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示范文本(20**版)
使 用 說 明
1.本示范文本供擬訂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時參考使用。
2.業主大會籌備組和業主可根據本物業管理區域的具體情況對示范文本的條款內容進行選擇、修改、增補或刪減,涉及選擇性條款的選項內容排序無先后。
3.擬訂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在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經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后,30日內報物業所在地街道和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備案。
(物業項目名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規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議事活動,根據《物權法》、國家、省、市《物業管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杭州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指導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下簡稱“本議事規則”)。
第二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國共產章程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在黨的領導下開展物業管理活動。對物業管理活動中的重大履職事項,應先召開業主委員會黨組織會議或黨員委員會議討論,形成共識后再提交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決定。
業主委員會在街道、社區的指導監督下開展履職工作。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第三條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在其職責范圍內依法作出的決定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均具有約束力。任何人不得抵制決定的貫徹執行,不得干擾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正常工作。
第四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決定前,應當將決定事項報告社區,聽取社區的意見,作出決定后應及時報告社區并向業主公開。
第五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及業務知識學習,參加相關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依法履職的能力。
第二章 業主大會
第六條 物業管理區域范圍及相應的業主大會名稱
(一)物業管理區域范圍(四至及附圖):
東至: ;南至: ;
西至: ;北至: 。
有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意見書的,具體見附件。
(二)業主大會名稱為:
杭州市 區(縣、市) (物業項目名稱)業主大會 。
第七條 業主大會決定以下事項: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改選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四)確定物業管理形式;
(五)確定物業服務內容、標準及物業服務收費方案;
(六)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方案;
(七)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八)籌集和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九)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十)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
(十一) 物業管理用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和經營及其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
(十二)物業管理區域內除公共道路以外設置臨時停車位,制定車輛行駛、停放、收費等管理制度;
(十三)撤銷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十四 ) ;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或管理規約規定由業主共同決定的其他事項。
決定上述第(八)項和第(九)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二分之一且占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業主同意。
第八條 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的業主參加,由業主委員會按照下列程序組織召開:
(一)起草業主大會會議表決的內容、會議召開形式、時間、地點、議題和議程,制定征詢意見表或表決票,核實業主身份、人數、專有部分面積、建筑物總面積等情況;
(二)會議時間、地點、議題和議程等內容應當經街道和社區審核后,在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三)按照本議事規則第十八條規定,發放和回收表決票,并應在公告要求的時間內完成投票工作。因客觀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投票工作的,應在社區指導下決定是否延期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四)按照本議事規則第十九條規定,統計表決結果。業主大會會議表決的情況應接受街道、社區的監督;
(五)業主大會會議決定以書面形式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欄、每幢房屋門棟公告 日(不少于7日),接受業主的查詢和監督;
(六)業主大會會議應當由業主委員會書面記錄并存檔。
第九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 次,召開時間為 月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情形發生或收到申請之日起 45 日內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0%且占總人數20%以上業主提議,屬于業主大會議事范圍且提議事項明確、聯系人明確的;
(二)發生 、 、 等重大情形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街道、社區認為有必要并要求召開的;
(四) 。
第十條 業主委員會接到提議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書面申請(需有業主本人簽名)后,需及時報告社區,并在 15 日內對提議的真實有效性進行核實。經核實,符合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召開情形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收到提議之日起 45 日內按規定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就提議事項征求業主意見并進行表決,表決議題應與提議議題相一致;提議不符合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召開情形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收到提議之日起 20 日內說明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未按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可以請求物業所在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和街道協調,確定召開時間。逾期仍未召開的,根據《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由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和街道指導、幫助社區指導業主召開,具體工作委托社區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業主委員會應于會議召開15日前確定會議形式并進行公告。
