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號:成房發[20**]123號 簽發單位: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關于印發《成都市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執業名冊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縣房產管理局,高新區規劃建設局,市物業管理協會,各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相關物業服務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物業管理服務行為,加強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執業名冊建立及其監督管理,提升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的綜合素質,維護業主合法權益,我局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政策規定制定了《成都市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執業名冊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執業名冊管理辦法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成都市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執業名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適應統籌城鄉物業管理發展,加強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以下簡稱專業服務人員)執業名冊監督管理,提升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的綜合素質,提高全域成都物業服務水平,維護業主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執業名冊是記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曾經或正在受聘從事物業管理相關專業人員的身份、執業、培訓、業績、行業懲戒等信息的記錄簿。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受聘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人員,應當持有證明其列入執業名冊的名冊證書。
第四條 名冊證書記載專業服務人員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崗位類別、領證日期、有效期限等,并有發證機關印章和持證人員照片。崗位培訓考核和繼續教育情況、職業記分和信用狀況,在“成都物業”網的名冊中予以披露。(房地產E網:m.airporthotelslisboa.com)
第五條 名冊證書由市房產管理部門統一印制。市物業管理協會受托進行名冊證書的填發工作。
第六條 名冊證書由聘用專業服務人員的組織(以下統稱聘用人)負責向市物業管理協會免費申辦領取。在申辦名冊證書時,應當履行下列手續:
(一)填寫《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執業名冊證書信息記錄表》;
(二)交納免冠一寸照片3張;
(三)交驗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包括居民身份證,暫住證明,軍人復員、轉業、退伍證明,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再就業人員的就業證明等);
(四)特殊崗位需具有崗位資格證書的,交驗其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第七條 市物業管理協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對聘用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并審查提交材料的信息與信息系統上的信息是否一致。審核合格的,頒發名冊證書;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頒發,并向聘用人說明理由。
第八條 《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執業名冊證書信息記錄表》作為名冊證書的登記資料,一式兩份,一份由市房產管理部門保存,一份由市物業管理協會保存。
名冊證書記載的信息發生變動時,登記資料也應作相應注明。
第九條 接受繼續教育是專業服務人員的權利和義務。聘用人應當督促所聘專業服務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并為其提供帶薪學習、時間等必要支持。
繼續教育可采取自學、企業輔導、行業培訓等方式進行。行業培訓具體由市物業管理協會實施。
第十條 名冊證書有效期為四年。名冊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物業經營管理與服務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市物業管理協會申請延續有效期。
第十一條 持有名冊證書的專業服務人員在從業過程中有違反物業管理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行業規范,受到聘用人處分的,聘用人應當在作出處分之日起30日內將相關信息向市、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應結合日常物業管理監督工作,檢查從事物業管理與服務的人員持證與從業情況。發現從業人員未持有名冊證書的,責令聘用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規定作出信用記減分處理,予以行業通報,并在建筑區劃內公告,同時將相關信息上報市房產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公布上一年度專業服務人員的物業管理信用記分、職業記分情況以及行業獎懲等激勵與懲戒情況。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物業管理協會注銷其名冊證書: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背職業道德規范和行業誠信,造成重大影響的;
(二)名冊證書有效期屆滿,經市物業管理協會兩次以上網絡、報紙公告或電子短信提示仍未申請延續的;
(三)在成都市物業管理信用信息記分中低于75分的;
(四)在專業服務人員職業記分中累計記分達到15分的;
(五)其他應當注銷名冊證書的情形。
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聘用人應負責收集專業服務人員名冊證書送交市物業管理協會。
