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南京市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現將《南京市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產局
20**年1月6日
南京市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負責人行為,提升物業服務水平,構建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促進物業服務市場持續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和《南京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公布、運用和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區、街開展征信工作,建立物業服務企業考核體系和信用評價體系,對物業服務企業、項目負責人實行動態管理,定期對物業服務項目開展專項檢查,向社會公布信用信息評價結果。
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物業服務企業、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征集、考核、評價、匯總和核查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開展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的征集、核查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取得相應資質,在本市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項目負責人,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在項目中指派的負責組織實施物業服務活動,并保障物業服務質量符合約定標準的責任人。
第二章 信用信息組成
第五條 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對全市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進行采集、甄別、分類、記錄、儲存,形成反映企業經營、項目管理和項目負責人從業情況的信息系統的活動。
信用信息的征集,應當堅持客觀、準確、公正、及時和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
第六條 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身份信息、業績信息和失信信息。
第七條 身份信息由物業服務企業身份信息和項目負責人身份信息組成。
(一)物業服務企業身份信息包括:企業注冊登記的組織機構代碼、企業性質、經營范圍、從事物業管理經營活動的時間、資質等級、經營內容、管理項目、雇用員工信息、行政機關依法對企業進行專項或周期性檢驗的結果及依法登記的其他有關企業身份的情況。
(二)項目負責人的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證明及履歷、從業記錄、專業培訓情況及繼續教育記錄等情況。
第八條 業績信息主要內容包括:
(一)區級(含)以上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相關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的表彰;
(二)物業服務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相關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在市級以上評優評先活動中獲得的良好評價、認定、認證;
(三)區級(含)以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可記錄的其他信息。
第九條 失信信息包括嚴重失信信息和一般失信信息兩種:
(一)嚴重失信信息包括:
1、在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中提供虛假信息,騙取中標的;
2、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
3、物業服務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后拒不撤出物業管理區域,撤出時未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或者未按照規定移交資料,造成物業管理混亂的;因承接和交接雙方原因,在交接過程發生混亂,并造成嚴重社會穩定事件的;
4、未按照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房屋安全監管義務,導致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重大房屋安全事故的;
5、泄露業主信息的;
6、對業主、業主委員會委員進行惡意騷擾,采取暴力行為或者打擊報復的;
7、在物業管理活動中,違反職業道德、誠實信用原則,違反約定或提供虛假信息,情節嚴重,造成嚴重沖突糾紛,構成社會穩定嚴重隱患,產生嚴重社會影響的;
(二)一般失信信息包括:
1、在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規定,不構成行政處罰的;
2、被區級(含)以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或被書面要求限期整改的;
3、被社會公眾和媒體通報、評批、投訴,且查證屬實的;
4、在物業管理活動中,違反職業道德、誠實信用原則,違反約定或提供虛假信息,情節輕微,及時整改到位,未產生嚴重后果的;
5、未按照規定,及時更新并公示物業服務企業、項目負責人身份信息或業績信息的。
第三章 信用信息征集
第十條 身份信息由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自行申報。每年1月31日前,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完成身份信息電子文檔的一次性填報,并向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紙質文檔,以備核查。
第十一條 業績信息由物業服務企業自行申報。
物業服務企業需要申報業績信息的,應當向企業注冊所在地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業績信息申報表;
(二)有關部門表彰決定文書或其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書。
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上述資料七個工作日內,應當向申報人出具信息征集通知書。
第十二條 失信信息由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能分工和轄區范圍征集。
(一)通過各類檢查活動征集失信信息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向被征信人出具信息征集通知書和相關查證材料。
(二)通過群眾投訴、媒體曝光征集失信信息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得知或者應當得知失信行為三個工作日內,查證有關失信行為,并及時向被征信人出具信息征集通知書和相關查證材料。
(三)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征集失信信息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得知失信行為七個工作日內,查證有關失信行為,并及時向被征信人出具信息征集通知書和相關查證材料。
