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辦法(20**)
蘭州市人民政府令〔20**〕第4號
《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年8月3日市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4月15日起施行。
20**年2月25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維護公共安全,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合法建造,經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活動。
軍隊、宗教團體、歷史建筑以及文物保護單位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的消防安全,電梯、燃氣、供水等專業設施設備的使用安全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為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所進行的管理活動,包括房屋安全使用、房屋安全鑒定、危險房屋治理和危險房屋監督檢查。
第四條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屬地管理、預防為主、合理使用、規范治理的原則,確保房屋使用安全。
第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制定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組織應對房屋使用安全突發事件。
市、區(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房屋使用安全監督與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公安、財政、國土資源、建設、規劃、城市管理、工商、質監、安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確保房屋使用安全調查、安全鑒定、解危補助、應急搶險等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七條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房屋使用安全調查,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檔案,建設信息平臺,實行動態管理,信息共享。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房屋使用安全調查工作。
第八條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房屋使用安全鑒定等單位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業、裝飾裝修等行業協會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支持行業協會依法開展工作,發揮行業協會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第九條房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房屋裝修企業、房屋使用安全鑒定機構以及物業服務企業等違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及其關聯信息,由建設、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載入其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新聞媒體、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教育,普及房屋使用安全
管理法律、法規和知識,提高公眾安全意識。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為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房屋進行舉報和投訴,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登記受理,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投訴人。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房屋所有權人與實際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權人不得以與實際使用人、管理人之間的約定為由拒絕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因房屋產權不明晰或者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等原因造成房屋所有權人無法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的,房屋實際使用人、管理人應當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的責任。
國家直管公有房屋的管理單位是國家直管公有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第十三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一)按照設計用途、建筑物使用性質及房屋權屬證明記載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檢查、維修房屋,及時治理房屋使用安全隱患;
(三)房屋的裝飾裝修不得影響房屋共有部分的使用,不得危及房屋的使用安全和毗鄰房屋的使用安全;
(四)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五)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房屋使用安全。
第十四條禁止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拆除、破壞墻體、梁、板、墩、柱等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拆改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體功能的非承重結構;
(三)超標準加大房屋荷載;(四)降低底層室內標高;
(五)安裝設施、設備影響房屋結構安全;
(六)擅自改變房屋用途;(七)開挖、擴建地下室;
(八)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第十五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合同約定承擔房屋質量安全責任,履行保修和質量缺陷治理義務。但因使用不當、第三方責任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除外。
第十六條開發、建設單位銷售商品房屋時,應當向買受人提供《房屋質量保證書》、《房屋使用說明書》;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應告知房屋的基本情況、設計使用年限等事項,就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做出約定。
第十七條房屋轉讓或者出租時,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將房屋結構形式、設計使
用年限和結構改造情況等基本事項,在房屋買賣合同、租賃合同中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書面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可以向城建檔案機構、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出賣人或者出租人查詢房屋結構形式、設計使用年限和結構改造情況等基本事項。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查詢。城建檔案機構應當采取措施,利用已開放的城市建設檔案,方便公眾查閱。
第十八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在住宅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時,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住宅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房屋裝修工程,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按照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對用于教育、民政、交通、國資、文旅、衛計、體育等用途的房屋,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履行相關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房屋的經營管理單位可以與房屋代管人、使用人約定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但不得以此為由拒不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第二十一條既有建筑幕墻安全責任人應當承擔下列安全責任:
(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進行常規維護和檢修;
(二)按照規定進行安全性鑒定與大修;
(三)制定突發事件處置預案;
(四)建立相關維護、檢修及安全性鑒定檔案。
第三章 房屋安全鑒定管理
第二十二條房屋安全鑒定應當由依照國家規定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委托人從《甘肅省房屋鑒定資質單位名單》中自主選擇房屋安全鑒定機構。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按照專業規范、標準和規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出具的鑒定結論應當客觀、真實。房屋安全鑒定結論,是認定房屋安全狀況的依據。
對結構特殊、環境復雜的鑒定項目,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組織專家論證。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積極協助、
配合,不得拒絕、阻撓鑒定人員的正常鑒定活動。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一)房屋達到設計使用年限;
(二)學校、醫院、場館、車站、商場等大中型公共建筑的使用年限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
