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安徽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2019)

6259

  安徽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物業服務企業信用體系,促進物業服務企業誠信自律,維護各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以及國家和本省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管理。

  本辦法所稱信用管理,是指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機構依法采集記錄和公開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建立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并對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活動。

  第三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管理的指導監督和協調,統籌建設物業管理信用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用信息系統),編制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具體內容。

  第四條 市、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管理工作,采集記錄和公開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建立本地區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類和采集記錄

  第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信息分為企業基本信息、失信和守信行為信息。

  第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的基本信息包括:物業服務企業注冊信息、業績信息。企業注冊信息包括:物業服務企業的工商基本登記事項。業績信息包括:在管項目名稱、物業類型、地址、建筑物面積、合同期限等信息。

  第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的守信行為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或者強制性標準,認真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及物業管理相關約定,政府有關部門獎勵或者表彰等信息。

  第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的失信行為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在實施物業管理活動中服務行為不規范,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或強制性標準等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或其他行政處理決定,或經司法機關認定違法等信息。

  第九條 信用信息系統通過與工商登記共享獲取物業服務企業注冊信息。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信用信息系統中及時核對,并補充完善其它信息;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更新。

  第十條 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誰處罰、誰記錄,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信用信息系統中及時、完整、準確、規范地采集記錄物業服務企業其它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開和管理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履行監管職責中掌握的物業服務企業信息,按照信息公開規定予以公開:

  (一)企業注冊登記有關信息;

  (二)企業在管項目信息;

  (三)在管項目的業主滿意度(公開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

  (四)企業的守信行為信息;

  (五)企業的失信行為信息;

  (六)其他依法應當公開的企業信用信息。

  第十二條 企業守信行為信息公開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失信行為信息公開至主管部門認定已改正違法違規行為之日止。公開期限屆滿后,應當終止公開發布,轉為信用檔案保存。

  第十三條 市、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物業服務企業的失信信息記錄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其門戶網站公開、信用信息系統提示等方式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第十四條 對輕微失信行為,信息公開后,物業服務企業能夠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經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后,可以在信息有效期限屆滿前停止公開。

  第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對失信記錄信息有異議的,可向作出記錄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核查,經核查確屬失誤的,應當刪除失信記錄;確屬無誤的,維持原結果,核查結果應當反饋當事人。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公開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存在錯誤或者遺漏的,應當主動及時更正或者補充。

  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已公開的失信信息存在錯誤或遺漏的,可以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供相應的證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異議人。經核查,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發現信用信息確實存在錯誤或者遺漏的,應當在其影響范圍內做出更正或者補充。異議人對核查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核。

  第十八條 經有效法律文書依法撤銷對物業服務企業嚴重失信行為的認定的,物業服務企業有權要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時更正其失信信息。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應用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在3年內未發生失信行為,或3年內未發生較為嚴重的失信行為且有守信行為信息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其列入本地區物業服務市場主體“紅名單”,并給予其下列獎勵:

  (一)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減少檢查頻次;

  (二)開展表彰活動時,優先列入表彰候選名單;

  (三)推薦在有關信用網公示;

  (四)推薦給各級公共資源交易機構和相應財政行政管理部門,建議依法對其給予信用加分等獎勵。

  第二十條 鼓勵業主大會在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時使用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結果,提倡選聘守信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一條 對有失信行為的物業服務企業,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其采取下列懲戒措施:

  (一)將其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對其在本區域內的所有在管物業項目加大檢查頻次;

  (二)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項目負責人進行提醒、約談、告誡,并在信用信息系統記錄提醒、約談、告誡的情況;

  第二十二條 對有較為嚴重的失信行為的物業服務企業,建議還可以對其采取下列懲戒措施:

  (一)限制其參加表彰、評先、評優活動;

  (二)限制其參與本地區物業管理投標資格;

  (三)告知各級公共資源交易機構和相應財政行政管理部門,建議依法限制其參與政府采購;

  (四)告知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建議限制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

  (五)市、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將本地區有嚴重失信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物業服務企業,納入物業服務企業失信黑名單,采取嚴格懲戒措施。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公開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不得編造、篡改企業信用信息,不得收集、公開虛假信息,不得歪曲、篡改公開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

