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區溪園業主會議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小區業主和物業管理委員會在物業管理中的活動,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議事規則。
第二條 本小區名稱:天津市西青區溪園。
地址:天津市西青區溪園。
第三條 本小區不設立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中的相關事項由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委托業主代表召開業主會議共同決定,由物業管理委員會執行。本小區業主會議本著“保障物業的合理安全使用,創造整潔、文明、舒適、和諧的工作、生活環境”的原則決定事項。
第四條 本小區及物業管理委員會積極配合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管理職責,支持其開展工作。
第五條 本小區業主會議及物業管理委員會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業主會議議事規則開展工作,并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章 業主會議
第六條 業主會議可于任何合理時間,由本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或經本小區20%以上業主聯名發起召開。
第七條 業主會議由物業管理委員會擔任召集人負責籌備、主持召開,沒有物業管理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委員會無法履行職責、或物業管理委員會拒絕主持召開時,由20%以上聯名業主自行推選三名以上代表擔任召集人負責籌備、召開。
第八條 業主會議原則上需依照羅伯特議事規則的一般原則召開。(見附件)
第九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業按照每門為單位,推選1名業主代表。
業主代表候選人,由三名以上業主推薦與業主自薦相結合的方式產生。
在推選單位內,候選人只有1人的,其所代表業主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即可當選業主代表,未超過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則重新提名選舉;候選人為2人以上的,所代表業主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的即可當選業主代表,未超過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的,在得票多的2名候選人中重新選舉,票多者當選。
第十條 業主代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熱心公益事業,辦事公道,責任心強;
(二)依法履行業主義務,按時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
(三)身體健康,能按時出席有關會議,參加有關活動;
(四)具有一定組織能力和協調溝通能力;
(五) 。
業主代表產生后由物業管理委員會或20%以上業主推選的代表以書面形式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業主代表在行使所代表業主的表決權前,應當事先書面征求其所代表的業主意見,并在業主代表會會議上如實反映所代表業主的意見。
第十一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共有 名業主代表組成業主代表會(業主代表名單見附件)。
業主代表的變更應當由其所代表的業主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
第十二條 業主代表會議應討論下列事項:
(一)業主會議議事規則;
(二)管理規約;
(三)選舉物業管理委員會;
(四)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和服務標準;
(五)涉及業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本業主會議于20**年 月 日召開并形成業主共同決定。
第十四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會議決定:
(一)制定、修改業主會議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
(二)選舉、更換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監督物業管理委員會的工作;
(三)審定物業服務合同內容,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
(四)制定、修改、審議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提出的其他管理事項;
(五)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方案,并監督實施;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涉及業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章 物業管理委員會
第十五條 本物業管理委員會作為業主會議的日常工作機構,執行業主會議的共同決定事項。
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在業主中選舉產生,成員人數應為單數(3人以上15人以下),物業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中推舉產生。
第十六條 本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遵守業主會議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按時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
(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有社會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協調溝通能力;
(六)身體健康,能保證必要的工作時間。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的候選人在業主自薦或推薦的基礎上由業主會議召集人根據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條件研究確定,并以書面形式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本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的產生,通過召開業主會議由業主代表將其所代表的業主投票的書面意見如實反映,采取差額選舉方式依據得票多少順序產生。
經業主會議選舉,產生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共 名,其中:主任 名;副主任 名;委員 名(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情況見附件)。
物業管理委員會每屆任期 年,可以連選連任。
本會聘請 為執行秘書。
本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的基本情況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十八條 本物業管理委員會可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由物業管理委員會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社區服務站報備。
(一)物業管理委員會選舉情況和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的基本情況;
(二)業主會議議事規則;
(三)管理規約。
第十九條 本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會議和業主代表會議;
(二)定期報告有關決定執行情況,提出物業管理建議;
(三)在業主會議作出決定后,代表業主會議與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簽訂、續簽、變更或者解除物業服務合同;
(四)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五)督促不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業主限期交納;
(六)組織業主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方案進行書面確認,并監督實施;
(七)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八)組織籌集專項維修資金;
(九)管理物業管理委員會換屆和補選工作;
(十)完成業主會議或業主代表會議交辦的事項。
本物業管理委員會代表本物業管理區域全體業主依法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工作檔案。工作檔案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各類會議記錄、紀要;
(二)業主會議決議、物業管理委員會決定等書面材料;
(三)物業管理委員會選舉、換屆的有關材料;
