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連住房規發〔20**〕3號
市住房局關于印發連云港市物業服務
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房產(住建)局,市開發區建設局,徐圩新區規建局:
現將《連云港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1.連云港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定記分標準;
2.連云港市物業管理項目監管考評體系檔案管理規定;
3.連云港市物業管理項目監管考評體系檔案。
連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20**年1月13日
抄送:各物業服務企業
連云港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物業管理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規范物業服務企業經營行為,提升物業服務企業綜合素質,構建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促進物業管理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建設部《關于建立房地產企業及執(從)業人員信用檔案系統的通知》、《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服務企業(包括外地在本市備案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征集、公布、評估和運用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內部員工在物業管理相關活動中形成的能夠用于反映其業績信息和不良信息狀況的信息資料。
第四條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統一和審慎的原則,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五條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行業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
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征集、初審、申報和信用監管工作。
市物業管理協會負責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信用檔案管理系統)的建立、管理和公示。
第六條成立連云港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或修改《連云港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定記分標準》,負責審議評定記分標準中未涉及事項。
信用檔案管理委員會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分管領導任主任委員,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市物業管理協會有關工作人員為委員。
信用檔案管理委員會根據實際需要召開工作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7人以上的單數委員參會,形成會議紀要。
第二章信用信息征集
第七條 信用信息的征集主要采取物業服務企業自行申報,市、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日常采集和社會提供的方式。
第八條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業基本情況、企業在管項目和企業獎懲信息。
(一)企業基本情況內容:1.企業名稱,2.企業曾用名,3.注冊地址,4.法定代表人,5.聯系人,6.聯系電話。
(二)企業在管項目內容:1.項目名稱,2.項目地址,3.項目經理。
(三)企業獎懲信息內容:1.時間,2.加、減分事項,3.分值,4.依據,5.備注。
第九條物業服務企業的基本情況和在管項目信息采取企業自行登錄信用檔案管理系統進行填報的方式,經企業注冊地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初審通過后,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認。
第十條企業獎懲信息中的業績信息由物業服務企業在信息生效3個月內(初次申報以相關文件要求的期限為準),向企業注冊地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書面申報,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初審符合加分情況的信息,通過檔案管理系統報送至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認。
企業獎懲信息中的不良信息由企業注冊地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管理項目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進行征集,并在信息生效3個月內,登陸檔案管理系統申報至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認。
第十一條企業獎懲信息的認定,以下列文書為依據:
(一)各級政府或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表彰決定的文書;
(二)已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市、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下發的責令整改通知書、通報;
(四)經市、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認定或者查實的投訴材料;
(五)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管理委員會會議紀要;
(六)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其它文書。
第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信息從本辦法實施之日起開始征集。新申報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征集,自核發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
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和申報人對所提供和申報信用信息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對已提供和申報的信用信息發生變更或失效的,應當在信用信息變更或失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照上述申報程序及時完成信息的修改報送工作。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管理
