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杭錦旗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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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錦旗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物業服務企業經營行為,構建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建立多方監督機制,促進物業管理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家和鄂爾多斯市有關法規規定,結合我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杭錦旗區域內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的物業服務企業,有關信用信息采集、錄入、評分、公布和信用等級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取得《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的本旗和外埠在杭錦旗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

  第三條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建立和管理,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

  第四條杭錦旗房管事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房管中心)負責全旗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工作的監督和管理;建立杭錦旗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檔案管理,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動態管理。

  杭錦旗物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旗區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確認、上報等工作;指導推動蘇木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業主委員會、對物業管理項目服務情況進行評價。

  杭錦旗物業管理組委會(以下簡稱旗物業組委會)負責對全旗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進行匯總,并建立全旗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檔案。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企業信用信息和在管物業管理項目基本信息填報,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對信用信息的核實等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核實和公布

  第五條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存檔應當遵守下列原則:

  (一)物業服務企業對申報的企業信息和項目管理信息的真實性承擔責任;

  (二)經旗物業主管部門、蘇木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調解,物業服務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已妥善解決的投訴問題,不記入企業信用信息。

  第六條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數據采集按照企業自評、旗物業主管部門、蘇木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業主委員會,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信用信息紙質檔案留存于旗物業主管部門保管。主要內容如下:

  (一)物業服務企業信息采集。包括:企業基本信息、物業管理項目信息等。

  (二)業主委員會信息采集。包括:依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物業項目清掃保潔、公共秩序維護、綠化養護、房屋和共用設施設備養護、日常管理服務等情況的評價。

  (三)蘇木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員會信息采集。包括:對物業服務企業落實、蘇木鎮人民政府、社區物業管理聯席會議決議,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事項等情況的評價。

  (四)旗物業主管部門信息采集。包括:對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備案及執行情況、物業服務事項公開公示情況、項目經理持證上崗情況、投訴處理情況、房屋及設施設備年度查勘情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情況、違法違規等情況的評價。

  第七條物業企業信用信息采集實行年度填報確認制度。信用信息于每年12月前進行確認后上報。所有信用信息評價資料報與旗物業組委會,并由組委會進行匯總后上報,旗物業主管部門留存紙質檔案。

  第三章信用記分辦法和等級劃分

  第八條物業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實行百分制,依據《鄂爾多斯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分細則》進行評定,基準分為100分。物業企業信用等級,按照企業信用得分由高到低,劃分為優、良、中、差四個等級。具體信用等級按照下列標準確定:

  (一)信用得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至100分的,為優秀物業企業,信用等級為“優”;

  (二)信用得分在75分(含75分)以上至84分的,為良好物業企業,信用等級為“良”;

  (三)信用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至74分的,為合格物業企業,信用等級為“中”;

  (四)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為不合格物業企業,信用等級為“差”。

  第九條物業企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經查實信用等級為“差”:

  (一)物業企業在信用信息采集過程中,拒不上報信用信息的;

  (二)在本年度內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

  (三)因物業企業責任引發重大群體或越級*事件,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旗物業主管部門日常巡查公開通報后不及時整改,或者一年內被公開通報兩次以上的;

  (五)未按照協議約定及時退還裝修保證金及其它應退還費用的;

  (六)物業企業退出項目時不按照《鄂爾多斯市物業服務企業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等法規政策規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應義務的;

  (七)惡意競爭,擾亂市場秩序的;

  (八)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物業項目的;

  (九)旗物業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嚴重不良行為。

  發生上述行為的,由旗物業主管部門進行核實,核實無誤后將核實結果記入該企業信用信息檔案。

  第四章信用等級管理

  第十條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結果作為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核定、資質復核、達標創優、招標投標、日常監管等工作的重要參考。

  第十一條旗物業主管部門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對不同信用等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實行差別化監管。

  (一)評定為“優”級物業服務企業,在行業內予以表彰,在媒體上予以宣傳,作為物業服務企業晉升資質等級的優良業績。在下年度信用信息公布前,參加新建物業管理項目投標,可以適當加分;接管物業項目時,予以優先推薦;參與創優達標活動,在評審總分基礎上予以適當加分。

  (二)評定為“中”級物業服務企業,列為警示企業。旗物業主管部門約談物業服務企業法定代表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相關社區居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核查該企業資質條件,經核查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重新核定企業資質等級。整改期間不得承接物業管理項目。物業服務企業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由物業主管部門依法吊銷企業資質證書。

