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節約用水管理辦法(20**)
桂政辦發〔20**〕31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西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年3月6日
廣西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加強節約用水管理,科學合理利用水資源,建設節水型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2號)等法律和政策性文件,結合廣西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廣西行政區域內的節約用水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節約用水,是指通過經濟、技術、行政等綜合措施,降低水資源消耗和損失,制止用水浪費,優化用水結構,建立適應水資源條件的經濟發展模式和產業布局,合理高效利用水資源的各類活動。
第三條堅持節水優先、統籌規劃、合理配置、全程管理、高效利用的節約用水原則,實行水資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
第四條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市場調節、公眾參與的節約用水機制。
第五條實行節約用水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全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節約用水目標任務的完成情況作為當地政府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六條全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節約用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節約用水政策,建立節水激勵機制,增加公共財政投入,建設節水型社會,推進全社會節約用水。
全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成立專職的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具體承擔節約用水管理和監督工作。
城市新區類規劃、重大產業基地規劃、工業園區類規劃,以及涉及大規模用水或者實施后對水資源造成重大影響的其他規劃,應當與當地水資源條件相適應,并進行規劃水資源論證。
第七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的節約用水工作;自治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節水重大問題,提出政策建議,做好節約用水規劃、指標與我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的協調銜接;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指導城市節水工作;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農業、商務等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節約用水政策、規劃和標準,結合行業管理工作落實節水工作的要求。自治區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節約用水的相關工作。
全區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節約用水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節約用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約用水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節約用水工作。
第八條鼓勵和支持節約用水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產品,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建立節水型社會。
第九條全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宣傳教育,將節約用水納入國民素質教育體系和中小學教育內容。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宣傳,播放和刊登節約用水公益廣告。
鼓勵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者宣傳節約用水知識。
第十條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有權舉報浪費水和不履行節約用水監管職責的行為。
第二章節約用水管理
第十一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制定節水型社會示范區和節水型載體建設標準,分類指導和推進區域、行業、用水單位、居民等節約用水工作,建立節水型社會建設長效機制。
自治區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農業等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相關職責分工加強對節水型社會示范區和節水型載體的指導。
第十二條全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用水總量控制指標、水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編制節約用水規劃,經征求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并報上一級節約用水主管部門備案。
節約用水規劃應當嚴格按照規劃編制程序進行批準和實施。
全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農業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節約用水規劃編制本行業節約用水實施方案,并抄送同級節約用水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嚴格控制區域用水總量,建立自治區、市、縣三級行政區域的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建立中期用水評估和中期用水總量合理調整制度。
全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批準的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和節約用水規劃,制定年度用水計劃,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年度用水實行總量管理。
行政區域的年度用水計劃不得超過批準的用水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四條執行用水定額管理制度,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標準化主管部門組織制定廣西重點行業和居民生活用水定額地方標準,依照法定程序公布,并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標準化主管部門備案。廣西的用水定額標準應不低于國家已制定的用水定額標準。
用水定額標準應當根據全區經濟社會發展、水資源條件、產業結構變化和產品技術進步等情況,適時進行評估和修訂。
區域發展和行業發展規劃編制、水資源論證、取水許可審批和用水計劃核定,應當嚴格執行用水定額標準。
第十五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年度取水計劃取水。
全區縣級以上各行政區域的年度取水計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下達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制定。
第十六條全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約用水主管部門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其他用水單位(以下統稱用水單位),實行計劃用水管理。
用水單位應當按照用水計劃用水。計劃用水管理的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本條所稱其他用水單位的類別和規模,由當地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當地實際確定。