第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信息實行即時記分和實時等級評定管理。
第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基本分為60分,實行加減分制。具體加減分事項及分值按《連云港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定記分標準》執行。
物業服務企業或從業人員按照市、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整改要求,在限期內完成整改工作,且未造成社會負面影響的,可考慮不予減分。同一情形受獎勵或處罰的,加減分不累計,以最高分計算。
第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等級分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五個級別。
信用信息評定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信用等級為五星,分值在89~71分(含71分)之間的為四星,分值在70~66分(含66分)之間的為三星,分值在65~61分(含61分)之間的為二星,分值為60分的為一星,60分以下不予評定星級,55分以下(含55分)認定為信用不合格。
第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實行動態管理、定期公示。由市物業管理協會根據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檔案資料情況實時評定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并于每年的7月上旬和次年1月上旬在物業協會網站(www.lygpma.com)上向社會公示一次,每次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物業服務企業或個人對公示情況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信用檔案管理委員會提出異議申請,并提供證據材料。信用檔案管理委員會在接到異議申請后,應及時組織核查和反饋。經核查,異議信息屬信用檔案管理系統自身處理過程中造成的,應當立即更正;屬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或申報人引起的,應當立即通知相關提供人核實并由信息提供人做出解釋。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或申報人應當在接到核實通知的7個工作日內做出答復。
第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及分值作為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投標、評優和日常監督管理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八條年度信用等級達到五星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市、 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以下方面予以鼓勵:
(一)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為實地審查或者實質性審查的,可以適用書面審查;
(二)在評比表彰中,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推薦;
(三)通報表揚或表彰;
(四)其它鼓勵措施。
第十九條依據信用記分結果,市、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如下處理:
(一)企業減分達到10分時,企業注冊地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減分情況涉及管理項目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不予出具企業誠信證明,不得申報各類物業管理優秀項目。
(二)企業減分達到10分以上不滿20分時,企業注冊地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減分情況涉及管理項目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約談該企業法定代表人,責令其限期整改,且一年內不予出具企業誠信證明,不得申報各類物業管理優秀項目,不得參加行業各類先進評比表彰,不得晉升資質等級。
(三)企業減分達到20分以上時,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約談該企業法定代表人;依法核查企業的資質條件,核查不達標的,重新核定資質等級或提請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依法降低或注銷其資質等級;取消該企業參加行業各類先進評比表彰資格;兩年內不予出具誠信證明,不得申報物業管理優秀項目。
第二十條 在我市物業管理市場活動中的招標人,可以向市物業管理協會書面申請查詢投標人的信用信息記錄,經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提取使用,作為投標人信譽分值評定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記錄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設定:
(一)企業基本情況和企業在管項目情況,記錄期限至該物業服務企業終止。
(二)企業業績信息,記錄期限為該物業服務企業或者企業人員受到表彰、獲取榮譽稱號的有效期。沒有明確期限的,由信用檔案管理委員會根據實際需要確定期限。
(三)企業不良信息,具有法定有效期的,記錄期限至有效期結束。沒有明確期限的,由信用檔案管理委員會根據實際需要確定期限。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信息提供單位因提供不真實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信息提供單位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市、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或徇私舞弊的,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外地在本市備案的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信息評定情況,由市物業管理協會定期向企業總公司注冊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第二十五條《連云港市物業管理項目監管考評體系檔案》按照其管理規定錄入的內容,作為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管理情況的主要參考,記入企業信用信息。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連云港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同時廢止。
附件 1:
連云港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定記分標準