  第二十四條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擬公開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應及時進行審查,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內容,應當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開。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其他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公開活動中存在不依法履行義務,或在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公開活動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等違法行為的,可以向監察機關或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篇2: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的實施辦法(試行)

  【地區】北京市

  【失效日期】

  【頒布單位】北京市

  【頒布日期】20**.02.14

  【時效性】有效

  【實施日期】20**.02.15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的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京地稅檢〔20**〕90號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市局各業務處室:

  為了全面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北京市行政機關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第106號令),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的實施辦法(試行)》?,F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一并依照執行。

  一、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是市政府建立和開發的通過計算機網絡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實現行政機關信息互聯和共享,為行政管理提供基礎信息,并為社會提供信息查詢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是在市工商部門“藍盾315”的基礎上研制開發的,現四個子系統已全部建成,在系統功能上實現了通過政府專網遠程錄入,企業信用信息的披露已引起社會的廣泛重視,社會作用開始顯現。

  二、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涉及稅收方面的內容,主要是企業的稅務登記(登記、變更、注銷登記)、企業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受到行政處罰、企業因違反稅收法律構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受到市級以上稅務機關有關表彰等情況。

  三、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6號令的規定,由市級各行政機關負責確定和公布本系統有關企業信用信息的具體項目、范圍和標準,收集、整理本系統的信息,并通過政務專網統一負責信息的提交、維護、更新和管理。行政機關利用企業信用信息,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目的運用,不得濫用,不得違法限制企業經營活動。對屬于個人隱私、涉及企業商業秘密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內容,提交信息的其他內容,提交信息的行政機關不得公布和披露。

  四、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的建立,采取分步實施并于20**年4月1日起正式運行。

  五、在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建立階段,由市局檢查部門牽頭,相關處室協助,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6號令的要求和各階段的工作任務,共同完成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的初建工作。

  六、在企業信用信息系統運行階段,按照市局各處室的職責劃分,以“簡化、控制、統一”為原則,形成規范的工作流程。由各區、縣局,按照統一格式錄入數據信息,市局相關處室對本系統的數據信息要進行審核、控制,進入系統的各項信息數據按期集中導入,并由市局納稅服務中心統一發布。

  七、在系統建設初期對于信息的查詢還不能滿足工作的需求,暫時將查詢的權限放在市局的征管部門和檢查部門。隨著政府專網建設的到位和我局系統改造的實現,逐步滿足各相關部門對信用信息系統查詢的需要。

  附件:1.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實施方案

  2.企業警示系統信息解鎖通知書

  二ОО三年二月十四日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的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促進社會信用體制的建立,促使企業增強信用觀念,促進行政機關信息的公開和共享,為社會提供信息服務,根據《北京市行政機關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信用信息是指在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關于各類企業及其經營過程中與信用有關行為的記錄。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是市人民政府以推動信息開放與信用服務市場化為目的,通過計算機網絡將行政機關具有的企業信用信息進行歸集和公布,實現行政機關信息的互聯和共享,以及實現行政機關之間的聯合執法,為社會提供信息查詢服務和為政府各部門提供基礎信息服務。

  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由身份信息系統、提示信息系統、警示信息系統和良好信息系統構成。

  第三條 身份信息系統記錄企業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納稅人名稱、稅務登記證號碼、計算機代碼、企業注冊地址和經營地址、主管稅務機關和企業的注銷和換、驗證的情況。

  第四條 提示信息系統記錄企業一般性違法行為及失信行為被有關部門實施處罰和通報的情況,包括企業非正常注銷、非正常戶以及未辦理換、驗證的情況和受到稅務機關查處并認定為偷稅的案件。

  第五條 警示信息系統記錄企業嚴重違法行為并被稅務機關依法限制有關登記的情況,包括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受到稅務機關查處,認定為偷稅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案件。

  第六條 良好信息系統記錄企業信用的良好信息,包括受到市級以上行政機關表彰的情況、被評為納稅信譽等級A級的企業。

  第七條 提交企業的信用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提交信息的主管稅務機關的名稱;

  (二)企業的基本信息;

