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湖墅官邸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

1864

  湖墅官邸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規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議事活動,根據《物權法》、國家、省、市《物業管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下簡稱“本議事規則”)。

  第二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自覺接受黨的領導,在社區黨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指導監督下,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第三條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在其職責范圍內依法作出的決定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均具有約束力。

  任何人不得抵制決定的貫徹執行,不得干擾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正常工作。

  第四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經征求街道、社區意見后,及時告知社區居民委員會,并認真聽取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建議后向業主公開。

  第五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及業務知識學習,參加相關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依法履職的能力。

  第二章 業主大會

  第六條 物業管理區域范圍及相應的業主大會名稱。

  (一)物業管理區域范圍(四至及附圖):

  東至:湖墅北路 ;南至:秉承巷 ;

  西至:規劃支路 ;北至:余杭塘路 。

  有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意見書的具體見附件。

  (二)業主大會名稱為:

  杭州市拱墅區(縣、市)湖墅官邸小區(物業項目名稱)業主大會 。

  第七條 業主大會決定以下事項: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改選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四)物業管理形式;

  (五)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方案;

  (六)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七)籌集和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八)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九)改變物業管理用房、公共建筑或共用設施的用途;

  (十)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

  (十一)經營性收益的管理、分配與使用;

  (十二)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設置臨時停車位,制定車輛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停放、收費等管理制度;

  (十三)撤銷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十四)法律法規或管理規約規定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其他事項。

  決定上述第(七)項和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上述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同意。

  第八條 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的業主參加,由業主委員會按照下列程序組織召開:

  (一)會議籌備。草擬需業主大會會議表決的內容;確定會議召開形式、時間、地點、議題和議程;制定征詢意見表或表決票;核實業主身份、人數、專有部分面積、建筑物總面積等情況;

  (二)發布公告。會議籌備內容應當報所在社區審核指導,在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書面公告,并將會議時間、地點、議題和議程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備案;

  (三)發放、回收表決票。按照本議事規則第十八條發放和回收表決票;

  (四)統計結果。按照本議事規則第十九條統計表決結果;

  (五)會議監督。業主大會會議表決的情況須接受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受其委托的社區居民委員會的監督;

  (六)公告會議決定。業主大會會議決定以書面形式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欄、每幢房屋門棟公告7日(不少于7日),接受業主的查詢和監督;

  (七)記錄并存檔。業主大會會議應當由業主委員會書面記錄并存檔。

  第九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召開時間為4月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情形發生之日起60日內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0%以上且占總人數20%以上業主提議,提議事項明確,屬于業主大會議事范圍且提議業主中有具體聯系人;

  (二)發生物業提出終止服務合同、發生消防、電梯、供電、供水、燃氣設施設備等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特殊情況下,街道、社區認為有必要要求召開的;

  (四)特殊情況下、業委會認為有必要要求召開。

  第十條 業主委員會接到提議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書面申請(需有業主本人簽名)后,需及時報知社區,并在15日內應當對提議的真實有效性進行核實。經核實,提議真實有效且符合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召開情形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收到提議之日起60日內按規定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就提議事項征求業主意見并進行表決,表決議題應與提議議題相一致;提議不符合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召開情形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30日內說明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未按照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可以請求物業所在區房產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協調,確定召開時間。逾期仍未召開的,根據《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由物業所在區房產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指導、幫助社區居民委員會指導業主召開,具體組織工作委托物業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實施。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業主委員會應于會議召開15日前確定并進行公告。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議事方式不采取業主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方式進行。

  第十四條 業主因故不能參加的,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可以接受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其他業主書面委托在一定期限內代其行使共同管理。

  非業主使用人可以接受業主書面委托行使業主權利,但不得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

  第十五條 業主委托行為應明確:

  (一)委托內容為:代理委托人參加該次業主大會 ;

  (二)委托期限為:當次業主大會召開期限;

  (三)委托權限為:表決權;

  (四)委托人數為:

  1.同一名業主接受的委托人數采取下列第1項:

  (1)不超過3人 (2)不超過1人

  2.同一名非業主代理人的委托人數采取下列第2項:

  (1)不超過3人 (2)不超過1人

  第十六條 業主大會采用以下第1.2.3.4.5(可多選)項確認參加會議的業主:

  1.業主到會并在會議簽到表上簽名;

  2.業主在表決票上或者表決票發放表上簽名;

  3.業主在掛號信、快遞等收件憑證上簽名;

  4.音像、影像資料可以確認的;

  5.業主在網絡上查收確認;

  第十七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以下第一、二、三、四、五、六(可多選)種方法進行發放、回收表決票:

  (一)設投票箱: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設投票箱,由業主將表決投入投票箱內;

  (二)專人送達、回收意見:由業主委員會組織有關人員逐戶送達并回收業主意見;

  (三)網絡投票:由專用郵箱發放、回收表決票;

  (四)傳真(簽名并加按指印);

  (五)郵寄掛號信、快遞;

  (六)音像、影像資料(以音像、影像資料投票的,音像、影像資料應當有業主本人對具體表決事項的明確意見表達);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采取以下方法進行表決票的統計。

  已確認參會未表決的業主,其投票權數按照下列第1項辦法統計:

  1.計入已表決的多數票。

  2.不計入已表決的多數票。

  (二)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不計入確定業主投票權數的專有部分面積。

  (三)不按規定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不按服務合同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等損害公共利益行為的業主,其表決權與被選舉權按照下列第3項辦法統計:

  1.予以限制,其投票權數計入總人數、建筑物總面積;

  2.不進行限制,其投票權數計入總人數、建筑物總面積;

  3.予以限制,其投票權數計入總人數、建筑物總面積,限制其被選舉權。

  (四)投票人姓名、專有部分座落或投票人簽名因未填寫、涂改、字跡不清等原因造成無法辨認的,視為無效票。

  (五)單個事項表決意見不按表決票規定符號填寫的,按照下列第1項辦法統計:

  1.該單個事項表決意見無效,但不影響其他事項表決意見的統計。

  2.該張表決票視為無效票。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對某項提議已經作出決定的,業主在12月內不得以同一內容再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表決。

  第三章 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由5名正式委員、兩名候補委員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1 名。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產生。符合條件的業主委員會應當成立黨組織,暫不符合單建條件的,通過臨建、聯建、派駐黨建指導員等方式進行覆蓋。黨員業主委員會主任一般兼任業主委員會黨支部書記。

  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為3年(一般3-5年)。

  業主委員會辦公地點為7幢1單元2樓。

  第二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擬訂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二)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決議;

  (三)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四)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五)及時了解業主、非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六)審查物業管理用房的使用和經營方案;

  (七)通報、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情況;

  (八)督促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九)組織和監督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十)調解業主之間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十一)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決定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除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需符合下列第1.2.3(可多選)項條件:

  1.18周歲以上,65周歲以下;

  2.住宅業主前一年及當選后每年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居住累計滿10月以上;

  3、商業、配套用房業主前一年及當選后每年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辦公累計滿10月以上;

  第二十三條 鼓勵符合下列情形的業主參選業主委員會:

  (一)是黨員身份的;

  (二)是社區“兩委”班子成員的;

  (三)有一定的工作經驗的離退休等人員;

  第二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員資格自然終止:

  (一)已不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的;

  (二)有拉票賄選或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查證屬實的;

  (三)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四)已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辭職并在小區公告的;

  (五)在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工作的;

  業主委員會應將上述委員資格自然終止情況,在本小區公告不少于7日。

  第二十五條 明確有下列第1.2.3.4.5.6.7.8(可多選)項情形之一的業主,不能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已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提議業主大會會議審議決定是否終止其委員職務:

  1.違反《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第42條中禁止性行為之一的;

  2.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

  3.拒付物業服務相關費用超過6月以上的;(建議6個月)

