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服務行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桂建發〔20**〕11號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局)、房產局,廣西房地產業協會:
為推進我區物業服務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規范物業服務企業經營行為,構建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20**年)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對房地產領域相關失信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等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我廳制定了《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服務行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有關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年8月15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服務行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廣西物業服務行業誠信體系建設,規范物業服務行為,構建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提升物業服務水平,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20**年)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對房地產領域相關失信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物業服務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廣西行政區域內的物業服務企業、項目負責人的信用信息采集、審核、披露、使用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在廣西各級工商部門登記的經營范圍包含物業服務且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公司或分支機構。
本辦法所稱項目負責人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具體負責物業管理項目的人員(項目經理、主任等)。
區外入桂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在從事物業服務活動中形成的,能夠用于分析、判斷其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規定或者強制性標準,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及物業服務相關協議,遵守物業服務行業自律準則等方面信用狀況的相關信息。
第四條 物業服務行業信用信息的采集、審核、披露、使用及管理,應當遵循客觀、公平、公正、公開和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原則,尊重個人隱私,保守商業秘密,維護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全區物業服務行業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各市、縣物業服務行業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統一建設全區物業服務行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設區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行業信用信息的監督管理,制定本市行政區域信用信息管理的相關規范性文件;指導、監督所轄縣(市、區)及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本轄區內物業服務行業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及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指定專門人員,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物業服務行業信用信息的采集、確認、登記和日常管理工作,征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等部門意見,及時采集本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信息。
第六條 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公安、消防、民政、司法行政、規劃建設、環境保護、價格、城市管理、工商質監等相關部門的聯動,構建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實現本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共享,實行聯合獎懲制度。
第七條 物業服務行業組織負責制定相應的行業管理自律規范,協助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采集、公布等工作。物業服務行業組織應建立與新聞媒體聯絡機制,采集、核實各新聞媒體報道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并定期上報本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八條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對物業服務企業、項目負責人的信用信息進行征集、分類、記錄、存儲,形成反映、評價物業服務企業、項目負責人的信用信息記錄的活動。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通過企業自行申報、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主動采集,以及社會組織、行業組織提供。
新成立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在信用系統及時、完整、準確填報企業的基礎數據等有關信息,配合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開展企業信用評價工作。
第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項目負責人的信用信息包括基礎信息、優良信息、不良信息和警示信息。
我區物業服務企業在區外設立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其在區外所產生的優良信息、不良信息和警示信息不記入總公司(或集團)的信用信息。
區外入桂經營的物業服務企業、項目負責人的優良信息、不良信息、警示信息,僅限于在桂經營形成的信息,但需提供總公司注冊所在地的相關信用信息。
第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項目負責人的基礎信息主要包括:
(一)物業服務企業: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實行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統計登記證和印章準刻證“六證合一”)、上年度納稅規模、法定代表人、管理面積、注冊地等相關信息。
(二)物業服務項目:物業項目名稱、地址、項目委托方名稱、委托期限、項目負責人、物業服務合同、建筑面積、棟數、戶數、配套設施設備等相關信息。