第十三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 (采取或不采取)業主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方式進行。業主代表只可代業主表達其意愿,不得代替其作出相關決定。
采取業主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需要由業主代表代為表達意愿的,應當于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前,將其書面意見提交業主代表,由業主代表代為轉交。凡需投票表決的,業主的贊同、反對、棄權意見須由業主本人簽字。
第十四條 業主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采取下列第 種方式產生:
1.以幢為單位,從該幢業主中推選產生 名代表;
2.以單元為單位,從該單元業主中推選產生 名代表;
3.以樓層為單位,從該樓層業主中推選產生 名代表;
4.劃分為 個推薦區域,從每個推薦區域業主中各推選 名代表,共計產生 名代表。其中:住宅類型 名代表(別墅 名代表,排屋 名代表,公寓 名代表,其他物業 名代表),非住宅類型 名代表(商業物業 名代表、辦公物業 名代表、工業物業 名代表、其他物業 名代表);
5. 。
第十五條 業主可以接受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其他業主書面委托在一定期限內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權。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上須附委托人身份證件復印件。受托人出席業主大會會議時須出示《授權委托書》和本人的身份證件。
非業主使用人可以接受本人租住或使用房屋業主的書面委托行使業主權利,但不得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
第十六條 受托人應當根據委托人委托的內容代為行使共同管理權,當委托人本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或明確表示終止委托的,授權委托自動失效。
業主委托行為應明確:
(一)委托期限為: (不超過本屆業主委員會任期)。
(二)委托人數為:
1.同一名業主接受的委托人數采取下列第 項:
(1)不超過3人 (2)不超過 人
2.同一名非業主使用人接受的委托人數采取下列第 項:
(1)不超過3人 (2)不超過 人
第十七條 業主大會采用以下第 (可多選)項確認參加會議的業主:
1.業主到會并在會議簽到表上簽名;
2.業主在表決票上或者表決票發放表上簽名;
3.業主在掛號信、快遞等收件憑證上簽名;
4.音像、影像資料可以確認的;
5.業主在網絡上查收確認;
6. 。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會議采用以下第 (可多選)種方法進行發放、回收表決票:
(一)設投票箱: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設投票箱,由業主將表決票投入投票箱內;
(二)專人送達、回收:由業主委員會組織有關人員逐戶送達并回收;
(三)網絡投票:由業主通過密碼、密鑰等確認身份后在網上進行投票;
(四)傳真(以傳真方式投票的,應在表決票中附業主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五)郵寄掛號信、快遞(以郵寄掛號信或快遞投票的,應在表決票中附業主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六)音像、影像資料(以音像、影像資料投票的,音像、影像資料應當有業主本人對具體表決事項的明確意見表達);
(七) 。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采取以下方法進行表決票的統計:
(一) 已確認參會未表決的業主,其投票權數按照下列第 項辦法統計:
1.計入已表決的多數票;
2.不計入已表決的多數票;
(二)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不計入確定業主投票權數的專有部分面積;
(三)不按規定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不按服務合同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等損害業主公共利益行為的業主,其表決權與被選舉權按照下列第 項辦法統計:
1.均予以限制,其投票權數不計入總人數、建筑物總面積,不得參選業主委員會委員;
2.均不進行限制,其投票權數計入總人數、建筑物總面積,可以參選業主委員會委員;
3.限制其被選舉權,不得參選業主委員會委員;但不限制其表決權,其投票權數計入總人數、建筑物總面積;
4. 。
(四)投票人需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并簽名,簽名因未填寫、涂改、字跡不清等原因造成無法辨認投票人業主身份及其意見的,視為無效票;
(五)單個事項表決意見不按表決票規定符號填寫的,該單個事項表決意見無效,但不影響其他事項表決意見的統計;若對表決意見進行修改的,須在最終選擇表決意見處簽名。
第二十條 業主大會對某項提議已經作出決定的,業主在 月內不得以同一內容同一理由再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表決。
第三章 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由 名委員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名。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產生。
符合條件的業主委員會應當成立黨支部,暫不符合單獨組建條件的,通過組建臨時黨支部、聯合黨支部或由社區黨組織派駐黨建指導員等方式實現黨的組織和工作覆蓋。黨員業主委員會主任兼任黨支部書記。
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為 年(3-5年)。
業主委員會辦公地點為 。
第二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決議;
(二)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三)擬訂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方案并報業主大會決定;
(四)擬定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
(五)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六)及時了解業主、非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七)擬定或審核物業管理用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和經營方案;
(八)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九)督促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十)組織和監督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十一)調解業主之間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十二)對侵害業主共同利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十三)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候選人應當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且*黨員候選人應占總候選人數的百分之 (不低于50%),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三)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模范履行業主義務;
(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有較強的社會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
(六)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七)住宅業主參選前一年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居住累計滿 月以上;
