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0年4月21日
(1999年12月28日成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00年3月31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裝修結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已竣工交付或投入使用的城市房屋裝修結構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城市房屋,包括住房和營業用房、辦公用房及其他民用非住房。
本規定所稱房屋裝修結構安全管理,是指因裝修拆改房屋的墻、梁、板、柱、基礎、屋蓋等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以下簡稱房屋結構)的安全管理。
第四條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裝修結構安全管理工作。
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房屋安全管理機構負責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以下簡稱五城區)范圍內民用非住房裝修結構安全管理的具體工作m.airporthotelslisboa.com。五城區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住房裝修結構安全管理的具體工作。龍泉驛、青白江區及縣(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城市房屋裝修結構安全管理的工作。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城市房屋裝修結構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裝修房屋,必須保證房屋原有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結構,不得因裝修影響毗鄰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六條房屋使用人出資裝修,需要拆改房屋結構,必須征得房屋所有人的書面同意。使用人變更時,對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設施設備不得拆除。
第七條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裝修房屋確需拆改房屋結構,必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并交驗下列資料,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取得房屋裝修結構安全批準書后,方可裝修。
(一)房屋權屬證明文件;
(二)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裝修設計方案、施工圖;
(三)實行物業管理的,應提交物業管理公司簽署的意見;
(四)使用人裝修的,應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裝修的書面文件;
(五)房屋出租的,應交驗房屋租賃證;
(六)審批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不予發放房屋裝修結構安全批準書;
(一)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有爭議的;
(二)房屋嚴重損壞或有險情未經修繕加固處理的;
(三)屬于危險房屋的;
(四)房屋在拆遷封戶范圍內的;
(五)未按第七條要求交驗有關資料的。
第九條五城區范圍內的城市房屋裝修,需要拆改房屋結構,屬民用非住房的報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審批;屬住房的報所在區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房屋在其他區(市)縣的,由所在區(市)縣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參照前款規定審批。
第十條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自收到房屋裝修申請之日起(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符合房屋裝修結構安全的,發給房屋裝修結構安全批準書。不予批準的應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從事房屋裝修的設計、施工單位和個人必須具有相應資質等級和上崗證、方可承接裝修工程。
第十二條房屋裝修設計、施工、應當符合房屋結構有關規范和裝修工程質量標準,選用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的原材料和配件。
第十三條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拆改房屋結構,未取得房屋裝修結構安全批準書的,施工單位和個人不得施工;從事施工的單位和人個應當按照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裝修設計方案及施工圖進行施工。
第十四條房屋裝修結構安全批準書應在施工現場公開張貼。
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應按《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在房屋結構拆改完畢采取加固措施后七個工作日內,向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房屋裝修結構安全驗收。
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自接到申請后五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繼續裝修或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房屋裝修結構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阻撓。
房屋所有人、物業管理公司或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對房屋裝修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有違反本規定的情況有權予以制止,并及時告知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監督舉報。受理舉報的部門或單位對舉報人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十八條房屋所有有或使用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可視情節輕重,對裝修住房的處以八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裝修民用非住房的處以三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領取房屋裝修結構安全批準書擅自拆改房屋結構的;
(二)未按批準的裝修設計方案,拆改房屋結構的;
(三)未按規定
本文提要: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裝修結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申請房屋結構安全驗收的;
(四)房屋結構安全驗收不合格繼續裝修或投入使用的。
第十九條從事房屋裝修的施工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并可視情節輕重按裝修工程造價的1%~5%處以罰款。
(一)明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取得房屋裝修結構安全批準書而施工的;
(二)未按批準的裝修設計方案施工,拆改房屋結構的。
第二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拒絕、阻礙房屋裝修結構安全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房屋裝修結構安全管理單位和工作人員的監督、檢查、指導,發現審批或驗收工作確有錯誤的,應予以糾正。
第二十三條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秉公執法;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相當的賠償責任。對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工作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因裝修拆改房屋結構損壞毗鄰房屋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因裝修拆改房屋結構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2000年7月1日施行
篇2:成都市城市房屋裝修結構安全管理規定(2000年修)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0年4月21日