(三)項目負責人:姓名、性別、身份證、崗位、職務、學歷、職稱(職業資格)證書、執業經歷、培訓經歷(證書)、勞動合同、聯系電話等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基礎信息的采集實行物業服務企業自行申報,由注冊地的市、縣(區)及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核實?;A信息發生變更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于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報變更。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如實、及時填報基礎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第十二條 優良信息主要包括:物業服務企業、項目負責人在從事物業服務活動中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規定或者強制性標準,認真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及物業管理相關協議,自覺遵守物業服務行業自律準則,積極維護物業服務市場秩序,獲得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單位)、物業服務行業組織的表彰、服務對象等社會公眾的表揚信息。
第十三條 優良信息的采集,主要包括:
(一)各級政府的表彰文件;
(二)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相關政府部門的表彰文件;
(三)各級物業服務行業組織的表彰文件;
(四)媒體、服務對象等社會公眾的表揚信息;
(五)其他具有合法效力的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于優良信息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注冊地市、縣(區)及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優良信息采集手續,提交第十三條規定的相應材料,逾期優良信息不得追加記入當年加分。
對符合規定的優良信息,物業服務企業注冊地市、縣(區)及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企業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記入信用信息檔案庫。
第十五條 各市、縣(區)及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記入優良信息之日起在全區統一的信息公示平臺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優良信息生效。
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經當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查情況屬實的,不計入優良信息;經核查情況不屬實的,公示期滿后,優良信息生效。
第十六條 不良信息主要包括:物業服務企業、項目負責人在從事物業服務活動過程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政府規范性文件規定、物業服務行業自律規范、物業服務合同及物業服務相關協議,被行政處罰、通報批評以及經核查屬實的媒體曝光、服務對象等社會公眾投訴舉報信息。
第十七條 警示信息主要包括:物業服務企業、項目負責人嚴重違反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政府規范性文件規定、物業服務行業自律規范、物業服務合同及物業服務相關協議,受到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等信息。
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為警示信息:
(一)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金額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
(二)侵占、挪用屬于業主共有的公共收益,金額在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
(三)未按規定,擅自進入物業服務項目提供管理服務,嚴重影響小區正常秩序的;
(四)物業服務合同依法解除或終止,未按規定退出服務項目,嚴重影響小區正常秩序的;
(五)物業服務企業在撤出項目時,未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嚴重影響小區正常秩序的;
(六)因物業服務企業責任引發重大群體*事件的;
(七)經行政機關確認因物業服務企業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導致發生消防等重大安全事故的;
(八)被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公開通報后逾期不整改,或者一年內累計被公開通報兩次以上(含兩次)的;
(九)拒不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相關業務檢查或拒不提供信用信息,逾期不整改的;
(十)物業服務企業故意在信用系統填報虛假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證書,逾期不整改;
(十一)經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人民法院認定的其他嚴重不良行為。
第十八條 不良信息、警示信息的采集,主要包括:
(一)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責令整改通知書、責令停止(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行政處理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等;
(二)經查證屬實且在規定期限內未妥善解決的投訴舉報、媒體曝光等違規情況;
(三)經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等有權機關生效的判決書或裁決書確認物業服務企業承擔法律責任的案件情況;
(四)其他違法、違規以及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
經市、縣(區)及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調解,物業服務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已妥善解決的投訴問題,不記入企業信用信息。
第十九條 各市、縣(區)及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記入不良信息、警示信息之日起在統一的信息公示平臺公示相關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不良信息、警示信息生效。
公示期間,物業服務企業對不良信息、警示信息記錄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滿之日前向市、縣(區)及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據,逾期視為默認相關信息。
市、縣(區)及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收到書面異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經核查確屬失實的,應當及時更正;如核查確屬無誤的,維持原核查結果。核查結果應當書面反饋當事人。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對市、縣(區)及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核查結果仍存在異議的,可向上一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上一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收到書面復核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經復核確屬失實的,責成市、縣(區)及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時更正;經復核確屬無誤的,維持原核查結果,復核結果應當書面反饋當事人。