第十三條 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和自行申報人對所提供和申報信用信息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對已提供和申報的信用信息發生變更或失效的,應當在信用信息變更或失效之日起七日內及時修改并完成報送。
第四章 異議處理和認定
第十四條 被征信物業服務企業、項目負責人認為其信用信息中存在錯誤時,可在收到信息征集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向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據。
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異議申請的五個工作日內及時組織核查和反饋。經核查,異議信息屬信用信息平臺處理過程中造成的,應當立即更正;屬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或自行申報人引起的,應當立即通知相關提供人核查并做出解答。
第十五條 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出具撤銷信用信息征集的書面決定,并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向異議申請人書面出具異議認定決定。
異議申請人對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告知書有異議的,可在7日內向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查結果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告知申請人和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其中異議復核申請審查屬實的,由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變更。
第十六條 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完成異議申訴認定,或在規定時間內未收到異議申請的,應當及時記錄征集信息,并向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備案。
第五章 信用行政監管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信用管理實行信用記分制度。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信用征集情況實行動態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定基本分為100分,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定基本分為100分,實行減分制。記分周期從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記分周期期滿,重新記分。
新申報的物業服務企業其記分周期自核發物業管理資質證書之日起至本年度12月31日。記分周期不足3個月的,其當年度記分信息滾入下個記分周期。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項目負責人按照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整改要求,在期限內完成整改工作,且未造成社會負面影響的,可考慮不予減分。同一情形受處罰的,減分不累計,以最高分計算。
第二十條 年度信用等級達到最高級別的物業服務企業及其項目負責人,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下個記分周期內給予激勵:
(一)可減少日常檢查工作的頻率;法律、法規、規章未明確規定為實地審查或者實質性審查時,可以適用書面審查;
(二)在評比表彰中,予以優先推薦;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鼓勵。
第二十一條 依據信用記分結果,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分別進行如下處理,并在信用信息發布平臺上予以公示。
(一)物業服務企業被征集失信信息達到下列情形的,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懲戒:
1、企業減分達到10分時,項目所在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該企業不得申報各類物業服務示范項目,不予開具誠信證明,并告知企業注冊地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
2、企業減分達到15分時,注冊地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約談該企業法定代表人,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不予開具誠信證明,至下個記分周期結束前不得申報各類物業服務示范項目,取消該企業參加行業各類先進評比表彰資格,不得晉升資質等級。
3、企業減分達到20分時,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約談該企業法定代表人;依法核查企業的資質條件,核查不達標的,重新核定資質等級或注銷企業資質證書;至下個記分周期結束前,取消該企業參加行業各類先進評比表彰資格,不予開具誠信證明,不得參加物業服務示范項目考評。
(二)物業服務企業被征集嚴重失信信息的,二年內不得在本市申報各類物業服務示范項目;失信行為改正前,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開具誠信證明;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中提供虛假信息,騙取中標的,或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一年內不將其納入物業管理招標投標平臺。
物業項目負責人被征集失信信息的,應當錄入項目負責人信用檔案,同時錄入失信行為發生時,其所屬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檔案。
第六章 信用信息的披露及使用
第二十二條 信用信息的披露方式,包括對企業及其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的公示和查詢等。
第二十三條 下列信息屬于公示類信息:
(一)物業服務企業的名稱、企業性質、經營范圍、從事物業管理經營活動的時間、資質等級、經營內容、管理項目;
(二)物業服務企業當年及上一年度的信用分值及信用等級;
(三)項目負責人的姓名、所在物業管理項目以及信用評價狀況。
第二十四條 下列信息屬于查詢類信息:
(一)行政機關近三年內依法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專項或周期性檢驗的結果;
(二)物業服務企業、項目負責人近三年內被征集失信信息的內容和認定依據;
(三)物業服務企業、項目負責人近三年內被征集業績信息的內容和認定依據。
第二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及其項目負責人的信用信息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通過信用信息發布平臺或者其他方式向社會公開。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直接查閱公示類信用信息,或者按照行政信息公開有關規定,查詢其他信用信息。
