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石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20**)
20**年10月25日黃石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年1月18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安全管理,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和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上已經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的安全管理活動。 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電梯、燃氣、供電、供水、通訊等專業設施設備的使用安全管理,軍隊、文物保護單位、工業遺產保護單位等的房屋安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等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房屋安全管理遵循安全使用、預防為主、屬地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體系和機制,協調解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建立房屋安全監督管理網絡,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應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區、開發區房屋安全主管部門由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確定,負責本區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裝飾裝修環節的安全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商務、衛生和計劃生育、教育、公安、財政、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文化新聞廣電出版、城鄉規劃、民政、城市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育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有關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安全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證房屋安全管理及應急處置等工作的需要,并對低收入等特殊困難家庭房屋的安全鑒定、危險房屋治理等提供適當補助。 鼓勵房屋所有權人通過購買房屋保險分散房屋安全風險。
第七條
市、縣(市)建設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裝飾裝修、物業服務等行業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支持相關行業協會依法開展房屋安全相關工作。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房屋安全知識宣傳教育,提高社會公眾的房屋安全意識。 鼓勵社會公眾參與房屋安全活動,協助做好房屋安全宣傳教育等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勸阻、投訴、舉報危害或者影響房屋安全的行為,反映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向房屋安全主管部門提出改進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房屋安全責任
第九條
房屋所有權人為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屬于國家、集體所有的,其管理單位為房屋安全責任人。 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的,房屋實際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視為房屋安全責任人。
第十條
房屋所有權人可以與房屋實際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約定房屋安全責任,但不得以約定為由拒絕承擔其作為房屋安全責任人的責任。 房屋實際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發現有危害或者影響房屋安全情形的,應當及時告知房屋所有權人。
第十一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下列房屋安全責任: (一)按照房屋設計結構、功能和用途使用房屋; (二)采取檢查、維修、養護以及防治白蟻等必要措施保障房屋安全,及時消除房屋安全隱患; (三)按照法律、法規等規定裝飾裝修房屋; (四)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五)按照法律、法規等規定治理危險房屋; (六)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房屋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等的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承擔房屋質量保修責任。 房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等的規定以及與建設單位簽訂合同的約定承擔房屋安全責任。
第十三條
房屋實行物業服務等方式委托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物業管理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檢查、養護、維修等工作,并建立相應的管理檔案。實行自行管理的,相關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管理責任由房屋安全責任人依法共同承擔。 房屋專有部分的日常管理責任由房屋安全責任人依法承擔。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采取措施所需費用,符合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和住房公積金提取相關規定的,可以依法提取使用。 尚未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房屋所有權人依法交存。
第十四條
房屋轉讓或者出租、出借時,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將涉及房屋安全的基本情況書面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借用人。
第三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使用人應當合理使用房屋,不得以任何方式危害房屋安全,不得影響房屋共用部位和相鄰房屋的安全。
第十六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 (一)拆改具有抗震、防火整體功能的房屋主體結構和承重結構; (二)違反法律、法規等規定開挖房屋地下空間或者降低室內地坪標高; (三)違反法律、法規等規定儲存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 (四)法律、法規等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禁止擅自實施下列影響房屋安全的行為: (一)拆改除具有抗震、防火整體功能以外的房屋主體結構; (二)在房屋承重結構上開挖壁柜、門、窗、洞口,擴大原有門、窗、洞口尺寸; (三)增加房屋層數,改變房屋高度; (四)改造房屋結構,改變房屋用途; (五)其他影響房屋安全的行為。 確需實施前款行為的,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設計文件;需要辦理審批手續的,由建設或者城鄉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辦理。
第十八條
房屋裝修工程施工前,房屋所有權人或者實際使用人、管理人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物業管理人備案;沒有實行物業管理的向業主委員會或者居(村)民委員會備案。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物業管理人、業主委員會或者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將房屋裝修的禁止行為等注意事項書面告知房屋所有權人或者實際使用人、管理人及其委托的裝飾裝修企業或者其他施工人員。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物業管理人、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房屋相鄰利害關系人有權監督房屋裝修活動。 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違法裝修行為或者接到有關裝修行為舉報、投訴后,應當及時到裝修現場檢查核實,并依法作出相應處理。 房屋所有權人或者實際使用人、管理人,裝飾裝修企業或者其他施工人員等不得拒絕、阻撓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物業管理人、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實施巡查,不得拒絕、阻撓建設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執法活動。
第二十條
房屋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白蟻預防和滅治工作。 房屋發生蟻害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委托、配合檢查和滅治白蟻。
第二十一條
房屋建有建筑幕墻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對建筑幕墻進行定期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范進行維護、檢修及委托安全鑒定。
