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內江市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辦法(2013年)

4953

  內江市人民政府令第39號

  《內江市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辦法》已于20**年1月21日經市第六屆人民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長:楊松柏

  20**年2月16日

  內江市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減輕雷電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內江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20號令)、《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21號令)和《四川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四川省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規定》(省政府235號令)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內江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內江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以下簡稱防雷減災)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防雷減災是指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雷電災害的研究、監測、預警、風險評估、防護以及雷電災害的調查、鑒定等。

  第三條 防雷減災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雷電災害應急處置方案,將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納入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防御工作。

  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區),其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由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雷電災害防御相關工作。

  第六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好雷電災害防御科普知識宣傳和培訓,推廣雷電防護新技術、新措施,提高公眾防御雷電災害的意識和能力。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性團體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雷電災害防御科普知識的宣傳。

  第七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根據雷電災害防御的需要,按照職責開展雷電監測,并及時向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災害防御、救助部門提供雷電監測信息。有條件的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可以開展雷電預報,并及時向社會發布。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雷電天氣預警預報。

  廣播、電視、報紙、通信和信息網絡等媒體收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要求播發的雷電天氣預警預報信息后,應當及時無償地向公眾傳播。

  第八條 下列建(構)筑物、場所或設施,應當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一)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筑物;

  (二)計算機信息網絡系統;

  (三)石油、燃氣等易燃易爆物資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輸送、銷售等場所和設施;

  (四)學校、醫院、交通運輸、通信、廣播電視、金融證券、文化體育、商業、旅游、不可移動文物、賓館酒店等公共場所和設施;

  (五)大型娛樂、游樂場所和設施;

  (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第九條 防雷裝置的設計應當經氣象主管機構審核同意。

  防雷裝置設計資料應當由建設單位報送當地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審核,經審核符合要求的頒發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意見書;不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申請單位進行設計修改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請設計審核。未經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變更和修改防雷裝置設計的應當重新報審。

  建設單位在申請設計文件審查時,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氣象主管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意見書。

  需要進行雷擊災害風險評估的項目,應當提交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過審核同意的防雷裝置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其中隱蔽工程的防雷裝置應當依照有關規范進行檢測,檢測結果作為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的依據。

  第十一條 防雷裝置竣工后,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的由氣象主管機構頒發防雷裝置驗收意見書;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并由施工單位按照氣象主管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整改意見書進行整改,整改后重新組織驗收。

  對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建設工程實施竣工驗收備案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氣象主管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驗收意見書。

  第十二條 從事防雷工程專業的設計或施工單位,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取得氣象主管機構認定的資質,在資質許可范圍內開展相關活動并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

  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省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

  防雷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取得

  相應的證書。   第十三條 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裝置產權、使用單位或居民小區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按規定主動向防雷裝置檢測單位申報檢測。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其中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場地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第十四條 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對申報檢測的防雷裝置應當及時組織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合格的頒發合格證書。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見。使用單位應當根據要求及時整改。

  被檢測單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報告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依法作出處理。

  第十五條 防雷裝置檢測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應當執行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十六條 防雷產品應當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授權的檢測機構測試,測試合格并符合相關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禁止使用未經認可的防雷產品。

  第十七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雷電災害的調查、統計和鑒定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雷電災害的調查與鑒定工作。

  第十八條 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并協助做好雷電災害的調查。

  需要進行雷電災害鑒定的,由有關單位或個人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申請。

  第十九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上報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雷電災情和年度雷電災害情況。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人員密集場所和大型建設工程(建筑高度在15層或45米以上,或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等項目進行雷擊災害風險評估,以確保公共安全。

  第二十一條 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已通過設計審核或竣工驗收的,撤銷其許可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掛靠資質證書、資格證書或者許可文件的;

  (二)不具備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擅自從事相關活動的;

  (三)防雷裝置設計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核準,擅自施工的;

  (四)超出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等級從事相關活動的;