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取用水建設項目應當制定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節水“三同時”)。項目建設過程中要全程落實節水“三同時”制度。
全區各級城市規劃、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建設項目節水“三同時”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納入計劃用水管理的用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和規程,定期組織開展水平衡測試,測試成果報送全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約用水主管部門,作為核定用水計劃的依據;經測試發現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用水單位應當及時整改。
月均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含5000立方米)的,應當每3年進行一次水平衡測試;月均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下的,應當每5年進行一次水平衡測試。生產規模、產品結構或者工藝流程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進行測試。
用水單位申請創建節水型單位、申請水效領跑者的,必須進行水平衡測試。
第十九條全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統計部門,建立健全用水統計制度,完善用水統計指標,規范用水統計方法,保證用水統計數據真實、完整。納入計劃用水管理的取用水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填寫用水、節水統計報表,并按時上報節約用水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全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水資源消費計量制度,用水單位應當依法安裝和使用合格的計量設施。重點監控用水單位還應當安裝用水計量自動監測設備,接入廣西水資源監控管理系統,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由自治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用水總量控制指標要求確定。
第二十一條自治區人民政府在國家制定發布的節水技術、工藝、產品、設備的推廣目錄和淘汰目錄基礎上,補充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推廣目錄和淘汰目錄。
禁止生產、進口、銷售、使用列入淘汰目錄的技術、工藝、產品、設備。
第二十二條自治區對節水潛力大、使用面廣的用水產品按照國家規定實行水效標識制度。
第二十三條推行節水產品認證制度。用水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可以根據自愿原則,申請節水產品認證,取得節水產品認證證書,使用節水產品認證標志。
禁止使用偽造的節水產品認證標志或者冒用節水產品認證標志。
第二十四條全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同級節約用水主管部門制定節水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取得節水產品認證證書的產品、設備,應當優先列入政府采購名錄。
第三章節約用水措施
第二十五條全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資源條件,合理調整產業結構和工業布局,優化工業用水結構。
第二十六條工業企業應當建立節水管理制度,采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采用循環用水、綜合利用及廢水處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建設節水型企業。
工業企業生產、進口、銷售的有強制性用水效率標準的用水產品、設備應當符合相應的強制性用水效率標準。
第二十七條水生產企業應當采用先進制水技術,減少制水水量損耗。制水損耗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八條全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條件和經濟發展水平,合理調整農業生產布局,推廣節水型農藝和生物技術措施,優化農業種植結構、鼓勵種植節水農作物。在水資源短缺地區,提倡發展低耗水型農作物。
第二十九條全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行管道輸水、噴灌、微灌和滴灌、滲灌等節水灌溉技術,建設節水型灌區,增加農業節水投入。
已建成的農業用水設施不符合節水灌溉標準的,應逐步更新改造。
第三十條鼓勵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和個人因地制宜建設集雨水窖、水池、水塘等蓄水節水工程,攔蓄雨水,增加有效水源。
第三十一條餐飲、賓館、水上娛樂等服務業單位,應當采用節水技術、設備和設施。
游泳、洗浴、洗車、洗衣、高爾夫球場等特殊行業用水,應當采用低耗水、循環凈化用水等節水技術、設備和設施。
第三十二條公共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配備用水計量設施,明確節水專職人員,加強用水設備、器具及管網日常管理,建設節水型單位。
公共機構應當優先采購列入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節水產品、設備。
本條所稱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第三十三條提倡居民合理用水、節約用水。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應當加強對轄區內物業公司和居民生活節水的指導,建設節水型居民小區。
鼓勵城鄉居民使用節水型設備和器具。
第三十四條全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供水系統運行的監督管理,降低供水管網漏損率。
供水企業和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應當采用先進的制水工藝,加強對供水設施的更新改造和維護管理,防止跑、冒、滴、漏等浪費現象。超過國家標準的供水管網滲漏水量不得納入供水成本核算,供水企業自用水率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地區,不得擅自新建自備水井,已建的應當限期關閉。
第三十五條城市園林綠化應當采用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方式。
園林、消防、環境衛生等市政設施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加強用水設施管理,防止水的泄漏、流失或者取作他用。
第三十六條城市建設應當結合城市雨水、污水管網和排水設施改造,采用下凹式綠地、下沉式廣場、滲透式路面、雨水花園等措施加強雨水收集利用,配套建設雨水滯留滲透、收集利用等設施。
第三十七條鼓勵和支持對雨水、微咸水、再生水、礦井水等非常規水源的收集、開發、利用和對海水的利用、淡化,并將其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除雨水外,其他非常規水源均不占用區域用水總量控制指標。
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用水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規水源。
第四章激勵與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條全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節約用水的投入,建立健全節約用水的投入機制,引導鼓勵社會資金、民間資本投資節水。
全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制定和實施投資計劃時,應當將節約用水列為重點投資領域。對節水改造項目、節水示范項目和非常規水源利用項目,應當優先立項,并給予資金扶持。
第三十九條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節約用水專項資金,支持節水技術研究開發、節水技術和產品的示范與推廣、重點節水工程的實施、節水宣傳培訓、信息服務和表彰獎勵等。具體辦法由自治區財政部門會同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鼓勵企業和灌區實施水效領跑者行動,申報、入選后發揮示范效應,并適時將水效領跑者指標納入節水標準體系,同時給予水效領跑者資金、技術上的支持,鼓勵水效領跑者產品的技術研發、宣傳和推廣。