第二十一條 信用信息經采集并按規定計入信用檔案后,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規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減或刪除。
第三章信用等級評定和信息公示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項目負責人信用等級評定采取信用分值綜合評分制,信用基準分值為100分,實行加減分制,按年度評定信用等級并實行動態管理。信用分值=信用基準分值-不良行為分值+良好信用分值。記分周期從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共12個月,記分周期屆滿,次年重新記分。原記分記錄作為歷史數據保存在平臺的信用信息檔案中備查。
物業服務企業、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得分分別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記分明細表》《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服務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記分明細表》(詳見附表)執行。
對我區行政區域內無物業服務項目的物業服務企業不進行信用評價計分,但對其經營情況定期進行公示。
第二十三條 注冊地在廣西的物業服務企業跨設區市分公司的信用加減分同時記入總公司的信用加減分??偣拘庞眉訙p分值=分公司加減分值×(分公司所服務全部物業服務項目總建筑面積÷總公司所服務全部物業服務項目總建筑面積)。
區外入桂經營的物業企業分(子)公司的信用等級,以其分(子)公司在桂的業績獨立評定,不考量其總(母)公司的業績及信用等級。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物業服務行業組織應當將入桂經營的物業企業分(子)公司的信用評價情況向其總(母)公司注冊地的省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物業服務行業組織通報。
第二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劃分為AAA級(優秀)、AA級(良好)、A級(合格)、B級(不合格)四個等級,具體標準如下:
信用得分在130分以上(含130分),為優秀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AAA級;
信用得分在105分(含105分)至130分之間,為良好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AA級;
信用得分在90分(含90分)至105分之間,為合格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A級;
信用得分低于90分,為不合格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B級。
第二十五條 物業服務項目負責人信用等級劃分為A級、B級、C級三個等級,具體標準如下:
信用得分在100分以上(含100分)的,信用等級為A級;
信用得分在90分(含90分)至100分以上的,信用等級為B級;
信用得分在90分以下的,信用等級為C級。
第二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存在警示信息的,信用等級直接評定為B級。
本辦法所列的警示行為中,物業服務項目負責人作為主要責任人的,信用等級直接評定為C級。
第二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過統一信息公示平臺(含自治區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信用廣西”網站、廣西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等)向社會公開。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按照信用信息查詢的有關規定,通過統一信息公示平臺查詢信用信息。
第四章信用等級的分類管理
第二十八條 信用評價結果作為業主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物業服務收費、物業管理招標投標、評優評先表彰、主管部門對企業實施行政監管、出具企業誠信意見、物業服務行業專家選聘等物業管理活動和工作的重要依據。
主管部門根據物業服務企業、項目負責人不同信用評價結果,實行差異化分類管理,實施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第二十九條 對于信用等級為AA級以上的物業服務企業,在信用等級公布之日起一年內采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減少對該企業的日常檢查頻次;開展企業檢查時,對其申報材料實行隨機抽查;
(二)在各類評優評先活動中予以優先考慮或推薦;在自治區級、市級物業管理示范項目評審總分基礎上加分,其中自治區級加3分,市級加2分;
(三)參加物業服務項目招標投標的,可適當加分;
(四)優先推薦列入各級政府扶持的物業服務企業名錄;
(五)國家或地方有相關優惠扶持政策的,予以優先考慮。
第三十條 對于信用等級為A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在信用等級公布之日起一年內,采取以下引導措施:
(一)市、縣(區)及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其業務的指導監督,引導企業提高物業服務質量和水平;
(二)不支持、不推薦參加行業各類評優評先活動。
第三十一條 對于信用等級為B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在信用等級公布之日起一年內,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一)取消各級各類評優評先評比資格;
(二)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增加對該企業的監督檢查頻次;
(三)向社會公示不合格企業名單,提示招標人慎重選擇該企業參與物業服務項目招標投標、承接項目;
(四)不得參與行政部門組織的涉及公共利益的物業服務項目競標;
(五)行業主管部門約談該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并向有關單位書面通報情況。
第三十二條 對于物業服務項目負責人,采取以下措施:
(一)信用等級為A級的,在信用等級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在各類評優評選表彰活動、物業服務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選聘行業專家時,給予優先推薦或適當加分;
(二)信用等級為B級的,在信用等級公布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參與各類評優評先表彰活動,須重新接受業務知識和法律知識培訓且考試合格,考試不合格的,建議行業組織解聘其行業專家身份;
(三)信用等級為C級的,撤銷或向有關部門建議撤銷已獲得的行業相關榮譽稱號,建議行業組織解聘其行業專家身份,建議所在物業服務企業予以免職;對本辦法規定的警示信息負有責任的,于信用等級公布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項目負責人。企業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的,按企業信用等級B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項目負責人的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級在信用信息檔案庫保存期限為五年。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自20**年9月1日起試行。
附表:1.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記分明細表
2.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服務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記分明細表
篇2: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的實施辦法(試行)
【地區】北京市
