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湖城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為了規范業主大會的活動,維修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和相關規定,制定本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業主大會的組成)
本業主大會由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
本業主大會設立的業主委員會負責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
第二條(業主大會宗旨)
本業主大會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努力創建“管理有序、環境優美、治安良好、人際關系和諧的居住社區”。
第三條(與相關部門和居民委員會的關系)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自覺接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居民委員會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依法履行職責,規范運作。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與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主動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并認真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在日常運作中遇到矛盾沖突時,各業主同意提交住宅小區綜合管理聯席會議進行協調解決。
第四條(物業管理區域基本情況)
一、業主大會名稱:上海市閔行區君蓮新城中湖城業主大會
業主委員會辦公地址:上海市閔行區春都路79號204室
二、物業管理區域范圍(四至及附圖):
東至:蓮花南路南至:滬光路
西至:都莊路北至:春都路
三、物業類型:住宅
(住宅、辦公樓、商業用房、廠房、倉庫、其他類型物業)
四、物業管理區域概況:
占地面積:7.3萬平方米,房屋總建筑面積:12萬平方米,其中住宅107196.81平方米,1317套,非住宅3061 平方米。
第二章業主大會
第五條(業主大會議事內容)
(一)制定、修改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決定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方案及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三)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和續籌方案;
(四)決定業主大會訴訟事宜;
(五)選舉、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
(六)審議決定業主委員會的工作權限和活動經費;
(七)審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工作報告;
(八)審議決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有部分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收益方案;
(九)審議決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有部分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十)改變和撤銷業主委員會的不當決定;
(十一)決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十二)決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業主大會會議形式)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具體會議形式由業主委員會確定。
第七條(集體討論議事的方式)
采用集體討論形式議事的,本業主大會選擇以下第(二)種方式:
(一)由全體業主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二)由業主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會議。
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會議的,業主代表產生方式如下:
本小區多層以幢為單位,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高層和小高層以單元為單位,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第八條(業主代表的職責)
業主代表應當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3日前,就業主大會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征求所代表業主意見,并在業主大會會議上如實反映。
第九條(表決票的送達)
鑒于物業管理區域的實際情況,各業主同意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均為表決票已送達:
(一)當面領取或送達,并由業主簽收;
(二)按照業主提供的聯系地址、通訊方式發送;
(三)投入物業所在地的該戶業主信報箱或者房屋內;
屬前款第(二)、(三)項的,應當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兩人以上的業主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送達情況。
表決票按上述約定送達全體業主。
第十條(業主大會表決形式)
本業主大會采用以下第(一)、(二)種形式進行表決:
(一)設投票箱: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設投票箱,由業主自行將個人意見投入投票箱內,經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小組)統計匯總,公布表決結果。
(二)專人送達、回收意見:由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小組)組織有關人員逐戶派發、回收業主意見,經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小組)統計匯總,公布表決結果。
(三)通過業主提供的電子郵箱地址向表決專用電子郵箱發送電子郵件。
(四)傳真。
已送達的表決票,業主在規定的時間內不反饋意見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對、棄權意見的,視為同意。視為同意或者反對的,不適用于差額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或者差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等情形。
第十一條(業主大會會議與會業主的計算)
業主大會會議采用集體討論形式召開的,與會業主以實到業主以及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的業主計算。
業主大會會議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召開的,與會業主以表決票送達的業主計算。
第十二條(業主大會定期會議)
業主大會每一年召開一次定期會議,召開時間為每年的第一季度。
第十三條(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經20%以上業主提議;
(二)業主委員會委員缺額人數超過委員總數30 %的;
(三)根據規定的其他情形。
屬第一款第一項情形的,應符合下列條件:有明確發起人;提議事項明確,屬于業主大會議事范圍;隨附提議人房地產權證和身份證復印件。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收到提議之日起30日內對是否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作出決定,認為有必要核實的可以對簽名的真實性和有效性等進行核實。決定不召開的,應說明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書面公告。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作提議有效。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作出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決定之日起15天內(未作出決定的在收到提議之日起45天內),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就提議事項征求業主意見并表決,業主大會會議討論表決議題應與提議議題相一致。
屬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業主委員會應在90 日內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補選缺額委員。業主委員會委員全體辭職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組織業主推薦產生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籌備組成員,由籌備組負責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程序)
業主大會會議按下列程序召開:
(一)會議籌備工作