(八)商業、配套用房業主參選前一年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辦公、經營累計滿 月以上;
(九) 。
第二十四條 社區辦公用房位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區可作為業主代表指定一名專職社區工作者參與業主委員會選舉。
社區用房不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社區工作人員中也沒有業主的,可以聘請一名社區工作人員擔任業主委員會兼職委員,列席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業主中的以下人員積極參選業主委員會:
(一)*黨員;
(二)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
(三)社區“兩委”班子成員、網格黨支部書記、黨小組長;
(四)具備財務、法律、工程、環境等專業專長的業主;
(五)有經驗、有能力、有精力的退休人員。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正在被立案偵查,或曾受過刑事處罰未滿三年的;
(二)違*紀黨規,正在被立案調查,或曾受過留黨察看及以上黨紀處分未滿三年的;
(三)參與*組織,或非法組織參與集體*,影響社會穩定的;
(四)利用黑惡勢力干預小區業主正常工作和生活的;
(五)采用不正當手段,阻擾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會議的正常召開、選舉及表決的;
(六)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工作的;
(七)拒繳或無故拖延繳納物業服務費、車位管理費及物業企業代收代繳的水電等公共能耗費用,或煽動其他業主拒繳上述相關費用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尚未及時撤銷的;
(九)在小區內存在違法違規搭建、裝修等行為被執法管理部門責令整改尚未整改到位的;
(十)不按照有關規定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
第二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員資格自行終止:
(一)不再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的;
(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三)已書面向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辭職的;
(四)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工作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正在被立案偵查、被追究刑事責任,或曾受過刑事處罰未滿三年的;
(六)違*紀黨規,正在被立案調查、被黨紀處分,或曾受過留黨察看及以上黨紀處分未滿三年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形。
業主委員會應將上述委員資格自行終止情況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不少于7日。
第二十八條 根據《杭州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指導規則》并結合本物業管理區域實際情況,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提請業主大會會議決定是否終止其委員職務:
(一)不履行業主委員會委員職責和業主義務,不遵守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情節嚴重的;
(二)收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有利害關系業主提供的利益或者報酬的;
(三)向物業服務企業銷售商品、承攬業務的;
(四)牟取可能妨礙公正履行職務的其他利益的;
(五)在選舉中有賄賂、脅迫、欺騙等不正當行為并經查證屬實的;
(六)住宅業主當選之后每年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居住累計未滿_____月的;商業、配套用房業主當選之后每年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辦公、經營累計未滿 月的;
(七)發生第二十六條第(三)、(四)、(五)、(七)、(八)、(九)、(十)項情形的;
(八) 。
業主委員會應將業主大會關于是否終止上述委員資格的決定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不少于7日。
第二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實行 (等額或差額)選舉。如實行差額選舉的,差額人數為 人,差額人數不超過業主委員會委員總數的50%。
第三十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 (是或否)設立候補委員,具體規定如下: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二分之一且占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業主同意的候選人,未能當選業主委員會正式委員的,可以按照得票多少,依照順序列為業主委員會候補委員,人數不得超過正式委員總數的50%。
第三十一條 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分期開發建設項目,按分期開發的 (面積或人數)比例來分配業主委員會委員名額。后期的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產生方法采取下列第 項:
1.召開全體業主參加的業主大會會議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
2.召開全體業主參加的業主大會會議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
3. 。
如采取上述第1項的,后期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委員任期和先期成立的業主委員會委員任期同時結束,不參加當期業主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的推選。
第三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 次,分別在 召開。
經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的或符合下列第 (可多選)項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7日內召開臨時會議:
1.業主大會決定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的;
2.業主委員會主任或黨支部書記認為有必要的;
3.街道、社區認為有必要并要求召開的;
4. 。
業主委員會委員不能委托代理人參加會議,候補委員可以列席業主委員會會議,但不具有表決權。
第三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召開:
(一)會議由主任負責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副主任負責召集和主持。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或無正當理由不召集的,由街道、社區指定一名委員召集;
(二)召集人提前7日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委員,并邀請社區列席;
(三)需討論、決定的事項應當在會議召開7日前報告社區,并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聽取社區和業主、非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建議;
(四)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提前1日向會議召集人說明;
(五)會議應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作出的決定(包括形成的業主委員會議案)必須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
