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小區全體業主共有部分的說明
初始登記共有部分證明
說 明
建設部《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對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請登記,由房屋登記機構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备鶕幎?,依法屬于全體業主的房屋不能列入預售范圍。因此,我公司在申請本項目商品房初始登記中,將業主共有的房屋做如下說明:
依法屬于全體業主的房屋有:
1、建筑物名稱: 規劃用途: 面積: 位置:
2、建筑物名稱: 規劃用途: 面積: 位置:
3、建筑物名稱: 規劃用途: 面積: 位置:
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特此說明。
開發單位(簽章):
授權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關于全體業主共有部分的說明
根據《物權法》、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司法解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房屋登記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房屋不能納入商品房銷售范圍。因此,我公司在申請商品房測繪成果審核歸檔時,做如下說明:
一、項目名稱:
二、項目坐落位置: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
四、本項目依法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房屋有:
1、規劃用途: 面積:
2、規劃用途: 面積:
3、規劃用途: 面積:
4、規劃用途: 面積:
5、規劃用途: 面積:
五、該項目中提交的測繪報告,將作為我公司申請商品房銷售許可時所提交的商品房銷售方案中確定歸屬全體業主共有部分的依據。我公司承諾在該項目銷售時,將對上述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部分進行公示,并在與承購人簽定的商品房銷售合同中明確約定上述內容作為確定業主專有和全體業主共有部分的依據。.
開發單位(簽章):
年 月 日
篇2:業委會核定小區業主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函
業委會關于核定小區業主專有部分及共有部分的函
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鑒于JY花園小區業委會已經成立,業委會需要對JY花園小區各業主專有部分及共有部分進行了解并準確核定,以保證各方利益均不受到侵害,經業委會決議:
請盡快持貴公司在本建筑區劃內擁有的建筑物產權證(正本及復印件)來業委會進行說明。
由于貴公司是本建筑區劃內各建筑物的開發企業,故請將有關本建筑區劃的一切圖紙、資料也一并轉交給業委會。
如貴公司認為上述事宜有任何不妥,請務必于三個工作日內就有關事項給予書面回復為盼。
順頌商祺!
北京市朝陽區JY花園小區業主委員會
20**年4月3日
抄送:北京市朝陽區建設委員會
篇3:業主委員會向物業公司討要小區共有部分收益糾紛案例
業主委員會向物業公司討要小區共有部分收益的糾紛案例
案例描述:
20**年11月25日,上海森林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無錫雅林苑花園住宅小區的開發商簽訂了前期物業管理合同,約定管理期限從合同簽訂日到雅林苑花園小區業委會成立時結束。
合同成立后,物業公司指派其下屬無錫分公司具體實施雅林苑花園小區的前期物業管理。同時,根據物價局審批標準,雙方約定由物業公司按建筑面積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對物業范圍內的商鋪、地下停車庫、會所的物業成本不計入向業主所收取的物業費中。
20**年12月,雅林苑花園小區業委會成立。20**年1月業委會辦理了登記備案手續后,于6月根據業主大會作出的實施業主自治的決議,致函物業公司明確與其終止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同時要求物業公司在接函后15天內,向業委會移交相關資料和財產并交接完畢。
20**年7月17日,物業公司接函后與業委會協商,并達成了移交協議,確認20**年4月30日前,物業公司應向業委會返還預收的物業管理費、各類押金以及小區共有部分收益等232萬余元。但物業公司僅履行了55萬余元。后經業委會申請,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物業公司銀行存款130萬元。但是,業委會在查看移交清單時發現,物業公司在20**年至20**年間收取的小區共有部分收入596萬元,沒有被列入移交清單之中。此后,雙方交涉不成,業委會將物業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共有部分的物業管理收益應為共有部分收入與成本支出的差額。
在審理中,雙方達成了一致,經審查報表,僅20**年至20**年小區共有部分的場地租賃費、停車管理費、會所收入等總收入達536萬余元,期間的總支出為122萬余元,盈余414萬余元。
然而,物業公司的代理律師對業委會成立前是否享有前期物業協議所獲得收益的權利提出了異議。也使這個問題成為了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
記者了解到,在物業管理領域,物業共有部分權益的歸屬、分配問題由來已久。一是沒有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二是業主舉證困難。
錫山區法院民二庭庭長虞靜珠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解釋說:“基于所有權和管理權的關系以及公平原則,判決最后確定了'三七開'的分配方案,即小區共有部分收益應主要歸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物業公司付出了管理成本,也享有30%的合理回報?!?/P>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判決中特別提醒,共有部分收益的所有權歸3252戶業主所有,業委會不具有自行處置的權利。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該收益應用作小區的維修基金,業委會作為執行機構,如果使用該收益,應按照全體業主的意志和法律的規定行使。
錫山區法院院長金瑋琳在總結該案的審理體會時說,承辦人沒有將問題浮于表面、淺嘗輒止,而是通過適用公平原則,較好解決了這一涉及3252戶業主的權益問題,維護了社區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