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西景花園小區業主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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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景花園小區業主公約

  第一條(本物業的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 西景花園物業類型商住樓(小高層電梯公寓)

  物業業主總戶數*** 戶 總建筑面積(m2)****

  物業座落位置:**市**路西三段*號 公共場所及公用設施狀況:

  第二條 為維護本物業全體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和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維護并營造安全、文明、方便、舒適的生活與工作環境,根據現有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訂本公約。

  第三條 本公約的訂立、修改、通過、生效等遵照《成都市物業管理業主大會規則》的規定。

  第四條 (本物業業主在物業管理中的權利)

  1、依法享有所擁有物業的各項法定權利。

  2、有權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向業主大會及其辦事機構、物業管理公司提出投訴,并得到答復;有權對本物業的管理服務工作提出建議、意見和批評。

  3、有權依法通過民主程序與其他業主一起對本物業實施民主管理。具體是:

 ?、?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權利及業主大會會議上的建議權、表決權;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對業主公約、業主大會章程和物業管理工作報告等的審議權;

 ?、?請求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權利;

 ?、?監督業主大會及其辦事機構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監督物業管理公司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情況。

  4、對本物業區域內裝飾裝修中出現的影響公眾利益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以及其他影響周圍住戶正常生活與工作的行業,有權檢舉、投訴。

  第五條 (本物業業主在物業管理中的義務)

  1、本物業全體業主均須自覺遵守本公約和業主大會章程。

  2、業主與他人建議合法使用、維護、改造所擁有物業的法律關系時,還應告知并要求對方遵守本物業管理的有關制度和本公約,并承擔連帶責任;

  在轉讓所擁有物業時,應告知受讓人有關本物業管理的制度,并將本公約作為轉讓合同的附件。

  3、執行業主大會及其辦事機構---業主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4、維護本物業公共場所(地)的整潔、美觀、暢通及共用設施設備的良好;遵守成都市市容市貌、環境衛生、綠化、環境保護等相關管理規定。

  5、遵守本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并配合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務活動。

  6、依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根據有關物業管理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業主大會決議,交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7、進行室內裝飾裝修時,遵守建設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和《成都市城市房屋裝修結構安全管理規定》;在工程開工前,向物業管理公司申報登記,清楚物業管理公司告知的關于裝飾裝修管理協議,并將此協議內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裝飾裝修施工企業;不得拒絕和阻礙物業管理公司依據裝飾裝修管理協議的約定,對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檢查;不得因房屋裝修影響毗鄰房屋的使用安全。

  8、因搬遷、裝飾裝修等原因確需合理使用本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應事先通知物業管理公司,并在約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給予賠償。

  9、委托物業管理公司對自用部位的有關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的,應自行支付相應費用。

  10、房屋建筑及附屬設施設備已經或可能妨礙、危害毗連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礙外觀統一、市容觀瞻的,按規定或約定應由業主單獨聯合維修、養護的,業主應及時進行

  維修養護;拒不進行維修養護的,由本物業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維修養護,其費用由當事業主翻定或約定分擔。

  11、當物業管理公司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養護時,相關業主應予配合;人為造成本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或其它業主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損壞的,由造成損壞責任人修復或賠償經濟損失。

  12、為防止水、氣泄漏或火災對上述災害及時進行有效的處理,業主使用人須主

動向物業管理公司預留家庭主要成員的緊急聯系方式;業主使用人也應配合物業管理公司對上述災害發生時采取的緊急避險措施。

  13、在本物業范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擅自改變房屋建筑及共用設施設備的結構、外觀(含外墻、外門窗、陽臺等部位設施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對房屋的內外承重墻、梁、柱、板、陽臺進行違章鑿、拆、搭、建;

 ?、?占用或損壞樓梯、通道、走廊、屋面、平臺、道路、綠地、停車房(棚)等共用部位、設施及公共場所(地);

 ?、?損壞或擅自拆除、截斷、改變連接改造供電、供水、通訊、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設施;

 ?、?不按規定堆放品、丟棄垃圾、高空拋物;

 ?、?違反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險物質及飼養家畜、寵物等;

 ?、?踐踏、占用綠化地、損壞、涂劃園林建筑小品;

 ?、?影響市容觀瞻或本物業外觀的亂搭、亂貼、亂掛、設立廣告牌等;

 ?、?隨意停放車輛,鳴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墻上安裝遮陽光簾、遮蓮、花架等其他結構,不按指定位置安裝空調外機且不進行滴水處理;

 ?、?使用電梯時超載、運載粗重物品,在轎廂內吸煙、張貼、涂畫或損傷內壁;

 ?、?進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為

 ?、?法律、法規及政府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條 (本物業業主大會)

