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發〔20**〕658號
各區縣建委、房管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19號),實施對全市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活動的動態監督管理,現將《北京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北京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物業服務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加強物業項目的監督管理,規范物業服務企業經營行為,構建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號)、《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64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項目實施物業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及其信用信息的采集、發布和使用活動。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通常視為一個物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取得《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本辦法所稱項目負責人,是指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在項目中組織實施物業服務活動,并保障物業服務質量符合約定標準的責任人。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企業及項目負責人在物業服務活動中形成的能夠用以分析、判斷其信用狀況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業績信息和警示信息。
第三條 本市建立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系統,對其物業服務活動實施動態監督管理。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行業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制定《北京市物業服務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和《北京市物業項目負責人考核記分標準》(以下簡稱記分標準),并適時調整補充;負責項目負責人考試與執業注冊,并建立企業及項目負責人的信用信息檔案。
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物業服務企業及其負責人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檢查、處理、記分,并將結果記入信用信息檔案。企業注冊地所在市、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應職責分工,依據項目所在地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的信用信息記錄,做好企業資質管理工作。
北京物業管理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北京物協)負責制定、組織實施本市物業服務行業人才培養方案,組織項目負責人繼續教育的培訓工作;可以制定發布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標準,形成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體系,建立物業管理行業的信用激勵與懲戒機制。
第四條 信用信息管理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統一和審慎的原則,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五條 市、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其職責范圍內的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系統建設工作,加強與工商、稅務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聯系,實現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章 項目管理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市實行物業服務合同備案制度。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向項目所在地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建設單位應當自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向項目所在地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備案手續。
業主共同決定聘請其他管理人的,應當與其他管理人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并應當自簽訂之日起15日內向項目所在地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各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物業服務合同備案的,應在受理后10日內辦理備案手續,并在備案后5日內將相關信息告知項目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物業服務合同備案的項目基本信息,應當通過北京建設網向社會公示。
第八條 物業服務合同中物業服務內容及費用、項目負責人等事項發生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備案申請人應當在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后15日內到原備案部門辦理變更或者注銷備案。
第九條 擬退出項目的企業,應當在發出退出公告的同時,以書面形式告知項目所在地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第十條 本市實行項目負責人責任制。項目負責人包括:
(一)建設單位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指派的項目負責人;
(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指派的項目負責人;
(三)業主共同決定聘請的其他管理人。
一個項目應當有一名駐場項目負責人,物業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本市實行項目負責人持證上崗制度。
(一)項目負責人經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考試合格的,頒發合格證書;
(二)合格證書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應當于期滿前三個月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三)取得合格證書后,項目負責人每年須參加不少于40學時的繼續教育。
第十二條 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取消其合格證書,并在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檔案中予以記錄:
(一)未按規定參加崗位考核、繼續教育的;
(二)在記分周期被累計扣分超過規定分值的;
(三)其他應予取消合格證書的情形。
項目負責人被取消合格證書的,自證書取消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本市擔任項目負責人,不得受聘擔任本市物業管理行業專家。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規定的,項目所在地的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行政處罰或者處理,并在信用信息系統中予以記分處理。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與發布
第十四條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對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的信用信息進行收集、記錄、分類和儲存,形成反映其執業情況的信用信息檔案的活動。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包括市、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自行申報。