  (三)需要記錄的信息內容;

  (四)主管稅務機關的處理決定;

  (五)作出處理決

  定的主觀稅務機關的名稱;

  (六)需要限制的行為及其期限。

  除以上內容外,提交記入警示信息系統的信息,還應同時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信息的審批表;

  (二)移交信息的通知書和登記表;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復印件;

  (四)人民法院的判決、裁決的復印件;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企業信息記錄期限按照下列期限設定:

  (一)身份信息系統中的信息,記錄期限至企業終止;

  (二)提示信息系統中的信息,記錄期限為3年;

  (三)警示信息系統中的信息,記錄期限為3年;

  (四)良好信息系統中的信息,記錄期限為企業受到表彰、獲取納稅信譽等級A級的有效期限。

  以上規定的期限屆滿后,信息系統自動解除記錄并轉入永久保存信息。

  第九條 凡進入企業違法行為記錄警示系統的信息,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解鎖的,原數據移送部門須向市局報送《企業警示信息解鎖通知書》。

  第十條 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統一的規定和標準,及時、準確地向市局有關處室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企業信用信息,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市局征管部門負責身份信息系統和提示信息系統中企業非正常注銷、非正常戶以及未辦理換、驗證信息的組織、錄入傳輸,維護和管理;市局檢查部門負責良好信息系統、提示信息系統中受到稅務機關查處并認定為偷稅案件和警示信息系統信息的組織、錄入傳輸,維護和管理;市局信息中心負責企業信用信息系統與政府專網端口對接和數據網上傳輸的技術支持;市局納稅服務中心負責信用信息數據的統一發布。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2月15日起試行。

篇3:天津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2014年)

  天津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津國土房物【20**】62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服務企業經營行為,構建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建立多方監督機制,促進物業管理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的物業服務企業,有關信用信息采集、錄入、評分、公布和信用等級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取得《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的本市和外埠在津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

  第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建立和管理,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四條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負責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工作的監督和管理;建立天津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動態管理。

  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組織本轄區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確認、上報等工作;指導推動業主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物業管理項目服務情況進行評價。

  天津市物業管理協會(以下簡稱市物業協會)負責對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進行匯總,并建立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檔案。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企業信用信息和在管物業管理項目基本信息填報,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對信用信息的核實等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核實和公布

  第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錄入應當遵守下列原則:

  (一)物業服務企業對申報的企業信息和項目管理信息的真實性承擔責任;

  (二)經市、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調解,物業服務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已妥善解決的投訴問題,不記入企業信用信息。

  第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數據采集按照企業自評、業主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市和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專家評定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信用信息在天津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上錄入。主要內容如下:

  (一)物業服務企業信息采集。包括:企業基本信息、物業管理項目信息等。

  (二)業主委員會信息采集。包括:依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物業項目清掃保潔、公共秩序維護、綠化養護、房屋和共用設施設備養護、日常管理服務等情況的評價。

  (三)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信息采集。包括:對物業服務企業落實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物業管理聯席會議決議,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事項等情況的評價。

  (四)區、縣房地產管理局信息采集。包括:對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備案及執行情況、物業服務事項公開公示情況、項目經理持證上崗情況、投訴處理情況、房屋及設施設備年度查勘情況、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及應急解危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違法違規等情況的評價。

  (五)市國土房管局信息采集。包括:物業服務企業遵守法律法規、達標創優、參加行業培訓、商品房維修資金使用、參與投標等情況的評價。

  第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采集實行年度填報確認制度。物業服務企業于每年2月底前,對上一年度信用信息進行確認和調整;業主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區縣房地產管理局于每年3月底前,對上一年度物業服務企業信用進行評價;市物業協會于每年6月份對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進行匯總后,記入天津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和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檔案。

  第八條 每年6月底前,市國土房管局組織市物業協會、專家評審組對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情況進行審核,確定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

  。通過市國土房管局和市物業協會網站公示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公示期為七天。   第九條 公示期間,被征信物業服務企業及相關部門對信用信息存在異議的,可以向市國土房管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市國土房管局接到異議申請后,應當及時進行核查。因信用信息系統處理過程中產生信息錯誤的,應當立即更正;因信用信息提供單位造成信息錯誤的,應當立即通知該單位核查并書面答復市國土房管局。市國土房管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異議處理結果告知異議申請人。

