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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印章管理制度(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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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印章管理制度(文本)

  為加強印章管理,嚴格文書制度,明確公章使用辦法,完善工作規范,現對本小區業主大會公章、業主委員會公章及業主大會財務專用章的保管和使用作如下規定:

  一、印章的保管

  (一)印章(包括業主委員會公章、業主大會公章、業主大會財務專用章)由主任、副主任、秘書妥善保管(統一保存在業委會辦公室保險柜,需三人同時在場方可開柜使用),正副主任印鑒章由正副主任個人保管。所有保管的印章平日隨用隨鎖,假日加封,確保印章安全。

  (二)印章如不慎遺失,應及時向業委會主任報告,并報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程序重新刻制。

  (三)印章管理人員如有變更應及時上繳印章,由業委會重新確定管理人員。

  二、印章的使用

  (一)使用印章應符合《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事先須經過半數委員批準,凡未經批準,一律不能使用印章。

  (二)印章使用實行審批登記制度。建立《印章使用表》和《印章使用登記本》,所有用印須填寫《印章使用表》,并在《印章使用登記本》上登記,同時將相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禁止在空白紙上加蓋公章。

  (三)印章使用流程

  1、印章使用申請人填寫《印章使用表》。

  2、業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核對《印章使用表》,確認無誤后簽字批準。

  3、印章保管委員根據業委會主任和副主任簽字批準的《印章使用表》使用公章,并在《印章使用登記本》上做好登記。

  4、緊急情況必須使用印章時,用印申請人需與業委會主任、副主任電話聯系,向其說明情況,得到半數以上業委會委員的口頭答復,并做好電話記錄后,使用印章。事后,用印申請人要負責提醒業委會主任和副主任在一周內完成補簽工作。業委會主任和副主任必須親自核實情況,確認屬實后方可在《印章使用表》上進行補簽。

  (四)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應每月核對印章使用登記本登記情況,確保印章使用登記本與印章實際使用情況相符。

  三、印章的使用范圍

  (一)業主大會印章使用范圍:業主大會對外行使權利需要使用印章,經業主大會表決通過后使用。(如業主大會各項決議、訂立的物業管理合同、簽訂利用共有部分的協議等)。

  (二)業主大會財務專用章使用范圍:物業維修、更新和改造要動用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公共收益的銀行劃撥。必須經業主大會或者業委會決定后用印。

  (三)業主委員會印章使用范圍:處理小區內部公共事務需使用業主委員會印章,由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后使用。(如業委員會會議決議、各項公示、公告、通知、提醒,日常與物業公司的書面文書等)。

  (四)凡違規使用印章,造成經濟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由責任人承擔法律責任。

  (五)業主委員會的所有印章使用,均不得超越業主委員會的職責范圍。

  四、印章的移交

  (一)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換屆之日起十日內,將其保管的所有印章、檔案資料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財務,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二)業主委員會應履行正常移交義務,拒不移交印章的,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可以請求鎮政府物業辦督促移交,公安機關協助督促移交。

  (三)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三日內將其保管的印章移交業主委員會。拒不履行正常移交義務的,業主委員會可以請求鎮政府物業辦督促移交,公安機關協助督促移交。

篇2:物業項目業主委員會印章管理制度

  物業項目業主委員會印章管理制度

 ?。?0**年*月*日業委會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北京**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第二十五條關于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業主委員會所有印章嚴格按照本管理制度使用。

  第三條 業主委員會所有公章存放在業委會辦公室保險柜里,由常務副主任和秘書長共同負責保管。

  第四條 印章保管人不得將印章轉借他人,如確因工作需要或印章保管人外出,印章可暫由其他副主任保管或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保管人,并辦理暫時交管手續,工作完成后或印章保管人回京,及時將印章保管手續交回保管人。

  第五條 經業主委員會委員半數以上同意的事項,可使用業主委員會印章。其他情況使用業主委員會印章,使用人應填寫"印章申請單",寫明使用原因,報業主委員會主任同意后,由印章保管人蓋章。

  第六條 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和水、電、氣等供用合同等對外行使權利的,須經業主委員會半數以上委員簽字同意,使用業主委員會印章。

  第七條 開具介紹信、證明使用印章,一般使用業主委員會辦公室印章,經業主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和一名委員簽字同意方可蓋章。

  第八條 財務章使用除業主委員會主任、秘書長簽字外,還需一名委員簽字。

  第九條 所有印章使用,須做好登記并存檔。印章保管人每年須向業主委員會報告印章使用情況。

  第十條 未執行以上程序擅自使用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擔責任;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應責任。

  第十一條 印章遺失,應及時在北京新聞媒體上聲明遺失,并按照相關規定重新刻制。除不可抗力導致印章遺失外,因印章遺失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印章遺失責任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二條 若保管印章的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應在資格終止之日起5日內向本屆業主委員會移交其保管的印章,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原印章保管人不再是本制度規定的保管人,自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之日起10日內將其保管的印章移交給新的保管人,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十四條 若業主委員會委員集體辭職,應在集體辭職之日起5日內,將其保管的印章交由延慶縣政府小區辦代為保管。

  第十五條 本制度經業主委員會會議通過,按照《議事規則》第二十六條公示后生效。

篇3:業主委員會印章管理制度(上墻)

  業主委員會印章管理制度(上墻)

  1、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印章及業主大會財務專用章由業委會指定委員分別負責保管。

  2、印章保管人員做好印章使用記錄并妥善保存。

  3、印章保管人員的委員資格終止的,應于資格終止日的次日將其保管的印章和印章使用記錄移交給業委會。

  4、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應使用業主大會印章。

  5、業委會作出的決定應使用業主委員會印章。

  6、公共收益、維修資金的使用,物業管理圈。經業委會主任、副主任簽字同意后方可使用財務專用章。

  7、業委會因故無法保管的,暫由居民區黨組織代為保管。

  8、業委會不得違反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或未經業主大會、業委會決定,擅自使用印章。

  **小區業主委員會

  20**年11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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