  (五)防雷裝置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驗收或者未取得驗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六)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裝置或者產品的;

  (三)已有防雷裝置,拒絕進行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四)對重大雷電災害事故隱瞞不報的。

  第二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防雷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年3月15日內江市人民政府令第22號《內江市防雷減災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篇2:遼寧省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規定(2005)

  遼寧省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規定(20**)

  第180號

  《遼寧省雷電災害房御管理規定》業經20**年2月28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張文岳

  二○○五年三月三日

  遼寧省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維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進行雷電災害防御工作,必須遵守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防御管理工作。建設、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雷電災害防御的有關工作。電力企業負責高壓電力設施的雷電災害防御工作,并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和指導。

  第四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雷電災害防御規劃,加強雷電災害監測和預警系統建設。

  第五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雷電災害防御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科學技術研究成果,提高雷電災害防御工作水平。

  第六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的監測,提高雷電災害預報的準確性和服務水平。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及時向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監測、預報雷電災害所需要的有關信息。

  第七條 下列場所和設施,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防雷裝置:

 ?。ㄒ唬┙ㄖ锓览自O計規范規定的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筑物;

 ?。ǘ┮兹家妆锲?、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場所;

 ?。ㄈ╇娏?、廣播電視、通信設施和計算機網絡系統;

 ?。ㄋ模﹪乙幎☉敯惭b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防雷裝置必須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第八條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施工監督和竣工驗收,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執行。

  第九條 防雷裝置必須每年適時檢測一次。防雷裝置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接受檢測。

  第十條 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開展檢測工作,并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報告的數據應當公正、準確。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十一條 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實施防雷裝置檢測時,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應當立即告知防雷裝置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并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

  第十二條 防雷裝置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做好防雷裝置的維護工作。防雷裝置發生故障或者檢測不合格,應當及時維修。防雷裝置修復后,應當申請當地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重新檢測。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改變或者損壞防雷裝置。

  第十四條 雷電防護產品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合格的雷電防護產品。

  第十五條 氣象主管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購買其指定的雷電防護產品。

  第十六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災害調查、統計和鑒定工作,并將統計分析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雷電災害發生后,受災單位負責人接到災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雷電災害不得瞞報、謊報或者拖延上報。

  第十八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檢查,被檢查單位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敯惭b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ǘ┚芙^接受防雷裝置檢測或者未按照規定申請重新檢測的;

 ?。ㄈ┥米砸苿?、改變或者損壞防雷裝置的。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雷電災害防御管理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施工監督、竣工驗收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二)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購買其指定的雷電防護產品的。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雷電災害,是指因直擊雷、雷電感應、雷電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二)防雷裝置,是指由接閃器(包括避雷針、帶、線、網)、引下線、接地線、接地體以及其他連接導體構成的具有防御直擊雷性能的專業系統,或者由電磁屏蔽、電涌保護器等電位連接、共用接地網以及其他連接導體構成的具有防御雷電感應和雷電波侵入性能的專業系統。

  (三)高壓電力設施,是指額定電壓為1千伏以上的電力設施。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篇3:大連市防御雷電災害管理辦法(2003)

  大連市防御雷電災害管理辦法(20**)

  大連市人民政府令

  第31號

  《大連市防御雷電災害管理辦法》業經20**年6月22日大連市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夏德仁

  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大連市防御雷電災害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以下簡稱防雷減災),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減災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大連市氣象局是負責全市防雷減災工作的主管機構,應依法做好防雷裝置(含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以及其他連接導體等防雷產品和設施,下同)的設計審核、施工監督和竣工驗收以及防雷裝置的檢測等管理工作。區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所轄區域內防雷減災工作。

  建設、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助防雷減災工作主管機構做好防雷減災工作。

  第四條 防雷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方針,堅持統一規劃、統一部署、統一管理的原則,鼓勵開展防雷減災科學研究和科普宣傳,推廣應用防雷科學技術成果。

  第五條 下列建(構)筑物、設施應當安裝防雷裝置:

 ?。ㄒ唬└邔咏ㄖ?、高度20米以上的廠房以及15米以上的煙囪、水塔;

 ?。ǘ┵e館(酒店)、體育館、展覽館、影劇院等大型公共建筑物和重點文物保護建筑物;

 ?。ㄈ┯蛶?、液化氣儲氣站、煤氣儲氣站、加油站、露天化工設施以及糧棉等重要物資倉庫;

 ?。ㄋ模┏炭叵到y、衛星接收系統、計算機網絡系統;

 ?。ㄎ澹┙煌ㄟ\輸、醫療衛生、金融證券等公共服務系統的主要設施;

 ?。╇娏?、通訊、廣播電視設施;

 ?。ㄆ撸┢渌自饫讚舻慕ǎ嫞┲?、設施等。

  第六條 安裝防雷裝置實行設計審核制度。

  防雷裝置的設計方案應經防雷減災工作主管機構審核。報請審核的設計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惭b防御直擊雷、感應雷、雷電波侵入裝置的場所和設施的基本情況;

 ?。ǘ┓烙睋衾?、感應雷、雷電波侵入裝置的設計方案、施工圖紙;

 ?。ㄈ┚C合布線圖;

 ?。ㄋ模M采用的防雷產品的技術性能資料;

 ?。ㄎ澹┢渌麘峁┑馁Y料。

  第七條 防雷減災工作主管機構審核防雷裝置設計方案,應自收到方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并以書面形式予以答復。對不符合國家防雷技術標準和規范的,退由原報請單位修改后重新報審。

  第八條 安裝防雷裝置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核同意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并接受防雷減災工作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在施工中需要修改設計方案的,應當按照原審核程序重新報審。

  第九條 安裝使用的防雷產品必須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并接受防雷減災工作主管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防雷裝置竣工后,防雷減災工作主管機構應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防雷裝置使用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做好防雷裝置的維護保養工作,發現問題及時維修或者報告防雷減災工作主管機構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防雷裝置原則上每年檢測一次。油庫、液化氣儲氣站、煤氣儲氣站、加油站、露天化工設施的防雷裝置,每半年檢測一次。

  居民住宅區防雷裝置的檢測,由房屋主管單位或物業管理部門配合防雷減災工作主管機構進行。

  第十三條 防雷裝置檢測應當委托檢測單位進行。檢測單位對防雷裝置檢測后,應出具檢測報告,并報防雷減災工作主管機構。檢測項目全部合格的,頒發合格證書;檢測不合格的,由防雷減災工作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整改。

  第十四條 從事防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嚴格按照防雷技術規范和技術標準從事設計、施工、檢測。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使用的計量器具應進行周期鑒定。

  第十五條 從事防雷裝置設計、施工和檢測的專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進行培訓和考核,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第十六條 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防雷減災工作主管機構報告災情,并積極協助防雷減災工作主管機構對雷電災害進行調查和鑒定。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防雷減災工作主管機構或其委托的雷電防護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敯惭b而未安裝防雷裝置的;

 ?。ǘ┓览籽b置設計文件未經審核或者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ㄈ┬薷姆览籽b置設計文件未按原審核程序報審的;

 ?。ㄋ模┓览籽b置未經竣工檢測驗收或者竣工檢測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ㄎ澹┓览籽b置使用單位拒絕接受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又拒絕整改的。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無資質證書或超出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從事設計、施工和檢測以及設計、施工、檢測人員無資格證書的,由防雷減災工作主管機構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導致雷電災害發生,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他人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防雷減災工作主管機構工作人員在防雷減災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符合第五條規定的建(構)筑物、設施沒有安裝防雷裝置的,應按本辦法規定執行;已安裝防雷裝置的,應委托防雷裝置檢測單位進行定期檢測。

相關文章

MM1313亚洲国产精品无码试看|91久久偷偷做嫩草影院免|国产原创剧情经理在线播放|国产精品亚洲А∨无码播放麻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