(三)房屋地基基礎、墻體或者其他承重構件出現明顯下沉、裂縫、變形、腐蝕等情形;
(四)因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造成房屋出現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情形;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權益需要鑒定的情形。
因自然災害、爆炸、火災等事故導致一定區域內大量房屋受損的,由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受損房屋進行安全鑒定。
第二十四條既有建筑幕墻自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后,原則上每十年進行一次安全性鑒定。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其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委托具有建筑幕墻檢測與設計能力的單位進行安全鑒定:
(一)面板、連接構件或者局部墻面等出現異常變形、脫落、爆裂現象;
(二)遭受風暴、地震、雷擊、火災、爆炸等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件造成損壞的;
(三)相關建筑主體結構經檢測、鑒定存在安全隱患。
第二十五條進行管線開挖施工、地下設施施工、樁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動致使周邊房屋出現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異?,F象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第二十六條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應當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鑒定委托書;(二)委托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權屬證明、租賃合同或者能夠證明與鑒定的房屋有相關權利的有效證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有明顯險情的房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先行鑒定,并要求委托人補交前款規定材料。
第二十七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及時向鑒定委托人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并將該鑒定報告同時報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經鑒定屬于非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上注明該房屋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
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作出鑒定結論后二十四小時內將該鑒定書送達鑒定委托人,并報區(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發現房屋存在重大險情,隨時可能出現房屋倒塌等危及公共安全險情的,應當立即報告區(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根據鑒定結論在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中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于暫時不便拆除或者風險難以預測,人員必須撤離,但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于危險且無修繕價值,應當立即拆除的整幢房屋。
第四章 危險房屋治理和應急搶險
第二十九條市、區(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危險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后,應當立即對危險房屋現場查勘,向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發出《危險房屋督促解危通知書》,督促和指導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落實危險房屋治理措施;提出對危險房屋的處理意見和解危期限,同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安全監管等部門。
危險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報告同級人民政府。
第三十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是危險房屋治理的責任主體,應當根據《危險房屋督促解危通知書》和《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處理意見對危險房屋采取加固處理、原址重建或者配合政府成片改造等治理措施。
第三十一條對危險房屋采取加固處理方式解危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程序辦理審批手續后,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加固設計方案,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
第三十二條對危險房屋采取原址重建方式解危的,應當按照有關審批規定執行。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聯合審查,優化審批流程、縮短審批時限,并依法減免相關費用。
第三十三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成片危險房屋的改造納入棚戶區改造計劃,逐步實施。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房屋解危的督促檢查,對成片房屋超過設計使用年限或者已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具體處理意見。
第三十四條房屋安全責任人發現房屋出現險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應當立即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并及時向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街道辦事處、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社區居委會應當根據需要設置警示區域,提醒過往的行人、相鄰人注意安全。
第三十五條房屋安全責任人對危險房屋確實不具備維護、修繕能力的,經本人申請,市、區(縣)人民政府可以與房屋所有人通過協商,對危險房屋采取置換等方式予以治理。
第三十六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拒絕或者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治理危險房屋,危及毗鄰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采取必要的應急排險措施。
第三十七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房屋應急搶險預案,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應急救援組織,定期組織培訓和應急演練,并儲備搶險救援物資和裝備器材。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協調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對遭受火災、地震、洪水、臺風等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件后的房屋進行應急檢查。對檢查中發現房屋存在重大險情的,應當立即采取設置警示標志等安全防范措施,并報告同級人民政府按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相關規定,組織人員緊急撤離。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市、區(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整改,對拒不履行安全責任的行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市、區(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維修加固;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危及公共安全的,由市、區(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未按規定履行職責,嚴重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依法追究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由各區(縣)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行政區域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20**年4月15日起實施?!短m州市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辦法》(蘭州市政府令第7號,1999年8月1日實施)同時廢止。
篇2:蘇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2012修正)
蘇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20**修正)
?。?0**年6月28日蘇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制定 20**年7月16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準 根據20**年12月29日蘇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的《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蘇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已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房屋結構安全、房屋安全鑒定、危險房屋防治、房屋白蟻防治等管理。