第二十二條
房屋安全鑒定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名錄,將具備相應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設備設施,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列入名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確定房屋安全狀況: (一)房屋因遭受自然災害,發生爆炸、火災等事故或者人為損壞,出現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 (二)房屋地基及主體結構出現明顯下沉、裂縫、變形、腐蝕等; (三)擬進行結構改造,改變房屋用途可能影響房屋安全的; (四)其他需要鑒定的情形。 房屋達到合理使用年限仍需繼續使用的,應當在合理使用期滿當年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并重新界定使用期。 學校、醫院、體育場館、車站、商場等大中型公共建筑投入使用后,除按照前款規定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外,房屋安全責任人還應當在房屋合理使用年限滿三分之二的當年,委托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進行隧道、樁基、基坑、爆破等施工作業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周邊房屋安全。 施工可能影響周邊房屋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實地調查周邊房屋情況,進行房屋安全影響評估,必要時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安全影響鑒定。 對受到施工影響出現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情形的房屋,房屋安全責任人要求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委托鑒定。
第二十五條
因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件導致較多房屋處于危險狀態的,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可以委托鑒定。
第二十六條
依據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開展房屋安全鑒定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將鑒定報告報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危險房屋治理
第二十七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是治理危險房屋的責任主體。相鄰危險房屋的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依法共同履行危險房屋的治理責任。
第二十八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應當在作出鑒定結論后二十四小時內將鑒定報告送達委托人,并同時報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區、開發區房屋安全主管部門備案。 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區房屋安全主管部門接到備案后二十四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開發區房屋安全主管部門接到備案后二十四小時內向開發區管委會報告。
第二十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危險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后及時到現場查勘,最長不得超過二日。查勘后及時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出《危險房屋督促解危通知書》,并將危險房屋相關信息在該房屋所在地域公示。
第三十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危險房屋督促解危通知書》的要求,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采取局部拆除、隔離封閉等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及時對危險房屋進行處理。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房屋安全責任人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以及處理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并加強動態監測。
第三十一條
對危險房屋采取改造、加固處理等方式治理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改造、加固設計文件,依法取得建設或者城鄉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的許可,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實施。
第三十二條
符合城鄉規劃的,對危險房屋可以采取重建的方式進行解危,由房屋安全責任人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三十三條
對危險房屋采取成片改造方式解危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有計劃地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
危險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建筑施工單位承擔。拆除工程施工十五日前,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區、開發區房屋安全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不得將危險房屋作為生產經營場所。
第五章 房屋安全監督與應急管理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統,規范房屋安全檔案管理,記錄并及時更新房屋的相關信息,為房屋安全責任人及社會公眾提供服務。 建設、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準確地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相關的房屋安全信息。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安全管理信用檔案,記錄違反房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等規定的相關信息,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房屋安全巡查制度,組織相關部門定期核查房屋安全情況,督促房屋安全責任人及時消除房屋安全隱患。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對學校、醫院、體育場館、車站、商場等大中型公共建筑進行重點檢查,督促房屋安全責任人履行房屋安全責任。發現房屋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房屋安全責任人限期修繕、治理,維護公共安全。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房屋安全應急搶險預案,成立房屋安全應急救援組織,提供應急保障,開展搶險救援。 因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件導致房屋出現突發性險情時,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立即采取妥善的處理措施,及時向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報告,并配合開展應急搶險和事故調查處理。
第四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開展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一)切斷電力、可燃氣體和液體的輸送; (二)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臨時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疏散、轉移房屋內人員; (四)利用相鄰建筑物和有關設施; (五)拆除或者損壞相鄰建筑物、構筑物;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因應急搶險拆除或者損壞相鄰建筑物、構筑物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修復或者依法補償。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市、縣(市)建設或者房地產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市、縣(市)建設或者城鄉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應當委托鑒定而未委托的,由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委托;逾期未委托的,由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委托鑒定,鑒定費用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 大中型公共建筑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未按照規定委托鑒定的,由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委托;逾期未委托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由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委托鑒定,鑒定費用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周邊房屋安全的,由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改,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區、開發區房屋安全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區、開發區房屋安全主管部門采取相關措施,所需費用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其他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危險房屋治理、應急管理等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開發區,是指黃石經濟技術開發區。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二)建筑幕墻,是指采用金屬型材、金屬連接材、粘結材料、特種玻璃、金屬板材以及天然石板材等材料構成的玻璃幕墻、金屬板幕墻、石材幕墻以及組合幕墻; (三)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2:邯鄲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2015)
