。

  以承包、租賃等形式使用高層公共建筑的,應當建立以建設單位為主、各承包或承租單位法定代表人和消防安全責任人參加的消防安全領導小組,負責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建設單位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或個人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明確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并按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的約定,督促、指導業主或者用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條 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組織和消防安全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

  (二)組織制定并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三)把消防工作列入日常工作、經營管理內容,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四)組織部署、檢查、總結消防工作,定期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報告消防工作情況;

  (五)組織防火安全檢查,整改火災隱患;

  (六)組織專職或義務消防隊開展消防工作;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和管理消防設施、器材;

  (八)對職工群眾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九)組織撲救初起火災和指導安全疏散;

  (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

  (十一)協調處理消防安全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內部裝修和變更用途的高層公共建筑工程項目,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其他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編制消防設計專篇,報公安消防機構審核。

  第十條 高層公共建筑內的歌舞廳、卡拉OK廳(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廳)、夜總會、錄像廳、放映廳、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藝廳(含電子游藝廳)、網吧等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應當設在首層或2、3層。確有需要設置在其他樓層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

  托兒所、幼兒園、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不應設置在高層公共建筑內。確有需要設置在高層公共建筑內的,應當設置在建筑物的首層或2、3層,并應當設置單獨出入口。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公安消防機構核準的

  

  消防設計圖紙進行建設和施工。施工中需要變更消防設計內容的,應當報原審核機構核準。

  第十二條 高層公共建筑工程竣工后,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施工單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單位不得投入使用。

  影劇院、賓館、酒店、商場等人員密集的場所,在使用或開業前,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開業。

  本條第一款的驗收內容與第二款的檢查內容一致時,建筑工程消防驗收可與消防安全檢查同時辦理。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建設單位協助。施工單位應當保證防火間距和消防通道,設置臨時消火栓、保證消防水源。

  在工地建設臨時建筑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四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投入使用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高層公共建筑,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和公安消防機構的要求進行限期整改。

  第十五條 在高層公共建筑內舉辦大型文化、經貿、體育和慶典等群眾性活動,有可能發生火災危險的,主辦單位應當與建設或使用單位共同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公安消防機構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十六條 在高層公共建筑內明火作業的,應當經建設或使用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組織同意。用火單位或個人應當采取相應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七條 高層公共建筑的燃氣管道、設施的安裝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消防安全規定。

  第十八條 在高層公共建筑內使用電氣設備的,應當加強消防安全管理,遵守電氣技術規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定期檢查電氣設備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立即整改;

  (二)不得違章使用電爐、電熨斗、電烙鐵等電熱器具;

  (三)進行室內裝修,需要增設電器線路時,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規定,不得超過負載和負載平衡的安全標準,嚴禁亂拉、亂接臨時用電線路;

  (四)按照防雷等級、技術規程和技術參數,定期進行電氣設備設施的防雷檢測;

  (五)電氣設備的安裝、檢查和維修,應當由具有電工資格的人員進行。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擅自改變或降低建筑物的防火功能。高層公共建筑的消防車通道應當保持暢通,不得設置影響消防車通行的障礙物。

  第四章 消防設備設施

  第二十條 高層公共建筑應當按照《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國家其他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設置建筑消防設施。

  高層公共建筑內的火災自動報警、滅火、室內外消火栓及防排煙等系統以及應急廣播、消防電梯、疏散照明、供電、消防控制室等設備設施,應當定期進行檢查測試。

  第二十一條 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停用火災報警、固定滅火和消防給水系統。

  第二十二條 高層公共建筑消防控制室應當配備專職消防管理人員,消防管理人員須經培訓并取得省公安消防機構制發的《消防安全培訓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第二十三條 高層公共建筑應當按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的規定,配置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滅火器。

  影劇院、賓館、酒店、商場等人員密集的高層公共建筑3層及以上樓層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緩降器、軟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避難救生設施。

  第二十四條 高層公共建筑工程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與具備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資格的單位簽訂維修保養合同,對建筑消防設施定期檢測、清洗、調試和維護。

  第二十五條 高層公共建筑消防設施的設計、施工和安裝應當由已經取得相應資格的單位承擔。

  消防設施和防火材料應當使用經國家產品質量認證的產品或經法定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產品。

  第五章 火災撲救

  第二十六條 高層公共建筑消防控制室應當設專人晝夜值班,隨時觀察、記錄消防儀器設備的工作情況,及時處理火警信號。

  第二十七條 高層公共建筑使用單位應當制定滅火和疏散預案,建立專職或義務消防隊的使用單位應當定期組織消防隊開展消防業務培訓和滅火演練,積極配合公安消防隊的滅火演練。工作人員應當了解本崗位火災危險性、預防火災的措施,掌握報警、使用消防器材和撲救初起火災的方法,熟悉建筑內外的疏散路線。

  第二十八條 任何人發現高層公共建筑火災時,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第二十九條 發生火災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撲救火災,積極配合公安消防隊滅火,服從公安消防隊火場指揮人員的指揮。臨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

  第三十條 高層公共建筑發生火災時,現場工作人員應當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緊急疏散。

  第三十一條 火災撲滅后,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火災現場,如實提供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實火災損失。

  第六章 處 罰

  第三十二條 高層公共建筑使用單位應當對不履行消防義務和其他消防安全規定的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或處分。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 公安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高層公共建筑消防監督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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