(1999年12月28日成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00年3月31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裝修結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已竣工交付或投入使用的城市房屋裝修結構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城市房屋,包括住房和營業用房、辦公用房及其他民用非住房。
本規定所稱房屋裝修結構安全管理,是指因裝修拆改房屋的墻、梁、板、柱、基礎、屋蓋等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以下簡稱房屋結構)的安全管理。
第四條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裝修結構安全管理工作。
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房屋安全管理機構負責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以下簡稱五城區)范圍內民用非住房裝修結構安全管理的具體工作m.airporthotelslisboa.com。五城區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住房裝修結構安全管理的具體工作。龍泉驛、青白江區及縣(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城市房屋裝修結構安全管理的工作。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城市房屋裝修結構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裝修房屋,必須保證房屋原有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結構,不得因裝修影響毗鄰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六條房屋使用人出資裝修,需要拆改房屋結構,必須征得房屋所有人的書面同意。使用人變更時,對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設施設備不得拆除。
第七條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裝修房屋確需拆改房屋結構,必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并交驗下列資料,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取得房屋裝修結構安全批準書后,方可裝修。
(一)房屋權屬證明文件;
(二)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裝修設計方案、施工圖;
(三)實行物業管理的,應提交物業管理公司簽署的意見;
(四)使用人裝修的,應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裝修的書面文件;
(五)房屋出租的,應交驗房屋租賃證;
(六)審批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不予發放房屋裝修結構安全批準書;
(一)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有爭議的;
(二)房屋嚴重損壞或有險情未經修繕加固處理的;
(三)屬于危險房屋的;
(四)房屋在拆遷封戶范圍內的;
(五)未按第七條要求交驗有關資料的。
第九條五城區范圍內的城市房屋裝修,需要拆改房屋結構,屬民用非住房的報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審批;屬住房的報所在區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房屋在其他區(市)縣的,由所在區(市)縣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參照前款規定審批。
第十條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自收到房屋裝修申請之日起(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符合房屋裝修結構安全的,發給房屋裝修結構安全批準書。不予批準的應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從事房屋裝修的設計、施工單位和個人必須具有相應資質等級和上崗證、方可承接裝修工程。
第十二條房屋裝修設計、施工、應當符合房屋結構有關規范和裝修工程質量標準,選用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的原材料和配件。
第十三條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拆改房屋結構,未取得房屋裝修結構安全批準書的,施工單位和個人不得施工;從事施工的單位和人個應當按照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裝修設計方案及施工圖進行施工。
第十四條房屋裝修結構安全批準書應在施工現場公開張貼。
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應按《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在房屋結構拆改完畢采取加固措施后七個工作日內,向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房屋裝修結構安全驗收。
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自接到申請后五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繼續裝修或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房屋裝修結構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阻撓。
房屋所有人、物業管理公司或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對房屋裝修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有違反本規定的情況有權予以制止,并及時告知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監督舉報。受理舉報的部門或單位對舉報人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十八條房屋所有有或使用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可視情節輕重,對裝修住房的處以八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裝修民用非住房的處以三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領取房屋裝修結構安全批準書擅自拆改房屋結構的;
(二)未按批準的裝修設計方案,拆改房屋結構的;
(三)未按規定
本文提要: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裝修結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申請房屋結構安全驗收的;
(四)房屋結構安全驗收不合格繼續裝修或投入使用的。
第十九條從事房屋裝修的施工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并可視情節輕重按裝修工程造價的1%~5%處以罰款。
(一)明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取得房屋裝修結構安全批準書而施工的;
(二)未按批準的裝修設計方案施工,拆改房屋結構的。
第二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拒絕、阻礙房屋裝修結構安全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房屋裝修結構安全管理單位和工作人員的監督、檢查、指導,發現審批或驗收工作確有錯誤的,應予以糾正。
第二十三條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秉公執法;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相當的賠償責任。對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工作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因裝修拆改房屋結構損壞毗鄰房屋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因裝修拆改房屋結構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2000年7月1日施行
篇3:深圳市既有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排查辦法(2020)
深圳市既有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排查辦法
各有關單位:
根據《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319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既有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排查辦法》,已通過市司法局審查,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2020年5月25日
