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武漢市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房屋安全應急預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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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漢市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房屋安全應急預案(全文)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為了加強房屋安全應急管理,建立轄區范圍內房屋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快速有效處置房屋安全突發事件,全面提高房屋安全突發事件的應對和處置能力,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景區社會正常秩序穩定,制定本預案。

  (二)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9號)、《武漢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武漢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武漢市房屋安全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區房屋管理實際情況,編制本預案。

  (三)工作原則

  1.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作為應急工作的首要任務,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加強日常隱患排查和治理力度,提高防范意識,努力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處置,最大限度減少房屋安全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2.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在管委會統一領導下,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景區房屋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房屋安全應急指揮部負責對全區房屋安全應急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協調。

  3.協同應對,科學處置。房屋安全應急工作要充分整合各單位、各部門現有應急組織、隊伍、物資、信息資源,進一步理順應急管理體制,努力實現資源共享與協調聯動;要充分發揮專家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房屋安全突發事件的水平和能力。

  (四)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風景區內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的房屋突發險情,房屋承重結構處于危險狀態、發生或者即將發生倒塌、坍塌事故,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秩序穩定,需要立即進行應急處置的事件。

  (五)分級分類

  房屋安全事件是指:房屋地基基礎、墻體或者其他承重構件出現明顯下沉、裂縫、變形等情形,已經(或者可能)造成既有房屋發生倒塌、坍塌,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管理秩序,需要立即進行應急處置的事件。根據其危險程度和影響,房屋安全事件劃分為3個等級:

  III級險情突發事件:房屋出現安全隱患,有危險點,須及時采取排險解危措施。

  II級險情突發事件:房屋隨時有倒塌、坍塌的危險,須立即組織人員撤離。

  I級險情突發事件:房屋發生局部或者整體倒塌、坍塌,須立即組織實施搶險救援。

  (六)應急處置責任劃分

  III級險情突發事件:由城鄉工作辦事處督促房屋安全責任人采取有效措施對危險房屋進行治理,區房管局進行指導、檢查。

  II級險情突發事件:由區指揮部負責組織人員撤離、疏散和安置,并組織房屋安全責任人對危險房屋進行治理,市房屋主管部門進行指導和協助。

  I級險情突發事件:由市房屋安全應急指揮部組織實施搶險救援,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責。

  二、組織指揮機構及職責任務

  (一)組織指揮機構

  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房屋安全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區指揮部)是區房屋安全應急指揮和綜合協調機構,在市指揮部、管委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其組成如下:

  指揮長:管委會分管領導

  副指揮長:應急辦、房管局、城鄉工作辦事處主要負責人。

  成員單位:應急辦,房管局、城鄉工作辦事處,建設局(水務局)、城管執法局、公安分局、國土規劃分局、衛計辦、財政局、管委會辦公室。

  指揮部辦公室設在房管局。辦公室主任由房管局負責人兼任,各成員單位派聯絡員參加辦公室工作。

  (二)職責任務

  1.區指揮部職責任務

  負責全區房屋安全應急工作的統籌協調;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緊急救援;負責房屋安全應急處置過程中重大事項[FS:PAGE]的決策;向市指揮部提出啟動I級應急響應建議;組織實施II級險情房屋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確定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方案;貫徹落實市指揮部的工作要求等。

  2.房屋安全應急處置辦公室的職責任務

  負責傳達并協調、督促有關單位落實區指揮部決定;研究解決房屋安全應急處置過程中的重大問題;負責協調、組織應急處置的技術指導和救援方案工作;負責收集、整理、分析有關單位上報的房屋安全相關信息和應急工作進展情況,并向市指揮部報告;負責本區房屋安全突發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發布、培訓、演練、修訂工作;負責完成市、區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成員單位職責任務