一、評定加分項目及分值
1.物業企業獲得國家、省、市、縣(區)級政府表彰的,分別加20分、15分、12分、6分;
2.物業企業在管項目(在本企業管理期間)獲得國家、省、市、縣(區)級政府表彰的,分別加15分、10分、8分、4分;
3.物業企業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或項目經理因物業管理工作突出,獲得國家、省、市、縣(區)級政府表彰的,分別加10分、8分、6分、3分;
4.物業企業、企業員工或企業在管項目(在本企業管理期間)獲得國家、省、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非物業管理創優工作表彰的,分別加10分、8分、6分;
5.物業企業、企業員工或企業在管項目(在本企業管理期間)獲得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表彰的,加3分;
6.物業企業在管項目(在本企業管理期間)獲得國家示范、省優、市優稱號的分別加15分、8分、5分;
7.在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檢查中或分配的工作中完成出色的加4分(另有書面規定的從其執行);
8.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日常監督檢查情況或安排的臨時性工作納入加分項目的,以相關文件或會議紀要為依據給予加分;
9.物業企業或企業在管項目在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業主滿意度測評中獲得前三名的,分別加4分、3分、2分;
10.物業企業通過國際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加1分;
11.物業企業加入行業自律組織,積極參加行業內活動的,可視情況一次性加2-6分;
12.物業企業或企業員工獲得市物業管理協會表彰的,每次加2分(文件另行約定的從其執行);
13.其它加分項目及分值由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管理委員會審議,依審議會議紀要加分。
二、評定減分項目及分值
(一)企業資質信用評定。
1.未取得或被吊銷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每發生一次扣30分;
2.企業未加入《江蘇省住房與房地產電子政務平臺》進行企業行政許可電子化工作的,扣5分;
3.超越資質等級承接物業管理業務的,每發生一次扣5分(管理不善或發生問題的扣10-50分);
4.允許他人使用本企業資質證書的,每發生一次扣30分;
5.企業從業人員中有借證、重復用證情況的,每發生一次扣5分;
6.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參加資質考核檢查的,每發生一次扣20分,責令整改仍不接受檢查考核的扣30-50分;
7.聘用未取得相關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物業管理項目經理的,每發生一次扣10分(不及時整改的扣20分);
8.物業企業的基本情況變更后不按規定內容、時限等要求辦理資質變更、注銷等手續,不及時申請信用檔案或其它登記信息變更的,每發生一次扣10分;
9.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企業資質標準條件的,每發生一次扣5分(不及時整改的扣10分);
10.物業企業資質考核被確定為限期整改、暫緩辦理資質手續的,每發生一次扣5分,以后每個限期內仍不整改的依次累加扣10分、20分、30分。
(二)企業管理行為信用評定。
分類一:合同內容的規范及責任界定
1.未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實施物業管理活動的,每發生一次扣10分;
2.項目管理人員對合同內容不熟悉的,每發生一次扣2分;
3.因物業服務合同內容約定的管理服務事項、服務質量和收費事項、收費標準不明確等雙方權利義務約定不清,造成管理矛盾糾紛的,每發生一次扣6分;
4.物業服務合同中未寫明物業構成明細、物業共用部位明細和物業共用設施設備明細,或明細內容與項目實際不符而造成矛盾糾紛的,每發生一次扣6分;
5.自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將物業服務合同報物業所在地縣區物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的,每發生一次扣6分。
分類二:承接查驗的規范及責任約定
1.物業企業承接物業時,未按照住建部《物業承接查驗辦法》(建房[20**]65號)有關要求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并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的,每發生一次扣10分;
2.未將物業承接查驗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并按規定向相關部門報告的,每發生一次扣5分;
3.未將承接查驗接收的有關文件、資料和記錄建立檔案并妥善保管的,每發生一次扣10分;
4.因物業交接不清或承接查驗手續不詳、事項不明,造成責任糾紛,給業主或項目管理造成影響的,每發生一次扣6分(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非物業企業原因的除外)。
分類三:合同履約及責任界定
1.未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有關規定公示物業服務收費項目、標準,相關收支賬目,物業服務內容、標準等應該公示公布事項的,每缺一項扣2分;
2.違反規定設立不正當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的,每發生一次扣6分;
3.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其它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或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每發生一次扣6分;
4.收取服務報酬未出具收費憑證的,每發生一次扣6分;
5.發生安全事故時,未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未積極協助做好救助工作的,被依法認定為主要責任方的,分別扣3分、3分、5分;
6.對物業管理專業分包單位不進行監督管理,或者疏于管理的,每發生一次扣5分;因合同責任不清,或因本單位原因造成問題的扣6分;
7.對可能發生的治安、消防等突發事件沒有應急預案,在容易危及人身安全處沒有設置警示標識和采取相應防范措施的,每缺一項扣3分;
8.干涉、阻擾、操縱業主大會成立或者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每發生一次扣6分,后果嚴重的扣15分;
9.發生重大事故后隱瞞不報、謊報、拖延上報或破壞事故現場的,每發生一次扣10-20分;
10.違反委托人意愿,強制其接受關聯服務的,每發生一次扣5分;造成較壞后果的扣10-20分;
11.通過不合法手段催繳物業服務費,并造成不良影響的,每發生一次扣3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扣10分;