  (三)評定為“差”級物業服務企業,列入整改企業。記入全市物業服務企業黑名單,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作為市、旗物業主管部門重點監管企業。旗物業主管部門通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約談物業服務企業法定代表人,責令限期整改。依法核查該企業資質條件,經核查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重新核定企業資質等級。兩年內不得承接物業管理項目,不得晉升資質等級。物業服務企業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由物業主管部門依法吊銷企業資質證書。

  第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核定資質等級后,年度內無物業管理項目的,不予信用等級評定。其資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信息提供單位因提供不真實信息侵害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等他人合法權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第十四條物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信息檔案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或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五條旗物業主管部門可根據工作實際對信用信息的具體評價內容、方式和信用等級評定標準進行適時調整。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篇2: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的實施辦法(試行)

  【地區】北京市

  【失效日期】

  【頒布單位】北京市

  【頒布日期】20**.02.14

  【時效性】有效

  【實施日期】20**.02.15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的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京地稅檢〔20**〕90號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市局各業務處室:

  為了全面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北京市行政機關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第106號令),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的實施辦法(試行)》?,F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一并依照執行。

  一、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是市政府建立和開發的通過計算機網絡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實現行政機關信息互聯和共享,為行政管理提供基礎信息,并為社會提供信息查詢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是在市工商部門“藍盾315”的基礎上研制開發的,現四個子系統已全部建成,在系統功能上實現了通過政府專網遠程錄入,企業信用信息的披露已引起社會的廣泛重視,社會作用開始顯現。

  二、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涉及稅收方面的內容,主要是企業的稅務登記(登記、變更、注銷登記)、企業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受到行政處罰、企業因違反稅收法律構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受到市級以上稅務機關有關表彰等情況。

  三、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6號令的規定,由市級各行政機關負責確定和公布本系統有關企業信用信息的具體項目、范圍和標準,收集、整理本系統的信息,并通過政務專網統一負責信息的提交、維護、更新和管理。行政機關利用企業信用信息,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目的運用,不得濫用,不得違法限制企業經營活動。對屬于個人隱私、涉及企業商業秘密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內容,提交信息的其他內容,提交信息的行政機關不得公布和披露。

  四、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的建立,采取分步實施并于20**年4月1日起正式運行。

  五、在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建立階段,由市局檢查部門牽頭,相關處室協助,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6號令的要求和各階段的工作任務,共同完成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的初建工作。

  六、在企業信用信息系統運行階段,按照市局各處室的職責劃分,以“簡化、控制、統一”為原則,形成規范的工作流程。由各區、縣局,按照統一格式錄入數據信息,市局相關處室對本系統的數據信息要進行審核、控制,進入系統的各項信息數據按期集中導入,并由市局納稅服務中心統一發布。

  七、在系統建設初期對于信息的查詢還不能滿足工作的需求,暫時將查詢的權限放在市局的征管部門和檢查部門。隨著政府專網建設的到位和我局系統改造的實現,逐步滿足各相關部門對信用信息系統查詢的需要。

  附件:1.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實施方案

  2.企業警示系統信息解鎖通知書

  二ОО三年二月十四日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的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促進社會信用體制的建立,促使企業增強信用觀念,促進行政機關信息的公開和共享,為社會提供信息服務,根據《北京市行政機關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信用信息是指在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關于各類企業及其經營過程中與信用有關行為的記錄。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是市人民政府以推動信息開放與信用服務市場化為目的,通過計算機網絡將行政機關具有的企業信用信息進行歸集和公布,實現行政機關信息的互聯和共享,以及實現行政機關之間的聯合執法,為社會提供信息查詢服務和為政府各部門提供基礎信息服務。

  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由身份信息系統、提示信息系統、警示信息系統和良好信息系統構成。

  第三條 身份信息系統記錄企業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納稅人名稱、稅務登記證號碼、計算機代碼、企業注冊地址和經營地址、主管稅務機關和企業的注銷和換、驗證的情況。

  第四條 提示信息系統記錄企業一般性違法行為及失信行為被有關部門實施處罰和通報的情況,包括企業非正常注銷、非正常戶以及未辦理換、驗證的情況和受到稅務機關查處并認定為偷稅的案件。

  第五條 警示信息系統記錄企業嚴重違法行為并被稅務機關依法限制有關登記的情況,包括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受到稅務機關查處,認定為偷稅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案件。