信用信息的采集應當堅持客觀、準確、公正、及時和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
第十五條 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業績信息和警示信息。
(一)基本信息。企業在市、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基本情況、物業項目基本情況、資質等級核定情況,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項目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和執業情況。
(二)業績信息。企業或者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在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受到的省部級以上的獎勵、表彰、認定情況,或我市區縣政府,或市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物業管理方面的獎勵、表彰、認定情況。
(三)警示信息。企業或者項目負責人在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規定被行政處罰或者處理,以及北京物協按照行業自律辦法給予處理等情況。
第十六條 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和自行申報人應當對所提供和申報信用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發現提供和申報的信用信息變更或失效的,應當及時修改并在信用信息變更或失效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原報送部門提交修改后的信用信息。
第十七條 市、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對信用信息的錄入和變更,應當以已具備法律效力的文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文件為依據。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依照權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刪信用信息。
第十八條 信用信息的披露方式,包括對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公示和查詢等。
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的信用信息通過北京建設網、北京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會公開。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按照信用信息查詢的有關規定,查詢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情況。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動態監管
第十九條 本市實行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信用記分制度。
企業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查詢信用記分情況,并予以改進。
記分標準中企業記分滿分為20分,項目負責人記分滿分為15分。記分周期從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記分周期期滿,重新記分。原分值記錄作為歷史數據保存在信用信息檔案中。
市、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的信用行為進行調查、確認,按照記分標準記分,并記入信用信息系統。記分信息同時通過手機短信平臺發至企業負責人或者項目負責人。
依據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信用記分結果,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應當接受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北京物協組織的物業管理行業相關法規和信用知識培訓。
第二十條 依據信用記分結果,對企業分別進行如下處理:
(一)企業記分達到3分時,項目所在地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提出書面警示,責令限期整改,改正期間該企業不得參加物業管理示范項目考評,并告知企業注冊地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
(二)企業記分達到5分時,注冊地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約談該企業法定代表人,予以行政告誡,同時核查企業的資質條件。經核查不符合資質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改正期間不得承接新項目,一年內不得參加物業管理示范項目考評,一年內不得晉升資質等級。
(三)企業記分達到20分時,市、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核查企業的資質條件,一年內不得承接新項目,不得參加物業管理示范項目考評,不得晉升資質等級,不予開具出京誠信證明材料;核查不達標的,重新核定資質等級或注銷企業資質證書。
市、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做出重新核定資質等級,或注銷資質證書的,不再記分,將企業違法違規行為和處罰結果記入信用信息系統,并在北京建設網上予以公示。
上述處理措施中,依法應當由住房城鄉建設部核定一級資質等級、注銷資質證書的,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將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違法違規行為的信用信息和處理建議報告住房城鄉建設部。在住房城鄉建設部做出行政處罰或處理決定前,不予辦理該企業在京承接新項目的物業服務合同備案、不予開具出京誠信證明材料和參加物業管理示范項目考評,不予辦理項目負責人執業注冊。
第二十一條 依據信用記分結果,對項目負責人及其企業分別進行如下處理:
1、項目負責人記分達到3分時,由項目所在地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對該項目負責人提出書面警告;
2、項目負責人記分達到5分時,由項目所在地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對該項目負責人進行約談,記入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檔案。
3、單個項目負責人記分達到15分時,注銷《北京市物業項目負責人考試合格證書》,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建議企業撤換該項目負責人,將其違法違規行為和處理結果記入信用信息系統,在北京建設網進行公示,并扣除企業5分。
第二十二條 榮獲物業管理示范項目稱號的項目,記入信用信息系統,并可作為企業晉升資質核查的業績;項目負責人獲得本市物業管理相關榮譽的,可作為入選物業管理行業專家的業績條件。
第二十三條 北京物協可以建立物業管理行業年度信用排行系統。以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基本信息、業績信息、警示信息等為評定指標,進行年度信用排行,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二十四條 信用信息可為市、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北京物協等實施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等級核定、物業管理示范項目評定、物業服務評估監理、物業管理行業專家選聘等工作,提供監督管理的依據。
個人、企業及其他組織在社會經濟活動中,可以依法申請查詢本辦法中企業及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
第二十五條 市、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對于沒有任何違法行為記錄或者有多項業績信息記錄的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給予鼓勵:
(一)在市場經營活動中可以優先提供相關服務;
(二)在物業管理示范項目評定中,可以作為優良或優秀業績;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鼓勵措施。
第二十六條 北京物協可以建立行業失信警示制度,對于信用記分中減分累計達到20分以上的企業,從業人員記分達到15分以上的項目負責人,可將其列入嚴重失信名單予以公布,并報告有關主管部門。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承擔前期物業服務的,物業項目及項目負責人的信用信息納入系統。