  1.應急辦:負責綜合協調,協助組織跨區、跨部門的應急處置工作。

  2.城鄉工作辦事處:按照區指揮部的部署執行具體房屋安全應急工作;定期組織排查和及時督促責任主體消除轄區內各類房屋安全隱患;組織實施III級險情房屋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協助區指揮部處理I、II級險情房屋安全突發事件;負責及時組織力量趕赴房屋安全突發事件現場、搶救傷員,在第一時間組織救援力量實施先期應急處置和后勤保障;協助區指揮部做好受災群眾的臨時轉移安置工作,保障受災群眾臨時居住和飲食供應。

  3.房管局: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危險房屋進行定期檢查、監控和治理;負責房屋安全應急專家隊伍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專家和專業單位針對具體房屋安全突發事件制訂搶險救援技術方案。

  4.建設局(水務局):負責督促建設單位、施工企業落實施工區域周邊房屋安全防護工作;查處違規裝飾裝修行為;參與因周邊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違規裝飾裝修行為誘發房屋安全事故的搶險救災工作。依法查處位于河道堤防管理范圍和湖泊水域范圍內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配合做好因房屋違法建設誘發房屋安全事故的搶險救災工作。

  5.城管執法局:負責查處房屋使用中應當按照規定申辦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違法行為,配合做好因房屋違法建設誘發房屋安全事故的搶險救災工作。

  6.公安分局:負責組織公安民警、消防官兵參與搶險救援,維護搶險現場秩序,疏導交通,保障搶險工作順利進行。

  7.國土規劃分局:負責地質災害的監測工作,并對災害發展趨勢對房屋安全的影響提出應急防御建議,參與地質災害誘發房屋安全事故的搶險救災工作。

  8.衛計辦:負責組織有關醫療單位對傷病人員實施協調醫療救治處置工作。

  9.財政局:負責保障房屋安全專項應急資金的落實。

  10.管委會辦公室:負責協調武漢供電公司、市水務集團、市天然氣公司等部門,控制和切斷房屋安全突發事件現場電源、水源、氣源等,防止發生次生災害。

  三、預防

  (一)建立房屋安全監管網絡

  堅持"誰所有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由管委會辦公室、房管局、城鄉工作辦事處(民政)、經濟社會發展局(安監局)、公安分局、宣傳部(文化局、教育局)、工商局、國土規劃分局、城管執法局、財政局、紀檢監察室所組成的房屋安全監管網絡。

  (二)加強房屋安全日常巡查

  區房管局定期會同城鄉工作辦事處開展轄區房屋安全隱患大排查,建立危險房屋清冊,并將危險房屋的相關信息通報管委會。區房管局要會同城鄉工作辦事處加強對轄區在冊危險房屋日常巡查工作,并做好相關巡查記錄,督促房屋安全責任人及時排除房屋安全隱患,發現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向區指揮部和市房屋主管部門報告。

  (三)加強公共建筑定期檢查

  教育、衛生、文化、體育、交通、旅游、工商、商務、民政等部門應當在房屋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定期開展本系統公共建筑的安全[FS:PAGE]檢查,督促房屋安全責任人建立房屋安全檔案;發現房屋安全隱患的,應當責成房屋安全責任人及時治理,并通報區房管局。

  (四)加強施工作業、裝飾裝修和違法建設行為的監督管理

  建設局要加強對施工作業、裝飾裝修行為的監督管理,督促建設單位、施工企業落實施工區域周邊房屋安全防護措施,加大查處違規裝飾裝修行為的力度,保障房屋安全;要及時查處位于河道堤防管理范圍和湖泊水域線內的房屋違法建設行為。

  城管執法局要加強對房屋使用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申辦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行為的查處工作。

  (五)加強災害預警防范

  區房管局應當嚴格執行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應當保持24小時通訊暢通。在防汛期及有關部門發布風、雨、雪等惡劣災害天氣或者地質災害預警期間,做好應對房屋安全突發事件的準備工作。區指揮部應及時督促各相關責任單位對重點區域、重點房屋和重點隱患進行排查和消除,并根據需要,及時組織對危險房屋中的居民實施避險轉移,必要時,對危險房屋實施拆除。