  第六條 良好信息系統記錄企業信用的良好信息,包括受到市級以上行政機關表彰的情況、被評為納稅信譽等級A級的企業。

  第七條 提交企業的信用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提交信息的主管稅務機關的名稱;

  (二)企業的基本信息;

  (三)需要記錄的信息內容;

  (四)主管稅務機關的處理決定;

  (五)作出處理決

  定的主觀稅務機關的名稱;

  (六)需要限制的行為及其期限。

  除以上內容外,提交記入警示信息系統的信息,還應同時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信息的審批表;

  (二)移交信息的通知書和登記表;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復印件;

  (四)人民法院的判決、裁決的復印件;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企業信息記錄期限按照下列期限設定:

  (一)身份信息系統中的信息,記錄期限至企業終止;

  (二)提示信息系統中的信息,記錄期限為3年;

  (三)警示信息系統中的信息,記錄期限為3年;

  (四)良好信息系統中的信息,記錄期限為企業受到表彰、獲取納稅信譽等級A級的有效期限。

  以上規定的期限屆滿后,信息系統自動解除記錄并轉入永久保存信息。

  第九條 凡進入企業違法行為記錄警示系統的信息,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解鎖的,原數據移送部門須向市局報送《企業警示信息解鎖通知書》。

  第十條 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統一的規定和標準,及時、準確地向市局有關處室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企業信用信息,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市局征管部門負責身份信息系統和提示信息系統中企業非正常注銷、非正常戶以及未辦理換、驗證信息的組織、錄入傳輸,維護和管理;市局檢查部門負責良好信息系統、提示信息系統中受到稅務機關查處并認定為偷稅案件和警示信息系統信息的組織、錄入傳輸,維護和管理;市局信息中心負責企業信用信息系統與政府專網端口對接和數據網上傳輸的技術支持;市局納稅服務中心負責信用信息數據的統一發布。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2月15日起試行。

篇3: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2016年)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總局關于印發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

  食藥監食監二〔20**〕1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加強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效能,增強食品生產經營者誠信自律意識和信用水平,促進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開,加快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切實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總局制定了《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現印發各地,請遵照執行。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年8月22日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效能,增強食品生產經營者誠信自律意識和信用水平,促進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開,加快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切實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采集、公開、使用等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反映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狀況的數據、資料等信息。

  第三條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應當遵循屬地管理、權責統一、全面覆蓋、信息共享、動態更新、準確及時、公開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指導全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和管理系統的建設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發放許可證的生產經營者信用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工作,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數據庫,并向上級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提供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形成

  第五條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包括食品生產經營者基礎信息、行政許可信息、檢查信息、食品監督抽檢信息、行政處罰信息等。

  第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基礎信息包括食品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

  行政許可信息包括食品生產經營者許可、許可變更事項等應當公示的各項許可事項相關信息。

  檢查信息包括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飛行檢查和跟蹤檢查發現問題、整改情況及責任約談等信息。

  食品監督抽檢信息包括合格和不合格食品的品種、生產日期或批號等信息,以及不合格食品的項目和檢測結果。

  行政處罰信息包括食品生產經營者受到的行政處罰種類、處罰結果、處罰依據、作出行政處罰的部門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認為應當公示的信息。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定責任人,在行政許可、行政檢查、監督抽檢、行政處罰等工作完成后2個工作日內記錄并及時導入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記錄。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加強對信用信息的管理和維護,保證信用信息的安全,不得擅自修改、刪除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如需對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進行修改,應當在數據系統中注明修改的理由以及批準修改的負責人。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開

  第九條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如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公開的信息準確一致,涉及身份證號碼信息時,應當隱去最后6位。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方便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等依法查詢、共享、使用。

  第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主動公開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通過本單位網站或者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應當按總局規定及時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其公開的信息不準確或者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應當及時更正或撤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開的信用信息與事實不符或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可以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交證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收到異議申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經核查屬實的,應當立即更正或撤銷,并在核實后2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四章 信用信息使用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檢查、抽檢發現問題并作出處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增加檢查和抽檢頻次,并依據相關規定,將其提供給其他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信用征信管理的相關規定,向有關部門提供信用信息。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考核制度,定期對本行政區域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進行考核。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食品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及從事食品貯存運輸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的信用信息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更多精品來源自 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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