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上海市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房管規范物〔20**〕3號
各區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物業服務企業:
現將修訂后的《上海市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年7月17日
上海市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推進物業服務行業信用信息的建設,規范物業服務企業的經營活動,推進誠實信用的物業服務市場競爭環境,根據《物業管理條例》、《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和《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在本市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中所產生的信用信息的征集、處理、使用和監管。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取得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相應資質,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項目經理,是指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在物業項目中實施物業服務活動的責任人。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在物業管理服務相關活動中形成的能夠用以分析、判斷其遵守物業管理法規、規定、規范和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等方面信用狀況的客觀信息,包括身份信息、業績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三條(行政主管部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負責本市物業管理行業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建立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的信用信息平臺和信用信息檔案。
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本轄區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信用監管工作,配合做好信用信息系統的建設工作,對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檢查、處理和記分,并將結果計入信用信息平臺,加強與相關部門、行業協會等單位聯系,實現信用信息互通和共享。
上海市物業管理事務中心接受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的委托,負責物業管理信用信息平臺運行的事務性工作,并將“962121”物業服務平臺反映的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的相關信用信息及時抄送相關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
上海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負責配合做好信用信息管理的培訓工作,并將其會員單位及項目經理的相關信用信息及時抄送相關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條(管理原則)
信用信息管理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統一和審慎的原則,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五條(征集原則)
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對全市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信用信息進行采集、甄別、分類、記錄、儲存,形成反映企業相關經營和項目經理相關執業情況的信息系統的活動。
信用信息的征集,應當堅持客觀、準確、公正、及時和提供者負責的原則。
第六條(身份信息)
身份信息由物業服務企業身份信息和項目經理身份信息組成。
(一)物業服務企業身份信息包括:企業名稱、組織機構代碼、資質等級、管業規模、雇用員工情況及其他有關企業身份的信息;
(二)項目經理身份信息包括:項目經理姓名、身份證明、職業資格、上崗記錄及其他有關項目經理身份的信息。
第七條(業績信息)
業績信息由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下列信息組成:
(一)國家級相關項目評優評先活動中獲得良好評價、認定、認證等榮譽稱號的;
(二)上海市相關項目評比中獲榮譽稱號或行業協會表彰的;
(三)第三方對物業服務企業做出的滿意度測評意見;
(四)榮獲上海市物業管理行業誠信承諾A級以上企業。
第八條(不良信息)
不良信息由市、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通報批評、行政處罰或書面要求整改的下列信息組成:
(一)物業服務企業或者項目經理在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規定的信息;
(二)依照《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和“四查制度”對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
(三)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社會公眾和媒體通報、批評、投訴,且查證屬實的信息。
第九條(身份信息的征集)
身份信息由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自行申報。
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應當在身份信息產生或者變更的7日內通過信用信息平臺向企業注冊地的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申報,并同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身份信息申報人應當保證所提供和申報信息的真實、完整和及時,并對其提供和申報信息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對審核后認定屬實的信息予以記錄。
第十條(業績信息的征集)
業績信息由物業服務企業自行申報。
(一)申報第七條第三款信息的,物業服務企業應于次年6月30日前向企業注冊地的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第三方對物業服務企業做出的當年滿意度測評意見。
(二)申報其他業績信息的,應在業績信息生成3個月內,向企業注冊地的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提供《業績信息申報表》、有關部門表彰決定文書或經市、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業協會認定或者查證屬實的材料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不良信息的征集)
不良信息由物業服務企業及其項目經理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地的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征集。不良信息的征集按照本市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評價標準執行。
(一)征集第八條第一項和第二項信息的,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向信用信息平臺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件和查證材料;
(二)征集第八條第三項信息的,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向信息平臺提供相關查證材料。
上述查證材料是指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通報批評、行政處罰決定或者書面整改的副本或者復印件。
第十二條(信用信息的變更和修改)
