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示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示范文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合肥市物業管理若干規定》和《合肥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等相關規定,制定本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第二條 本業主大會由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
本業主大會選舉的業主委員會負責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
第三條 本業主大會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努力創建和諧社區。
第四條 本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自覺接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下同)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依法履行職責,規范運作。
本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積極配合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基本情況
一、本業主大會名稱:
業主委員會辦公地址:
二、物業類型:住宅□ 非住宅□
三、物業管理區域概況:
(一)項目名稱:
(二)占地面積:
(三)總幢數:
(四)建筑物總面積:
其中:住宅 平方米,非住宅 平方米,物業管理用房 平方米,人防工程、車庫、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 平方米,其他共用建筑 平方米。建筑物總面積: 平方米(不含按照規劃建設的人防工程、車庫、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 平方米)。
第二章 業主大會
第六條 本業主大會決定內容:
(一)制定、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
(三)確定或者變更物業管理方式、服務事項、服務標準和收費方案;
(四)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不再接受物業服務企業事實服務;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申請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屬設施;
(七)改變共有部分用途;
(八)利用共有部分進行經營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使用與管理;
(九)對業主違反物業管理相關規定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是□ 否□授權業主委員會終止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
(十一)決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其他重大物業管理事項。
第七條 鑒于物業管理區域的實際情況,本業主大會決定事項的方式采取以下形式:
1、集體討論決定;
2、書面征求意見決定;
第八條 本業主大會的召開時間、地點等內容以書面形式進行通知,送達方式為:
1、當面送達;
2、投入本物業所在地各戶業主的信箱或者房屋內;
投入信箱或者房屋內時,由屬于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兩人以上業主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會議通知同時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并報居民委員會備案。
第九條 采用集體討論決定形式召開業主大會的,業主當場簽名表決,經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小組)統計匯總,當場公布表決結果。
采用書面征求意見決定形式召開業主大會的,在 日內收集業主簽名的書面意見進行統計,統計結果經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小組)匯總后,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公告期15日。
第十條 已送達通知,業主在規定的時間內不參加業主大會,不反饋意見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對、棄權意見的,其投票權數(□計入、□不計入)參加會議表決的多數票。
業主不按規定繳存專項維修資金、物業管理費等費用的,其表決權、被選舉權予以限制。
第十一條 本物業區域(是/否)采用以幢□ 單元□ 樓層□為單位,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采用以上形式的,業主委員會負責召集以幢□單元□樓層□為單位的業主推選本單位的業主代表。推選采用集體討論□書面表決□的形式,參與推選的業主應超過本單位業主總數的50%。
業主代表的表決權數按其所代表的業主專有部分總面積和所代表的業主總人數計算。
第十二條 本業主大會業主投票權數根據物業區域內實際擁有專屬部分人數計算,共計 票,未出售的專屬部分投票權為一票。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參會人數以表決簽名的業主數計算。
第十四條 業主大會原則上每一年召開一次定期會議,召開時間為 。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立即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經20%以上業主提議。業主大會對所提議案已經作出決定的,業主在6個月內不得以同一內容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表決;
(二)業主委員會委員缺額人數超過委員總數50%的;
(三)物業管理區域發生物業服務企業停止服務以及其他重大緊急物業管理事件需要業主共同決定的。
第十六條 本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程序:
(一)會議籌備工作
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小組)做好開會前的準備工作。根據業主的提議,草擬議案、制定征詢意見表或表決票(選票)、核實業主情況。
(二)發布公告
本業主大會召開會議前15日,由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小組)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以書面形式向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公告,同時邀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員會派員參加,并認真聽取其意見和建議。
(三)征詢意見或投票表決
1、采用當場簽名表決形式進行表決的,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小組)應在表決日期15日前將業主大會議事內容在小區內書面公示,以便業主了解并簽名表決。
2、采用書面征求意見形式進行表決的,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小組)應在投票日期15日前發放征詢意見表或表決票(選票),將業主大會議事內容書面征詢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意見或投票表決。
(四)召開業主大會
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小組)根據規定召開業主大會,并依據第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回收業主意見,進行意見匯總或者票數統計。
(五)通報大會議事決定
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小組)應在3日內將征詢意見和投票統計結果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通告。
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小組)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書面記錄并存檔。
第三章 業主委員會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除履行《合肥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
會指導規則》第三十三條職責外,同時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方案;