12.泄漏、披露、使用委托人、業主、使用人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每發生一次扣5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扣10分;
13.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未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標準提供服務的,每發生一次扣3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扣5-10分;
14.因企業管理不善,造成所管項目的共用設施設備損壞、丟失、停止運行的,每發生一次扣5分,因他人原因,但物業企業未及時向業委會、物業主管部門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扣4分;
15.因企業管理責任,造成所管項目發生失竊事件,電梯、消防事故,治安事故等的,一次扣3分,后果較重或電梯停運48小時以上的一次扣10分。
分類四:違章搭建違規裝修的管理
1.未與業主簽訂《裝修管理協議》,將裝飾裝修過程中的有關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的,每發生一次扣5分;
2.業主運送裝修材料進入物業管理區域時,物業企業人員未進行仔細檢查、詳細詢問、登記的,每發生一次扣5分;
3.未阻止疑似違規裝修材料進入物業管理區域,或阻止無效未同時以電話和書面形式及時報告市綜合執法部門(城管部門),并抄送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每發生一次扣6分(少抄送一個部門扣2分),因勸阻、制止不力或不及時向市綜合執法部門(城管部門)報告造成違章建筑既成事實的一次扣10分;
4.發現在物業使用、裝飾裝修等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未及時進行勸阻、制止,并向違規業主送達《整改通知書》的,每發生一次扣6分,未向相關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加扣10分;
5.未歸檔留存在勸阻制止違規裝修、違法搭建過程中所涉及整改通知書、書面報告、情況記錄、影像資料等的,每發生一次扣6分;
6.未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對違規裝修、違法搭建進行處理的,每發生一次扣10分。
分類五:對物業企業的投訴處理
1.因企業員工服務態度差被投訴的,查證屬實的一次扣5分;
2.企業在管項目發生重大群體*或群體越級*事件,經查證確屬物業服務企業責任的,每發生一次扣10分,影響重大的扣20分。
分類六:項目的退出管理
1.物業企業不按規定程序和條件辦理退出手續,履行相關職責的,每違規一項扣10分;
2.被業主大會決定解聘的物業企業在辦理交接至撤出物業管理區域前的期間內,不維持正常的物業管理秩序的,每發生一次扣10分;
3.被業主大會決定解聘的物業企業,未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合同另有約定或非物業企業原因的除外),每發生一次扣10分,拒不退出的扣30分。
(三)企業招投標行為信用評定。
1.企業與物業管理招標人或其他物業管理投標人相互串通,以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每發生一次扣15分;
2.無正當理由終止投標的,每發生一次扣5分;
3.影響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程序正常進行的,每發生一次扣10分;
4.故意違反招標文件規定,有明顯的非知識水平因素錯誤造成投標書為廢標,并對正常招投標程序產生嚴重影響或使招投標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每發生一次扣8分;
5.中標企業未按照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實際內容與招標人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每發生一次扣10分。
(四)行業主管部門監管。
1.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業務一并委托給他人的,每發生一次扣15分;
2.違規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每發生一次扣15分;
3.物業服務合同有效期內,物業服務企業無正當理由擅自放棄物業管理項目的,每發生一次扣15分;
4.未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安全管理教育培訓制度、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或操作規程的,每發生一次扣5分;
5.以暴力、脅迫、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承攬業務的,每發生一次扣20分;
6.一年內,因物業管理問題被新聞媒體負面屬實報道2次以上,視影響程度扣5-10分;
7.被行業主管部門認定,采取不正當手段惡性競爭,嚴重損害行業或同行聲譽、利益的,每發生一次扣20分;
8.拒不執行行業主管部門作出的已生效處罰或限期改正決定的,每發生一次扣20分;
9.外地來連企業從事物業服務活動不按規定程序備案的,每發生一次扣10分;
10.被各級行業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每發生一次扣5-20分,處罰文件中明確扣分分值的以處罰文件為準;
11.被行業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每發生一次扣5-10分,相關文件中明確扣分分值的以處罰文件為準;
12.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或者拒絕協助行業主管部門依法開展檢查等相關工作的,每發生一次扣10分;
13.各級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其它監督檢查項目,以相關文件或會議紀要為依據給予扣分。
(五)行業自律信用評定。
1.加入行業自律組織后,不按時參加各項活動的,每發生一次扣5分;
2.會員單位存在違反《連云港市物業服務行業信用自律制度》行為的,每發生一次扣6分;
3.企業被連云港市物業管理協會通報批評的,每發生一次扣5分。
(六)其它信用評定。
1.企業被國家、省、市、縣(區)級政府通報批評的,分別扣20分、10分、8分、5分;
2.物業項目在物業服務企業服務期間被國家、省、市、縣(區)級政府通報批評的,分別扣20分、8分、6分、4分;
3.物業服務企業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及項目經理被國家、省、市、縣(區)級政府通報批評的,分別扣15分、10分、6分、4分;
4.其它減分項目及分值由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管理委員會審議,依審議會議紀要減分。
本記分標準根據實施情況,原則上每年修訂調整一次,如需提前或延期修訂,由信用檔案管理委員會討論決定。
附件2:
連云港市物業管理項目監管考評體系檔案管理規定
為加強我市物業管理項目監管工作的基礎建設,完善監管考評體系,現就《連云港市物業管理項目監管考評體系檔案》(以下簡稱檔案)內容的申報、填寫、匯總和使用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檔案基礎數據的填報