邯鄲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20**)
河北省邯鄲市人民政府
邯鄲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安全,促進房屋的有效利用,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內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主管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市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叢臺區、邯山區、復興區、邯鄲縣、邯鄲經濟開發區、馬頭生態工業城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并對各縣(市)、峰峰礦區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
各縣(市)、峰峰礦區房屋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安全管理的具體業務工作。
規劃、建設、公安、消防、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按各自的職能,配合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安全管理
第四條 房屋所有人和公房免租使用單位應定期進行房屋安全檢查,并將房屋的安全情況匯總后報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備查。
新建房屋竣工驗收后,按前款規定執行。
第五條 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做好房屋安全的監督檢查工作,發現按規定需進行安全鑒定的房屋,通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到房屋安全管理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六條 用于公共娛樂、公益、公用事業和商業經營的房屋,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應通知房屋使用人到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第七條 危險房屋應由房屋所有人負責治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責任人負責治理:
(一)房屋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結構或超荷載使用、增加使用功能致使房屋損壞,形成危險房屋的,由使用人負責治理;
(二)因施工、堆物、碰撞等行為致使他人房屋形成危險房屋的,由行為人負責治理;
(三)受房屋所有人委托的代管房屋,由于維修不善形成危險房屋的,由房屋代管人負責治理;
(四)房屋使用人擅自進行室內外裝飾裝修,形成危險房屋的,由使用人負責治理;
(五)免租由使用單位自管的公房,形成的危險房屋,由使用單位負責治理;
(六)共同共有的危險房屋,由共有人按房屋產權比例承擔責任,共同治理。
第八條 異產毗連危險房屋的各所有人,應按照對異產毗連房屋的有關規定履行治理責任。
第九條 在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倒塌事故,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保護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并通知房屋安全管理機構,房屋安全管理人員應赴現場調查,提出事故分析報告。
第十條 經市房屋安全管理機構鑒定屬危險房屋需要拆遷重建的,可納入舊城改造,享受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舊城改造項目,房屋拆遷單位在向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時,應將申請文件抄送計劃、建設、稅務等有關部門。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應憑《房屋安全鑒定書》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
第三章 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一)使用時間四十年以上的鋼筋混疑土結構或鋼結構、三十年以上的磚混結構、二十年以上的磚木結構、十年以上簡易結構的;
(二)墻體及其他承重構件有明顯腐蝕、裂縫、變形或因災害造成損壞的;
(三)拆改房屋主體結構,改變用途、增開門窗、增設陽臺、增加使用荷載、準備加層、擴建的;
(四)因毗連或毗鄰興建、擴建、裝飾裝修受到損壞的;
(五)因舊城改造需要拆除的;
(六)公共場所必須保證使用安全的;
(七)人民法院、仲裁機構處理房產糾紛需要安全鑒定的;
(八)進行房屋租賃需要安全鑒定的;
(九)需要進行抗震鑒定的;
(十)其他需要安全鑒定的。
第十三條 房屋安全鑒定申請人申請鑒定時,應到房屋所在地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填寫《房屋安全鑒定申請書》,并同時提交下列有關證件和技術資料:
(一)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權證;
(二)房屋使用人的房屋租賃契約;
(三)委托管理房屋的授權委托書;
(四)舊城改造項目的有關審批文件;
(五)進行房屋裝飾裝修的裝飾裝修方案;
(六)房屋安全管理機構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四條 房屋安全鑒定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和有關資料進行審核,查明房屋的歷史與現狀;
(二)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受理申請后,應制定鑒定方案,選定鑒定設備,七日內進入現場,對房屋的主要承重構件、相鄰的建筑物及地形、地貌、給排水系統進行勘查、測試,記錄各種損壞數據?,F場勘查時,申請人應選派專人予以協助;
(三)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有二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對特殊的鑒定項目,可聘請專業人員或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加;
(四)對被鑒定的房屋,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經分析論證后,二十日內作出鑒定結論,提出處理意見,并核發《房屋安全鑒定書》,鑒定書由參加鑒定人員簽字,加蓋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第十五條 房屋安全鑒定應使用統一術語,填寫鑒定文書,提出處理意見。
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鑒定機構必須及時發出危險通知書;屬于非危險房屋的,應在鑒定文書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棟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七條 房屋安全管理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標準,并按規定收取鑒定費。
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危險房屋治理責任人承擔;屬于非危險房屋的,由申請人承擔。
對房屋所在地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的鑒定結論有異議時,可向市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申請重新鑒定,鑒定費由申請人承擔。
第十八條 被鑒定的危險房屋面積以房屋有效證件載明的數據為準。
第十九條 受理涉及危險房屋糾紛案件的仲裁機構或審判機關,可指定糾紛案件的當事人申請房屋安全鑒定,也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鑒定的要求。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承擔民事和行政責任;
(一)不按規定進行房屋安全檢查的;
(二)房屋有險不到房屋所在地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申請鑒定,或損壞不修的;
(三)鑒定屬危險房屋而未按要求治理的;
(四)阻礙異產毗連危險房屋所有人治理的。