第二十六條 查詢人申請查詢信用信息時,發布平臺保存物業服務企業及其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被查詢的記錄。查詢記錄應當包括查詢人、查詢時間以及累計查詢次數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 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年度信用記分結果,每年評定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分為AAAAA、AAAA、AAA、AA、A五個級別。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按照下列標準確定:
(一)評定為AAAAA級物業服務企業的,企業年度信用信息總分值不低于100分,且業績信息記錄不少于20分。
(二)評定為AAAA級物業服務企業的,企業年度信用信息總分值不低于100分,且業績信息記錄不少于15分。
(三)AAA級。物業服務企業年度信用信息總分值為100分,且業績信息記錄不少于10分。
(四)AA級。物業服務企業年度信用信息總分值不低于98分(含98分),且業績信息記錄不少于5分。
(五)A級。物業服務企業年度信用信息總分值不低于95分(含95分),且業績信息記錄不少于2分。
信用等級評定結果每年1月31日前在信用信息發布平臺上對社會公布。提倡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對高信用等級的物業服務企業予以表彰,對存在失信行為的企業予以通報批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對信用記分項目、加減分標準進行調整。
第二十九條 信息提供單位因提供不真實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條 非本市注冊的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信息評定情況,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定期向企業注冊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實施,原《南京市物業服務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寧建物字[20**]879號)自行廢止。
篇2:沈陽市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管理辦法(2017)
沈房發〔20**〕72號
關于印發《沈陽市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開發區)房產局,縣(市)建委(建設局),各物業服務企業:
《沈陽市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查批準(沈政法備字20**年第52號),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1.《沈陽市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2.《沈陽市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項目負責人信用違法違規扣分標準》。
沈陽市房產局 沈陽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20**年8月30日
附件一 遼寧省沈陽市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市物業服務企業經營行為,打造誠實守信市場環境,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全面健康發展,根據《遼寧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沈陽市物業管理條例》、《沈陽市企業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物業服務企業(以下簡稱“物業企業”)和物業項目負責人(以下簡稱“項目負責人”)在我市從事物業服務活動中所產生的信用信息的歸集、使用和管理活動。
第三條 物業企業是指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本地及外埠企業。
項目負責人是指由物業企業委派,在物業項目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組織實施物業服務活動,并保障物業服務質量符合約定標準的責任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市、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以及物業企業或項目負責人在物業服務活動中形成的能用以分析、判斷企業或個人信用狀況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優良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五條 信用信息歸集、錄入、使用堅持客觀、準確、公正、及時和“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
第六條 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依據相關規定,制定、調整信用信息相關政策及標準;監督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信用信息管理落實情況;負責建立物業企業和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電子系統;負責信用信息的公布和使用管理;歸集物業企業或者物業企業員工優良信息證明材料。
各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物業企業和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的歸集、核實、報送;負責轄區內物業企業和項目負責人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受理、調查、核實,向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處理意見。
物業企業負責本企業和項目負責人基本信息的錄入、修改、變更和撤銷等。
第二章 信用信息內容
第七條 基本信息分為物業企業基本信息和項目負責人基本信息,主要包含以下信息:
(一)物業企業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法定代表人、公司股東、經營場所、準予從業時間等。一個物業企業管理多個物業項目的,應分別填報物業項目名稱、地址、承接時間、總建筑面積等信息;
(二)項目負責人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出生年月、從業時間、以往曾管物業項目等信息。
第八條 優良信息主要包含以下信息:
(一)物業企業或者物業企業員工在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受到的國家、省、市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表彰、獎勵等情況;
(二)國家、省、市主流新聞媒體的優秀事跡報道;
(三)其他應當記入企業優良信息的情況。
第九條 不良信息主要包含以下信息:
(一)從事物業服務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被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
(二)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經查證屬實的;