  四、應急響應和響應中止

  (一)應急響應

  III級響應

  區房管局接到報告趕赴現場核實后,判定符合III級險情突發事件的,由區房管局啟動III級應急響應,并報告區指揮部,按照下列程序開展響應:

  1.區房管局及時趕赴現場,告知房屋安全責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鑒定。房屋險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應當及時告知城鄉工作辦事處,并根據需要設置警示區域;存在重大險情的,應當采取應急排險措施。

  2.區房管局收到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書》后,應當及時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出《危險房屋治理通知書》,同時通報城鄉工作辦事處。

  3.城鄉工作辦事處督促房屋安全責任人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危險房屋,區房管局進行指導和檢查。房屋安全責任人拒絕或者怠于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危房房屋,危及相鄰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由城鄉工作辦事處上報管委會采取必要的應急排險措施,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4.區房管局及時將處置情況報告區指揮部。

  II級應急響應

  區房管局接到報告趕赴現場核實后,判定符合II級險情突發事件的,區指揮部立即向市指揮部報告,提出II級應急響應啟動建議,并按照下列程序開展II級應急響應:

  1.區房管局立即組織房屋安全鑒定單位趕赴現場勘查鑒定。

  2.經鑒定房屋確有倒塌、坍塌風險的,管委會立即組織房屋安全應急救援隊伍第一時間到達現場,實施先期應急處置,立即組織人員疏散、撤離;各相關單位到達現場后,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劃定警示區,實行臨時管制等相關措施,開展應急救援處置和撤離人員安置工作。

  3.市住房保障房管局組建房屋安全應急專家組趕赴現場,研究制訂危險房屋應急搶險技術方案,指導現場搶險工作。

  4.武漢供電公司、市水務集團、市天然氣公司等部門負責根據實際情況控制和切斷現場電源、水源、天然氣等,以防次生災害發生。

  5.市指揮部辦公室及時匯總、整理區指揮部上報的應急動態信息,并及時將動態信息報告市應急委。

  I級應急響應

  市、區房管局接到報告趕赴現場核實后,判定符合I級險情突發事件的,市指揮部立即向市應急委報告,提出I級應急響應啟動建議,并按照下列程序開展I級應急響應:

  1.區指揮部立即組織應急救援隊伍第一時間到達現場,組織協調相關方面力量實施先期應急處置和后勤保障。

  2.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立即建立應急通訊聯系,各相關部門負責人在接報后1小時內到達現場,組建現場指揮部,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搶險救災工作。

  3.市住房保障房管局立即通知有關專家和房屋安全鑒定技術人員組成專[FS:PAGE]家組趕赴現場,研究制訂搶險技術方案,指導現場搶險工作,并根據需要指導做好事故毗鄰房屋的安全鑒定工作。

  4.武漢供電公司、市水務集團、市天然氣公司等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控制和切斷現場電源、水源、天然氣等,以防次生災害發生。

  5.市指揮部辦公室應及時向市領導及相關部門報告房屋安全突發事件基本情況和應急救援的進展情況。

  (二)響應終止

  房屋安全突發事件危險因素排除后,經有關專家和房屋安全鑒定技術人員分析論證,確定房屋無危險和風險后,III級應急響應由區房屋局提出終止建議,報請區指揮部同意后,由區房管局宣布應急響應結束;Ⅱ級應急響應由區指揮部提出終止建議,報請市指揮部辦公室同意后,由區指揮部宣布應急響應結束;I級應急響應由市指揮部提出終止建議,報經市應急委同意后,由市指揮部宣布應急響應結束。

  五、信息報送

  房屋安全責任人、使用人和負有監管責任的單位及其他人發現房屋安全突發事件后,應當在1小時內向所在區房管局報告。區房管局接到報告趕赴現場核實情況后30分鐘內向區指揮部報告,并立即組織應急搶險、避險。

  房屋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響應啟動后,市、區兩級房屋主管部門立即建立應急通訊聯系,及時互通信息。