第二十一條 用于公共娛樂、公益、公用事業和商業經營的房屋,未按房屋安全管理部門的通知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的,由房屋安全管理部門責令限期進行安全鑒定,逾期仍不申請鑒定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擅自進行房屋室內外裝飾裝修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危險房屋,系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二十五條 企業生產用房的安全鑒定、管理,企業不申請的,房屋安全管理機構不予管理;但企業提出申請時,房屋安全管理機構應予受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無錫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2012修正)
無錫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20**修正)
?。?0**年1月11日無錫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制定 20**年3月30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 根據20**年10月28日無錫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年11月19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的《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0**年12月15日無錫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通過20**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批準20**年1月12日無錫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5號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無錫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對《無錫市鹽業管理條例》、《無錫市公路條例》和《無錫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三、《無錫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
7.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未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通知其限期申請鑒定,逾期仍不申請鑒定的,可以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p>
無錫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20**修正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規劃區范圍內從事涉及房屋安全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房屋,是指已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但農村宅基地房屋除外。
第三條 房屋安全管理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規范使用、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不設區的市、區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市、不設區的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白蟻防治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房屋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安全生產監督、城市管理、工商、公安消防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房屋使用過程中,應當保證房屋結構的整體性、抗震性和安全性,不得影響毗連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與房屋安全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單位、個人,有權要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實施涉及房屋安全行為的單位、個人采取安全保護措施,排除危險。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使用安全的監督檢查,及時制止和查處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
第二章 房屋結構安全
第六條 有下列房屋結構改造行為之一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在改造前向市或者不設區的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許可:
?。ㄒ唬┎鸪蛘卟糠植鸪哂谐休d作用的房屋基礎、柱、梁、板、墻等構件的;
?。ǘ┰谥?、梁、樓板上開設洞口或者擴大原有洞口尺寸的;
?。ㄈ┰诔兄貕w上增開、擴大門、窗、洞口或者變更位置的;
?。ㄋ模┰龃蠛奢d,超出房屋原設計承載力的;
?。ㄎ澹┰诮ǔ煞课萃诮ǖ叵率一蛘呓档头课莸仄簶烁叩?;
?。┎鸶膶W校、商場、飯店、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建筑中具有抗震、防火功能的非承重結構的。
前款行為,依法應當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申請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許可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Y構改造申請;
?。ǘ┓课菟腥嘶蛘呤褂萌松矸葑C明;
?。ㄈ┓课菟袡嘧C或者其他確認其民事權利的有效證明;
?。ㄋ模┓课菰O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等級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應當提供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可行性方案。
房屋使用人提出申請的,除應當提交前款所列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其改造的書面材料。
第八條 市、不設區的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辦理許可手續不得收費。
第九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施工者應當按照許可決定和施工設計方案實施結構改造;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不能提供許可決定和施工設計方案的,施工者不得施工。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施工者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公示許可決定和施工設計方案。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單位應當將房屋主體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和設計使用年限等事項書面告知購房人。
房屋再次轉讓或者出租時,轉讓人或者出租人應當將房屋主體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設計使用年限和房屋結構改造等事項,在房屋買賣合同、租賃合同中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書面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房屋結構改造前,有權向物業服務企業、城建檔案機構、出售人或者出租人查詢房屋主體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設計使用年限和結構改造情況,被查詢人有義務配合查詢。
第十一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房屋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按照規定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實施裝飾裝修登記制度。
物業服務企業、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房屋管理單位,發現有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告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對違反房屋安全管理的行為應當勸阻、制止,并及時報告房產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章 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ㄒ唬┏^房屋設計使用年限,需繼續使用的;
?。ǘ┰馐艿孛娉料?、地震、臺風、洪水等重大自然災害而損壞,需繼續使用的;
?。ㄈo報建手續或者無施工許可證已投入使用,未確定其安全性的;
?。ㄋ模┰谝呀ǔ煞课萆习惭b大型廣告牌,新增水箱、鐵塔等設施、設備,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
?。ㄎ澹┮蚴┕?、堆物、撞擊等行為危及房屋安全,或者因火災、爆炸等意外事故,導致房屋出現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現象的;
?。┎环戏课萁Y構改造安全許可條件,擅自進行房屋結構改造,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
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的鑒定,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申請;第(二)項、第(六)項的鑒定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第(四)項、第(五)項的鑒定由建設單位或者行為實施人申請。