  4.不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

  5.受到黨紀處分尚未超過所受紀律處分有關任職限制期限以及涉嫌嚴重違法違紀正在接受紀檢、監察、公安、司法機關立案調查處理的;

  6.被判處刑罰或者刑滿釋放(或緩刑期滿)未滿5年的;涉黑涉惡受處理未滿5年以及加入*組織的;

  7.拒不履行委員職責或利用委員資格謀取私利的,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次不參加業主委員會會議的;

  8.道德品行低劣、煽動群眾鬧事、擾亂公共秩序、在群眾中影響較壞的,有惡意失信行為被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且至今未撤銷的;

  第二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實行差額選舉。

  第二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實行差額選舉的,差額人數規定為下列 1人 ;

  第二十八條 設立候補委員、兼職委員及業主監督委員會

  (一)設立候補委員的,未當選業主委員會正式委員,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且占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業主同意的候選人,按照投票權人數得票多少順序選取業主委員會候補委員。

  (二)社區工作人員中沒有本小區業主的,聘請專職社工擔任業主委員會兼職委員,列席小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會議。

  (三)根據物業項目的實際情況,對于需要成立業主監督委員會的需符合下列條款:

  1、業主監督委員會成員應當提交業主大會表決,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按投票權人數得票多少產生,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欄、每幢房屋門棟公告 日(不少于7日),并于公告結束后30日內到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備案。

  2、業主監督委員會設成員3人,由街道或社區、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組成,每屆任期同業委會任期年限。業主監督委員會人員缺額的按要求進行增補。

  3、業主監督委員會成員需符合下列1.2.3.4.5(可多選)項條件。

 ?、?8周歲以上,65周歲以下;

 ?、跇I主、非業主物業使用人在前一年及當選后每年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居住累計滿10月以上;

 ?、劬哂型耆袷滦袨槟芰?

 ?、茏袷貥I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模范履行義務;

 ?、菥邆浔匾墓ぷ鲿r間,熱心公益事業,公正廉潔;

  4、業主監督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俦O督本物業項目業主委員會工作;

 ?、诒O督《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的實施情況;

 ?、郾O督物業項目經營性收支情況;

  5、業主監督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資格自然終止:

 ?、僖巡辉诒疚飿I管理區域內居住、辦公的;

 ?、谟欣辟V選或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查證屬實的;

 ?、垡蚣膊』蛘咂渌騿适男新氊熌芰Φ?

 ?、芤褧嫘问较驑I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辭職并在小區公告的;

 ?、菰诒疚飿I管理區域提供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工作的;

  業主監督委員會應將上述成員資格自然終止情況,在本小區公告不少于7日。

  第二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4次,分別在3.6.9.12月召開。

  符合下列第1.2.3.4(可多選)項條件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按規定召開臨時會議:

  1.業主大會決定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的;

  2.經1/3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的;

  3.業主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的;

  4.特殊情況下,街道、社區認為確有必要要求召開的;

  業主委員會委員不能委托代理人參加會議,候補委員可以列席業主委員會會議,但不具有表決權。

  第三十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按照下列規則召開:

  (一)會議由主任負責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的,由副主任負責召集。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員聯合召集,也可以由社區居民委員會指定一名委員召集;

  (二)召集人提前7日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委員;業主委員會會議可以邀請社區居民委員會參加;

  (三)需討論、決定的事項應當在會議召開3日前,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聽取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的建議和意見;

  (四)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提前1日向業主委員會會議召集人說明;

  (五)會議應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作出的決定(包括形成的業主委員會議案)必須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

  (六)做好會議書面記錄,并由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并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后存檔;

  (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告知社區居民委員會,并認真聽取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建議;

  (八)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的議事文件由業主委員會發布或簽署;

  (九)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包括業主委員會議案)在作出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欄、每幢房屋門棟公告 7 日(不少于7日),接受業主的查詢和監督。

  第三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候補委員遞補規則。業主委員會正式委員缺額不超過正式委員總數二分之一的,由候補委員按照投票權人數得票多少自動遞補,業主委員會應當在7 日內將正式委員缺額和候補委員遞補的情況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欄、每幢房屋門棟公告