(一)固定數據在檔案建立時由各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直接或通過物業企業、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統計上報,由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要做到基礎數據準確,有原始規劃圖紙的以規劃圖紙為準。
(二)動態數據首次填報以統計之日實際數據為準,以后每年12月底前對變更情況統計上報一次。
(三)檔案作為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物業管理項目(含無物業公司進駐的項目)實施動態化管理的重要平臺和依據,市級檔案的建立以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所建檔案為主要依據,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也可根據自行組織的考評、檢查等內容直接填寫。
二、長效檢查考核情況的填報
(一)檢查考核單位。包括市、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每年對轄區內所有物業管理項目的綜合考評不少于一次,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抽查率不低于60%,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抽查率不低于10%。
(二)在管企業。包括實際管理的物業企業、社區托管、業主自治或失管等四種形態,時間以合同起止日期為準。
(三)在管項目經理。指經合法程序確定的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項目經理或其他實際管理主體指定的負責人(如社區托管階段,由社區指定的項目負責人)。
(四)檢查考核(評優獎懲)結論。包括優、良、差及獲獎名稱,要以有效的文字材料(如通知、通報、決定、會議紀要等)為依據方可填報。其中評優獎懲的填報必須是以物業管理項目名義被表彰或物業管理人員與物業管理有關的表彰項目,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統計上報,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匯總以書面形式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五)檢查考核及完成任務情況。針對檢查考核結論主要情況,并對交辦的任務完成情況跟蹤記錄。
(六)投訴情況。包括物業企業在項目管理中的履約情況及項目中的管理服務人員、現象、事件等屬物業管理工作有關的一切投訴,經查證屬實或部分屬實的。
(七)物業收費率。指項目上年度物業服務費收繳率。
三、填報管理
(一)各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要從長效管理的角度出發,采取有效措施確?;A資料真實可信。
(二)各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發揮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的作用,逐一核實匯總。
(三)動態資料要及時進行匯總登記填寫,防止漏、錯、誤填現象。
(四)各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此項工作,并在日常認真記錄填寫的基礎上,于每年3月底和7月底前,將動態數據準確無誤地匯總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附件3:
連云港市物業管理項目監管考評體系檔案
項目名稱 |
建成時間 |
總戶數 |
|||||||||||||
項目地址 |
首批交付時間 |
||||||||||||||
開發建設單位 |
縣區、街(鎮)、社區(村) |
||||||||||||||
總建筑面積 (萬㎡) |
地上(萬㎡) |
總占地面積(萬㎡) |
綠化面積(萬㎡) |
綠化率(%) |
|||||||||||
地下(萬㎡) |
|||||||||||||||
物管用房面積(㎡) |
社區用房 面積(㎡) |
業主活動用房(㎡) |
商業用房面積(㎡) |
容積率(%) |
|||||||||||
規劃汽車庫數 |
規劃地下 汽車位數 |
規劃地上 汽車位數 |
臨時汽車位數 |
||||||||||||
非機動車庫數 |
電梯數量 |
監控探頭數量 |
出入口數 |
||||||||||||
排污泵數量 |
消防泵數量 |
生活給水泵數量 |
滅火器數量 |
||||||||||||
室內消火栓數量 |
室外消火栓數量 |
消防控制室數量 |
配電房數量 |
||||||||||||
維修人員人數 |
秩序維護員人數 |
保潔人數 |
其他人員數 |
||||||||||||
物業收費標準(元/月•㎡) |
停車位收費 標準(元/月) |
電梯收費標準 |
業委會成立時間 |
||||||||||||
長效檢查考核情況 |
時間 |
檢查考核單位 |
在管企業(或社區) |
在管項目經理 |
檢查考核(評優獎懲)結論 |
檢查考核及 完成任務情況 |
投訴情況 |
物業費收繳率 |
|||||||
篇2: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的實施辦法(試行)
【地區】北京市
【失效日期】
【頒布單位】北京市
【頒布日期】20**.02.14
【時效性】有效
【實施日期】20**.02.15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的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京地稅檢〔20**〕90號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市局各業務處室:
為了全面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北京市行政機關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第106號令),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的實施辦法(試行)》?,F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一并依照執行。
一、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是市政府建立和開發的通過計算機網絡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實現行政機關信息互聯和共享,為行政管理提供基礎信息,并為社會提供信息查詢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是在市工商部門“藍盾315”的基礎上研制開發的,現四個子系統已全部建成,在系統功能上實現了通過政府專網遠程錄入,企業信用信息的披露已引起社會的廣泛重視,社會作用開始顯現。
二、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涉及稅收方面的內容,主要是企業的稅務登記(登記、變更、注銷登記)、企業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受到行政處罰、企業因違反稅收法律構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受到市級以上稅務機關有關表彰等情況。