(二)擬訂業主委員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三)擬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修改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四)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有關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維護等管理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五)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有部分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收益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六)擬訂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再次籌集方案;
(七)擬訂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八)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的維護;
(九)對違反管理規約的行為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設委員()名(5-11人單數),候補委員()名(1-3人),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名(1至2名),執行秘書1名。主任、副主任在全體委員中選舉產生。
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委員可以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委員出現空缺時,由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得票相同的,業主委員會經征詢得票相同的候補委員本人意見后決定遞補。
第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設監事1名,由街道指定的社居委工作人員擔任。業主委員會討論的事關全體業主的重大事項必須邀請監事參加,做出的相關決定必須經監事簽字,否則視為無效。
第二十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 (是/否)屬于分期開發項目。
分期開發的項目,按以下方式確定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的人數:按每期項目的開發面積和物業總面積的比例,以及業主委員會委員總人數,確定每期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首次業主委員會 人,二期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 人,三期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 人,四期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 人,......
后期項目交付業主的專有部分面積達到其建筑物總面積50%以上的,先期成立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召集后期項目的業主推選相應人數的業主委員會委員。推選采用書面表決的形式,但應有后期項目半數以上的業主參加推選。
后期項目的業主委員會委員任期為先期成立的業主委員會剩余任期。
第二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按下列規則召開:
(一)業主委員會每 個月召開一次例會,經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或者業主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的,應在7日內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二)會議由主任負責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或者不招集的,由副主任負責召集。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由半數以上的委員共同推選一名委員召集和主持。
(三)業主委員會應當于會議召開7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委員會會議的內容和議程,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并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委員。
(四)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須提前1日向業主委員會召集人說明。
(五)會議須過半數委員出席,做出決定須全體委員人數達半數以上同意并書面簽字。
(六)做好會議書面記錄,由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后存檔。
(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在3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全體業主進行公告。
第二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向業主公布下列情況和資料:
(一)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三)物業服務合同;
(四)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五)物業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支情況;
(六)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處分情況;
(七)經營性物業租賃合同;
(八)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的收支情況;
(九)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下列事項應當在3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一)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二)業主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自動終止,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欄予以公告:
(一)不再具備業主身份的;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無法履行委員職責的;
(四)業主本人、配偶及其近親屬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工作的;
(五)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委員會提出辭呈的;
(六)法律、法規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業主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權數的業主提議,(□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終止其委員資格:
(一)不履行委員職責的或長期委托他人履行委員職責的;
(二)利用委員資格謀取私利的;
(三)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四)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五)連續三次以上無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的;
(六)因疾病、經常外出等原因難以履行職責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第二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委員資格終止的,業主委員會應召開會議,重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應當依法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因拒不履行決定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六十日前,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業主委員會的換屆選舉。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任期屆滿之日起10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拒不移交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移交,物業所在地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未能組織換屆選舉的,原業主委員會應當于屆滿前30日以書面形式告知物業所在地的縣、區(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組織換屆選舉工作;逾期仍未能組織的,由物業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和監督下,組織業主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
原業主委員會在屆滿后10日內,根據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要求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財物賬目交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暫時保管。