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建設單位委托提供物業服務的,該項目不計入其基本信息。
第二十八條 業主共同決定聘請其他管理人的,物業項目及項目負責人的信用信息納入系統。
第二十九條 業主共同決定自行管理的,應當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確定一名負責人,并自決定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項目所在地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外埠物業服務企業在京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按照本辦法納入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系統進行管理,對于記分達到重新核查資質條件的,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將書面通報該企業注冊地所在省級房屋行政主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侗本┦形飿I服務企業資質動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京建物〔20**〕398號)同時廢止。
篇2: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的實施辦法(試行)
【地區】北京市
【失效日期】
【頒布單位】北京市
【頒布日期】20**.02.14
【時效性】有效
【實施日期】20**.02.15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的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京地稅檢〔20**〕90號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市局各業務處室:
為了全面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北京市行政機關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第106號令),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的實施辦法(試行)》?,F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一并依照執行。
一、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是市政府建立和開發的通過計算機網絡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實現行政機關信息互聯和共享,為行政管理提供基礎信息,并為社會提供信息查詢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是在市工商部門“藍盾315”的基礎上研制開發的,現四個子系統已全部建成,在系統功能上實現了通過政府專網遠程錄入,企業信用信息的披露已引起社會的廣泛重視,社會作用開始顯現。
二、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涉及稅收方面的內容,主要是企業的稅務登記(登記、變更、注銷登記)、企業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受到行政處罰、企業因違反稅收法律構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受到市級以上稅務機關有關表彰等情況。
三、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6號令的規定,由市級各行政機關負責確定和公布本系統有關企業信用信息的具體項目、范圍和標準,收集、整理本系統的信息,并通過政務專網統一負責信息的提交、維護、更新和管理。行政機關利用企業信用信息,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目的運用,不得濫用,不得違法限制企業經營活動。對屬于個人隱私、涉及企業商業秘密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內容,提交信息的其他內容,提交信息的行政機關不得公布和披露。
四、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的建立,采取分步實施并于20**年4月1日起正式運行。
五、在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建立階段,由市局檢查部門牽頭,相關處室協助,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6號令的要求和各階段的工作任務,共同完成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的初建工作。
六、在企業信用信息系統運行階段,按照市局各處室的職責劃分,以“簡化、控制、統一”為原則,形成規范的工作流程。由各區、縣局,按照統一格式錄入數據信息,市局相關處室對本系統的數據信息要進行審核、控制,進入系統的各項信息數據按期集中導入,并由市局納稅服務中心統一發布。
七、在系統建設初期對于信息的查詢還不能滿足工作的需求,暫時將查詢的權限放在市局的征管部門和檢查部門。隨著政府專網建設的到位和我局系統改造的實現,逐步滿足各相關部門對信用信息系統查詢的需要。
附件:1.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實施方案
2.企業警示系統信息解鎖通知書
二ОО三年二月十四日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的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促進社會信用體制的建立,促使企業增強信用觀念,促進行政機關信息的公開和共享,為社會提供信息服務,根據《北京市行政機關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信用信息是指在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關于各類企業及其經營過程中與信用有關行為的記錄。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是市人民政府以推動信息開放與信用服務市場化為目的,通過計算機網絡將行政機關具有的企業信用信息進行歸集和公布,實現行政機關信息的互聯和共享,以及實現行政機關之間的聯合執法,為社會提供信息查詢服務和為政府各部門提供基礎信息服務。
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由身份信息系統、提示信息系統、警示信息系統和良好信息系統構成。
第三條 身份信息系統記錄企業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納稅人名稱、稅務登記證號碼、計算機代碼、企業注冊地址和經營地址、主管稅務機關和企業的注銷和換、驗證的情況。
第四條 提示信息系統記錄企業一般性違法行為及失信行為被有關部門實施處罰和通報的情況,包括企業非正常注銷、非正常戶以及未辦理換、驗證的情況和受到稅務機關查處并認定為偷稅的案件。
第五條 警示信息系統記錄企業嚴重違法行為并被稅務機關依法限制有關登記的情況,包括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受到稅務機關查處,認定為偷稅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案件。
第六條 良好信息系統記錄企業信用的良好信息,包括受到市級以上行政機關表彰的情況、被評為納稅信譽等級A級的企業。
第七條 提交企業的信用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提交信息的主管稅務機關的名稱;
(二)企業的基本信息;
(三)需要記錄的信息內容;
(四)主管稅務機關的處理決定;
(五)作出處理決
定的主觀稅務機關的名稱;
(六)需要限制的行為及其期限。
除以上內容外,提交記入警示信息系統的信息,還應同時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信息的審批表;
(二)移交信息的通知書和登記表;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復印件;
(四)人民法院的判決、裁決的復印件;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企業信息記錄期限按照下列期限設定:
(一)身份信息系統中的信息,記錄期限至企業終止;
(二)提示信息系統中的信息,記錄期限為3年;
(三)警示信息系統中的信息,記錄期限為3年;
(四)良好信息系統中的信息,記錄期限為企業受到表彰、獲取納稅信譽等級A級的有效期限。
以上規定的期限屆滿后,信息系統自動解除記錄并轉入永久保存信息。
第九條 凡進入企業違法行為記錄警示系統的信息,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解鎖的,原數據移送部門須向市局報送《企業警示信息解鎖通知書》。
