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小區業主和使用人共有部分使用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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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區業主和使用人的共有部分使用約定

  (一)使用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的禁止行為

  1. 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2. 占用或損壞樓梯、扶欄、走廊、大堂、地下室、平臺、天臺、外墻、屋面、道路、綠地、停車場等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損壞者承擔修復或更新的一切費用。

  3. 拆除、移裝、占用或損壞上下水、電、氣、通訊、消防、體育、建筑小品等共有設備設施。

  4. 在共有部位、場所晾曬衣物。

  5. 在非指定位置堆放、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

  6. 高空拋灑或灑漏物品。

  7. 在共有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招牌、招貼或涂畫銷售廣告,須經約定程序辦理手續;物管處執行程序協調同意懸掛的,應符合相關規定,不得影響小區整體形象,不得損害相鄰業主利益。

  8. 本小區內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發出超標噪聲。

  9. 在小區內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10.業主在公示公告欄部位張貼有關行使共同管理權的文檔,應使用中性語言陳述事實、提出建議并簽署實名,避免情緒化詞語。有侮辱性不實事實中傷其他業主的,物管處應及時留取證據,并予以清除。

  (二) 業主和使用人在小區內不得飼養動物。對本市允許飼養的寵物,應遵守以下約定:

  1. 辦理合法手續,并及時到物管處備案。

  2.不得在晚間8時后放任動物發出持續的鳴叫。

  3. 按指定的路線、區域牽遛犬類,及時清潔動物在公共區域內排放的糞便,不得攜寵物在公共綠地、兒童娛樂設施、封閉式活動區域活動。

  4. 不得利用共有部位喂養安放。

  5. 定期采取動物傳染病的防疫措施。

  6. 不得滋擾鄰里,如造成10戶以上書面投訴,應自行將寵物物清離本小區。

  (三) 業主和使用人在治安、消防管理方面,遵守以下約定:

  1. 在物業區域內發現行為可疑人員應及時與物管處聯系。

  2. 遵守有關安全管理措施,出入注意告示欄等處的安全提示。

  3. 了解防火、自救常識,參加社區組織的相關安全演練等活動。

  4. 遵守各項消防規定;損害消防設施設備者,賠償修復費用。

  5. 不在本小區焚燒冥紙。

  (四) 業主和使用人車輛行駛和停放在小區內,遵守以下約定:

  1. 車輛在指定的停車位(停車區域)停放。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公共通道等影響其他車輛、行人通行。

  2. 依業主共同決定的標準分攤服務費用和道路設施等維修費用。

  3. 機動車在小區內行駛應避讓行人,車速不超過5公里/小時,嚴禁鳴喇叭;車輛出入應按規定出示相應證件或者登記;機動車嚴禁在消防通道、消防井蓋、人行便道和綠地等場所停放。

  4. 愛護停車場地設備設施,造成損壞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5. 車位不得改變用途,不得堆放雜物、安裝設施。

  6. 不得在本小區內試車、練車。

  7.業主和使用人對車輛有保管要求的,應與物管處另行簽訂車輛保管協議。

  8. 業主共有車位的使用不得轉租。

  (五) 業主和使用人在電梯使用方面,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 文明操作,禁止用鑰匙等硬物按動或拍打按鈕及隨意按動警鈴按鈕,禁止在轎廂內搖晃電梯。

  2. 禁止超載,當超載信號聲響時,最后進入者應自覺退出,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強制關門手段。

  3. 兒童乘坐電梯須由成人攜帶,切勿讓兒童單獨搭乘或進入電梯,且不得在電梯內嬉戲玩耍,以免發生危險。

  4. 切忌將液體狀物品滴落在轎廂內,不慎發生滴漏者,自己將污漬清干凈,以免損壞腐蝕設備。

  5. 電梯轎廂內禁止吸煙、吐痰、扔雜物、涂抹亂畫。

  6. 乘梯時,身體不倚靠轎廂門。

  7. 發現電梯故障時,及時告知物管處。

  8. 按樓道單元或使用樓層范圍分攤電梯運行、維修、更新所產生的費用。

篇2:業委會核定小區業主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函

  業委會關于核定小區業主專有部分及共有部分的函

  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鑒于JY花園小區業委會已經成立,業委會需要對JY花園小區各業主專有部分及共有部分進行了解并準確核定,以保證各方利益均不受到侵害,經業委會決議:

  請盡快持貴公司在本建筑區劃內擁有的建筑物產權證(正本及復印件)來業委會進行說明。

  由于貴公司是本建筑區劃內各建筑物的開發企業,故請將有關本建筑區劃的一切圖紙、資料也一并轉交給業委會。

  如貴公司認為上述事宜有任何不妥,請務必于三個工作日內就有關事項給予書面回復為盼。

  順頌商祺!

  北京市朝陽區JY花園小區業主委員會

  20**年4月3日

  抄送:北京市朝陽區建設委員會

篇3:業主委員會向物業公司討要小區共有部分收益糾紛案例

  業主委員會向物業公司討要小區共有部分收益的糾紛案例

  案例描述:

  20**年11月25日,上海森林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無錫雅林苑花園住宅小區的開發商簽訂了前期物業管理合同,約定管理期限從合同簽訂日到雅林苑花園小區業委會成立時結束。

  合同成立后,物業公司指派其下屬無錫分公司具體實施雅林苑花園小區的前期物業管理。同時,根據物價局審批標準,雙方約定由物業公司按建筑面積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對物業范圍內的商鋪、地下停車庫、會所的物業成本不計入向業主所收取的物業費中。

  20**年12月,雅林苑花園小區業委會成立。20**年1月業委會辦理了登記備案手續后,于6月根據業主大會作出的實施業主自治的決議,致函物業公司明確與其終止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同時要求物業公司在接函后15天內,向業委會移交相關資料和財產并交接完畢。

  20**年7月17日,物業公司接函后與業委會協商,并達成了移交協議,確認20**年4月30日前,物業公司應向業委會返還預收的物業管理費、各類押金以及小區共有部分收益等232萬余元。但物業公司僅履行了55萬余元。后經業委會申請,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物業公司銀行存款130萬元。但是,業委會在查看移交清單時發現,物業公司在20**年至20**年間收取的小區共有部分收入596萬元,沒有被列入移交清單之中。此后,雙方交涉不成,業委會將物業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共有部分的物業管理收益應為共有部分收入與成本支出的差額。

  在審理中,雙方達成了一致,經審查報表,僅20**年至20**年小區共有部分的場地租賃費、停車管理費、會所收入等總收入達536萬余元,期間的總支出為122萬余元,盈余414萬余元。

  然而,物業公司的代理律師對業委會成立前是否享有前期物業協議所獲得收益的權利提出了異議。也使這個問題成為了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

  記者了解到,在物業管理領域,物業共有部分權益的歸屬、分配問題由來已久。一是沒有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二是業主舉證困難。

  錫山區法院民二庭庭長虞靜珠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解釋說:“基于所有權和管理權的關系以及公平原則,判決最后確定了'三七開'的分配方案,即小區共有部分收益應主要歸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物業公司付出了管理成本,也享有30%的合理回報?!?/P>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判決中特別提醒,共有部分收益的所有權歸3252戶業主所有,業委會不具有自行處置的權利。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該收益應用作小區的維修基金,業委會作為執行機構,如果使用該收益,應按照全體業主的意志和法律的規定行使。

  錫山區法院院長金瑋琳在總結該案的審理體會時說,承辦人沒有將問題浮于表面、淺嘗輒止,而是通過適用公平原則,較好解決了這一涉及3252戶業主的權益問題,維護了社區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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