第十三條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人員密集場所的房屋安全加強日常監督和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通知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超過結構設計使用年限需繼續使用的學校、商場、飯店、影劇院、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中的建筑,每三年鑒定一次。
第十四條 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课莅踩b定委托申請;
?。ǘ┪腥说纳矸葑C明;
?。ㄈ┓课菟袡嘧C、房屋租賃合同或者其他確認其民事權利的有效證明;
?。ㄋ模┓?、法規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房屋安全鑒定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芾砩暾?,確定鑒定的內容和范圍;
?。ǘ┏跏颊{查,收集調查房屋原始資料及歷史狀況,并進行現場查勘,制定檢測鑒定方案;
?。ㄈ┈F場詳細檢查、檢測,進行結構復核驗算;
?。ㄋ模┤娣治?,綜合評定,確定房屋安全等級;
?。ㄎ澹┳鞒龇从撤课莅踩珷顩r的鑒定結論,提出處理意見的建議;
?。┏鼍哞b定文書。
第十六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進行安全鑒定時,應當有兩名以上專業鑒定人員參加,也可以聘請專家或者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與。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鑒定文書;結構特殊、環境復雜的鑒定項目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管理機構應當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經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鑒定文書中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
第十八條 房屋安全鑒定,按照省、市物價部門核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收取相關費用。
第四章 危險房屋防治
第十九條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安全的日常管理,建立房屋安全信息檔案,定期組織房屋安全檢查。
在遭遇臺風、洪水、地震等重大自然災害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應急搶險預案統一領導和指揮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單位,及時做好排險解危工作。
第二十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單位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定期修繕養護。
第二十一條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安全管理機構提出的下列意見處理:
?。ㄒ唬┯^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ǘ┨幚硎褂茫哼m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達到解除危險的房屋;
?。ㄈ┩V故褂茫哼m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ㄋ模┱w拆除:適用于整棟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未及時修繕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指定有關單位代修,或者采取其它治理措施。發生的費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承擔;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生活特別困難的,可以予以救助補貼。
第五章 白蟻防治
第二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房屋和需要裝飾裝修的非住宅房屋應當實施白蟻預防處理。
鼓勵住宅房屋裝飾裝修時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白蟻預防費適當減收。
白蟻預防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顚S?。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所建商品房的預(銷)售和房屋初始登記手續時,應當出具實施白蟻預防的證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應當包括白蟻預防質量保證的內容。
非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所建房屋的權屬登記手續時,應當向房屋權屬登記管理機構出具實施白蟻預防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五條 市、不設區的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將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情況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白蟻預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十五年,白蟻滅治包治期限不得低于三年,包治期限內發現蟻害應當無償滅治。
超過包治期限的房屋發現蟻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及時委托專業白蟻防治機構進行滅治。滅蟻所需費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承擔;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生活特別困難的,可以予以救助補貼。
第二十七條 白蟻防治機構防治白蟻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藥物,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技術規范進行。
在本市開展業務的白蟻防治機構應當向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并接受監督和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未經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進行房屋結構改造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補辦許可手續,并可以對個人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不符合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許可條件的,還應當責令采取加固、修復等整改措施。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施工者擅自改變許可的項目或者超越許可的范圍,進行房屋結構改造的,或者施工者未取得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提供的房屋改造批準方案,仍進行施工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對個人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房地產開發單位未將房屋的主體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和設計使用年限等事項書面告知購房人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房屋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未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規定實施裝飾裝修登記制度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發現違反房屋安全管理的行為未報告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的,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未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通知其限期申請鑒定,逾期仍不申請鑒定的,可以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拖延或者拒絕履行危險房屋治理責任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消除危險,并可以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或者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未實施白蟻預防處理,或者超過包治期限未及時委托滅治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及其責任人員提供虛假鑒定報告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白蟻防治機構不使用國家規定的藥物或者不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技術規范進行白蟻預防滅治的,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白蟻防治機構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軍隊、宗教團體及文物保護單位的房屋安全管理、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