  7日(不少于7日)。

  候補委員名額用完仍缺額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補選業主委員會委員。

  第三十二條 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不足總數的二分之一的,在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之前,委托物業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的指導和監督下,代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第三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不得繼續履行職責。

  第四章 換屆和改選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3個月前,應當書面報告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會,并在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會指導下,按照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的換屆改選辦法:

  (一)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按下列第1項方法產生:

  1.在業主自愿報名的基礎上,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報名情況和名額分配方式確定候選人名單。

  2.在業主自愿報名的基礎上,由業主委員會向業主、街道、社區發放候選人推薦表,根據各推薦區域內被推薦人所得推薦票的多少產生。

  (二)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委員在委員候選人中選舉產生,并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且占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業主同意,相關方法如下:

  1.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且占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業主同意的委員候選人數超過應選委員數的,按投票權人數得票多少依次當選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委員;

  2.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且占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業主同意的委員候選人數沒有達到應選委員數的,按下列第1種方式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1)符合當選條件的委員候選人確認當選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委員,缺額委員在未當選的原委員候選人中進行補選;

  (2)符合當選條件的委員候選人確認當選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委員,缺額委員重新確定委員候選人后進行補選;

  (3)減少委員人數,成立不少于5人單數的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三)設立候補委員制度的,候補委員當選條件同正式委員,在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委員后的候選人中,按投票權人數得票多少產生。候補委員人數不得超過正式委員人數的百分之五十。

  第三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仍未組織召開或仍未完成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的,根據《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由物業所在區房產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指導、幫助社區居民委員會指導業主召開,具體組織工作委托物業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實施。

  第五章 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第三十七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物業服務合同由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

  第三十八條 啟動物業服務企業選聘。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討論決定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事宜,并將決定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一)物業服務合同屆滿前三個月;

  (二)物業服務企業書面提出解除合同的;

  (三)經專有部分人數和面積超過20%以上的業主書面提出解除合同的。

  第三十九條 選聘方案的制定和表決。 業主委員會應當結合本物業管理區域規模、業主對物業管理服務的需求,制定具體選聘方案。選聘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情況和管理實績等內容;

  (二)物業服務標準、收費內容及標準、計費方式(包干制或酬金制);

  (三)物業服務合同期限;

  (四)物業服務合同的主要條款。

  該方案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告欄、每幢房屋門棟內公告15

  日,聽取業主意見,修改完善后,提交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告欄、每幢房屋門棟內公告15日。

  第四十條 確定候選物業服務企業方式

  1.采用下列第1種辦法產生候選物業服務企業:

  (1)公開報名 (2)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

  2.提交業主大會會議表決的候選物業服務企業數量為下列第2項:

  (1)一家 (2)兩家 (3)3家

  第四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根據上述第四十一條、四十二條規定將候選物業服務企業提交業主大會表決。選聘工作完成后,業主委員會應將選聘結果和物業服務合同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欄、每幢房屋門棟公告15日,接受業主查詢。

  第六章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運作經費的籌集和管理

  第四十二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運作經費(以下簡稱“運作經費”)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但不得超過同期物業管理費總額的

  2 (1或其它)%,運作經費的具體額度由業主委員會提出意見,并經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后執行。

  (一)運作經費可以由業主分攤,也可以從物業共有部分經營所得收益中列支。

  本物業管理區域運作經費采取 從物業共有部分經營所得收益中 籌集。

  (二)運作經費主要用于下列開支:

  1.會議召開費用;

  2.日常辦公費用;

  3.工作人員費用,共計800元 /月,具體支付對象如下:

  (1)主任1人,費用300元/月;

  (2)副主任1人,費用200元/月;

  (3)委員3人,費用100元/月;

  (四)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年公布上一年度運作經費的使用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欄、每幢房屋門棟公告15日,接受業主的監督,并報社區存檔備查。

  第七章 檔案資料的建立與保管

  第四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應建立工作檔案,并指定專人保管,工作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四十三條規定的內容;