  六、善后處理

  房屋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后,根據房屋安全突發事件分級,分別由市政府、管委會牽頭組織房管局、城鄉建設、城管、國土規劃等相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負責事故原因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對于房屋安全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由管委會牽頭,根據事發原因,按照有關法規和政策,督促事故責任主體積極做好善后安撫和賠償工作。因應急搶險拆除或者損壞毗鄰建筑物、構筑物的,由市政府、管委會負責組織修復或者補償。

  七、保障措施

  (一)通信保障

  建立房屋安全信息聯絡體系,向社會公布區房屋安全報警電話。充分利用管委會投訴熱線、110報警、119火災等報警資源實行聯動報警。

  區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建立由本區有關部門、城鄉工作辦事處、社區及區內主要房屋產權單位、自管房單位、物業服務企業等構成的區級房屋安全應急工作人員通訊錄,并報市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應急工作通訊錄中的成員應當保持24小時通訊暢通,并根據人員變動情況進行及時更新,確保房屋安全應急信息通暢。

  (二)應急隊伍保障

  區房管局負責組建一支不少于15人的房屋安全應急救援隊伍,應急隊伍中應當有從事工程施工、房屋安全鑒定、結構檢測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車輛、吊裝設備、切割設備、標志服等裝備、設備和物資。

  發生房屋安全突發事件時,以管委會房屋安全應急救援隊伍處置為主。當實施救援超出了區應急援救隊伍的工作能力時,應及時向市指揮部報告請求協助,由市指揮部調動應急救援(專家)隊伍參與救援。

  (三)資金和物資保障

  建立"房屋安全專項應急資金",并納入財政預算,保障房屋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需要,房屋安全應急鑒定費用從應急資金中列支。區房屋安全專項應急資金每年不低于40萬元。

  各相關單位要組織落實搶險救災物資儲備,房屋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后,及時協調搶險人員、工具、車輛等保障資源的調配。要有可供隨時調用的專業挖掘、切割等設備;房屋安全鑒定單位要負責鑒定儀器、設備的日常儲備,以便于隨時投入搶險救災工作。各有關單位要全力配合和支持房屋搶險救災工作,特殊情況下,可征用社會物資使用,搶險工作結束后,按照市場價給予補償。

  (四)緊急避險保障

  城鄉工作辦事處要結合本區規劃,利用公共租賃住房、廣場、運動場、體育館、人防工程等設施或者場地,統一規劃建立數量充足、布局合理、功能[FS:PAGE]完善的緊急轉移避險場所,以備應急響應過程中根據需要對危險房屋內的群眾實施緊急轉移避險。

  (五)交通保障

  房屋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后,為確保應急救援(專家)隊伍、物資能在第一時間趕赴、運送事發現場,區指揮部辦公室應當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協調公安交管部門,開設應急"綠色通道",為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便捷。

  八、宣傳、培訓和演習

  (一)宣傳培訓

  區房管局應當定期組織本區基層房管工作人員,開展以房屋使用安全和房屋安全應急預案為主要內容的專業知識培訓;定期向廣大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開展與房屋使用安全和應急相關知識的宣傳,不斷提高全民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培訓內容應當貼近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實際需要,原則上每年不少于10個課時。

  (二)演練

  定期開展房屋安全應急演練,原則上至少每年開展一次。

  (三)責任與獎懲

  房屋安全突發事件應急工作實行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對在應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獎勵;對在應急工作中存在失職、瀆職行為的,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九、附則

  本應急預案由區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機構調整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以及在應急處置過程中出現新情況的,區指揮部辦公室應當適時組織對本預案進行修訂。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篇2:邯鄲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2015)

  邯鄲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20**)

  河北省邯鄲市人民政府

  邯鄲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安全,促進房屋的有效利用,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內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主管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市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叢臺區、邯山區、復興區、邯鄲縣、邯鄲經濟開發區、馬頭生態工業城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并對各縣(市)、峰峰礦區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

