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會議中心使用管理暫行規定
**市會議中心是為全市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提供會議服務的場所,為搞好會議中心的使用管理和會議服務工作,充分發揮其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特制定本規定。
一、會議中心在市建設局和投資辦的領導下,開展會議服務工作,以"用戶至上,信譽第一,服務周到,安全可靠"為服務宗旨,根據市建設局的統一安排,為使用單位提供良好的服務。
二、會議中心實行有償服務,收費標準為:一樓會議室600元/次,制冷(暖)費59元/小時;二樓會議室1600元/次,制冷(暖)費80元/小時;接待室200元/次。
三、對所有會議只提供音響、燈光、冷暖、開水、茶具等硬件設施服務,會標、茶、飲料、水果、香巾及會議服務人員等,由使用單位根據需要自行安排。
四、所有會議使用單位,均需持市建設局辦公室填發的《**市會議中心使用通知單》,于會議召開前一天,到會議中心管理辦公室聯系會務事宜。會議結束后,由使用單位在《使用通知單》上填寫意見,辦理結算手續。
五、對未持《**市會議中心使用通知單》聯系會務的單位,會議中心管理辦公室不予承接,建議其到市建設局辦公室辦理會議承接手續。
六、會議使用單位和所有與會人員應遵守會議中心的各項管理規定,進入會場請勿吸煙并關閉通訊工具,自覺愛護服務設施和用品。若服務設施和用品在會議期間有遺失或人為損壞的,由使用單位按價賠償。
七、會場燈光、音響控制室為設備重地,除會議中心管理人員外,其他人員非請莫入。
八、使用單位和與會人員不得攜帶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進入會議中心。與會車輛要按指定地點停放并自行管理。
篇2:市會議中心使用管理暫行規定
**市會議中心使用管理暫行規定
**市會議中心是為全市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提供會議服務的場所,為搞好會議中心的使用管理和會議服務工作,充分發揮其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特制定本規定。
一、會議中心在市建設局和投資辦的領導下,開展會議服務工作,以"用戶至上,信譽第一,服務周到,安全可靠"為服務宗旨,根據市建設局的統一安排,為使用單位提供良好的服務。
二、會議中心實行有償服務,收費標準為:一樓會議室600元/次,制冷(暖)費59元/小時;二樓會議室1600元/次,制冷(暖)費80元/小時;接待室200元/次。
三、對所有會議只提供音響、燈光、冷暖、開水、茶具等硬件設施服務,會標、茶、飲料、水果、香巾及會議服務人員等,由使用單位根據需要自行安排。
四、所有會議使用單位,均需持市建設局辦公室填發的《**市會議中心使用通知單》,于會議召開前一天,到會議中心管理辦公室聯系會務事宜。會議結束后,由使用單位在《使用通知單》上填寫意見,辦理結算手續。
五、對未持《**市會議中心使用通知單》聯系會務的單位,會議中心管理辦公室不予承接,建議其到市建設局辦公室辦理會議承接手續。
六、會議使用單位和所有與會人員應遵守會議中心的各項管理規定,進入會場請勿吸煙并關閉通訊工具,自覺愛護服務設施和用品。若服務設施和用品在會議期間有遺失或人為損壞的,由使用單位按價賠償。
七、會場燈光、音響控制室為設備重地,除會議中心管理人員外,其他人員非請莫入。
八、使用單位和與會人員不得攜帶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進入會議中心。與會車輛要按指定地點停放并自行管理。
篇3:**國際會議中心酒店消防管理處罰規定
**國際會議中心酒店消防管理處罰規定
為了加強酒店的消防管理工作,保護"中心"的公共財產和人員的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廣東省消防管理處罰規定》結合本酒店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條:在本酒店范圍內發生的違反消防管理的行為,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應追究其刑事責任或治安處外適用本規定。
二條:有下列違反消防管理規定行為之一,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責任者處以由人事部下發的書面警告,酒店通報批評及500元以下的罰款。
1、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在有禁火標志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使用明火,電熱器具。
2、指使或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
3、不具有專業合格證進行電工操作、電焊、氣焊,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時違章作業。
4、負責監控用火、用電和使用危險品的人員擅離職守。
5、挪用、損壞消防器材、設備、設施,(造成的損失按坐賠償)。
6、未到酒店消防中心辦理用火申請表,在酒店內擅自用火作業及工程維修。
7、未經保安部消防中心批準擅自在酒店范圍內燃放煙花炮竹,燒香拜神。
8、未經保安部批準,擅自攜帶易燃物品進入酒店使用存放。
9、外來施工單位未經保安部消防中心進行施工前的消防安全培訓,未到保安部辦理出入證等。
10、在施工裝修現場吸煙的,或違反施工消防管理安全規定的。
11、在工作崗位擅離職守,或違章操作造成火險事故。
12、拒絕、刁難本酒店消防人員進行消防監督、檢查。
13、隱瞞火災事故真相或提供假情況。
14、在消防通道堆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
15、在酒店內違章用火,損壞消防設備造成消防系統報警。
16、因保管不善造成滅火器材丟失的。
17、未經保安部消防中心同意,擅自移動消防器材、設施和動用消防器材的。(如部門緊急情況下動用消防滅火器材,須寫明所用原因、時間地點、數量,并及時報告保安部消防中心以便補充)。
18、違反防火制度,不聽勸阻,對檢查出的火險隱患,不按時整改,也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19、其它輕微行為。
三條:有下列行為一,構成弄事責任的,對責任者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送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1、謊報火警給本酒店造成嚴重的名譽損失。
2、違反酒店消防管理規定,違章用火,造成火災。
3、發生火災不報警,延誤報警,阻攔報警。
4、在滅火,搶險的緊急情況下,拒不執行火場揮員指揮,如違反上述規定條款之一的個人或部門,將追究當事人或部門第一責任人責任,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對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或個人,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及時張貼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