(六)會議書面記錄由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并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后存檔;
(七)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文件由業主委員會發布;
(八)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包括業主委員會議案)在作出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告社區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欄、每幢房屋門棟公告 日(不少于7日),接受業主的查詢和監督。
第三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候補委員的遞補規則如下:
業主委員會正式委員缺額不超過正式委員總數二分之一的,由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自動遞補,業主委員會應當在 日內將正式委員缺額和候補委員遞補情況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欄、每幢房屋門棟公告 日(不少于7日)。
候補委員遞補后,業主委員會成員人數仍未達到本議事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數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補選業主委員會委員。
第三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不得繼續履行職責。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3個月前,應當書面報告所在地街道、社區,并在街道、社區指導下,按照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換屆改選辦法:
(一)由街道、社區和業主委員會成立換屆選舉工作組,負責具體換屆改選工作,工作組組長由街道、社區代表擔任;
(二)在業主自愿報名的基礎上,由工作組按照本議事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等審核并產生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名單;
(三)若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二分之一且占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業主同意的委員候選人數達到應選委員人數的,按得票數多少依次當選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委員。超出數量的候選人不列為業主委員會正式委員,可以根據第三十條列為業主委員會候補委員。
若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二分之一且占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業主同意的委員候選人數未達到應選委員人數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1)符合當選條件的候選人確認當選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委員,缺額委員在未當選的候選人中重新進行補選;
(2)符合當選條件的候選人確認當選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委員,缺額委員在重新調整確定候選人后,重新進行補選;
(3) 。
第三十七條 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不足總數的二分之一的,在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之前,由社區指導業主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召開業主大會,并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區在街道指導下,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或成立由業主代表及街道、社區代表等組成的小區管理委員會,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
(一)不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或具備成立條件后六個月內未能籌備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
(二)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終止,新一屆業主委員會未能及時產生的;
(三)業主委員會不按規定召開業主大會,或雖經街道協商確定召開時間,但逾期仍未召開的;
(四) 。
第四章 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第三十八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業主委員會負責擬定物業服務合同內容,公示并征求業主意見后提交業主大會表決,并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第三十九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討論決定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事宜,并將決定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一)物業服務合同屆滿前三個月;
(二)物業服務企業書面提出解除合同的;
(三) 。
第四十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結合本物業管理區域規模、業主對物業管理服務的需求等,起草具體選聘方案。選聘方案包括擬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和業績要求,物業服務合同的主要內容以及候選企業的產生方式等。
選聘方案應當報告社區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告欄、每幢房屋門棟內公告 日(不少于7日),聽取社區及業主意見并修改完善后提交業主大會會議表決,并將表決結果及最終方案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告欄、每幢房屋門棟內公告 日(不少于7日)。
第四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公開發布選聘信息,根據選聘方案開展報名物業服務企業的資格審查工作,確定候選企業數量為 。
(1)兩家 (2)三家 (3) 家
第四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根據本議事規則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將候選物業服務企業提交業主大會表決。表決結果產生后,業主委員會應當將選聘結果報告社區,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并將合同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欄、每幢房屋門棟公告 日(不少于7日),接受業主查詢和監督。
第五章 籌集管理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運作經費
第四十三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運作經費(以下簡稱“運作經費”)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但不得超過同期物業管理費總額的
%,運作經費的具體額度由業主委員會提出意見,并經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后執行。
(一)本物業管理區域運作經費采取 籌集:
1.由業主分攤; 2.從經營性收益中列支
(二)運作經費主要用于下列開支:
1.會議組織召開費用;
2.日常辦公開支費用;
3.聘請工作人員費用;
共計 元 /月,具體支付對象如下:
(1) ,費用 元/月;
(2) ,費用 元/月;
(3) ,費用 元/月;
4. 。
(三)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年公布上一年度運作經費的使用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欄、每幢房屋門棟公告 日(不少于7日),接受業主的查詢和監督,并報社區存檔備查。