(四)業主名冊;
(五)物業服務合同;
(六)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往來文件;
(七)業主的書面意見、建議書;
(八)公告、公示及其證明材料;
(九)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收支和使用情況;
(十)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提供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運行狀況的報告;
(十一)其他書面和實物資料:
。
物業管理委員會的工作檔案由物業管理委員會副主任保管。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缺員的,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及時召開業主會議進行補選。
補選程序按照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進行。
第二十二條 本物業管理委員會委員任期屆滿二個月前,應當召開業主會議進行換屆選舉,做好下列換屆籌備工作:
(一)起草本屆物業管理委員會工作情況的報告;
(二)確定業主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三)確認業主身份和業主人數,確定業主在業主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四)將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和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開具的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證明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公示;
(五)做好召開業主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
新一屆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可以由現物業管理委員會提名推薦或者由5%以上的業主聯名推薦。
物業管理委員會可以將上述換屆籌備工作情況書面報告社區工作站。
原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在其任期屆滿之日起二十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移交新一屆物業管理委員會,并做好交接手續。
第二十三條 經本物業管理委員會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業主提議需變更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的,由物業管理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臨時會議作出決議,并以書面形式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二十四條 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職務自行終止:
(一)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二)連續1年以上不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居住的;
(三)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的;
(四)因身體健康原因喪失工作能力的;
(五)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中任職的;
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二十五條 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主會議通過取消其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職務:
(一)無故連續三次缺席物業管理委員會會議的;
(二)有犯罪行為的;
(三)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擔任物業管理委員會委員的。
發生本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和本條上述情況的,可以向社區服務站報備,報備后由物業管理委員會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二十六條 本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職務終止的,應當在五日內將其保管的有關資料、印章和財物移交物業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 本物業管理委員會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其成員不得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中任職。
第四章 會議及議事方式
第二十八條 業主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會議由物業管理委員會擔任召集人組織召開。會議由物業管理委員會主任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時,由副主任或其他委員主持。
第二十九條 業主會議定于每年1月召開一次。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業主臨時會議:
(一)五分之一以上業主提議的;
(二)提前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
(三)確定機動車停車位及場地占用費的;
(四)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缺員的;
(五)物業管理委員會換屆的;
(六)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七)本業主會議議事規則規定的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會議的召開采取業主代表會議的方式。
業主會議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召開。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總建筑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第三十二條 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在業主會議召開五日前,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書面送交與會人員并以書面形式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并可以告知相關的社區服務站。
業主代表因故不能參加業主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其所代表的業主參加。
第三十三條 采用書面形式征求業主意見決定有關事項的, 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在決定有關事項五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擬表決事項的內容、方法、程序和時間安排。
(二)業主代表應當于參加業主會議二日前,就業主會議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征求其所代表的業主意見。需投票表決的,可以使用全市統一樣式的業主會議表決票(見附件)。
表決同一事項時,業主應當明確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業主棄權的,視為同意。
業主的贊同、反對及棄權的具體票數經業主本人簽字后,由業主代表在業主會議投票時將業主本人簽字后的投票意見如實反映。
物業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發放、回收表決票并做好記錄。
(三)組織五名以上非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的業主監督票數統計活動,由二名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負責唱票、記票,二名非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的業主負責監票,并對統計結果簽字確認。
(四)在三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投票結果。
第三十四條 業主投票權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建筑面積和業主數量計算。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投票權數按照業主擁有的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每100建筑平方米,為一投票權計算。
業主身份及其專有部分建筑面積以不動產登記簿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其權屬的合法有效文件為依據。