已提供和申報的信用信息發生變更或者失效的,信用信息的提供人和申報人應當在信用信息變更或者失效的7日內及時修改并完成報送。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處理
第十三條(信息告知)
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及其項目經理征集不良信息的,應當自征集信息起7日內,書面告知被征信對象。
第十四條(異議申請)
被征信對象認為其信用信息存在錯誤或者單位、個人對被征信對象的身份信息和業績信息有異議的,均可在告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據,逾期視為認可。
第十五條(異議核查)
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異議申請的7日內及時組織核查,并將核查結果通知申請人。
經核查,異議信息屬信用信息平臺處理過程中造成的,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更正;屬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或自行申報人引起的,應當立即通知相關提供人修改更正。
第十六條(異議反饋)
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認為異議成立的,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請變更信用信息。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的10日內完成審核。審核結果由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告知申請人,其中異議成立的,由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變更。
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認為異議不成立的,異議申請人可在收到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出具告知書的7日內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請復核。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的10日內完成復核。復核結果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告知申請人,其中異議成立的,由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變更。
第十七條(身份信息變更和異議處理的原則)
因未按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二條執行而造成實際管理與信用信息系統記錄的物業服務企業或項目經理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分別給予實際管理的和未及時變更身份信息的物業服務企業或項目經理同等分值的不良信息記分。
異議申請受理期間不影響記錄的信用信息的效力。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和監管
第十八條(信用信息的動態監管)
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信用征集情況實行動態監督管理。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根據本市物業管理行業的實際情況,適時公布、修改和調整本市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評價標準。
第十九條(不良信息的記分制度)
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的信用評定基本分為0分,實行加分制。信用信息有效期限為3年,即從記錄之日起,每條信用信息在信用信息平臺上顯示36個自然月。
項目經理的不良信息同時記載入受聘的物業服務企業不良信息。
不良信息的行為在整改期內不再重復記分。
第二十條(信用信息的獎勵)
在信用信息的有效期限內,物業服務企業或者項目經理沒有不良信息記錄的,給予以下激勵:
(一)減少行政檢查的頻率;法律、法規、規章未明確規定為實地審查或者實質性審查的,可以適用書面審查;
(二)申請資質等級評定的,優先審定;
(三)在評定表彰、評比競賽中,予以優先推薦;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鼓勵。
第二十一條(對物業服務企業不同記錄分值的處理)
依據信用記分結果,市、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給予以下處理,并在信用信息平臺上予以公示:
(一)企業記錄分值達到10分時,該企業不得申報各類物業服務示范項目,不予開具誠信證明,并告知企業注冊地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
(二)企業記錄分值達到15分時,由企業注冊所在地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約談該企業法定代表人;在記錄分值有效期限內不得申報各類物業服務示范項目;取消該企業參加行業各類評優評先活動資格;
(三)企業記錄分值達到18分時,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約談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在記錄分值有效期限內不得申報各類物業服務示范項目;取消該企業參加行業各類評優評先活動資格。
第二十二條(對項目經理不同記錄分值的處理)
依據信用記分結果,市、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對項目經理給予以下處理,并在信用信息平臺上予以公示:
(一)項目經理記錄分值達到10分時,由項目所在地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約談該項目經理;
(二)項目經理記錄分值達到18分時,由項目所在地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約談該企業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組織培訓)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或者其委托的行業協會應當組織不良信用信息記錄分值累計超過18分的物業服務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相關責任人、累計超過10分的項目經理進行物業管理行業相關法規和信用知識培訓。
第二十四條(信用信息的公布)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可以將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的信用信息通過其門戶網站和信用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并可以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提供相關信用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直接查閱公示類信用信息。
信用信息發布應當遵循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的隱私保護,不得侵犯其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行政考核)
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每年的1月30日前,將本區(縣)上一年度的物業服務信用信息建設和管理情況書面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6月30日。原《上海市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滬房管規范物〔20**〕25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七條(其他)
注冊在外省市的本市物業服務企業分公司的信用信息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附件:1.上海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記分告知單
2.上海市物業服務項目經理信用信息記分告知單
3.上海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異議申請表
4.上海市物業服務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異議申請表