第四十一條建立合同節水管理制度,鼓勵節水服務機構與用水單位或者個人簽訂節水管理合同,提供節水診斷、融資、改造等服務,并以節水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資和獲得合理利潤。具體辦法由自治區財政部門會同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實行促進節約用水的水價政策,建立反映水資源稀缺程度和供水成本的水價形成機制。
農業用水實行定額內用水享受優惠水價,超定額實行累進加價。工業和服務業用水實行超計劃、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對高耗水行業實行限制性水價。城鎮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水價。
再生水生產實行優惠電價,免征水資源費和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再生水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結合其水質和用途確定。
超計劃、超定額累進加價辦法和再生水價、階梯水價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由有管理權限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十三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批準的年度取水計劃或者定額取水。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的,對超計劃或超定額部分累進收取水資源費,累進收取水資源費標準按照國家、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征收累進加價的水資源費應當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統籌用于節水管理、規劃、標準制定、技術推廣以及表彰獎勵。
第四十四條全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育、扶持和發展節約用水社會組織,引導公眾廣泛參與節約用水活動。鼓勵節水服務機構的發展,支持服務機構依法開展節約用水咨詢、設計、評估、檢測、認證等服務。
第四十五條全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節約用水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公開節約用水規劃、重點用水單位監控名錄及監督管理情況等信息。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由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年3月7日印發
篇2:遼寧省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實施辦法(2004修正)
遼寧省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實施辦法(20**修正)
根據20**年6月24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71號)進行相應的修正。
遼寧省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水資源,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城市規劃區內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規定》和本辦法。
第三條 省、市(含縣級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節約用水工作。
縣和縣轄建制鎮的節約用水工作由縣級人民政府指定部門主管。
節約用水管理工作受水行政主管部門業務指導。
省、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做好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有關行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制訂行業發展規劃的同時,制訂行業節約用水發展規劃,并指定機構或專人負責規劃的實施。
用水單位應當指定人員負責本單位的節約用水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節約用水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省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業行政管理部門制定行業綜合利用水定額和單項用水定額,并逐級下達到市、縣節約用水主管部門。
市、縣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業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省下達的用水定額、計劃用水量和供水能力制定用水定額,按季度下達給用水單位。
用水單位應當根據用水定額制定用水計劃,并組織實施。用水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監督用水計劃的實施。
第六條 工業企業應當定期進行用水平衡測試。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當對企業用水平衡測試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和檢查驗收,如發現問題,應當責令企業采取措施,限期解決。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必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水的重復利用率,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并選用國家和省已審定的節水型用水設備和器具。節約用水設施竣工驗收,必須有節約用水主管部門參加。
第八條 用水單位必須保持節約用水設施的正常運行,出現故障,應當及時排除。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拆除節約用水設施,確需拆除的,應當征得當地節約用水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九條 用水單位應當在用水設備上安裝計量水表,進行用水單耗考核,降低單位用水量。凡能循環使用、串聯使用和廢水凈化再用的,應當重復使用,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十條 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低于40%(不包括熱電廠用水)的城市,未經上一級節約用水主管部門的同意,不得新增工業用水量。
第十一條 使用公共設施供水的單位,增加用水指標(新增工業用水量除外),必須經市行業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報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 市、縣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當對用水單位用水指標執行情況按月進行考核。對不嚴格執行用水指標造成浪費的單位,節約用水主管部門可以采取措施限制用水。
第十三條 對使用公共設施供水的單位超指標用水應當加價收繳水費。超指標用水10%以下的,超出部分加收一倍水費;超10%至20%的,加收二倍水費;超20%至30%的,加收三倍水費;超30%至40%的,加收四倍水費;超40%以的,加收五倍水費。
第十四條 對居民生活供水實行水表計量。新建住宅應當分戶安裝水表;現有住宅未分戶安裝水表的,由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限期安裝。
禁止對生活用水實行包費制。
第十五條 城市供水企業和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應當加強對供水設施和供水管道的維護、檢修和管理,減少凈水漏失。
第十六條 用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用水記錄和統計臺帳,定期向市、縣節約用水主管部門和行業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用水統計報表。
市、縣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統計部門報送本地區用水統計報表。