(三)被新聞媒體曝光,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可以記錄的其他不良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歸集、錄入
第十條 信用信息的歸集、錄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物業企業和項目負責人應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
(二)物業企業和項目負責人對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的整改要求,能夠按要求予以整改的,不載入物業企業和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檔案;
(三)拒不整改的,按扣分標準扣分一次。同類問題整改后反復出現的,按扣分標準雙倍扣分。涉及物業服務項目全委托他人或者挪用維修資金的,直接按扣分標準扣分;
(四)同一物業企業多個物業服務項目被扣分的,所有扣分累加計算。
第十一條 市、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主要從以下渠道歸集信用信息:
(一)經查實的有效投訴及新聞媒體報道;
(二)日常巡查和監督檢查;
(三)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的扣分建議;
(四)物業企業的自行申報;
(五)其他渠道。
第十二條 物業企業錄入基本信息由物業企業自行申報。物業企業基本信息中的物業項目信息和項目負責人信息由物業服務項目所在地物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物業服務項目備案情況對錄入信息進行核實。
第十三條 物業企業或物業企業員工申請優良信用加分的,在取得相關榮譽證書或證明材料后,可以向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加分,加分只限申請當年有效。
優良信息證明材料應復制其證書、獎狀、通報等材料作為證明存檔。
第十四條 物業企業員工所取得相關榮譽證書或證明材料在原物業企業已申請加分的,入職新物業企業后不得再次申請加分。
第十五條 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物業企業和項目負責人不良信息形成書面材料,作為信用信息檔案保存。
不良信息認定依據包括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向物業企業和項目負責人出具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意見、整改通知書、通報批評等文書。
第十六條 物業企業申報的基本信息和優良信息變更或失效的,應當在信用信息變更或失效之日起30日內分別向市、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修改后的信用信息。
第十七條 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企業和項目負責人采取扣分處理的,應當書面通知被扣分物業企業和項目負責人。不良信息一經錄入檔案,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八條 物業企業或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辯證據請求撤銷記分的,經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證據真實可靠的,予以撤銷。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動態管理
第十九條 物業企業和項目負責人實行信用扣分制,基準分均為100分??鄯种芷趶拿磕?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鄯种芷谄跐M,分值清零,重新計分。原分值記錄作為歷史數據保存在信用信息檔案中。
第二十條 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信用扣分標準對物業企業和項目負責人信用行為予以扣分,并報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記入信用信息系統。
對扣分標準中未列舉的不良行為,根據最相類似的扣分項給予扣分。
第二十一條 依據信用扣分結果,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嚴重失信物業企業進行如下處理:
(一) 不得參與物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
(二) 不得承接新的物業服務項目;
(三) 限制參加各類表彰獎勵活動等。
第二十二條 依據信用扣分結果,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對項目負責人進行如下處理:
(一)提示信息達到3條或警示信息達到1條時,對該項目負責人提出書面警告,責令限期整改;
(二)提示信息達到5條或警示信息達到2條時,約談物業企業法定代表人,責令限期整改,要求撤換項目負責人;
第二十三條 物業企業信用扣分結果與我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聯動。物業企業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按要求上報市信用信息管理機構。
第五章 物業企業信用等級評定、使用
第二十四條 物業企業信用等級分為A級、B級、C級和D級。A級表示信用優秀,B級表示信用良好,C級表示信用一般,D級表示物業企業信用欠佳。
第二十五條 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上一年度物業企業扣分或加分情況對物業企業上一年度信用等級進行評定。信用分在95分(含95分)以上的信用等級為A級,分值在95分(不含95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信用等級為B級,分值在90分(不含90分)-85分(含85分)以上的信用等級為C級,分值低于85分的信用等級為D級。
第二十六條 對于連續兩年信用等級達到A級的物業企業,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將采取下列措施,扶持其做大做強:
(一)在各類創先評優活動中予以優先考慮或推薦;
(二)國家或地方有相關優惠扶持政策的,予以優先考慮。
第二十七條 物業企業或物業企業員工獲得國家、省、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關榮譽的,分別給予物業企業5分、3分或1分的加分;獲得國家、省、市主流新聞媒體優秀事跡報道的,經認定給予1分加分。企業每個周期加分最多不超過10分。
第二十八條 信用信息實行公示制度。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于每年一季度在相關網站上公示物業企業上一年度信用等級情況。
第二十九條 物業企業信用記分結果,可以作為各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市物業管理協會制定相關規定、準則,以及建設單位、業主大會選聘物業企業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和本市實際情況,對本辦法及配套信用扣分標準予以調整。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12月31日止。
附件二 沈陽市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項目負責人信用扣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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