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小區便民服務車使用管理規定
1.0 目的
為持續提升小區物業服務工作質量讓小區業主滿意,特設立便民服務車增值服務項目。
2.0 適用范圍
z城物業項目內業主/住戶借用便民服務車的管理工作。
3.0 工作職責
3.1 便民服務車由安管部經理負責管理,便民服務車按編號發放管理;
3.2 安管部各班班長負責定期檢查崗位的《便民服務車使用登記表》填寫情況;
3.3 便民服務車由安管部各當班安管隊員負責登記服務車的具體使用情況,并將此項工作列入《安管部值班記錄表》的交接事項中。
4.0 操作規程
4.1 便民服務車設置在小區入口門崗處,由安管部當班安管隊員負責管理借還工作,如發生服務車丟失或人為損壞的情況由安管部經理跟進協調處理。
4.2 便民服務車的保養與維修
4.2.1入口門崗安管隊員每班下班前對便民服務車進行清點及整理,保持便民服務車的整潔、完好狀態;
4.2.2入口門崗如發現車輛損壞或業主反映使用中出現問題,請當值安管隊員及時記錄并報當班安管領班聯系工程部對車輛進行檢修;
4.2.3在業主不便歸還便民服務車時,當班安管隊員有義務負責將車輛收回,并填寫好使用登記記錄。
4.3 便民服務車的使用規定
4.3.1便民服務車使用對象:本小區業主或物業使用人;
4.3.2便民服務車使用區域:在本小區內部使用,不得外出使用;
4.3.3便民服務車使用范圍:本便民服務車僅限于運送生活用品及食品,且每次承載物品不應超過25KG,超重物品應建議分批運送;
4.3.4借用及歸還便民服務車時由當值安管隊員負責填寫《便民服務車使用登記表》;
4.3.5便民服務車使用完畢后業戶可撥打客戶服務中心電話,物業工作人員可上門取回,以便于其他業主使用;
4.3.6便民服務車為本小區公共設施的一部分,各業戶須愛惜使用,如人為損壞應照價賠償;
5.0 相關支持文件
5.1 《員工禮儀禮節服務規范》
6.0 相關記錄表格
6.1便民服務車使用登記表
篇2:安管部安管器械使用管理規定
安管部安管器械使用管理規定
一、對講機
1、安管員在使用對講機時必須掌握正確的使用方法,根據編號對應備用電池板,不得調錯。
2、每班交接班時必須對對講機及附屬設備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記于交接班記錄中。
3、對講機是崗位之間重要的通訊工具,所以,在頂崗或換崗時,要做好移交,做到機不離人,人不離崗,不準擅自將對講機帶到他處或借給無關人員使用。
4、上班期間不得以任何理由關閉對講機及禁止在對講機中談論于工作無關事由、開玩笑,不得在對講機中聯系機密事情。
5、本部使用統一頻道,未經物業公司總監許可,任何人不得更換。
6、根據不同環境,正確掌握最佳音量。在機房等喧鬧之處,可加大音量,清靜之處應相應減輕音量,以聽清為宜。注意在客面前減小音量以示禮貌。
7、使用時,若出現收發信號較弱時,有以下幾種原因:
a.周圍有多種電波干擾(如遇串臺時,不得與之聯系);
b.周圍有鋼筋、鐵器等障礙物(如遇電梯、機房等);
c.周圍有較高、較厚的墻壁或地下室等密封處;
e.電池不足。
8、妥善保管及使用對講機,不得握拿天線部位,避免碰撞、敲打對講機,避免因浸水、淋雨等而導致對講機受潮。電池板需電量耗盡方可充電。
9、對講機在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故障應及時報告,嚴禁私自拆卸。如違反規定而造成對講機損壞的,根據規定給予處罰及賠償。
二、電警棍
1、電警棍僅限于在小區范圍內巡邏時配帶,嚴禁在巡邏過程中隨意將警棍取出護套或電擊物體嘻戲。
2、安管員交接班時必須檢查電警棍之工作狀態。為確安管安全,檢查電擊性后必須對電擊頭上的余電進行放電,發現損壞情況需書面報告及時向安管部主管報告。
3、電警棍在無電情況下需進行14小時的充電后方可使用。
4、電警棍嚴禁在浸水淋雨情況下使用。
5、禁止用警棍敲打硬性物體以免損壞內部線路及強光燈,影響使用效果。
三、手電筒
1、一般照射:在大范圍搜索巡查時使用。
2、集中照射:集中一點照射,在辯明可疑事物時使用。
3、可作為安管人員互相聯絡之信號。
4、遇見可疑人物時,直接照射其眼睛,并記錄其特征,以便將來追查時提供線索。
5、盡量少用手電筒,以免暴露自身位置,而遭藏匿暗處之歹徒襲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