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小組)做好開會前的準備工作。根據業主的提議,草擬議案、制定征詢意見表或表決票(選票)、核實業主情況。
(二)發布公告
業主大會召開會議前15日,由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小組)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以書面形式向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公告,同時邀請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居民委員會派員參加,并認真聽取其意見和建議。
(三)征詢意見或投票表決
采用書面征求意見形式的,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小組)應在投票日期15 日前發放征詢意見表或表決票(選票),將業主大會議事內容書面征詢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意見或投票表決。
(四)回收統計意見
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小組)根據第十條的規定回收業主意見,進行意見匯總或者票數統計。
(五)通報大會議事決定
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小組)在公告欄通報征詢意見或投票統計結果,接受業主的查詢和監督。
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小組)根據征詢意見或投票統計結果形成業主大會的議事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小組)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書面記錄并存檔。
第十五條(業主、業主代表的代理)
業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其委托行為應符合下列約定:
(一)應提交委托人簽字的書面委托書給業主大會會議組織者
(二)被委托人應物業管理區域內所代表的其他業主
第十六條(提議再次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限制)
業主大會對所提議案已經作出決定的,業主在6個 月內不得以同一內容再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表決。
第三章業主委員會
第十七條(業主委員會職責)
業主委員會除依法履行職責外,同時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方案;
(二)擬訂業主委員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三)擬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修改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四)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的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五)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有部分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收益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六)擬訂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七)擬訂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八)對違反管理規約的行為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業委會委員條件)
業委會委員由75 周歲以下、模范履行業主義務、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并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業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業委會委員:
(一)違反《管理規約》
(二)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
(三)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的;
(四)拒交物業服務費的;
(五)拒交維修資金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物業使用禁止行為的。
第十九條(業主委員會組成和任期)
業主委員會設委員9 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 名。主任、副主任在全體委員中選舉產生。
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2 年,委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按下列規則召開:
(一)業主委員會每1 月召開一次例會,經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或者業主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及時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二)會議由主任負責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的,由副主任負責召集。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員聯合召集。
(三)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提前1日向業主委員會召集人說明。
(四)提前7日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委員。
(五)會議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決定須經全體委員人數半數以上同意。
(六)做好會議書面記錄,由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后存檔。
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全體業主公告。
第二十一條(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資格終止)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員資格終止:
(一)已不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的;
(二)被司法部門認定有犯罪行為的;
(三)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工作的;
(四)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委員會提出辭呈的;
(五)連續三次以上無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的;
(六)因疾病、經常外出等原因難以履行職責的;
(七)嚴重違反有關物業管理法律、法規或者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屬于第(一)、(二)、(三)項情形的,委員資格自然終止,業主委員會將委員資格終止的情況及時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屬于第(五)、(六)、(七)項情形的,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其委員資格終止。屬于第(四)項情形,非全體委員辭職的,業主委員會應將委員辭職情況及時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并在下一次業主大會召開時補選委員;業主委員會委員全體辭職的,在新一屆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之前,原業主委員會繼續履行職責,由于不履行職責造成損失的,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不履行職責和資格終止的處理)
業主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委員資格終止的,業主委員會應及時召開會議,重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應當依法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因拒不履行決定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業主小組議事程序)
物業管理區域內多層以幢為單位、高層和小高層以單元為單位成立業主議事小組,多層業主小組由該幢的全體業主組成,高層、小高層業主議事小組由該單元的全體業主組成。
業主小組履行下列職責:
(1)討論業主大會擬討論的事項;
(2)推選業主代表出席業主大會會議,表達本小組業主的意愿;
(3)決定本小組范圍內涉及的共有部分、共用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
業主小組議事由該業主小組產生的業主代表主持,按照業主大會表決規則進行表決,業主小組作出的決定不得與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相抵觸。業主小組依法作出的決定應當及時告知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相關業主應當及時履行。
