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深圳市既有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排查辦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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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既有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排查辦法

  各有關單位:

  根據《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319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既有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排查辦法》,已通過市司法局審查,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2020年5月25日

  深圳市既有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排查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安全管理,規范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排查工作,根據《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我市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結構安全隱患進行排查及相關管理活動。

  前款所稱排查是指,專業技術人員通過對工程資料、場地、地基基礎、上部結構的損傷和變形進行檢查、檢測,對房屋的使用安全做出綜合評價的活動。

  第三條 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排查工作(以下簡稱排查工作)應遵循屬地管理、行業指導、客觀公正、科學準確的原則,從事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排查的機構(以下簡稱排查機構)依法獨立開展排查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條 市住房建設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排查的相關政策制度;

  (二)統籌、指導各區主管部門開展排查工作;

  (三)建立和維護全市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統,將排查工作納入信息化管理;

  (四)法律、法規、規章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區住房建設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定期組織開展排查工作;

  (二)對本轄區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排查信息的錄入與更新進行監督管理;

  (三)法律、法規、規章及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開展本轄區的排查工作;

  (二)督促、指導排查機構將房屋排查信息錄入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統,并進行核查;

  (三)法律、法規、規章及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排查由深圳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名錄內的鑒定機構進行。

  排查機構應當指定一名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負責統籌排查工作,并審核排查報告。

  排查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排查小組進行排查:

  (一)砌體房屋、混凝土房屋和土石房屋的排查小組,應當包括一名結構專業中級及以上工程師;

  (二)鋼結構房屋的排查小組,應當包括具有鋼結構檢測能力和具有鋼結構分析能力的結構專業中級及以上工程師。

  第八條 排查機構和排查人員的有關信息實行登記制度,排查機構和排查人員應當在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統上進行登記、更新,登記在信息系統的機構和人員方可開展排查工作。

  第九條 排查機構應當加強自律管理,按照相關規定、標準收取合理的排查費用,不得有惡意低價競爭、哄抬價格及其他擾亂行業市場價格秩序等行為。

  第十條 首次排查,使用滿二十年的房屋應當進行首次排查;

  定期排查,在設計使用年限內,A類房屋每十年排查一次;B類房屋每五年排查一次;C類房屋按照相關要求進行治理;

  專項排查,房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專項排查:

  (一)惡劣天氣前后,對危險房屋進行排查;

  (二)發生自然災害及重大事故后,對受災區域房屋開展全面安全排查;

  (三)上級各部門交辦或其他應當進行排查的情形。

  經排查,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整治。

  第十一條 排查機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開展排查工作:

  (一)調查、收集、分析房屋的工程資料;

  (二)制定排查工作方案;

  (三)開展房屋基本情況調查和損傷、變形、沉降及傾斜情況調查;

  (四)對場地、地基基礎和上部結構進行現場檢查、檢測;

  (五)根據工程資料和現場檢查、檢測結果對房屋結構安全隱患進行綜合評估、分類;

  (六)出具房屋的結構安全隱患排查報告;

  (七)將主要工程資料、排查記錄、排查報告等排查資料歸檔,并錄入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二條 排查機構及人員應當按照以下要求開展排查工作:

  (一)遵守《深圳市既有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排查技術標準》(SJG 41)等相關規范的要求;

  (二)在排查過程中發現房屋隨時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或出現房屋倒塌等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險情,應當立即告知委托人,并于二十四小時內書面報告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和區主管部門;

  (三)建立排查工作臺賬和完整的排查檔案,包括排查合同或委托書、原始記錄、排查報告等,并分別按年度統一編號,編號應當連續,不得隨意抽撤和涂改;

  (四)不得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機構名義承攬排查業務,不得以其他單位名義承攬排查業務;

  (五)不得偽造排查數據,出具虛假排查報告;

  (六)不得偽造他人簽名或要求未參與項目排查的人員在排查報告上簽字。

  第十三條 排查報告應當加蓋排查專用章、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章,并有排查人員、審核人、批準人簽字。排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責任主體:包括委托單位、產權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等;

  (二)工程概況:包括建筑名稱、建筑編碼、地址、竣工時間、設計使用年限、層數、結構形式、基礎類型、使用功能及是否有建筑幕墻等;

  (三)房屋使用狀況信息:包括使用功能改動、主體結構拆除、改擴建、災害影響、維修加固等;

  (四)現場檢查、檢測結果;

  (五)排查結論及處理建議;

  (六)現場典型損傷檢測結果、排查圖片等附件。

  第十四條 排查機構在排查報告出具后應當及時將下列信息錄入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統:

  (一)房屋建筑信息:房屋建筑名稱、地址、層數、結構形式、建筑面積、竣工時間、設計使用年限、建筑幕墻等;