【失效日期】
【頒布單位】北京市
【頒布日期】20**.02.14
【時效性】有效
【實施日期】20**.02.15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的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京地稅檢〔20**〕90號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市局各業務處室:
為了全面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北京市行政機關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第106號令),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的實施辦法(試行)》?,F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一并依照執行。
一、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是市政府建立和開發的通過計算機網絡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實現行政機關信息互聯和共享,為行政管理提供基礎信息,并為社會提供信息查詢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是在市工商部門“藍盾315”的基礎上研制開發的,現四個子系統已全部建成,在系統功能上實現了通過政府專網遠程錄入,企業信用信息的披露已引起社會的廣泛重視,社會作用開始顯現。
二、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涉及稅收方面的內容,主要是企業的稅務登記(登記、變更、注銷登記)、企業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受到行政處罰、企業因違反稅收法律構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受到市級以上稅務機關有關表彰等情況。
三、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6號令的規定,由市級各行政機關負責確定和公布本系統有關企業信用信息的具體項目、范圍和標準,收集、整理本系統的信息,并通過政務專網統一負責信息的提交、維護、更新和管理。行政機關利用企業信用信息,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目的運用,不得濫用,不得違法限制企業經營活動。對屬于個人隱私、涉及企業商業秘密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內容,提交信息的其他內容,提交信息的行政機關不得公布和披露。
四、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的建立,采取分步實施并于20**年4月1日起正式運行。
五、在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建立階段,由市局檢查部門牽頭,相關處室協助,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6號令的要求和各階段的工作任務,共同完成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的初建工作。
六、在企業信用信息系統運行階段,按照市局各處室的職責劃分,以“簡化、控制、統一”為原則,形成規范的工作流程。由各區、縣局,按照統一格式錄入數據信息,市局相關處室對本系統的數據信息要進行審核、控制,進入系統的各項信息數據按期集中導入,并由市局納稅服務中心統一發布。
七、在系統建設初期對于信息的查詢還不能滿足工作的需求,暫時將查詢的權限放在市局的征管部門和檢查部門。隨著政府專網建設的到位和我局系統改造的實現,逐步滿足各相關部門對信用信息系統查詢的需要。
附件:1.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實施方案
2.企業警示系統信息解鎖通知書
二ОО三年二月十四日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的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促進社會信用體制的建立,促使企業增強信用觀念,促進行政機關信息的公開和共享,為社會提供信息服務,根據《北京市行政機關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信用信息是指在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關于各類企業及其經營過程中與信用有關行為的記錄。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是市人民政府以推動信息開放與信用服務市場化為目的,通過計算機網絡將行政機關具有的企業信用信息進行歸集和公布,實現行政機關信息的互聯和共享,以及實現行政機關之間的聯合執法,為社會提供信息查詢服務和為政府各部門提供基礎信息服務。
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由身份信息系統、提示信息系統、警示信息系統和良好信息系統構成。
第三條 身份信息系統記錄企業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納稅人名稱、稅務登記證號碼、計算機代碼、企業注冊地址和經營地址、主管稅務機關和企業的注銷和換、驗證的情況。
第四條 提示信息系統記錄企業一般性違法行為及失信行為被有關部門實施處罰和通報的情況,包括企業非正常注銷、非正常戶以及未辦理換、驗證的情況和受到稅務機關查處并認定為偷稅的案件。
第五條 警示信息系統記錄企業嚴重違法行為并被稅務機關依法限制有關登記的情況,包括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受到稅務機關查處,認定為偷稅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案件。
第六條 良好信息系統記錄企業信用的良好信息,包括受到市級以上行政機關表彰的情況、被評為納稅信譽等級A級的企業。
第七條 提交企業的信用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提交信息的主管稅務機關的名稱;
(二)企業的基本信息;
(三)需要記錄的信息內容;
(四)主管稅務機關的處理決定;
(五)作出處理決
定的主觀稅務機關的名稱;
(六)需要限制的行為及其期限。
除以上內容外,提交記入警示信息系統的信息,還應同時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信息的審批表;
(二)移交信息的通知書和登記表;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復印件;
(四)人民法院的判決、裁決的復印件;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企業信息記錄期限按照下列期限設定:
(一)身份信息系統中的信息,記錄期限至企業終止;
(二)提示信息系統中的信息,記錄期限為3年;
(三)警示信息系統中的信息,記錄期限為3年;
(四)良好信息系統中的信息,記錄期限為企業受到表彰、獲取納稅信譽等級A級的有效期限。
以上規定的期限屆滿后,信息系統自動解除記錄并轉入永久保存信息。
第九條 凡進入企業違法行為記錄警示系統的信息,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解鎖的,原數據移送部門須向市局報送《企業警示信息解鎖通知書》。
第十條 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統一的規定和標準,及時、準確地向市局有關處室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企業信用信息,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市局征管部門負責身份信息系統和提示信息系統中企業非正常注銷、非正常戶以及未辦理換、驗證信息的組織、錄入傳輸,維護和管理;市局檢查部門負責良好信息系統、提示信息系統中受到稅務機關查處并認定為偷稅案件和警示信息系統信息的組織、錄入傳輸,維護和管理;市局信息中心負責企業信用信息系統與政府專網端口對接和數據網上傳輸的技術支持;市局納稅服務中心負責信用信息數據的統一發布。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2月15日起試行。