  本物業業主大會按《成都市物業管理業主大會規則》的規定予以設立和運作。

  本物業業主大會對重大事項作出的有效決定,使少數業主利益受到損失的,其他應給予相應補償。

  涉及修改本公約、修改業主大會章程、調整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標準、選聘與解聘物業管理公司、籌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物業管理訴訟、分擔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等重大事項的,必須由業主大會會議以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權數通過決定。

  第七條 (本物業業主委員會)

  在本物業內,只成立一個業主委員會。

  本物業業主委員會的成立和運作,遵循《成都市物業管理業主大會規則》的規定。

  第八條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經費》

  本物業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所需的費用,不包含在本物業區域內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中,在業主大會會議通過后,由全體業主按各自擁有的物業權屬份額分擔。

  第九條 (本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訂立)

  本物業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授權以合同形式委托一個物業管理公司實施統一的專業化物業管理服務。

  本物業業主委員會可以通過招標或其他方式選聘物業管理公司,并與業主大會選定的物業管理公司訂立、變更或解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第十條(本物業的管理服務費分擔)

  本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標準由全體業主按其擁有物業權屬份額大小共同分擔,并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期限內付清;代辦服務、特約服務由業主按規定或約定支付相應費用。

  第十一條(本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專項維修資金)

  本物業建立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其歸集、管理、使用執行成都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十二條 (本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保險)

  本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保險由全體業主按其物業權屬份額大小享有權利、履行義務,由實施物業管理服務的物業管理公司代行辦理相關手續;業主的家庭財產與人身安全的保險由業主自行辦理。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訴訟)

  物業管理訴訟的責任由本物業區域內全體業主共同承擔;經業主大會授權,由業主委員會具體實施;物業管理訴訟費用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

  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

  因違反本公約或不遵守本物業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議、決定,而造成其他業主、使用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當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業主、使用人逾期不交納其應承擔的物業管理服務費及按規定應交納的其他費用,本物業業主委員會應協助物業管理公司向業主、使用人追收、以保障本物業管理的正常進行;其他業主也可根據本公約依法提起訴訟;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向縣級以上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申請限制業主出租、轉讓和抵押其擁有的物業,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業主、使用人不按期交納本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致使本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在保修期滿后無法得到及時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催收,催收未果的,由業主委員會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業主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追究當治安管理處罰責任。

  第十五條(本公約的修改補充)

  本物業業主大會可根據本物業的實際情況對本公約進行修改補充,并報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修改補充條款自業主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無須經業主重新簽訂。

  第十六條 (本公約糾紛的處理)

  業主之間因本公約發生的糾紛,由本物業業主委員會協調,協調不成的,可提請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調解,也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本物業的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

  本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由業主和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和本公約及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相關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本公約的執有及備案)

  本公約由業主、業主委員會各執一份,并在通過之日起7日內報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業主所擁有本物業的房屋類型

  建筑面積:m2;

  房屋座落:幢單元號.

  業主的聯系電話:

  業主的身份證號碼:

  業主(簽章):

  年月日

篇2:華凱豪庭小區業主公約

為了加強華凱豪庭(以下簡稱"本物業") 的物業管理,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利益,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維護公共秩序,創造優良環境,同意簽訂本公約,并共同遵守。
一、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業主是指房地產所有權人。
(一)權利:
1、依法享有所擁有物業的各項權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設施、共同部位和本物業內共用設施和公共場所(地)的權利;
3、有權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室內裝飾裝修;
4、有權自己或聘請他人對物業自用部位的各種管道、電線、水箱以及其他設施進行合法修繕,但法規政策規定必須由專業部門或機構施工的除外;
5、有權根據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屬物業管理范圍的市政公共設施狀況,建議物業管理公司及時組織修繕;
6、有權參加業主大會,并擁有對本物業重大管理、重大決策的表決權;
7、有權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向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提出咨詢,并得到答復;
8、有權要求業主管理委員會和物業管理服務公司按照規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業管理收支帳目;
9、有權要求業主管理工作提出建議、::意見或批評;
10、有權向物業管理主管部門進行投訴或提出意見與建議;
11、有權要求房屋建設毗連部位的其他維修責任人承擔維修保養責任,對方不維修保養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業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公司強制維修保養,按規定分攤費用。