單個業主擁有多個或者數人共有一個物業專有部分的,其業主投票權人數按一人計算。
第三十五條 業主會議決定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以及決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制定和修改業主會議議事規則,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選舉物業管理委員會或者更換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決定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物業管理委員會依法按照業主會議議事規則規定開展工作,定于每月召開一次物業管理委員會會議。
經三分之一以上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提議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召開物業管理委員會會議。
第三十七條 本物業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人數半數以上同意。
本物業管理委員會在作出決定三日內,將會議情況以書面形式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及時公告。
第三十八條 業主會議和物業管理委員會會議由物業管理委員會秘書作好書面記錄并存檔。
第三十九條 業主會議依法作出的決議應當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會議、物業管理委員會的決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我市有關規定。
業主會議、物業管理委員會做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物業管理委員會超越職權做出決定或者做出與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無關的決定,由簽字同意該決定的委員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經費和活動用房
第四十條 業主會議和物業管理委員會可以按照每年不超過實收物業管理服務費1%的比例提取活動經費,具體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活動經費應當在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財務賬目中單獨列支。
第四十一條 活動經費主要用于召開業主會議和支付物業管理委員會履行職責過程中實際產生的相關費用。
具體使用情況由物業管理委員會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每年度公布1次,并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 采用招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所發生的費用由中標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墊付,從利用全體業主共用部位經營收益或者收取的機動車場地占用費等費用中沖抵,并在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六章 印章管理
第四十三條 物業管理委員會印章由物業管理委員會主任負責保管,并建立用印記錄制度。
第四十四條 物業管理委員會印章應當用于執行業主共同決定與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或其他與物業服務有關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妥善保管物業管理委員會印章。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物業使用人根據與業主的雙方約定,享有業主相應的權利和履行業主相應的義務。物業使用人不履行約定的,由業主承擔連帶責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規定。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將雙方的約定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
本條例所稱物業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實際合法使用物業的人。
第四十七條 業主配偶出具《結婚證書》和能夠證明其權屬的合法有效文件或者《商品房買賣合同》,證明其與業主關系,并出具所購房屋為婚后共同財產的具結后,可以參加業主代表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的選舉。
第四十八條 業主會議通過的有關本規則的決定都是本規則的組成部分,與本規則具有同等的約束力。
第四十九條 本業主會議議事規則經業主會議共同決定通過后生效。
業主會議(業主代表簽字并騎縫章或騎縫簽字)
簽署人:
樓門號碼
樓門代表
樓門號碼
樓門代表
樓門號碼
樓門代表
20**年 月 日
篇2:《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結果公告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結果公告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公告
關于《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
第二屆業主大會〔20**〕02號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表決票統計于20**年7月12日在/居委會舉行,/區房辦、居委會、業委會成員參加。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對《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的表決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本小區居住區域業主代表人數113人(其中裙房6人),建筑總面積15233.27平方米,委托居委會送達表決票113張,占業主人數100%,占總面積100%,符合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條件。
表決結果如下: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票數超過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表決通過,上述規約將于20**年8月1日生效。
特此公告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
篇3:《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增加條款表決生效公告
關于《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增加條款表決生效公告
根據業委會和全體業主代表協調會的協調意見,就完善議事規則條款提交全體業主表決等事宜等三個議題,于20**年7月3日在本小區張貼的,就 “事項2”:
組織全體業主進行議事規則完善增加“參與率”條款和延續代表大會運行的表決,
20**年10月27日公示表決結果的本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第二條】增加第4項:“全體業主和代表大會的有效表決,應同時滿足已投票面積票權和人數票權分別超過小區兩項總票權的50%”。
已產生的業主代表和代表大會,按照本項議題的表決結果履職運行?!?/P>
從20**年7月3日公示至7月18日滿15天,至20**年9月19日,投票表決參與滿足“人數-面積”雙過半;投票的票數為人數權3758人,面積權371834.59平米,參與比例分別為人數權63.06%,面積權52.81%。
其中,同意“增加有效表決參與率條款,確認已產生的業主代表和代表大會”為人數權50.93%,面積權43.25%。依此前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將已送達未投票計入已投的多數票,本次業主大會臨時會議表決,同意“增加第4項條款”的人數權和分別為87.87%和90.44%。本次臨時會議關于針對議事規則增加條款表決生效,特此公告。
說明1、5個片區(北區、單身公寓+商業街、睦鄰居、新北區、友鄰居)統計總人數5959戶、專有總面積704085.68m2;
說明2、5各片區參與投票統計比例匯總為:
確認增加 維持不變 棄權 總數
單身公寓: 人數 720 36 197 953
面積 38023.13 2268.55 9191.89 49483.57
睦鄰居: 人數 325 72 21 418
面積 420**.26 8907.06 3048.93 53959.25
友鄰居: 人數 565 70 60 695
面積 65494.39 9502.16 6697.81 81694.36
片區總和: 人數 3035 356 367 3758
人數占比 50.93% 5.97% 6.16% 63.06%
面積 304486.22 41022.59 26325.78 371834.59
面積占比 43.25% 5.83% 3.74% 52.81%
說明3、本公告張貼公示7日,請全體業主對可能的疏誤,在公示期內向秣陵街道物管辦書面提交。
附:全體業主表決結果清單見展板張貼的附件
z花園小區業主代表大會
20**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