  (二)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往來文件;

  (三)利用物業共有部分經營所得收益收支情況清冊;

  (四)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運作經費收支情況清冊;

  (五)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使用情況清冊;

  第四十四條 業主可以查閱涉及自身利益的檔案資料,并有權向業主委員會提出詢問,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接受詢問之日起15日內予以答復。

  第四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集體辭職或任期屆滿仍未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的,原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其保管的有關憑證、檔案等資料、印章以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財物移交社區居民委員會暫時保管,直到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的產生并與其進行移交。

  第八章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的使用與管理

  第四十六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管理遵守下列規定:

  1.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由非主任委員專人保管;

  2.業主大會印章根據業主大會會議形成的決議使用;

  3.業主委員會印章根據業主委員會會議形成的決定或經過半數委員書面簽名同意后使用;

  違反上述規定使用印章的,用印無效。造成的一切損失及不良影響,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第四十九條 建立印章使用檔案,記錄內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數量、用印(經辦)人、業主委員會負責人、蓋章人等。

  第五十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遺失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向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及社會公告,并按照相關規定重新刻制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

篇2:《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結果公告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結果公告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公告

  關于《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

  第二屆業主大會〔20**〕02號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表決票統計于20**年7月12日在/居委會舉行,/區房辦、居委會、業委會成員參加。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對《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的表決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本小區居住區域業主代表人數113人(其中裙房6人),建筑總面積15233.27平方米,委托居委會送達表決票113張,占業主人數100%,占總面積100%,符合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條件。

  表決結果如下: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票數超過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表決通過,上述規約將于20**年8月1日生效。

  特此公告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

篇3:《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增加條款表決生效公告

  關于《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增加條款表決生效公告

  根據業委會和全體業主代表協調會的協調意見,就完善議事規則條款提交全體業主表決等事宜等三個議題,于20**年7月3日在本小區張貼的,就 “事項2”:

  組織全體業主進行議事規則完善增加“參與率”條款和延續代表大會運行的表決,

  20**年10月27日公示表決結果的本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第二條】增加第4項:“全體業主和代表大會的有效表決,應同時滿足已投票面積票權和人數票權分別超過小區兩項總票權的50%”。

  已產生的業主代表和代表大會,按照本項議題的表決結果履職運行?!?/P>

  從20**年7月3日公示至7月18日滿15天,至20**年9月19日,投票表決參與滿足“人數-面積”雙過半;投票的票數為人數權3758人,面積權371834.59平米,參與比例分別為人數權63.06%,面積權52.81%。

  其中,同意“增加有效表決參與率條款,確認已產生的業主代表和代表大會”為人數權50.93%,面積權43.25%。依此前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將已送達未投票計入已投的多數票,本次業主大會臨時會議表決,同意“增加第4項條款”的人數權和分別為87.87%和90.44%。本次臨時會議關于針對議事規則增加條款表決生效,特此公告。

  說明1、5個片區(北區、單身公寓+商業街、睦鄰居、新北區、友鄰居)統計總人數5959戶、專有總面積704085.68m2;

  說明2、5各片區參與投票統計比例匯總為:

  確認增加 維持不變 棄權 總數

  單身公寓: 人數 720 36 197 953

  面積  38023.13 2268.55 9191.89 49483.57

  睦鄰居: 人數 325 72 21 418

  面積 420**.26 8907.06 3048.93 53959.25

  友鄰居: 人數 565 70 60 695

  面積 65494.39 9502.16 6697.81 81694.36

  片區總和: 人數 3035 356 367 3758

  人數占比 50.93% 5.97% 6.16% 63.06%

  面積 304486.22 41022.59 26325.78 371834.59

  面積占比 43.25% 5.83% 3.74% 52.81%

  說明3、本公告張貼公示7日,請全體業主對可能的疏誤,在公示期內向秣陵街道物管辦書面提交。

  附:全體業主表決結果清單見展板張貼的附件

  z花園小區業主代表大會

  20**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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