5.上海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異議/信息變更申請受理單
6.上海市物業服務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異議/信息變更申請受理單
7.上海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異議/信息變更申請修改單
8.上海市物業服務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異議/信息變更申請修改單
9.告知單
10.告知單(申請異議駁回)
篇2: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的實施辦法(試行)
【地區】北京市
【失效日期】
【頒布單位】北京市
【頒布日期】20**.02.14
【時效性】有效
【實施日期】20**.02.15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的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京地稅檢〔20**〕90號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市局各業務處室:
為了全面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北京市行政機關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第106號令),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的實施辦法(試行)》?,F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一并依照執行。
一、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是市政府建立和開發的通過計算機網絡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實現行政機關信息互聯和共享,為行政管理提供基礎信息,并為社會提供信息查詢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是在市工商部門“藍盾315”的基礎上研制開發的,現四個子系統已全部建成,在系統功能上實現了通過政府專網遠程錄入,企業信用信息的披露已引起社會的廣泛重視,社會作用開始顯現。
二、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涉及稅收方面的內容,主要是企業的稅務登記(登記、變更、注銷登記)、企業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受到行政處罰、企業因違反稅收法律構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受到市級以上稅務機關有關表彰等情況。
三、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6號令的規定,由市級各行政機關負責確定和公布本系統有關企業信用信息的具體項目、范圍和標準,收集、整理本系統的信息,并通過政務專網統一負責信息的提交、維護、更新和管理。行政機關利用企業信用信息,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目的運用,不得濫用,不得違法限制企業經營活動。對屬于個人隱私、涉及企業商業秘密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內容,提交信息的其他內容,提交信息的行政機關不得公布和披露。
四、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的建立,采取分步實施并于20**年4月1日起正式運行。
五、在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建立階段,由市局檢查部門牽頭,相關處室協助,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6號令的要求和各階段的工作任務,共同完成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的初建工作。
六、在企業信用信息系統運行階段,按照市局各處室的職責劃分,以“簡化、控制、統一”為原則,形成規范的工作流程。由各區、縣局,按照統一格式錄入數據信息,市局相關處室對本系統的數據信息要進行審核、控制,進入系統的各項信息數據按期集中導入,并由市局納稅服務中心統一發布。
七、在系統建設初期對于信息的查詢還不能滿足工作的需求,暫時將查詢的權限放在市局的征管部門和檢查部門。隨著政府專網建設的到位和我局系統改造的實現,逐步滿足各相關部門對信用信息系統查詢的需要。
附件:1.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實施方案
2.企業警示系統信息解鎖通知書
二ОО三年二月十四日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的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促進社會信用體制的建立,促使企業增強信用觀念,促進行政機關信息的公開和共享,為社會提供信息服務,根據《北京市行政機關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信用信息是指在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關于各類企業及其經營過程中與信用有關行為的記錄。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是市人民政府以推動信息開放與信用服務市場化為目的,通過計算機網絡將行政機關具有的企業信用信息進行歸集和公布,實現行政機關信息的互聯和共享,以及實現行政機關之間的聯合執法,為社會提供信息查詢服務和為政府各部門提供基礎信息服務。
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由身份信息系統、提示信息系統、警示信息系統和良好信息系統構成。
第三條 身份信息系統記錄企業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納稅人名稱、稅務登記證號碼、計算機代碼、企業注冊地址和經營地址、主管稅務機關和企業的注銷和換、驗證的情況。
第四條 提示信息系統記錄企業一般性違法行為及失信行為被有關部門實施處罰和通報的情況,包括企業非正常注銷、非正常戶以及未辦理換、驗證的情況和受到稅務機關查處并認定為偷稅的案件。
第五條 警示信息系統記錄企業嚴重違法行為并被稅務機關依法限制有關登記的情況,包括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受到稅務機關查處,認定為偷稅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案件。
第六條 良好信息系統記錄企業信用的良好信息,包括受到市級以上行政機關表彰的情況、被評為納稅信譽等級A級的企業。
第七條 提交企業的信用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提交信息的主管稅務機關的名稱;
(二)企業的基本信息;
(三)需要記錄的信息內容;
(四)主管稅務機關的處理決定;
(五)作出處理決
定的主觀稅務機關的名稱;
(六)需要限制的行為及其期限。
除以上內容外,提交記入警示信息系統的信息,還應同時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信息的審批表;
(二)移交信息的通知書和登記表;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復印件;
(四)人民法院的判決、裁決的復印件;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企業信息記錄期限按照下列期限設定:
(一)身份信息系統中的信息,記錄期限至企業終止;
(二)提示信息系統中的信息,記錄期限為3年;
(三)警示信息系統中的信息,記錄期限為3年;
(四)良好信息系統中的信息,記錄期限為企業受到表彰、獲取納稅信譽等級A級的有效期限。
以上規定的期限屆滿后,信息系統自動解除記錄并轉入永久保存信息。
第九條 凡進入企業違法行為記錄警示系統的信息,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解鎖的,原數據移送部門須向市局報送《企業警示信息解鎖通知書》。
第十條 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統一的規定和標準,及時、準確地向市局有關處室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企業信用信息,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市局征管部門負責身份信息系統和提示信息系統中企業非正常注銷、非正常戶以及未辦理換、驗證信息的組織、錄入傳輸,維護和管理;市局檢查部門負責良好信息系統、提示信息系統中受到稅務機關查處并認定為偷稅案件和警示信息系統信息的組織、錄入傳輸,維護和管理;市局信息中心負責企業信用信息系統與政府專網端口對接和數據網上傳輸的技術支持;市局納稅服務中心負責信用信息數據的統一發布。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2月15日起試行。