第二十四條(印章的使用管理)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業主大會印章、業主大會財務專用章和業主委員會印章由業主委員會指定專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五條(信息公告)
下列事項應當在7 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一)業主委員會決定;
(二)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第二十六條(業主大會檔案資料管理)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檔案資料管理制度。業主大會檔案資料,由業主委員會指定專人保管。
第二十七條(資料和財物移交)
業主委員會換屆改選的,在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之日起十日內,原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移交其保管的有關財務憑證、檔案等文件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以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委員拒不履行正常移交義務,給業主帶來損害的,由相關責任人承擔,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十八條(業務培訓)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及業務知識的學習,積極參加相關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依法履職的能力。
第二十九條(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
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用于下列開支:
(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會議開支,計2000 元/年限額以下(含);
(二)必要的日常辦公等費用,計1000 元/月限額以下(含);超過預算10%,需報請業委會審批(不含一年一次的審計費);
(三)津貼:主任500元/月、副主任400元/月,其他業委會委員300 元/月限額以下(含)。
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經費來源采用下列第(一)種籌集方式:
(一)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收益中提取;
(二)每戶業主每月交納元;
經費收支帳目由業委會代為管理,經費收支帳目每個3月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一次,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四章業主委員會的換屆改選
第三十條(改選原則)
各業主同意自覺接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居民委員會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依法有序開展業主委員會換屆改選工作。
第三十一條(起動換屆程序)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兩個月,應當書面報告物業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積極配合做好換屆選舉工作。
第三十二條(成立換屆改選小組)
各業主同意由居民委員會負責牽頭組織,通過居民座談會、樓組長會議等方式成立業主委員會換屆改選小組(以下簡稱“換屆改選小組”)。
業主委員會換屆改選小組成員條件同業主委員會委員條件。
第三十三條(業主委員會候選人的產生)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換屆改選小組通過召開業主代表、部分業主會議,直接聽取業主意見,或者采用業主推薦等方式產生,并按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公告。
第三十四條(換屆改選小組不履行職責的處理)
換屆改選小組不依法履行組建業主大會職責的,業主可以請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換屆改選小組逾期仍未履行職責的,業主可以請求相關部門組織業主重新組建換屆改選小組。
第三十五條(業主委員會不能及時換屆選舉的處理)
因客觀原因不能及時換屆選舉的,在新一屆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之前,原業主委員會繼續履行其職責。
第三十六條(矛盾調處)
在業主委員會換屆改選過程中遇有疑難問題時,各業主同意提交住宅小區綜合管理聯席會議進行協調解決。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生效)
本議事規則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決議修改。修改后的規約,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本議事規則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補充。業主大會通過的有關本議事規則的決定為本議事規則的組成部分。
篇2:《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結果公告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結果公告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公告
關于《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
第二屆業主大會〔20**〕02號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表決票統計于20**年7月12日在/居委會舉行,/區房辦、居委會、業委會成員參加。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對《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的表決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本小區居住區域業主代表人數113人(其中裙房6人),建筑總面積15233.27平方米,委托居委會送達表決票113張,占業主人數100%,占總面積100%,符合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條件。
表決結果如下: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票數超過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表決通過,上述規約將于20**年8月1日生效。
特此公告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
篇3:《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增加條款表決生效公告
關于《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增加條款表決生效公告
根據業委會和全體業主代表協調會的協調意見,就完善議事規則條款提交全體業主表決等事宜等三個議題,于20**年7月3日在本小區張貼的,就 “事項2”:
組織全體業主進行議事規則完善增加“參與率”條款和延續代表大會運行的表決,
20**年10月27日公示表決結果的本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第二條】增加第4項:“全體業主和代表大會的有效表決,應同時滿足已投票面積票權和人數票權分別超過小區兩項總票權的50%”。
已產生的業主代表和代表大會,按照本項議題的表決結果履職運行?!?/P>
從20**年7月3日公示至7月18日滿15天,至20**年9月19日,投票表決參與滿足“人數-面積”雙過半;投票的票數為人數權3758人,面積權371834.59平米,參與比例分別為人數權63.06%,面積權52.81%。
其中,同意“增加有效表決參與率條款,確認已產生的業主代表和代表大會”為人數權50.93%,面積權43.25%。依此前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將已送達未投票計入已投的多數票,本次業主大會臨時會議表決,同意“增加第4項條款”的人數權和分別為87.87%和90.44%。本次臨時會議關于針對議事規則增加條款表決生效,特此公告。
說明1、5個片區(北區、單身公寓+商業街、睦鄰居、新北區、友鄰居)統計總人數5959戶、專有總面積704085.68m2;
說明2、5各片區參與投票統計比例匯總為:
確認增加 維持不變 棄權 總數
單身公寓: 人數 720 36 197 953
面積 38023.13 2268.55 9191.89 49483.57
睦鄰居: 人數 325 72 21 418
面積 420**.26 8907.06 3048.93 53959.25
友鄰居: 人數 565 70 60 695
面積 65494.39 9502.16 6697.81 81694.36
片區總和: 人數 3035 356 367 3758
人數占比 50.93% 5.97% 6.16% 63.06%
面積 304486.22 41022.59 26325.78 371834.59
面積占比 43.25% 5.83% 3.74% 52.81%
說明3、本公告張貼公示7日,請全體業主對可能的疏誤,在公示期內向秣陵街道物管辦書面提交。
附:全體業主表決結果清單見展板張貼的附件
z花園小區業主代表大會
20**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