  各縣(市)、峰峰礦區房屋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安全管理的具體業務工作。

  規劃、建設、公安、消防、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按各自的職能,配合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安全管理

  第四條 房屋所有人和公房免租使用單位應定期進行房屋安全檢查,并將房屋的安全情況匯總后報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備查。

  新建房屋竣工驗收后,按前款規定執行。

  第五條 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做好房屋安全的監督檢查工作,發現按規定需進行安全鑒定的房屋,通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到房屋安全管理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六條 用于公共娛樂、公益、公用事業和商業經營的房屋,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應通知房屋使用人到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第七條 危險房屋應由房屋所有人負責治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責任人負責治理:

  (一)房屋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結構或超荷載使用、增加使用功能致使房屋損壞,形成危險房屋的,由使用人負責治理;

  (二)因施工、堆物、碰撞等行為致使他人房屋形成危險房屋的,由行為人負責治理;

  (三)受房屋所有人委托的代管房屋,由于維修不善形成危險房屋的,由房屋代管人負責治理;

  (四)房屋使用人擅自進行室內外裝飾裝修,形成危險房屋的,由使用人負責治理;

  (五)免租由使用單位自管的公房,形成的危險房屋,由使用單位負責治理;

  (六)共同共有的危險房屋,由共有人按房屋產權比例承擔責任,共同治理。

  第八條 異產毗連危險房屋的各所有人,應按照對異產毗連房屋的有關規定履行治理責任。

  第九條 在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倒塌事故,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保護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并通知房屋安全管理機構,房屋安全管理人員應赴現場調查,提出事故分析報告。

  第十條 經市房屋安全管理機構鑒定屬危險房屋需要拆遷重建的,可納入舊城改造,享受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舊城改造項目,房屋拆遷單位在向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時,應將申請文件抄送計劃、建設、稅務等有關部門。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應憑《房屋安全鑒定書》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

  第三章 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一)使用時間四十年以上的鋼筋混疑土結構或鋼結構、三十年以上的磚混結構、二十年以上的磚木結構、十年以上簡易結構的;

  (二)墻體及其他承重構件有明顯腐蝕、裂縫、變形或因災害造成損壞的;

  (三)拆改房屋主體結構,改變用途、增開門窗、增設陽臺、增加使用荷載、準備加層、擴建的;

  (四)因毗連或毗鄰興建、擴建、裝飾裝修受到損壞的;

  (五)因舊城改造需要拆除的;

  (六)公共場所必須保證使用安全的;

  (七)人民法院、仲裁機構處理房產糾紛需要安全鑒定的;

  (八)進行房屋租賃需要安全鑒定的;

  (九)需要進行抗震鑒定的;

  (十)其他需要安全鑒定的。

  第十三條 房屋安全鑒定申請人申請鑒定時,應到房屋所在地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填寫《房屋安全鑒定申請書》,并同時提交下列有關證件和技術資料:

  (一)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權證;

  (二)房屋使用人的房屋租賃契約;

  (三)委托管理房屋的授權委托書;

  (四)舊城改造項目的有關審批文件;

  (五)進行房屋裝飾裝修的裝飾裝修方案;

  (六)房屋安全管理機構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四條 房屋安全鑒定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和有關資料進行審核,查明房屋的歷史與現狀;

  (二)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受理申請后,應制定鑒定方案,選定鑒定設備,七日內進入現場,對房屋的主要承重構件、相鄰的建筑物及地形、地貌、給排水系統進行勘查、測試,記錄各種損壞數據?,F場勘查時,申請人應選派專人予以協助;

  (三)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有二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對特殊的鑒定項目,可聘請專業人員或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加;

  (四)對被鑒定的房屋,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經分析論證后,二十日內作出鑒定結論,提出處理意見,并核發《房屋安全鑒定書》,鑒定書由參加鑒定人員簽字,加蓋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第十五條 房屋安全鑒定應使用統一術語,填寫鑒定文書,提出處理意見。

  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鑒定機構必須及時發出危險通知書;屬于非危險房屋的,應在鑒定文書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棟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七條 房屋安全管理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標準,并按規定收取鑒定費。