軍隊房屋、宗教房屋及文物保護建筑、控制保護建筑的使用安全管理,房屋的消防安全、設施設備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條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本行政區域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縣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和白蟻防治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房屋使用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規劃、市容市政(城管)、公安(消防)、工商、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教育、衛生、安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按照設計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結構的安全,不得影響毗連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使用安全的監督檢查,及時制止和查處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舉報。
對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予以表彰、獎勵。
第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檔案,依法公開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行政許可、房屋使用安全監督檢查等信息,方便單位和個人查詢、監督。
第二章 房屋結構安全
第九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未經房屋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的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行政許可,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ㄒ唬┎鸪蛘卟糠植鸪哂谐兄刈饔玫姆课莼A、墻體、柱、梁、樓板等構件;
?。ǘ┰诔兄貕w上增開或者擴大門、窗、壁櫥,變更門、窗、壁櫥位置;
?。ㄈ┰谥?、梁、樓板上增開或者擴大洞口;
?。ㄋ模┏^房屋原設計承載力增加荷載;
?。ㄎ澹┎鸶墓?/a>建筑中具有抗震、防火功能的非承重結構。
前款規定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還需辦理其他行政許可的,從其規定。
在農村宅基地自建自住房屋上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可以不辦理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行政許可。
第十條 申請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行政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姓S可申請書;
?。ǘ┥暾埲松矸葑C明;
?。ㄈ┓课菟袡嗟怯涀C明或者其他確認權利的有效證明,使用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書面證明;
?。ㄋ模┥婕肮灿貌课坏?,提交共用人同意的書面證明;
?。ㄎ澹┓课菰O計單位或者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房屋結構改造設計方案,或者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可行性方案。
設計單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方案負責。
第十一條 有關部門在辦理特種行業、文化娛樂場所、消防、戶外廣告設置、大型群眾性活動等行政許可事項時,涉及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按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辦理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行政許可手續。
第十二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行政許可決定和許可的方案實施改造,在施工現場的醒目位置公示行政許可決定和許可的方案,并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居(村)民委員會或者其他房屋管理單位。
承擔改造任務的施工者應當按照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行政許可決定和許可的方案實施改造;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不能提供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行政許可決定和許可的方案,施工者不得施工。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房屋質量保證書、使用說明書中的房屋主體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和設計文件規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等事項書面告知購房人。
房屋轉讓或者出租時,轉讓人或者出租人應當將房屋主體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設計文件規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和房屋結構改造等事項,在房屋買賣合同、租賃合同中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書面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有權向物業服務企業、建設單位、城建檔案機構、出售人或者出租人查詢房屋主體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設計文件規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和結構改造等事項,被查詢人有義務配合查詢。
房屋沒有設計文件或者設計文件沒有規定合理使用年限的,參照房屋結構耐用年限確定。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實施裝飾裝修登記制度。
物業服務企業、居(村)民委員會或者其他房屋管理單位,發現有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應當告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按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辦理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行政許可手續;對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施工者違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行為應當勸阻,并及時報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第三章 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五條 房屋安全鑒定,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文書,是認定房屋安全狀況的依據。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ㄒ唬┏^房屋設計文件規定的合理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使用的;
?。ǘ┰馐艿孛娉料?、地震、臺風、洪水等重大自然災害損壞,需要繼續使用的;
?。ㄈo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已投入使用,未確定其安全性的;
?。ㄋ模┰诜课萆显O置大型廣告牌、水箱、水池、鐵塔、花園、游泳池等設施設備的;
?。ㄎ澹┮蚴┕?、堆物、撞擊等行為危及房屋安全,或者因火災、爆炸等意外事故,導致房屋出現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現象,需要繼續使用的;
?。┕步ㄖ^房屋設計文件規定的合理使用年限一半,改變原設計結構、用途,而且五年內未作房屋安全鑒定的;
?。ㄆ撸┰谵r村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有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用于出租、改變用途,并且涉及公共安全的;
?。ò耍┢渌婪☉斶M行房屋安全鑒定的。
前款規定的房屋安全鑒定,應當整體委托鑒定。其中,第二項的鑒定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委托;第四項、第五項的鑒定由建設單位或者行為實施人委托;其他項的鑒定,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委托。
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房屋辦理交易過戶,或者辦理特種行業、文化娛樂場所、消防、戶外廣告設置、大型群眾性活動等行政許可事項時,有關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七條 進行隧道、樁基、開挖深基坑等工程建設,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施工區周邊范圍內的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并保存原始記錄;施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跟蹤監測,并按照規定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對受到工程建設影響出現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異?,F象的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要求房屋安全鑒定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因工程建設造成房屋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治理修復、賠償等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房屋安全鑒定協議,并在協議約定的時間內出具鑒定文書。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文書。