市物業管理協會應當定期將名冊證書注銷情況書面報送市房產管理部門,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在執業名冊上予以相應除名。
第十五條 對被從執業名冊上除名的人員,自被除名之日起兩年內聘用人、物業服務的委托人可不聘用其從事物業經營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十六條 聘用人、物業服務的委托人有權要求專業服務人員出示名冊證書或查詢名冊證書內容。
在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資質核定和資質升級推薦、或在對其他管理人、服務機構進行監督管理、或在對派駐物業項目的物業服務力量考核與監督時,專業服務人員的持證情況將作為參考。
第十七條 名冊證書遺失或因損毀影響使用的,可向市物業管理協會申請補發或更換新證書,原證書應當收回報廢;補發或更換的新名冊證書證號與原名冊證書一致,有效期限同原名冊證書記載的時期。
名冊證書持有人發現證書信息與名冊中相關內容不一致時,
第十八條 對持有虛假名冊證書的,一經發現,由市物業管理協會收回、銷毀;并在執業名冊上除名的同時,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聘用人不按照規定將其聘用的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信息錄入執業名冊,或在申辦、退交名冊證書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予以信用記減分,納入全市物業管理信用體系披露。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不按規定聘請相應專業服務人員從事相關專業服務工作的,依照《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名冊證書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有效。
成都市與其他地區之間對名冊證書有相互認可協議的,按協議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與《成都市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執業名冊建立辦法》、《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成都市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職業記分辦法》配套施行。
第二十三條 名冊證書的印章、證書式樣,由市房產管理局統一制訂。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篇2:成都市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執業名冊管理辦法(2009年)
文號:成房發[20**]123號 簽發單位: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關于印發《成都市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執業名冊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縣房產管理局,高新區規劃建設局,市物業管理協會,各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相關物業服務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物業管理服務行為,加強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執業名冊建立及其監督管理,提升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的綜合素質,維護業主合法權益,我局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政策規定制定了《成都市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執業名冊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執業名冊管理辦法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成都市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執業名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適應統籌城鄉物業管理發展,加強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以下簡稱專業服務人員)執業名冊監督管理,提升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的綜合素質,提高全域成都物業服務水平,維護業主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執業名冊是記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曾經或正在受聘從事物業管理相關專業人員的身份、執業、培訓、業績、行業懲戒等信息的記錄簿。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受聘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人員,應當持有證明其列入執業名冊的名冊證書。
第四條 名冊證書記載專業服務人員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崗位類別、領證日期、有效期限等,并有發證機關印章和持證人員照片。崗位培訓考核和繼續教育情況、職業記分和信用狀況,在“成都物業”網的名冊中予以披露。(房地產E網:m.airporthotelslisboa.com)
第五條 名冊證書由市房產管理部門統一印制。市物業管理協會受托進行名冊證書的填發工作。
第六條 名冊證書由聘用專業服務人員的組織(以下統稱聘用人)負責向市物業管理協會免費申辦領取。在申辦名冊證書時,應當履行下列手續:
(一)填寫《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執業名冊證書信息記錄表》;
(二)交納免冠一寸照片3張;
(三)交驗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包括居民身份證,暫住證明,軍人復員、轉業、退伍證明,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再就業人員的就業證明等);
(四)特殊崗位需具有崗位資格證書的,交驗其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第七條 市物業管理協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對聘用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并審查提交材料的信息與信息系統上的信息是否一致。審核合格的,頒發名冊證書;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頒發,并向聘用人說明理由。