篇3: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2016年)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總局關于印發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
食藥監食監二〔20**〕1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加強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效能,增強食品生產經營者誠信自律意識和信用水平,促進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開,加快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切實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總局制定了《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現印發各地,請遵照執行。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年8月22日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效能,增強食品生產經營者誠信自律意識和信用水平,促進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開,加快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切實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采集、公開、使用等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反映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狀況的數據、資料等信息。
第三條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應當遵循屬地管理、權責統一、全面覆蓋、信息共享、動態更新、準確及時、公開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指導全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和管理系統的建設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發放許可證的生產經營者信用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工作,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數據庫,并向上級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提供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形成
第五條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包括食品生產經營者基礎信息、行政許可信息、檢查信息、食品監督抽檢信息、行政處罰信息等。
第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基礎信息包括食品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
行政許可信息包括食品生產經營者許可、許可變更事項等應當公示的各項許可事項相關信息。
檢查信息包括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飛行檢查和跟蹤檢查發現問題、整改情況及責任約談等信息。
食品監督抽檢信息包括合格和不合格食品的品種、生產日期或批號等信息,以及不合格食品的項目和檢測結果。
行政處罰信息包括食品生產經營者受到的行政處罰種類、處罰結果、處罰依據、作出行政處罰的部門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認為應當公示的信息。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定責任人,在行政許可、行政檢查、監督抽檢、行政處罰等工作完成后2個工作日內記錄并及時導入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記錄。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加強對信用信息的管理和維護,保證信用信息的安全,不得擅自修改、刪除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如需對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進行修改,應當在數據系統中注明修改的理由以及批準修改的負責人。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開
第九條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如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公開的信息準確一致,涉及身份證號碼信息時,應當隱去最后6位。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方便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等依法查詢、共享、使用。
第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主動公開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通過本單位網站或者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應當按總局規定及時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其公開的信息不準確或者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應當及時更正或撤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開的信用信息與事實不符或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可以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交證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收到異議申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經核查屬實的,應當立即更正或撤銷,并在核實后2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四章 信用信息使用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檢查、抽檢發現問題并作出處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增加檢查和抽檢頻次,并依據相關規定,將其提供給其他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信用征信管理的相關規定,向有關部門提供信用信息。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考核制度,定期對本行政區域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進行考核。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食品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及從事食品貯存運輸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的信用信息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更多精品來源自 財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