  第十條 公示期結束后,市國土房管局根據異議處理結果最終確定物業服務企業年度信用等級。每年7月份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信用記分辦法和等級劃分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實行百分制,基準分為100分。其中,物業服務企業自評分為15分,業主委員會評價為15分,社區居民委員會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評價為15分,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評價為20分,市國土房管局評價為20分,專家現場核實評價為15分。具體評分細則見附件。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按照企業信用得分由高到低,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個等級。具體信用等級按照下列標準確定:

  (一)信用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至100分的,為優秀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AAA;

  (二)信用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至89分的,為良好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AA;

  (三)信用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至79分的,為合格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A;

  (四)信用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至69分的,為基本合格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B;

  (五)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為不合格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C。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經查實信用等級為不合格:

  (一)在本年度內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

  (二)因物業服務企業責任引發重大群體或越級*事件,影響社會穩定和正常社會秩序,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因物業服務企業責任被媒體公開曝光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聘用無相應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項目經理的;

  (五)挪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和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的;

  (六)未按照協議約定及時退還裝修保證金及其它應退還費用的;

  (七)被市、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日常巡查公開通報后不及時整改,或者一年內被公開通報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八)退出項目管理時不按照《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法規政策規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應義務的;

  (九)物業服務企業在信用信息采集過程中,拒不上報信用信息的;

  (十)經市、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嚴重不良行為。

  發生上述行為的,由區、縣房地產管理局進行核實,核實無誤后將核實結果書面報送市國土房管局。由市物業協會將核實結果記入該企業信用信息檔案。

  第四章 信用等級管理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結果作為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核定、資質復核、達標創優、招標投標、日常監管等工作的重要參考。

  第十五條 市、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對不同信用等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實行差別化監管。

  (一)評定為AAA級物業服務企業,在行業內予以表彰,在媒體上予以宣傳。作為物業服務企業晉升資質等級的優良業績,在資質監督檢查時可予免檢。在下年度信用信息公布前,參加新建物業管理項目投標時,在資信標部分得分基礎上加5分。在物業項目達標評審總分基礎上加5分,在市優秀物業管理項目評審總分基礎上加5分。

  (二)評定為AA級物業服務企業,在行業內予以表彰。在下年度信用信息公布前,參加新建物業管理項目投標時,在資信標部分得分基礎上加2分。在物業項目達標評審總分基礎上加2分,在市優秀物業管理項目評審總分基礎上加2分。

  (三)評定為A級物業服務企業,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應加強對其業務指導監督。物業服務企業要加強專業化、規范化管理, 進一步強化誠信意識,改進服務,不斷提高物業服務質量和水平。

  (四)評定為B級物業服務企業,列為警示企業。區、縣房地產管理局約談物業服務企業法定代表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相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核查該企業資質條件,經核查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重新核定企業資質等級。整改期間不得承接物業管理項目,一年內不得晉升資質等級。物業服務企業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吊銷企業資質證書。

  (五)評定為C級物業服務企業,列入整改企業。記入全市物業服務企業黑名單,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作為市、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重點監管企業。區、縣房地產管理局通報轄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約談物業服務企業法定代表人,責令限期整改。依法核查該企業資質條件,經核查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重新核定企業資質等級。一年內不得承接物業管理項目,不得晉升資質等級。物業服務企業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吊銷企業資質證書。

  一級資質等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外埠在津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被評定為B級(警示企業)或者C級(整改企業)的,按照上述(四)、(五)規定落實整改要求。市國土房管局將評定結果書面報送住建部或告知外埠在津從事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所在地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被評定為C級(整改企業)的,建議住建部降低其資質等級,外埠企業一年內不得在本市承接物業管理項目。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核定資質等級后,年度內無物業管理項目的,不予信用等級評定。其資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信息提供單位因提供不真實信息侵害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等他人合法權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第十八條 市、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等工作人員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或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市國土房管局可根據工作實

  際對信用信息的具體評價內容、方式和信用等級評定標準進行適時調整。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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