篇3: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2016年)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總局關于印發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
食藥監食監二〔20**〕1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加強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效能,增強食品生產經營者誠信自律意識和信用水平,促進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開,加快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切實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總局制定了《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現印發各地,請遵照執行。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年8月22日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效能,增強食品生產經營者誠信自律意識和信用水平,促進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開,加快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切實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采集、公開、使用等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反映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狀況的數據、資料等信息。
第三條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應當遵循屬地管理、權責統一、全面覆蓋、信息共享、動態更新、準確及時、公開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指導全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和管理系統的建設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發放許可證的生產經營者信用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工作,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數據庫,并向上級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提供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形成
第五條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包括食品生產經營者基礎信息、行政許可信息、檢查信息、食品監督抽檢信息、行政處罰信息等。
第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基礎信息包括食品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
行政許可信息包括食品生產經營者許可、許可變更事項等應當公示的各項許可事項相關信息。
檢查信息包括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飛行檢查和跟蹤檢查發現問題、整改情況及責任約談等信息。
食品監督抽檢信息包括合格和不合格食品的品種、生產日期或批號等信息,以及不合格食品的項目和檢測結果。
行政處罰信息包括食品生產經營者受到的行政處罰種類、處罰結果、處罰依據、作出行政處罰的部門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認為應當公示的信息。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定責任人,在行政許可、行政檢查、監督抽檢、行政處罰等工作完成后2個工作日內記錄并及時導入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記錄。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加強對信用信息的管理和維護,保證信用信息的安全,不得擅自修改、刪除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如需對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進行修改,應當在數據系統中注明修改的理由以及批準修改的負責人。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開
第九條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如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公開的信息準確一致,涉及身份證號碼信息時,應當隱去最后6位。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方便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等依法查詢、共享、使用。
第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主動公開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通過本單位網站或者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應當按總局規定及時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其公開的信息不準確或者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應當及時更正或撤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開的信用信息與事實不符或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可以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交證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收到異議申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經核查屬實的,應當立即更正或撤銷,并在核實后2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四章 信用信息使用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檢查、抽檢發現問題并作出處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增加檢查和抽檢頻次,并依據相關規定,將其提供給其他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信用征信管理的相關規定,向有關部門提供信用信息。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考核制度,定期對本行政區域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進行考核。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食品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及從事食品貯存運輸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的信用信息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更多精品來源自 財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