在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前,物業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下,代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新的業主委員會產生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財物賬目等轉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集體辭職或業主委員會人數不足總數的二分之一時,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物業所在地的縣、區(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
未能重新選舉的,原業主委員會應根據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要求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財物賬目交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暫時保管。
在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前,物業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下,代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新的業主委員會產生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財物賬目等轉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應建立印章管理規定,并指定專人保管,建立印章使用臺賬,記錄內容包括申請使用人姓名、用途、蓋章人姓名,臺賬應當存檔,業主可以查閱。
業主委員會印章遺失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按照相關規定重新刻制。違反印章管理規定或者印章遺失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由相關責任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檔案資料管理制度,并遵照《合肥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三十七條規定建立檔案資料,并由業主委員會指定專人保管。
第三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換屆改選的,在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之日起10日內,原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移交其保管的有關財務憑證、檔案等文件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以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委員拒不履行正常移交義務,本業主大會可邀請物業所在地公安機關予以協助。
第三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及業務知識的學習,積極參加相關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依法履行職責的能力。
第三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用于下列開支:
(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會議開支費用,按年計限額 元/年;
(二)必要的日常辦公等費用 元/年;
(三)業主委員會委員工作性補貼 元/年;
(四)有關服務人員 人的津貼總費用限額 元/年,具體的支付情況須做好相關的記錄備案。
以上工作經費首先從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收益中支出,也可由業主分攤,由業主委員會或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收取。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應當按 (月、季度、半年、年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監督。
第三十四條 本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委員會利用業主共用部分從事經營活動的收支及財務賬目委托社居委代為管理,業主委員會確定一名委員擔任報賬人員。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議事規則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補充,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議事規則經 年 月 日業主大會會議通過生效
(附件簽名) 時間
篇2:《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結果公告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結果公告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公告
關于《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
第二屆業主大會〔20**〕02號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表決票統計于20**年7月12日在/居委會舉行,/區房辦、居委會、業委會成員參加。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對《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的表決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本小區居住區域業主代表人數113人(其中裙房6人),建筑總面積15233.27平方米,委托居委會送達表決票113張,占業主人數100%,占總面積100%,符合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條件。
表決結果如下: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表決票數超過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表決通過,上述規約將于20**年8月1日生效。
特此公告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
篇3:《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增加條款表決生效公告
關于《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增加條款表決生效公告
根據業委會和全體業主代表協調會的協調意見,就完善議事規則條款提交全體業主表決等事宜等三個議題,于20**年7月3日在本小區張貼的,就 “事項2”:
組織全體業主進行議事規則完善增加“參與率”條款和延續代表大會運行的表決,
20**年10月27日公示表決結果的本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第二條】增加第4項:“全體業主和代表大會的有效表決,應同時滿足已投票面積票權和人數票權分別超過小區兩項總票權的50%”。
已產生的業主代表和代表大會,按照本項議題的表決結果履職運行?!?/P>
從20**年7月3日公示至7月18日滿15天,至20**年9月19日,投票表決參與滿足“人數-面積”雙過半;投票的票數為人數權3758人,面積權371834.59平米,參與比例分別為人數權63.06%,面積權52.81%。
其中,同意“增加有效表決參與率條款,確認已產生的業主代表和代表大會”為人數權50.93%,面積權43.25%。依此前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將已送達未投票計入已投的多數票,本次業主大會臨時會議表決,同意“增加第4項條款”的人數權和分別為87.87%和90.44%。本次臨時會議關于針對議事規則增加條款表決生效,特此公告。
說明1、5個片區(北區、單身公寓+商業街、睦鄰居、新北區、友鄰居)統計總人數5959戶、專有總面積704085.68m2;
說明2、5各片區參與投票統計比例匯總為:
確認增加 維持不變 棄權 總數
單身公寓: 人數 720 36 197 953
面積 38023.13 2268.55 9191.89 49483.57
睦鄰居: 人數 325 72 21 418
面積 420**.26 8907.06 3048.93 53959.25
友鄰居: 人數 565 70 60 695
面積 65494.39 9502.16 6697.81 81694.36
片區總和: 人數 3035 356 367 3758
人數占比 50.93% 5.97% 6.16% 63.06%
面積 304486.22 41022.59 26325.78 371834.59
面積占比 43.25% 5.83% 3.74% 52.81%
說明3、本公告張貼公示7日,請全體業主對可能的疏誤,在公示期內向秣陵街道物管辦書面提交。
附:全體業主表決結果清單見展板張貼的附件
z花園小區業主代表大會
20**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