第八條 《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執業名冊證書信息記錄表》作為名冊證書的登記資料,一式兩份,一份由市房產管理部門保存,一份由市物業管理協會保存。
名冊證書記載的信息發生變動時,登記資料也應作相應注明。
第九條 接受繼續教育是專業服務人員的權利和義務。聘用人應當督促所聘專業服務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并為其提供帶薪學習、時間等必要支持。
繼續教育可采取自學、企業輔導、行業培訓等方式進行。行業培訓具體由市物業管理協會實施。
第十條 名冊證書有效期為四年。名冊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物業經營管理與服務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市物業管理協會申請延續有效期。
第十一條 持有名冊證書的專業服務人員在從業過程中有違反物業管理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行業規范,受到聘用人處分的,聘用人應當在作出處分之日起30日內將相關信息向市、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應結合日常物業管理監督工作,檢查從事物業管理與服務的人員持證與從業情況。發現從業人員未持有名冊證書的,責令聘用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規定作出信用記減分處理,予以行業通報,并在建筑區劃內公告,同時將相關信息上報市房產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公布上一年度專業服務人員的物業管理信用記分、職業記分情況以及行業獎懲等激勵與懲戒情況。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物業管理協會注銷其名冊證書: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背職業道德規范和行業誠信,造成重大影響的;
(二)名冊證書有效期屆滿,經市物業管理協會兩次以上網絡、報紙公告或電子短信提示仍未申請延續的;
(三)在成都市物業管理信用信息記分中低于75分的;
(四)在專業服務人員職業記分中累計記分達到15分的;
(五)其他應當注銷名冊證書的情形。
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聘用人應負責收集專業服務人員名冊證書送交市物業管理協會。
市物業管理協會應當定期將名冊證書注銷情況書面報送市房產管理部門,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在執業名冊上予以相應除名。
第十五條 對被從執業名冊上除名的人員,自被除名之日起兩年內聘用人、物業服務的委托人可不聘用其從事物業經營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十六條 聘用人、物業服務的委托人有權要求專業服務人員出示名冊證書或查詢名冊證書內容。
在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資質核定和資質升級推薦、或在對其他管理人、服務機構進行監督管理、或在對派駐物業項目的物業服務力量考核與監督時,專業服務人員的持證情況將作為參考。
第十七條 名冊證書遺失或因損毀影響使用的,可向市物業管理協會申請補發或更換新證書,原證書應當收回報廢;補發或更換的新名冊證書證號與原名冊證書一致,有效期限同原名冊證書記載的時期。
名冊證書持有人發現證書信息與名冊中相關內容不一致時,
第十八條 對持有虛假名冊證書的,一經發現,由市物業管理協會收回、銷毀;并在執業名冊上除名的同時,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聘用人不按照規定將其聘用的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信息錄入執業名冊,或在申辦、退交名冊證書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予以信用記減分,納入全市物業管理信用體系披露。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不按規定聘請相應專業服務人員從事相關專業服務工作的,依照《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名冊證書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有效。
成都市與其他地區之間對名冊證書有相互認可協議的,按協議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與《成都市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執業名冊建立辦法》、《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成都市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職業記分辦法》配套施行。
第二十三條 名冊證書的印章、證書式樣,由市房產管理局統一制訂。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篇3:物業職業經理人及其事務所的執業范圍
物業職業經理人及其事務所的執業范圍
參考國外注冊物業管理職業經理制度,建議注冊物業管理職業經理人及其事務所的執業范圍應該包括:
( 一 ) 受聘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展物業管理前期管理服務業務,包括物業管理全托服務、物業管理顧問咨詢服務等。
( 二 ) 受房地產開發企業或業主委員會委托,協助房地產開發企業或業主委員會選擇具備專業能力和職業道德的物業管理企業或物業管理人員。
( 三 ) 受聘于業主委員會開展與物業管理相關的業務,包括物業管理全托服務、物業管理顧問咨詢服務及受業主委員會委托對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監督。
( 四 ) 受聘于業主委員會對項目進行監理,協助業主委員會選擇保安、機電、維修、綠化、衛生等相關行業的專業公司,并受業主委員會委托監理專業公司的服務質量或提供相關服務。
( 五 ) 受物業管理企業或業主委員會委托,對物業管理服務質量進行評估鑒定。
( 六 ) 作為第三方見證物業管理企業或房地產開發企業與業主委員會之間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及相關物業管理活動等。
( 七 ) 受聘于物業管理企業開展與物業管理相關的業務,包括物業管理全托服務、物業管理顧問咨詢服務、參與物業管理項目招投標等。
( 八 ) 成立物業管理企業,包括物業管理經理事務所,開展與物業管理相關的業務,包括物業管理全托服務、物業管理顧問咨詢服務、物業管理教育培訓服務、參與物業管理項目招投標、物業管理企業和物業管理項目策劃。
( 九 ) 對本人所在單位的物業管理項目進行管理服務的指導和監督。
( 十 ) 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