(二)義務:
1、在使用、經營、轉讓所擁有物業時,應遵守物業管理法規政策規定;
2、在轉讓物業時,應在轉讓后15日內書面通知物業管理公司轉讓詳情,且支付一切應支付而未支付的管理費用,并促使承接人簽署本公約;
3、執行和服從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4、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的整潔、美觀、暢通及公共設施的完好;
5、按規定繳交物業管理服務費、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等費用;
6、業主如需進行室內裝飾裝修,必須遵守本物業裝修管理規定,并填寫申請表,報物業服務管理公司審查批準,向物業服務管理公司繳納裝飾裝修保證金、裝修垃圾清運費、裝修服務管理費,方可按規定施工,完工后由物業服務管理公司進行查驗,如無違規、違章情況或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物業的現象(如:滲、漏、堵、冒等),裝修垃圾清運費、裝修服務管理費按預收情況多退少補、裝修保證金予以退還,否則視違章情況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有額外使用公共設施(如:電梯、供電增容再改造等),還應承擔相應的補償費用。
7、業主如請物業服務管理公司對自用部位及設施設備、毗連部位及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應支付有關費用;
8、明白并承諾業主與其他非業主使用人建立合法使用、維護、改造所擁有物業的法律關系時,應告知并要求對方遵守本物業的有關規定和《業主公約》,并承擔連帶責任;
9、明白并承諾業主及其他非業主使用人與物業管理公司在本物業內不存在人身、財產保管或保險關系(另有專門合同規定除外);
10、在本物

篇3:P住宅小區業主公約(初案)

  P住宅小區業主公約(初案)

  為加強五一住宅小區的管理,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根據國家有關物業管理的法規政策制訂本公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須自覺遵守。

  一、在使用、經營、轉讓所擁有物業時,應遵守物業管理法規政策的規定。

  二、執行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三、委托物業管理企業負責房屋、設施、設備、環境衛生、公共秩序、保安、綠化等管理,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遵守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政府有關法規政策和業主委員會委托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四、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積極配合物業管理企業的各項管理工作。

  五、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見或建議,可直接向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發生爭議時可通過業主委員會協調解決。

  六、加強安全防范意識,自覺遵守有關安全防范的規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盜工作。

  七、業主和物業使用人裝修房屋,應遵守有關物業裝修的制度,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對裝修房屋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并將注意事項和禁止行為告知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違規、違章裝修房屋或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物業的現象(如滲、漏、堵、冒等),應當及時糾正,造成他人損失的應承擔賠償損失,對拒不改正的,物業管理公司可采取相應措施制止其行為,并及時告知業主委員會并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八、業主如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對其自用部位和毗連部位的有關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應支付相應費用。

  九、凡房屋建筑及附屬設施設備已經或可能妨礙、危害毗連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礙外觀統一、市容觀瞻的,按規定應由業主單獨或聯合維修、養護的,業主應及時進行維修養護;拒不進行維修養護的,由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維修養護,其費用由當事業主按規定分攤。

  十、與其它非業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賃關系時,應告知并要求對方遵守本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規定,并承擔連帶責任。

  十一、在本物業范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派米愿淖兎课萁Y構、外貌(含外墻、外門窗、陽臺等部位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茖Ψ课莸膬韧獬兄貕?、梁、柱、板、陽臺進行違章鑿、拆、搭、建;

 ?、钦加没驌p壞樓梯、通道、屋面、平臺、道路、停車場、自行車房(棚)等公用設施及場地;

 ?、葥p壞、拆除或改造供電、供水、通訊、有線電視、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設施;

 ?、呻S意堆放雜物、丟棄垃圾、高空拋物;

 ?、蔬`反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險物質等;

 ?、僳`踏、占用綠化用地;損壞、涂劃園林建筑小品;

 ?、淘诠矆鏊?、道路兩側亂設攤點;

 ?、陀绊懯腥萦^瞻的亂搭、亂貼、亂掛、設立廣告牌;

 ?、坞S意停放車輛;

 ?、暇郾娦[、噪聲擾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它不道德的行為;

 ?、羞`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及寵物;

 ?、逊?、法規及政府規定禁止的其它行為。

  十二、房屋的維修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

 ?、?、室內部分由業主負責維修。

 ?、?、房屋的外墻面、樓梯間、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池、水泵、電梯、機電設備、公用天線和消防設施等房屋本體公用設施,由物業管理公司組織定期養護和維修,其費用從住宅維修基金中支出。

 ?、?、住宅區的道路、路燈、溝渠、池井、綠化、停車場等住宅區內的公用設施由物業管理公司統一管理維修養護,管理維修養護費用從管理服務費中支出。

  人為造成公用設施損壞的,由損壞者負責修復,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凡房屋及附屬設施有影響市容或者可能危害毗連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按規定由業主修繕的,業主應及時修繕。拒不進行的,由物業管理公司進行修繕,其費用由業主承擔。

  十三、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企業應收取的各項服務費用。

  十四、業主使用本物業內有償使用的文化娛樂體育設施和停車場等公用設施、場地時,應按規定交納費用。

  十五、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的整潔、美觀、暢通及公用設施的完好。

  十六、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互助友愛,和睦相處,共同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

  十七、本公約一式貳份,業主及物業管理部各執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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