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示范文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規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議事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珠海市物業管理條例》、《珠海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第二條 業主大會及小區物業基本情況:
(一)業主大會名稱:“珠海市 區 (小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辦公地址:
(二)物業管理區域范圍:
1、坐落位置:
2、四至:東 南
西 北
(三)物業類型:
(四)物業管理區域總占地面積: 平方米,其中:
房屋總建筑面積: 平方米;
綠地面積: 平方米;
住宅面積: 平方米;
商場面積: 平方米;
寫 字 樓: 平方米;
架 空 層: 平方米。
第三條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依法履行職責。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 業主委員會委員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產生。業主委員會接受業主的監督,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義務,規范服務行為。第四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接受市、區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積極配合居委會(村委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委會(村委會)開展工作。
第五條 業主大會于 年 月 日的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之日成立。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于成立之日起30日內將《珠海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材料送到物業所在地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章 業主大會
第六條 業主大會決定以下事項: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監督業主委員會工作;
(四)制定物業服務內容、標準以及物業服務收費方案;
(五)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審議、批準物業服務合同,監督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合同義務;
(六)決定籌集和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七)決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聽取和審查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利用共有部分進行經營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與使用;
(十)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確定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
(十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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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為 人,建筑物總面積 平方米,車位、鋪位等特定空間(計入、不計入)用于確定業主投票權數的專有部分面積。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形式為以下第 種形式:(一)全體業主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二)以 (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三)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
(四) 。
第八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員會應于會議召開15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議題和議程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告。
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應當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三日前,就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征求其所代表的業主意見,凡需要投票表決的,業主本人填寫書面意見后,由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投票時代為提交。
業主可以委托他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托他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應當出具書面委托書,載明委托事項、委托權限及期限。
第九條 業主大會決定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規則第六條規定的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事項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十條 業主大會采用以下第 種形式進行表決:
(一)采用集中討論形式,并按照《珠海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程序進行;
(二)采用書面征求意見形式,并按照《珠海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程序進行;
(三)專人送達、回收選票和表決票:
由籌備組或業委會會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組織專門工作人員逐戶送發和回收選票和表決票,由業主代表、籌備組成員或業委會委員、居委會(村委會)代表組成的檢票組、計票組進行驗票和計票并公布表決結果,公告時間不少于30天。
(四) 。
業主在規定的時間內不提出同意、反對、棄權意見的,按以下第 種形式進行計算:
1.票數計入已表決的多數票; - 19 -
2.視為棄權。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業主大會每 個月召開一次定期會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權數業主提議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 。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按下列程序召開:
(一)會議籌備。業主委員會應當在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前,至少提前15天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1、確定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及內容;
2、確定業主投票權數;
3、組織推薦、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
4、擬定提交業主大會審議表決的相關草案;
5、發放業主大會會議投票證;
6、制作業主大會選票及表決票,選票及表決票由籌備組或業主委員會加署公章;
7、其他準備工作。
(二)進行公示?;I備組或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將會議的召開形式、時間、地點、議題和議程等報告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本物業管理區域公告發布地點為: 。
(三)征詢意見。采用書面征求意見形式的, 由籌備組或業委會會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組織專門工作人員發放征詢意見表或選票,將業主大會議事內容書面征詢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意見,并將書面征求意見的結果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三十日以上。
(四)回收統計意見。由業主代表、籌備組成員或業委會委員、居委會(村委會)代表組成的檢票組、計票組進行意見匯總或者票數統計。
(五)通報大會議事決定。業主委員會以書面形式在公告欄通報征詢意見或投票統計結果,接受業主的查詢和監督。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書面記錄并存檔。
第十三條 業主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應符合下列約定:
(一)業主是自然人的,可以書面委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代表、其他業主、物業使用人或者 參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額不能超過物業管理區域內總投票權的 %。
(二)業主是單位法人的,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或者業主委員會。
(三)業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代表)大會會議的,其委托行為應符合下列約定:
1、受委托的代理人必須是所代表業主中的業主;
2、有書面委托書;
3、 。
業主委員會委員需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其委托行為應符合下列約定:
1、有書面委托書;
2、受委托的代理人必須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代表或業主;
3、 。
第十四條 業主大會對所提議案已經作出決定的,業主在 個月內不得以同一內容再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表決。
第十五條 對共用部分收益的用途規定如下:
(一)利用共用部位作為停車場的停車費:
□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業主大會表決使用
(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收入:
□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業主大會表決使用
(三) :
□劃入專項維修資金 □業主大會表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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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業主委員會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二)組織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
(三)代表全體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及建議,協調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矛盾糾紛,監督及協調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督促業主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五)監督管理規約實施;
(六)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委托他人代為行使委員職責。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從具備以下條件的業主中選舉產生:
(一)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的業主;
(二)具有一定組織能力,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三)本人及其近親屬未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的企業及其關聯企業任職;
(四)不存在索取、非法收受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的利益或者報酬的行為;
(五)不存在泄露業主資料或者將業主資料用于與物業管理無關活動的行為;
(六)接受過市、區主管部門組織的物業管理知識培訓;
(七)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模范履行業主義務;
(八)應依法履行業主義務,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有社會公信力;
(九)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十) 。
第十八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委員會設委員 名(五至十五人的單數),其中, - 23 -
業主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 名。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產生。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不超過五年,委員可以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實行差額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與業主委員會人數的差額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采用業主推薦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推薦相結合的方式產生,其中,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推薦的候選人不超過候選人總人數的百分之三十,每位業主或業主代表只能推薦一名業主委員會候選人。業主推薦的符合條件的業主委員候選人超過規定人數的,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推薦人人數多少順序確定。未當選業主委員會委員且得票數達到法定票數的候選人,可以按照得票順序當選業主委員會候補委員,候補委員人數為 人。候補委員可以列席業主委員會會議,不具有表決權。
分期開發的項目如需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召開后期開發部分的業主大會進行選舉,選舉后產生的業主委員會委員任期和先期成立的業主委員會任期同時結束,當期不參加業主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的競選。
第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每 月召開一次定期會議。如經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或者業主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的,也應當及時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主任組織召開,主任缺席的,由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作出決定、發布信息、使用業主委員會印章應當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并簽名。
業主委員會委員不能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委員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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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于會議召開7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委員會會議的內容和議程,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制作書面記錄,由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名并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后存檔。業主委員會會議作出的決定,應當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后以書面形式于 天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進行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于7天。
第二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含主任、副主任)缺員,由候補委員遞補后仍不足五人,或者后期物業的業主入住后需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補選業主委員會委員。
業主委員會委員集體辭職的,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可以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協助要求。
業主委員會應對重新選出人員在三十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業主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或者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權數的業主提議,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可以決定是否終止其委員資格:
(一)以書面方式提出辭職請求的;
(二)拒不履行委員職責的;
(三)利用委員資格謀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六)拒絕接受市、區主管部門定期組織的物業管理知識培訓;
(七)因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被終止后,業主委員會應當在15日內報區主管部門備案并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告。
第二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員職務自行終止:
(一)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已不是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的;
(二)因違法犯罪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員義務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喪失工作能力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次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的;
(五)已不具備本議事規則第十七條規定的業主委員會委員應具備的資格條件的。
第二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職務終止,有候補委員的,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將業主委員會委員職務終止和候補委員遞補的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告。