  (二)排查信息:排查機構名稱、排查報告編號、結論、日期等;

  (三)排查報告。

  第十五條 委托方收到排查報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區主管部門提出異議,由區主管部門組織專家或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技術復核。

  經復核,維持報告結論的,由申請人承擔技術復核費用;經復核,改變報告結論,且排查機構在排查過程中存在重大過錯的,由排查機構承擔技術復核費用。

  第十六條 區主管部門應當檢查下列排查信息:

  (一)排查機構是否已完整填報本辦法第十四條要求的信息并上傳系統;

  (二)排查報告的簽字人員是否具有相應資格并已在信息系統中登記。

  第十七條 區主管部門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對排查機構、從業人員及其排查工作進行抽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一)調閱工程資料、排查方案、排查記錄、排查報告等文件資料;

  (二)進入排查機構的工作場所和排查現場進行檢查;

  (三)通過比對試驗對排查數據進行驗證。

  第十八條 排查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主管部門按照《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并提請市主管部門將其列入失信企業名單。

  (一)出具虛假排查報告的;

  (二)未按相應規范、標準進行排查、分析且對排查結論造成明顯影響的;

  (三)違法分包、轉包排查業務的;

  (四)倒賣、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

  (五)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展排查工作或者履行相應職責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第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指:

  A類房屋:可繼續使用,或僅需對損傷進行處理后可繼續使用的房屋;

  B類房屋:可觀察使用,但應對損傷進行處理,當房屋存在異常情況時,應及時進行鑒定的房屋;

  C類房屋:根據房屋的危險程度和處理方式的不同可進一步分為:C1類房屋:指采取修繕、加固或拆除加建部分等措施后可消除安全隱患的房屋,此類房屋安全隱患消除后可將房屋安全隱患類別判定為A或B類;C2類房屋:指需要進行鑒定的房屋;C3類房屋:指需要立即停止使用、進行后續處理的房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篇2:一中校園及周邊安全隱患排查和專項整治行動方案

  EE一中校園及周邊安全隱患排查和專項整治行動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及周邊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改,預防學生安全事故發生,保障廣大師生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經學校研究決定在全校范圍內開展校園及周邊安全隱患排查及專項整治行動,具體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標

  通過集中整治,努力排除自然災害、校舍倒塌、食物中毒、火災、交通事故、校車安全事故、溺水等容易引發師生群死群傷重大惡性事故隱患;有效扭轉學校及周邊文化娛樂場所、飲食衛生攤點、交通秩序、治安秩序狀況,減少師生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師生的安全感明顯增強,校園及周邊環境明顯改善;建立起校園及周邊綜合治理專項整治長效機制。

  二、整治內容及任務

  (一)全面排查校園內部安全隱患。根據國家設施設備安全規定,認真排查各類建筑和水、電、氣等基礎設施安全狀況。認真排查消防設施設備及預警裝置和警示標志,保持消防通道暢通。認真排查學校交通安全,嚴令禁止學生騎電動車進入校園,禁止學生騎自行車沖破,落實節假日和大型集體活動安全管理等制度。認真排查學校食堂食品衛生安全,嚴格食堂從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嚴格食品進貨索證、登記、儲存、加工、發放流程管理,保持食堂內外環境衛生潔凈,師生飲用水符合國家衛生標準。認真排查防雷安全,按規定完善防雷設施,并定期檢測,確保有效。認真排查學校特種設備安全,鍋爐必須年檢,禁止超期使用,嚴格?;锲泛鸵兹家妆锲饭芾?。學生公寓對所存在的安全隱患建立應急處置措施。

  (二) 全面排查學校內部安全管理。學校安全工作機構健全,專用經費落實。建立健全以校舍、消防、食品衛生、交通、溺水以及寄宿生管理為重點的安全管理制度;實行門衛值班、巡邏制度。建立完善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專門檔案。

  (三)安全事故預防工作。利用安全教育日、安全教育周、法制宣傳日開展安全教育活動活動。建立完善學校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開展演練。

  (四)校園周邊環境整治工作。認真摸排學校周邊治安、飲食、交通、網吧、娛樂場所情況以及"法*"等*和非法宗教人員在學校周邊進行違法活動等及時報告和配合公安、文教、工商、衛生、交通、建設、執法等部門進行綜合整治。

  三、組織機構

  1、領導小組:

  組 長:Z

  副組長:Z

  成 員:Z

  職責:在規定時間內了解安全排查情況;制定排查和排危方案;及時向上級報告情況;協助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隱患。

  2、辦公室:

  主 任:Z 副主任:Z

  成 員:各年級部主任、班主任、學生安全部成員

  聯絡員:Z

  職 責:全面負責日常工作及領導小組交辦的事宜,有計劃有組織地作好宣傳預防工作。深入開展拉網式排查,對開展工作的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和領導小組反饋檢查情況,提出階段性工作建議。指導各相關部門排除安全隱患。