  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危險房屋治理責任人承擔;屬于非危險房屋的,由申請人承擔。

  對房屋所在地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的鑒定結論有異議時,可向市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申請重新鑒定,鑒定費由申請人承擔。

  第十八條 被鑒定的危險房屋面積以房屋有效證件載明的數據為準。

  第十九條 受理涉及危險房屋糾紛案件的仲裁機構或審判機關,可指定糾紛案件的當事人申請房屋安全鑒定,也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鑒定的要求。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承擔民事和行政責任;

  (一)不按規定進行房屋安全檢查的;

  (二)房屋有險不到房屋所在地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申請鑒定,或損壞不修的;

  (三)鑒定屬危險房屋而未按要求治理的;

  (四)阻礙異產毗連危險房屋所有人治理的。

  第二十一條 用于公共娛樂、公益、公用事業和商業經營的房屋,未按房屋安全管理部門的通知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的,由房屋安全管理部門責令限期進行安全鑒定,逾期仍不申請鑒定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擅自進行房屋室內外裝飾裝修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危險房屋,系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二十五條 企業生產用房的安全鑒定、管理,企業不申請的,房屋安全管理機構不予管理;但企業提出申請時,房屋安全管理機構應予受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條例(2012修正)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條例(20**修正)

 ?。?0**年11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年11月7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3號公布 根據20**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2次會議通過 20**年5月9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1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建成交付使用房屋的安全使用和相關管理活動,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除外。

  第三條 使用房屋應當遵循合法使用、定期檢查、及時修繕、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是本轄區內房屋安全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門,業務上受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指導。

  規劃、建設、市容、環保、工商、公安、消防、人防、地震、安全生產監督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安全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使用

  第五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合法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

  禁止下列使用房屋的行為:

 ?。ㄒ唬┰跇前?、陽臺、露臺、屋頂超荷載鋪設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內增設超荷載分隔墻體;

 ?。ǘ┰谧≌瑯欠客忾苌显鲈O門窗、拆窗改門或者擴大原有門窗尺寸;

 ?。ㄈ⒆≌瑯欠恐械牟糠肿≌课莞臑樯a、餐飲、娛樂、洗浴等經營性用房;

 ?。ㄋ模┎鸶淖≌瑯欠炕蛘吲c其結構垂直連體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礎、墻體、梁、柱、樓板等承重結構;

 ?。ㄎ澹┢渌:Ψ课莅踩男袨?。

  第六條 經批準在房屋上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和安裝設備,涉及拆改房屋結構或者加大房屋荷載的,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經鑒定需要加固的,由原房屋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按照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提出加固設計方案,經加固后方可設置和安裝。

  第七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需要改變整幢樓房用途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巹澬姓鞴懿块T出具的城市規劃審核意見。

 ?。ǘ┳杂梅课莸?,提交房地權屬證書;租賃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賃合同和房屋所有人同意改變用途的證明。

 ?。ㄈ┓课莅踩b定報告。

 ?。ㄋ模v史風貌建筑保護區范圍內的房屋,還應當提交歷史風貌建筑保護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核意見。

  房屋所有權人在備案后,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權屬登記機構辦理相應變更登記。

  第三章 房屋裝飾裝修

  第八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當保證房屋的使用安全,不得影響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和修繕。

  危險房屋未采取措施解除危險的,不得裝飾裝修。

  第九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當告知下列房屋管理服務單位:

 ?。ㄒ唬嵭形飿I管理的,告知物業管理服務企業;

 ?。ǘ┪磳嵭形飿I管理的,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經營管理人。

  房屋管理服務單位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禁止行為,書面告知裝飾裝修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裝飾裝修企業。

  第十條 裝飾裝修非住宅房屋涉及拆改房屋結構或者加大房屋荷載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經鑒定需要加固的,由原房屋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按照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提出加固設計方案,經加固后方可施工。