鑒定的程序、方法和鑒定文書的制作,應當符合國家、行業的標準和規范,客觀、真實反映房屋安全狀況。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及其鑒定人員對其出具的鑒定文書負責。
第十九條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及時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為非危險房屋的,應當在鑒定文書上注明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期限。
第四章 危險房屋防治
第二十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經常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在臺風、暴雨、汛期季節,應當做好排險解危工作。
遭遇洪水、地震等重大自然災害,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應急搶險預案,組織有關部門和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及時做好排險解危工作。
第二十一條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人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治理:
?。ㄒ唬┨幚硎褂?,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可以解除危險的房屋;
?。ǘ┳兏褂?,適用于改變用途后能夠安全使用的房屋;
?。ㄈ┯^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ㄋ模┩V故褂?,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且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ㄎ澹┱w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異產毗連房屋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人應當共同治理。
第二十二條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人應當及時修繕治理;未及時修繕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指定有關單位代修,或者采取其他治理措施。發生的費用由房屋所有人或者相關責任人承擔。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農村自建房屋,房屋所有人應當及時修繕治理;未及時修繕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分工指定有關單位代修,或者采取其他治理措施。發生的費用由房屋所有人或者相關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對成片房屋鑒定為危險房屋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成片危險房屋的改造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組織有關部門和房屋所有人逐年改造。
第五章 房屋白蟻防治
第二十四條 白蟻防治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各類房屋進行蟻情檢查,發現蟻害的,及時組織滅治。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發現房屋蟻害的,應當向白蟻防治管理機構報告并及時滅治。
第二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房屋和依法應當申領建筑施工許可證的裝飾裝修工程,應當實施白蟻預防處理。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辦理房屋預(銷)售和權屬登記時,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出具該項目已經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證明文件,白蟻預防質量保證內容應當載入房屋質量保證書。
依法應當申領建筑施工許可證的裝飾裝修工程,在申辦建筑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出具白蟻防治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七條 白蟻防治單位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藥物,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技術規范進行白蟻防治,并建立白蟻防治檔案。
第二十八條 白蟻預防的包治期限不得低于十五年,白蟻滅治的包治期限不得低于兩年。
第二十九條 白蟻包治期限內發生蟻害的,原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免費予以滅治。
未經白蟻預防和超過包治期限的房屋,滅治所需費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擔。房屋所有人生活特別困難的,可以予以減免費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對個人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對單位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行政許可擅自實施改造的;
?。ǘ┻`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設計單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虛假方案的;
?。ㄈ┻`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未按照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行政許可決定和許可的方案實施改造的;
?。ㄋ模┻`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及其鑒定人員出具虛假鑒定文書的;
?。ㄎ澹┻`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白蟻防治單位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藥物,或者未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技術規范進行白蟻防治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將房屋主體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和設計文件規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等事項書面告知購房人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實施裝飾裝修登記制度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發現違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行為未報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十七條規定,未委托房屋安全鑒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通知其限期委托鑒定;逾期不委托鑒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白蟻防治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公共建筑,是指交通、文化娛樂、體育、醫療衛生、教育、商貿、餐飲、人力資源等人員密集場所的房屋。
本條例所稱房屋結構耐用年限、施工區周邊范圍,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20**年12月29日蘇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蘇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篇3:貴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2013修正)
貴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20**修正)
?。?0**年10月31日貴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20**年1月5日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 根據20**年3月30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貴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合法建造房屋的安全使用和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為了保障房屋結構使用安全而進行的管理活動,包括房屋使用安全監督、房屋安全鑒定、危險房屋治理和白蟻防治管理。
房屋的消防安全和設施設備使用安全管理,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區、縣(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規劃、城管、價格、質監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協同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宣傳房屋使用安全知識,及時制止和查處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房屋使用安全舉報投訴電話,并且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
第六條 房屋所有權人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屬于國家或者集體所有的,其經營管理單位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以下簡稱房屋責任人)。
房屋責任人可以與房屋使用人就房屋使用安全有關事項進行約定。