  四、步驟及時間

  此次專項整治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摸底和動員部署(5月上旬)。建立機構,制定方案,落實任務,明確責任。

  第二階段:集中整治(5月中旬--6月)。組織人力對安全隱患開展拉網式自查整改。明確整治重點,落實工作責任和措施,并與相關部門密切配合,迅速開展集中整治。

  第三階段:鞏固成果,總結經驗,建立長效機制(7月上旬)。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全體教職工堅決不能忽視對特殊災害的預防,特殊自然災害的預測預警及對安全宣傳教育和普及科普知識等工作,高度重視學校及周邊環境整治工作,按照市教育局統一部署,切實加強學校及周邊安全檢查工作的領導,明確工作重點,強化工作措施,落實工作責任,確保組織到位,責任到人,措施落實,任務具體。

  (二)落實責任,嚴格檢查。校長為專項整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專項整治工作的直接責任人。要嚴格按照"四不放過"原則,督促相關人員認真開展校園及周邊安全隱患自查整改工作。

  (三)加強協調配合。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切實加強與公安、文教、工商、衛生、執法等部門和單位協作配合,適時開展清理整治,凈化校園周邊環境。

  (四)嚴格責任追究。嚴格實行責任追究制,對檢查工作不重視、不到位,玩忽職守、工作不力導致發生涉及學生重大安全事故和安全責任事故的,將嚴肅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五)建立長效機制。學校將堅持整治和鞏固并舉的方針,定期研究、分析校園及周邊環境狀況;定期總結、匯報校園及周邊綜合治理工作情況;堅持督促檢查與分類指導相結合,經常性管理和集中專項整治相結合,建立起標本兼治、群防群治的長效機制。

篇3:某小學學校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制度

  小學學校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制度

  為保證學校教育教學的正常秩序,保證師生人身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切實抓好安全工作,根除安全隱患,特制訂本制度。

  1、建立學校安全隱患臺賬,是加強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制度,是落實***、體現以人為本、均衡教育發展的一項重要舉措,是構建和諧平安校園的重要內容。其目的在于從制度上保證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部門責任的落實,安全隱患整治工作的跟蹤問效和責任追究,有計劃、有步驟地消除學校安全隱患,有效防止學校安全事故的發生,推動學校和諧、持續、健康發展。

  2、學校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由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按有關規定安排專人排查;各排查人員必須有高度的警惕性和強烈的責任感、使命感,按有關安全規章及學校規定高質量完成工作任務、責任目標。

  3、學校安全管理臺賬是一項系統性工程,有人員機構、檢查資料、管理制度、工作措施、文件、會議紀要、整治報告單和整改通知書等構成。

  4、根據學校實際情況,一般應安排排查以下部位,并明確排查責任人:

  (1)校舍安全隱患排查;

  (2)食物、飲用水安全檢查;

  (3)用電及消防安全隱患排查;

  (4)體育器材安全隱患排查;

  (5)校園及周邊安全隱患排查;

  (6)其他安全隱患排查(欄桿、書架及其他公共設施)。

  5、安全隱患排查人員,又不是安全管理責任人,因此消除安全隱患的重點是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要根據各崗位的特點,想法保證學校設施設備、食品、飲用水的安全性。

  6、排查工作采用輪流密集排查方式進行,排查人員根據排查對象的特征確定排查時間。

  7、排查責任人在排查時要認真仔細,不能有任何疏漏,除不可抗原因外,出現安全事故,追究排查責任人的責任。

  8、排查責任人在排查時要作好記錄,有險情隱患應及時向校長匯報。自己可以處理的應及時消除隱患,不能應急的應及時提出處理方案,交由學校討論解決。重大險情學校應及時向上級報告。

  9、具體負責學校安全工作的副校長必須制訂好相關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檢查督促工作;政教主任負責學生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并收集好有關資料;總務主任負責安全隱患的排查與排除。未履行好自己的職責,造成安全事故的,由責任人直接負責。

  10、及時排查、整改安全隱患和不穩定因素,維護保養設施設備。向廣大師生告知危害因素、危險狀況,在安全隱患部位及易發生危險的地方設立安全警示標志。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實施有效監控。堅持安全隱患和不穩定因素排查、整改月報告制度,學校要將當月安全隱患排查、整改情況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

  11、學校對排查出來的各類安全隱患要進行登記,建立臺賬,并制定隱患和不穩定因素整改措施,明確整改責任人和時間,嚴格落實"五個一"包靠工作制度(即一個問題、一名領導、一套班子、一個方案、一抓到底)及時進行整改。如有重大安全隱患不能解決或整改有困難的,要及時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或當地政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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