三、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6號令的規定,由市級各行政機關負責確定和公布本系統有關企業信用信息的具體項目、范圍和標準,收集、整理本系統的信息,并通過政務專網統一負責信息的提交、維護、更新和管理。行政機關利用企業信用信息,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目的運用,不得濫用,不得違法限制企業經營活動。對屬于個人隱私、涉及企業商業秘密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內容,提交信息的其他內容,提交信息的行政機關不得公布和披露。
四、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的建立,采取分步實施并于20**年4月1日起正式運行。
五、在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建立階段,由市局檢查部門牽頭,相關處室協助,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6號令的要求和各階段的工作任務,共同完成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的初建工作。
六、在企業信用信息系統運行階段,按照市局各處室的職責劃分,以“簡化、控制、統一”為原則,形成規范的工作流程。由各區、縣局,按照統一格式錄入數據信息,市局相關處室對本系統的數據信息要進行審核、控制,進入系統的各項信息數據按期集中導入,并由市局納稅服務中心統一發布。
七、在系統建設初期對于信息的查詢還不能滿足工作的需求,暫時將查詢的權限放在市局的征管部門和檢查部門。隨著政府專網建設的到位和我局系統改造的實現,逐步滿足各相關部門對信用信息系統查詢的需要。
附件:1.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實施方案
2.企業警示系統信息解鎖通知書
二ОО三年二月十四日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的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促進社會信用體制的建立,促使企業增強信用觀念,促進行政機關信息的公開和共享,為社會提供信息服務,根據《北京市行政機關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信用信息是指在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關于各類企業及其經營過程中與信用有關行為的記錄。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是市人民政府以推動信息開放與信用服務市場化為目的,通過計算機網絡將行政機關具有的企業信用信息進行歸集和公布,實現行政機關信息的互聯和共享,以及實現行政機關之間的聯合執法,為社會提供信息查詢服務和為政府各部門提供基礎信息服務。
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由身份信息系統、提示信息系統、警示信息系統和良好信息系統構成。
第三條 身份信息系統記錄企業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納稅人名稱、稅務登記證號碼、計算機代碼、企業注冊地址和經營地址、主管稅務機關和企業的注銷和換、驗證的情況。
第四條 提示信息系統記錄企業一般性違法行為及失信行為被有關部門實施處罰和通報的情況,包括企業非正常注銷、非正常戶以及未辦理換、驗證的情況和受到稅務機關查處并認定為偷稅的案件。
第五條 警示信息系統記錄企業嚴重違法行為并被稅務機關依法限制有關登記的情況,包括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受到稅務機關查處,認定為偷稅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案件。
第六條 良好信息系統記錄企業信用的良好信息,包括受到市級以上行政機關表彰的情況、被評為納稅信譽等級A級的企業。
第七條 提交企業的信用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提交信息的主管稅務機關的名稱;
(二)企業的基本信息;
(三)需要記錄的信息內容;
(四)主管稅務機關的處理決定;
(五)作出處理決
定的主觀稅務機關的名稱;
(六)需要限制的行為及其期限。
除以上內容外,提交記入警示信息系統的信息,還應同時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信息的審批表;
(二)移交信息的通知書和登記表;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復印件;
(四)人民法院的判決、裁決的復印件;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企業信息記錄期限按照下列期限設定:
(一)身份信息系統中的信息,記錄期限至企業終止;
(二)提示信息系統中的信息,記錄期限為3年;
(三)警示信息系統中的信息,記錄期限為3年;
(四)良好信息系統中的信息,記錄期限為企業受到表彰、獲取納稅信譽等級A級的有效期限。
以上規定的期限屆滿后,信息系統自動解除記錄并轉入永久保存信息。
第九條 凡進入企業違法行為記錄警示系統的信息,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解鎖的,原數據移送部門須向市局報送《企業警示信息解鎖通知書》。
第十條 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統一的規定和標準,及時、準確地向市局有關處室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企業信用信息,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市局征管部門負責身份信息系統和提示信息系統中企業非正常注銷、非正常戶以及未辦理換、驗證信息的組織、錄入傳輸,維護和管理;市局檢查部門負責良好信息系統、提示信息系統中受到稅務機關查處并認定為偷稅案件和警示信息系統信息的組織、錄入傳輸,維護和管理;市局信息中心負責企業信用信息系統與政府專網端口對接和數據網上傳輸的技術支持;市局納稅服務中心負責信用信息數據的統一發布。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2月15日起試行。
篇3: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2016年)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總局關于印發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