  第十一條 房屋管理服務單位應當對裝飾裝修項目進行現場巡查,對違反本條例和相關規定的,應當及時勸阻,要求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區、縣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房屋管理服務單位報告后,應當及時予以查處。

  對違反本條例和相關規定裝飾裝修房屋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予以查處。

  違反本條例和相關規定裝飾裝修房屋,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房屋修繕

  第十二條 房屋所有人應當承擔房屋修繕責任。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規定或者約定承擔房屋修繕責任。

  第十三條 因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通訊、綠化等需要直接在房屋上施工的,應當向相關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書面告知施工方案;因施工造成房屋損壞的,組織施工的專業經營單位應當予以修繕。

  第十四條 房屋修繕責任人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檢查,發現損壞及時修繕,保證房屋結構安全和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條 公有房屋所有人、經營管理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從房屋租金中提取房屋修繕資金,??钣糜诜课菪蘅?,不得挪作他用。

  商品住宅、已售出的公有住房,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修繕資金,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從繳存的維修基金中提取。

  第十六條 房屋的翻修、大修工程,修繕責任人應當委托監理單位實施房屋修繕工程質量監理。

  房屋修繕工程竣工后,修繕責任人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

  第十七條 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修繕時,相關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阻撓或者拒絕。

  因修繕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裝飾裝修和設備損壞的,修繕責任人應當給予修復或者合理補償。

  第五章 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八條 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房屋安全鑒定的具體工作。

  第十九條 因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及時對事故所涉及的房屋進行緊急查勘,為政府處理事故提供依據。相關房屋所有人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的使用安全進行鑒定,經鑒定不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方可繼續使用。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的樁基、地下建筑物和構筑物等項目的施工可能影響施工區域相鄰房屋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中造成施工區域相鄰房屋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給予修復或者賠償,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的使用安全進行鑒定。經鑒定不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方可繼續使用。

  第二十一條 房屋所有人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房屋進行鑒定。經鑒定沒有安全隱患的,方可繼續使用。

  第二十二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在接受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房屋使用安全鑒定的委托后,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規范和標準對房屋進行查勘、檢測、鑒定,出具鑒定報告并加蓋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出具的鑒定報告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房屋安全進行鑒定,應當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對房屋安全鑒定工作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按照價格管理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房屋安全鑒定費。

  第六章 危險房屋處理

  第二十五條 經鑒定確認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及時通知鑒定委托人,并向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經鑒定確認為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有關責任人應當分別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ㄒ唬┎扇∵m當安全技術措施處理后,解除危險的,可以繼續使用;

 ?。ǘ┎扇∵m當安全技術措施處理后,能夠短期使用的,可以觀察使用;

 ?。ㄈo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或者影響他人安全的,應當停止使用;

 ?。ㄋ模o修繕價值,危及相鄰建筑或者影響他人安全的,應當立即拆除。

  第二十七條 異產毗連房屋自然損壞,經鑒定確認為危險房屋的,由相關房屋所有人共同采取處理措施解除危險,所需費用由所有人按照各自房屋建筑面積比例分攤。

  第二十八條 經鑒定確認為危險房屋需要使用人臨時遷出的,房屋所有人應當告知使用人及時遷出,并妥善安排臨時避險場所。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房屋所有人予以落實。房屋使用人拒不遷出的,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遷出。

  第二十九條 房屋發生倒塌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房屋管理服務單位應當立即搶險,并及時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搶險。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使用房屋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發生的費用由責任者承擔,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反第(一)項規定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ǘ┻`反第(二)項規定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ㄈ┻`反第(三)項規定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ㄋ模┻`反第(四)項規定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裝飾裝修房屋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十條、第二十條規定,未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鑒定;逾期不鑒定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經鑒定影響房屋安全而繼續施工或者使用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對正在進行的違法拆改房屋、裝飾裝修等行為,應當責令立即停止施工,可以扣押違法施工的設備、工具和材料。

  第三十四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從事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經嚴重損壞或者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年6月30日發布的《天津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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