深圳市既有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排查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安全管理,規范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排查工作,根據《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我市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結構安全隱患進行排查及相關管理活動。
前款所稱排查是指,專業技術人員通過對工程資料、場地、地基基礎、上部結構的損傷和變形進行檢查、檢測,對房屋的使用安全做出綜合評價的活動。
第三條 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排查工作(以下簡稱排查工作)應遵循屬地管理、行業指導、客觀公正、科學準確的原則,從事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排查的機構(以下簡稱排查機構)依法獨立開展排查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條 市住房建設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排查的相關政策制度;
(二)統籌、指導各區主管部門開展排查工作;
(三)建立和維護全市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統,將排查工作納入信息化管理;
(四)法律、法規、規章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區住房建設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定期組織開展排查工作;
(二)對本轄區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排查信息的錄入與更新進行監督管理;
(三)法律、法規、規章及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開展本轄區的排查工作;
(二)督促、指導排查機構將房屋排查信息錄入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統,并進行核查;
(三)法律、法規、規章及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排查由深圳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名錄內的鑒定機構進行。
排查機構應當指定一名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負責統籌排查工作,并審核排查報告。
排查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排查小組進行排查:
(一)砌體房屋、混凝土房屋和土石房屋的排查小組,應當包括一名結構專業中級及以上工程師;
(二)鋼結構房屋的排查小組,應當包括具有鋼結構檢測能力和具有鋼結構分析能力的結構專業中級及以上工程師。
第八條 排查機構和排查人員的有關信息實行登記制度,排查機構和排查人員應當在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統上進行登記、更新,登記在信息系統的機構和人員方可開展排查工作。
第九條 排查機構應當加強自律管理,按照相關規定、標準收取合理的排查費用,不得有惡意低價競爭、哄抬價格及其他擾亂行業市場價格秩序等行為。
第十條 首次排查,使用滿二十年的房屋應當進行首次排查;
定期排查,在設計使用年限內,A類房屋每十年排查一次;B類房屋每五年排查一次;C類房屋按照相關要求進行治理;
專項排查,房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專項排查:
(一)惡劣天氣前后,對危險房屋進行排查;
(二)發生自然災害及重大事故后,對受災區域房屋開展全面安全排查;
(三)上級各部門交辦或其他應當進行排查的情形。
經排查,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整治。
第十一條 排查機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開展排查工作:
(一)調查、收集、分析房屋的工程資料;
(二)制定排查工作方案;
(三)開展房屋基本情況調查和損傷、變形、沉降及傾斜情況調查;
(四)對場地、地基基礎和上部結構進行現場檢查、檢測;
(五)根據工程資料和現場檢查、檢測結果對房屋結構安全隱患進行綜合評估、分類;
(六)出具房屋的結構安全隱患排查報告;
(七)將主要工程資料、排查記錄、排查報告等排查資料歸檔,并錄入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二條 排查機構及人員應當按照以下要求開展排查工作:
(一)遵守《深圳市既有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排查技術標準》(SJG 41)等相關規范的要求;
(二)在排查過程中發現房屋隨時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或出現房屋倒塌等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險情,應當立即告知委托人,并于二十四小時內書面報告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和區主管部門;
(三)建立排查工作臺賬和完整的排查檔案,包括排查合同或委托書、原始記錄、排查報告等,并分別按年度統一編號,編號應當連續,不得隨意抽撤和涂改;
(四)不得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機構名義承攬排查業務,不得以其他單位名義承攬排查業務;
(五)不得偽造排查數據,出具虛假排查報告;
(六)不得偽造他人簽名或要求未參與項目排查的人員在排查報告上簽字。
第十三條 排查報告應當加蓋排查專用章、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章,并有排查人員、審核人、批準人簽字。排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責任主體:包括委托單位、產權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等;
(二)工程概況:包括建筑名稱、建筑編碼、地址、竣工時間、設計使用年限、層數、結構形式、基礎類型、使用功能及是否有建筑幕墻等;
(三)房屋使用狀況信息:包括使用功能改動、主體結構拆除、改擴建、災害影響、維修加固等;
(四)現場檢查、檢測結果;
(五)排查結論及處理建議;
(六)現場典型損傷檢測結果、排查圖片等附件。
第十四條 排查機構在排查報告出具后應當及時將下列信息錄入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統:
(一)房屋建筑信息:房屋建筑名稱、地址、層數、結構形式、建筑面積、竣工時間、設計使用年限、建筑幕墻等;
(二)排查信息:排查機構名稱、排查報告編號、結論、日期等;
(三)排查報告。
第十五條 委托方收到排查報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區主管部門提出異議,由區主管部門組織專家或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技術復核。
經復核,維持報告結論的,由申請人承擔技術復核費用;經復核,改變報告結論,且排查機構在排查過程中存在重大過錯的,由排查機構承擔技術復核費用。
第十六條 區主管部門應當檢查下列排查信息:
(一)排查機構是否已完整填報本辦法第十四條要求的信息并上傳系統;
(二)排查報告的簽字人員是否具有相應資格并已在信息系統中登記。
第十七條 區主管部門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對排查機構、從業人員及其排查工作進行抽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一)調閱工程資料、排查方案、排查記錄、排查報告等文件資料;
(二)進入排查機構的工作場所和排查現場進行檢查;
(三)通過比對試驗對排查數據進行驗證。
第十八條 排查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主管部門按照《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并提請市主管部門將其列入失信企業名單。
(一)出具虛假排查報告的;
(二)未按相應規范、標準進行排查、分析且對排查結論造成明顯影響的;
(三)違法分包、轉包排查業務的;
(四)倒賣、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
(五)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展排查工作或者履行相應職責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第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指:
A類房屋:可繼續使用,或僅需對損傷進行處理后可繼續使用的房屋;
B類房屋:可觀察使用,但應對損傷進行處理,當房屋存在異常情況時,應及時進行鑒定的房屋;
C類房屋:根據房屋的危險程度和處理方式的不同可進一步分為:C1類房屋:指采取修繕、加固或拆除加建部分等措施后可消除安全隱患的房屋,此類房屋安全隱患消除后可將房屋安全隱患類別判定為A或B類;C2類房屋:指需要進行鑒定的房屋;C3類房屋:指需要立即停止使用、進行后續處理的房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