第十七條 對執行《規定》和本辦法,節約用水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節約用水主管部門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十八條 對違反《規定》和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按《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規定給予處罰。其中需罰款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ㄒ唬┬陆?、擴建和改建工程項目未按規定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或節約用水設施驗收不合格的,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ǘ┚懿话惭b生活用水分戶計量水表的,可以并處三十元至五十元罰款。
第十九條 執行罰款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沒票據。罰款全額上繳同級財政。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按《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節約用水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遵紀守法、秉公辦事。對工作失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情節輕微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沈陽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2015)
沈陽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20**)
沈陽市人民政府令第49號
《沈陽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業經20**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長:陳海波
二○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沈陽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科學合理利用水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沈陽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節約用水,是指通過技術進步,合理利用,科學管理,經濟結構和用水工藝合理化等途徑,以最小的取水量滿足最大的用水需求,提高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三條 凡在本市規劃區范圍內,使用市政供水或者自建水源取水的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節約用水監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的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等管理工作。
區、縣(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節約用水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節約用水專項規劃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對日用水量5立方米以上(含5立方米)的非居民用水單位、自建水源取水的用水單位實行用水計劃管理,用水單位應當到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辦理用水計劃指標,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用水單位的行業用水定額、近期水量平衡測試報告,并結合實際用水情況,負責核定并下達用水計劃指標。
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到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辦理臨時用水計劃指標,并安裝計量水表。
第七條 用水單位的用水量、重復利用率、間接冷卻水循環利用率等項計劃指標由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按照年、季(分月)下達,并進行考核。
第八條 用水單位超計劃用水,應當繳納2至5倍累進超計劃加價水費(按現行水價計?。?。
超計劃用水10%以下的,超出部分加收一倍水費;超10%至20%的,加收二倍水費;超20%至30%的,加收三倍水費;超30%至40%的,加收四倍水費;超40%以上的,加收五倍水費。
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必須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并按日加收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5‰的滯納金。
第九條 用水單位應當在用水設備上安裝計量水表,在保證用水質量的前提下,采取循環用水、一水多用、再生水利用等節約用水技術措施,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重復利用率低于同行業標準的,不予增加供水指標。
第十條 非居民用水單位、自建水源取水的用水單位實行定額管理。
居民生活用水實行一戶一表,取消用水包費制,并逐步實行居民生活用水階梯水價管理。
第十一條 用水單位應當每三年開展一次水量平衡測試工作。產品結構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復測。對不合理用水設備和工藝,應當及時采取改進措施。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應當對測試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和評審考核。
第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新建賓館、飯店、公寓、大型文化體育設施和機關、大專院校、科研單位、住宅區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第十四條 市政供水企業和自建水源取水的用水單位應當加強供水、用水設施的維修養護,防止水的漏損。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直接排放設備間接冷卻水;不得有用長流水洗刷車輛、沖洗食品、沖洗磚和砂石等浪費用水行為。
第十六條 用水單位和個人安裝或者更換用水設備、器具時,應當選用質量合格的節水型設備、器具。洗浴場所應當安裝節水裝置;營業性質的洗車場應當安裝使用循環水洗車設備。用水設備、器具不得跑水、冒水、滴水、漏水。
第十七條 鼓勵城市節約用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節約用水科學技術水平。
對節約用水工作成績突出,效果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舉報浪費用水的單位和個人,經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核實后,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視情節給予處理:
?。ㄒ唬┪窗凑找幎ㄟM行水量平衡測試的,責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扣減用水指標10%至30%,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ǘ┬陆?、擴建、改建工程的節水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在對用水單位核定用水計劃時,應當扣減原計劃用水指標10%至30%,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ㄈ┪窗凑找幎ňS護、更新、改造節約用水設施,造成用水浪費或者擅自停止使用節約用水設施的,扣減10%至30%的計劃用水指標,追繳當月用水量10至20倍的加價水費;
?。ㄋ模I業性洗車業戶未按照規定安裝循環用水設施,用長流水洗刷車輛、沖洗食品、沖洗磚和沙石等,責令限期改正,追繳浪費水量10至20倍的加價水費;
?。ㄎ澹┮蛴盟O施、設備、器具失修、失管造成跑、冒、滴、漏以及使用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責令限期改正,追繳當月用水量10至20倍的加價水費。
第十九條 節水工作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秉公執法,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渡蜿柺谐鞘泄澕s用水管理辦法》(沈政發〔1993〕5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