食藥監食監二〔20**〕1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加強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效能,增強食品生產經營者誠信自律意識和信用水平,促進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開,加快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切實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總局制定了《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現印發各地,請遵照執行。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年8月22日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效能,增強食品生產經營者誠信自律意識和信用水平,促進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開,加快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切實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采集、公開、使用等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反映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狀況的數據、資料等信息。
第三條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應當遵循屬地管理、權責統一、全面覆蓋、信息共享、動態更新、準確及時、公開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指導全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和管理系統的建設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發放許可證的生產經營者信用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工作,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數據庫,并向上級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提供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形成
第五條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包括食品生產經營者基礎信息、行政許可信息、檢查信息、食品監督抽檢信息、行政處罰信息等。
第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基礎信息包括食品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
行政許可信息包括食品生產經營者許可、許可變更事項等應當公示的各項許可事項相關信息。
檢查信息包括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飛行檢查和跟蹤檢查發現問題、整改情況及責任約談等信息。
食品監督抽檢信息包括合格和不合格食品的品種、生產日期或批號等信息,以及不合格食品的項目和檢測結果。
行政處罰信息包括食品生產經營者受到的行政處罰種類、處罰結果、處罰依據、作出行政處罰的部門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認為應當公示的信息。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定責任人,在行政許可、行政檢查、監督抽檢、行政處罰等工作完成后2個工作日內記錄并及時導入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記錄。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加強對信用信息的管理和維護,保證信用信息的安全,不得擅自修改、刪除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如需對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進行修改,應當在數據系統中注明修改的理由以及批準修改的負責人。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開
第九條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如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公開的信息準確一致,涉及身份證號碼信息時,應當隱去最后6位。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方便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等依法查詢、共享、使用。
第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主動公開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通過本單位網站或者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應當按總局規定及時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其公開的信息不準確或者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應當及時更正或撤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開的信用信息與事實不符或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可以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交證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收到異議申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經核查屬實的,應當立即更正或撤銷,并在核實后2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四章 信用信息使用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檢查、抽檢發現問題并作出處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增加檢查和抽檢頻次,并依據相關規定,將其提供給其他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信用征信管理的相關規定,向有關部門提供信用信息。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考核制度,定期對本行政區域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進行考核。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食品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及從事食品貯存運輸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的信用信息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更多精品來源自 財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