職務終止的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內將其保管的屬于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所有的資料、印章等物品交回業主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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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業主大會印章由業主監事會負責保管,監事會任期屆滿或未設立監事會的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保管。業主委員會印章由業主委員會主任負責管理。印章使用具體如下:(一)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發布的信息,應當加署業主大會印章方可對外公布,包括但不限于:
1、 ;
2、 ;
3、 。
(二)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發布的信息,應當加署業主委員會印章方可向外公布。包括但不限于:
1、 ;
2、 ;
3、 。
違反印章使用規定,造成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由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活動檔案,并由
負責檔案的保管,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會議記錄、紀要;
(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定;(三)業主委員會選舉、備案材料;
(四)業主名冊;
(五)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六)業主及物業使用人的書面意見、建議;
(七)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收支情況;
(八)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使用登記情況;
(九)其他與本物業管理區域相關的文件、資料、物品;
(十) 。
第二十八條 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由業主大會決定。
業主委員會應當按季度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布工作經費的使用情況,接受業主監督。
第二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來源采用下列第 種籌集方式:
(一)業主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納 元;
(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收益支出 元;
(三) 。
具體額度由業主委員會提出預算,并在業主大會上表決通過后執行。
經費收支帳目由 代為管理,經費收支帳目應每年 次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布經費使用情況,接受業主監督,公布時間不少于7天。
第三十條 業主委員會的辦公用房按物業服務用房配置實際情況從物業管理用房中調整,建筑面積 平方米,位置在: 。
第三十一條 經業主大會二分之一有投票權的業主表決通過,授權業主委員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訴訟所產生的費用從 □公共部位停車場停車費收入 □經營用房收入 □共有部位經營收入 □業委會運作經費 □ 中列支。
第三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應督促違反約定不交納物業服務相關費用的業主,并限期交納。經書面催交,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相關費用的業主,業主委員會可以采用在本物業管理區域進行公示等方式協助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催交。第三十三條 物業管理區域發生《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行為時,業主委員會應當根據管理規約及時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相關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積極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三個月前,書面報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換屆選舉意見,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進行換屆選舉。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仍未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的,業主可以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協助要求。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任期屆滿三日內,將屬于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有關財物、文件資料、印章等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不得繼續履行職責。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則和本規則的修訂經業主大會通過后生效。本規則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補充。業主大會通過補充內容為本規則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六條 本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自業主大會 年 月 日通過之日起實施。
篇2:《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結果公告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結果公告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公告
關于《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
第二屆業主大會〔20**〕02號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表決票統計于20**年7月12日在/居委會舉行,/區房辦、居委會、業委會成員參加。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對《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的表決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本小區居住區域業主代表人數113人(其中裙房6人),建筑總面積15233.27平方米,委托居委會送達表決票113張,占業主人數100%,占總面積100%,符合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條件。
表決結果如下: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票數超過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表決通過,上述規約將于20**年8月1日生效。
特此公告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
篇3:《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增加條款表決生效公告
關于《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增加條款表決生效公告
根據業委會和全體業主代表協調會的協調意見,就完善議事規則條款提交全體業主表決等事宜等三個議題,于20**年7月3日在本小區張貼的,就 “事項2”:
組織全體業主進行議事規則完善增加“參與率”條款和延續代表大會運行的表決,
20**年10月27日公示表決結果的本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第二條】增加第4項:“全體業主和代表大會的有效表決,應同時滿足已投票面積票權和人數票權分別超過小區兩項總票權的50%”。
已產生的業主代表和代表大會,按照本項議題的表決結果履職運行?!?/P>
從20**年7月3日公示至7月18日滿15天,至20**年9月19日,投票表決參與滿足“人數-面積”雙過半;投票的票數為人數權3758人,面積權371834.59平米,參與比例分別為人數權63.06%,面積權52.81%。
其中,同意“增加有效表決參與率條款,確認已產生的業主代表和代表大會”為人數權50.93%,面積權43.25%。依此前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將已送達未投票計入已投的多數票,本次業主大會臨時會議表決,同意“增加第4項條款”的人數權和分別為87.87%和90.44%。本次臨時會議關于針對議事規則增加條款表決生效,特此公告。
說明1、5個片區(北區、單身公寓+商業街、睦鄰居、新北區、友鄰居)統計總人數5959戶、專有總面積704085.68m2;
說明2、5各片區參與投票統計比例匯總為:
確認增加 維持不變 棄權 總數
單身公寓: 人數 720 36 197 953
面積 38023.13 2268.55 9191.89 49483.57
睦鄰居: 人數 325 72 21 418
面積 420**.26 8907.06 3048.93 53959.25
友鄰居: 人數 565 70 60 695
面積 65494.39 9502.16 6697.81 81694.36
片區總和: 人數 3035 356 367 3758
人數占比 50.93% 5.97% 6.16% 63.06%
面積 304486.22 41022.59 26325.78 371834.59
面積占比 43.25% 5.83% 3.74% 52.81%
說明3、本公告張貼公示7日,請全體業主對可能的疏誤,在公示期內向秣陵街道物管辦書面提交。
附:全體業主表決結果清單見展板張貼的附件
z花園小區業主代表大會
20**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