第七條 房屋開發建設單位在房屋交付使用時,應當向房屋買受人提交房屋質量保證書、房屋使用說明書等文件,明確告知買受人房屋的性能指標、保修單位、保修范圍與期限等事項。
房屋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合同的約定,承擔保修期間房屋質量缺陷的保修和治理責任。因房屋質量問題造成買受人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八條 房屋責任人和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的設計用途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體性和結構安全。
禁止下列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ㄒ唬p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的承重結構、主體結構;
?。ǘ┰诔兄貕ι显鲩_門窗或者擴大原有門窗尺寸;
?。ㄈ]有防水措施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或者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臥室、起居室(廳)和廚房上方;
?。ㄋ模┙档偷讓臃课莸孛鏄烁呋蛘咄诰虻叵率?;
?。ㄎ澹┰谖蓓敾蛘呶輦冗`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跇前?、陽臺、露臺、屋頂超荷載鋪設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內增設超荷載分隔墻體;
?。ㄆ撸┓煞ㄒ幰幎ǖ钠渌:Ψ课菔褂冒踩男袨?。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服務管理機構、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對其轄區內或者服務區域內房屋使用安全的日常監督,發現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并且及時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條 實行物業服務管理的,房屋責任人、使用人在裝飾裝修房屋前,應當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書面告知房屋責任人、使用人以及裝飾裝修人。
第十一條 房屋責任人、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不得影響毗連房屋的使用安全以及房屋共有部位的使用和修繕。
第十二條 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定期對學校、幼兒園、醫院、賓館、飯店、商場、體育以及會議場館、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進行重點檢查。發現房屋使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房屋責任人限期進行修繕、治理,維護公共安全。
第十三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賓館、飯店、商場、體育以及會議場館、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房屋責任人,應當定期對房屋的使用安全進行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檔案,及時將每次檢查情況報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房屋責任人應當承擔房屋修繕責任,保證房屋的使用安全。
房屋責任人與房屋使用人就房屋修繕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對共有部位進行修繕時,相關房屋責任人、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五條 進行隧道、開挖深基坑、采掘、爆破等工程施工,可能影響周邊房屋安全的,施工單位應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隱患。造成周邊屋損壞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停止施工,予以修復,并且依法予以賠償。
第十六條 因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通訊等需要在房屋上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書面告知相關房屋責任人、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因施工造成房屋損壞的,施工單位應當予以修復,并且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章 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七條 房屋安全鑒定由依照國家規定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其作出的房屋安全鑒定結論,是認定房屋安全狀況和使用狀況的依據。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接受房屋安全鑒定委托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范和標準對房屋安全進行鑒定,出具鑒定報告。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出具的鑒定結論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下列情形,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ㄒ唬┓课莩^設計使用年限仍繼續使用的;
?。ǘ┓课莸鼗A、墻體或者其他承重構件有明顯下沉、裂縫、變形、腐蝕等危險狀況的;
?。ㄈ┻M行隧道、開挖深基坑、采掘、爆破、供水、供電、通信等工程施工,造成房屋損壞的。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房屋的鑒定,由房屋責任人委托;第三項房屋的鑒定,由施工單位委托。施工單位未委托的,房屋責任人可以申請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委托。
第十九條 因房屋租賃、抵押、出讓、交換等活動,對房屋使用安全有要求的,當事人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第二十條 有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房屋責任人或者施工單位未委托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知其限期委托鑒定;拒不委托鑒定,并且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用由房屋責任人或者施工單位承擔。
鑒定房屋為義務教育學校、社會福利院、敬老院,或者房屋責任人為殘疾人、低保戶、五保戶、特困家庭等,依照有關規定減免鑒定費用。
第四章 危險房屋治理和白蟻防治
第二十一條 房屋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鑒定報告中提出處理建議,并且在作出鑒定報告后3日內通知鑒定委托人,同時報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備案報告后3日內,向房屋責任人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督促、指導其對危險房屋進行治理。
第二十二條 房屋責任人應當根據鑒定報告,對危險房屋分別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ㄒ唬┨幚硎褂?,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以解除危險的房屋;
?。ǘ┯^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是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ㄈ┩V故褂?,適用于已無維修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ㄋ模┱w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并且已無維修價值,需立拆除的房屋。
危險房屋是異產毗連房屋的,各房屋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共同履行治理責任。
第二十三條 危險房屋在采取排險措施時,需要危險房屋使用人遷出的,房屋使用人應當及時遷出避險。
危險房屋在治理期間,未恢復正常使用前,不得進行裝飾裝修、出租、出借或者用作周轉房。
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裝飾裝修房屋,鼓勵進行白蟻預防處理。
學校、幼兒園、醫院、賓館、飯店、商場、體育以及會議場館、娛樂場所等公共建筑建設工程和對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繕,應當進行白蟻預防處理。
發現白蟻危害的,房屋責任人、使用人應當向白蟻防治機構報告,白蟻防治機構及時進行白蟻滅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房屋責任人、使用人有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處2000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房屋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不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檔案或者不將房屋使用安全檢查情況報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施工,或者造成房屋損壞不予修復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提供虛假鑒定報告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其違法所得,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房屋責任人、使用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將危險房屋出租、出借、用作周轉房或者進行裝飾裝修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ㄒ唬┓课莅踩b定,是指對房屋結構的安全狀況和使用狀況進行鑒別、評定;
?。ǘ┪kU房屋,是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者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