第十條 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統一的規定和標準,及時、準確地向市局有關處室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企業信用信息,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市局征管部門負責身份信息系統和提示信息系統中企業非正常注銷、非正常戶以及未辦理換、驗證信息的組織、錄入傳輸,維護和管理;市局檢查部門負責良好信息系統、提示信息系統中受到稅務機關查處并認定為偷稅案件和警示信息系統信息的組織、錄入傳輸,維護和管理;市局信息中心負責企業信用信息系統與政府專網端口對接和數據網上傳輸的技術支持;市局納稅服務中心負責信用信息數據的統一發布。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2月15日起試行。
篇3: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2016年)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總局關于印發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
食藥監食監二〔20**〕1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加強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效能,增強食品生產經營者誠信自律意識和信用水平,促進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開,加快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切實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總局制定了《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現印發各地,請遵照執行。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年8月22日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效能,增強食品生產經營者誠信自律意識和信用水平,促進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開,加快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切實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采集、公開、使用等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反映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狀況的數據、資料等信息。
第三條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應當遵循屬地管理、權責統一、全面覆蓋、信息共享、動態更新、準確及時、公開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指導全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和管理系統的建設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發放許可證的生產經營者信用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工作,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數據庫,并向上級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提供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形成
第五條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包括食品生產經營者基礎信息、行政許可信息、檢查信息、食品監督抽檢信息、行政處罰信息等。
第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基礎信息包括食品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
行政許可信息包括食品生產經營者許可、許可變更事項等應當公示的各項許可事項相關信息。
檢查信息包括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飛行檢查和跟蹤檢查發現問題、整改情況及責任約談等信息。
食品監督抽檢信息包括合格和不合格食品的品種、生產日期或批號等信息,以及不合格食品的項目和檢測結果。
行政處罰信息包括食品生產經營者受到的行政處罰種類、處罰結果、處罰依據、作出行政處罰的部門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認為應當公示的信息。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定責任人,在行政許可、行政檢查、監督抽檢、行政處罰等工作完成后2個工作日內記錄并及時導入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記錄。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加強對信用信息的管理和維護,保證信用信息的安全,不得擅自修改、刪除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如需對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進行修改,應當在數據系統中注明修改的理由以及批準修改的負責人。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開
第九條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如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公開的信息準確一致,涉及身份證號碼信息時,應當隱去最后6位。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方便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等依法查詢、共享、使用。
第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主動公開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通過本單位網站或者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應當按總局規定及時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其公開的信息不準確或者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應當及時更正或撤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開的信用信息與事實不符或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可以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交證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收到異議申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經核查屬實的,應當立即更正或撤銷,并在核實后2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四章 信用信息使用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檢查、抽檢發現問題并作出處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增加檢查和抽檢頻次,并依據相關規定,將其提供給其他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信用征信管理的相關規定,向有關部門提供信用信息。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考核制度,定期對本行政區域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進行考核。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食品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及從事食品貯存運輸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的信用信息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更多精品來源自 財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