第四十四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 (是或否)建立業主委員會委員履職工作補貼制度,從經營性收益中給予業主委員會委員必要的履職工作補貼。具體標準和發放辦法如下:
。
第六章 檔案資料的建立與保管
第四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應建立工作檔案,并指定專人保管,工作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會議記錄;
(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和物業服務合同;
(四)業主委員會選舉及備案資料;
(五)專項維修資金籌集及使用賬目;
(六)業主及業主代表的名冊;
(七)業主的意見和建議;
(八)有關業務往來文件;
(九)經營性收益收支使用情況賬目;
(十)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運作經費收支情況賬目;
(十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使用情況清冊;
(十二)物業管理區域劃分資料;
(十三)房屋及建筑物面積清冊;
(十四)建筑規劃總平面圖;
(十五)公用設施設備的交接資料;
(十六)物業管理用房配置確認資料;
(十七) 。
第四十六條 業主可以查閱與自身直接相關的檔案,并有權向業主委員會提出詢問,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收到查詢申請之日起10日內予以答復。
第四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集體辭職或任期屆滿仍未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的,原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其保管的有關憑證、檔案等資料、印章以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財物移交社區暫時保管,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后由社區與其進行移交。
第七章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的使用與管理
第四十八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按照以下規定管理:
1.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由主任以外的委員專人保管;
2.業主大會印章根據業主大會會議的決定使用;
3.業主委員會印章根據業主委員會會議的決定并由半數以上委員書面簽名同意后使用;
4. 。
違反上述規定使用印章的,用印無效。造成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影響,依法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建立印章使用檔案,記錄內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數量、用印(經辦)人、業主委員會負責人、蓋章人等。
第五十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遺失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向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及社會公告,并按照相關規定重新刻制。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議事規則經 年 月 日業主大會會議討論并表決通過。未盡事項的修訂、補充,經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后,作為本議事規則的組成部分。
第五十二條 本議事規則由業主大會會議解釋。如本議事規則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有相抵觸的條款,則該條款無效,但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篇2:《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結果公告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結果公告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公告
關于《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
第二屆業主大會〔20**〕02號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表決票統計于20**年7月12日在/居委會舉行,/區房辦、居委會、業委會成員參加。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對《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的表決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本小區居住區域業主代表人數113人(其中裙房6人),建筑總面積15233.27平方米,委托居委會送達表決票113張,占業主人數100%,占總面積100%,符合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條件。
表決結果如下: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票數超過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表決通過,上述規約將于20**年8月1日生效。
特此公告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
篇3:《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增加條款表決生效公告
關于《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增加條款表決生效公告
根據業委會和全體業主代表協調會的協調意見,就完善議事規則條款提交全體業主表決等事宜等三個議題,于20**年7月3日在本小區張貼的,就 “事項2”:
組織全體業主進行議事規則完善增加“參與率”條款和延續代表大會運行的表決,
20**年10月27日公示表決結果的本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第二條】增加第4項:“全體業主和代表大會的有效表決,應同時滿足已投票面積票權和人數票權分別超過小區兩項總票權的50%”。
已產生的業主代表和代表大會,按照本項議題的表決結果履職運行?!?/P>
從20**年7月3日公示至7月18日滿15天,至20**年9月19日,投票表決參與滿足“人數-面積”雙過半;投票的票數為人數權3758人,面積權371834.59平米,參與比例分別為人數權63.06%,面積權52.81%。
其中,同意“增加有效表決參與率條款,確認已產生的業主代表和代表大會”為人數權50.93%,面積權43.25%。依此前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將已送達未投票計入已投的多數票,本次業主大會臨時會議表決,同意“增加第4項條款”的人數權和分別為87.87%和90.44%。本次臨時會議關于針對議事規則增加條款表決生效,特此公告。
說明1、5個片區(北區、單身公寓+商業街、睦鄰居、新北區、友鄰居)統計總人數5959戶、專有總面積704085.68m2;
說明2、5各片區參與投票統計比例匯總為:
確認增加 維持不變 棄權 總數
單身公寓: 人數 720 36 197 953
面積 38023.13 2268.55 9191.89 49483.57
睦鄰居: 人數 325 72 21 418
面積 420**.26 8907.06 3048.93 53959.25
友鄰居: 人數 565 70 60 695
面積 65494.39 9502.16 6697.81 81694.36
片區總和: 人數 3035 356 367 3758
人數占比 50.93% 5.97% 6.16% 63.06%
面積 304486.22 41022.59 26325.78 371834.59
面積占比 43.25% 5.83% 3.74% 52.81%
說明3、本公告張貼公示7日,請全體業主對可能的疏誤,在公示期內向秣陵街道物管辦書面提交。
附:全體業主表決結果清單見展板張貼的附件
z花園小區業主代表大會
20**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