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如何免交離職補償金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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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州的項目終于撤場了,這個項目是公司做得比較失敗的一個項目。撤場有多種原因,一方面是因為合同到期,另一方面是之前的服務不能讓客戶滿意。

  項目撤場后,當地的員工大都就地安置或辦理離職。

  但是,項目經理XX作為總部外派的管理成員則須返回總部述職。劉經理是個老員工,來公司已近5年了。此次項目“失守”,他也頗為自責。雖然公司并未因此對他進行處罰,但他還是覺得難辭其咎,主動向公司提出了離職。盡管公司也想挽留,無奈他去意已決。但鑒于是老員工,公司還是決定對其補償5個月的工資。M君非常贊同,這種人性化的做法既是對老員工的肯定,也是對公司所有員工的激勵,這在一定程度上向員工展現了公司對員工實質性的關懷。

  但是,他卻不認同人力資源部對有關補償金的計算方法。表1是人力資源部發來的關于XX補償金的計算表。

  從表1中可以看出,XX5個月補償金50,000元,人力資源部計劃在將來的5個月里分月發放。M君不明白為什么要分5個月發放,而且還扣了5個月的個人所得稅。對此,他詢問了人力資源部趙經理,得到的回答是原因有二:一方面是可以減少一次性支出的金額,更重要的是為員工考慮,可以減少個人所得稅的支出。

  M君這才恍然大悟,原來人力資源部混淆了工資薪金與補償金的個稅計算。他告訴對方,這樣的計算是錯誤的,補償金的個稅計算依據是有別于工資薪金的,也沒必要分月發放。具體關于補償金的計算請他們咨詢下財務部主管陳紅。對于該補償金,陳紅的計算如下:

  陳紅還對表2的計算作了一番解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1999〕178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

  1、對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因此,陳紅認為勞動補償金的個稅計算適用于“工資薪金”稅目、稅率。XX一次性補償收入50,000元,按5年平均,平均收入為10,000元,以其作為納稅依據,月平均應繳納個稅745元,5個月合計3,725元。該計算結果的個稅合計數和表1中的分月發放數額相一致。因此作為一次性補償收入可以一次性發放,而不必分月發放。這和正常的工資薪金不同。

  盡管陳紅引用的規定并不錯,但是其表2中關于補償金的計算依然是錯誤的。因為關于補償金的個稅計算,除了上文中所提到的國家稅務總局〔1999〕178號文之外,20**年還出臺了一個補充規定。即: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157號文《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該通知第一條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深圳市20**年職工年平均工資55,684元,3倍數額即167,052元。根據該規定,一次性補償金在167,052元以內的,免征個人所得稅。只有超過167,052元的部分才按表2的方式計算補償金個稅。也就是說,XX補償金50,000元免征個人所得稅。

  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所有的經濟補償金超過了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的都要繳納個人所得稅。20**年157號文第三條還規定: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如果企業按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員工從破產企業里獲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一律免征個人所得稅,即使該補償超過了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

  由于解除勞動合同而產生的經濟補償金,其個稅計算,除了上述兩點需要注意之外,還需要注意:經濟補償金雖然無論從稅法還是財務管理的角度,都仍屬于工資薪金的范疇,但是鑒于其特殊性,政策還是給予勞動者一定的傾斜。除了大幅度提高免征額之外,還規定: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這也有別于一般的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征稅原則。

  經濟補償金不是什么新鮮事物,所以早在20世紀末對其個稅征收就已經作了明確規定。對于企業來說,經濟補償金不應僅是勞動糾紛的結果,而應是體現企業開展員工關懷的常用手段?,F代企業管理,必須關注員工的實質需求。

篇2:如何免交離職補償金個人所得稅

  柳州的項目終于撤場了,這個項目是公司做得比較失敗的一個項目。撤場有多種原因,一方面是因為合同到期,另一方面是之前的服務不能讓客戶滿意。

  項目撤場后,當地的員工大都就地安置或辦理離職。

  但是,項目經理XX作為總部外派的管理成員則須返回總部述職。劉經理是個老員工,來公司已近5年了。此次項目“失守”,他也頗為自責。雖然公司并未因此對他進行處罰,但他還是覺得難辭其咎,主動向公司提出了離職。盡管公司也想挽留,無奈他去意已決。但鑒于是老員工,公司還是決定對其補償5個月的工資。M君非常贊同,這種人性化的做法既是對老員工的肯定,也是對公司所有員工的激勵,這在一定程度上向員工展現了公司對員工實質性的關懷。

  但是,他卻不認同人力資源部對有關補償金的計算方法。表1是人力資源部發來的關于XX補償金的計算表。

  從表1中可以看出,XX5個月補償金50,000元,人力資源部計劃在將來的5個月里分月發放。M君不明白為什么要分5個月發放,而且還扣了5個月的個人所得稅。對此,他詢問了人力資源部趙經理,得到的回答是原因有二:一方面是可以減少一次性支出的金額,更重要的是為員工考慮,可以減少個人所得稅的支出。

  M君這才恍然大悟,原來人力資源部混淆了工資薪金與補償金的個稅計算。他告訴對方,這樣的計算是錯誤的,補償金的個稅計算依據是有別于工資薪金的,也沒必要分月發放。具體關于補償金的計算請他們咨詢下財務部主管陳紅。對于該補償金,陳紅的計算如下:

  陳紅還對表2的計算作了一番解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1999〕178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

  1、對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因此,陳紅認為勞動補償金的個稅計算適用于“工資薪金”稅目、稅率。XX一次性補償收入50,000元,按5年平均,平均收入為10,000元,以其作為納稅依據,月平均應繳納個稅745元,5個月合計3,725元。該計算結果的個稅合計數和表1中的分月發放數額相一致。因此作為一次性補償收入可以一次性發放,而不必分月發放。這和正常的工資薪金不同。

  盡管陳紅引用的規定并不錯,但是其表2中關于補償金的計算依然是錯誤的。因為關于補償金的個稅計算,除了上文中所提到的國家稅務總局〔1999〕178號文之外,20**年還出臺了一個補充規定。即: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157號文《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該通知第一條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深圳市20**年職工年平均工資55,684元,3倍數額即167,052元。根據該規定,一次性補償金在167,052元以內的,免征個人所得稅。只有超過167,052元的部分才按表2的方式計算補償金個稅。也就是說,XX補償金50,000元免征個人所得稅。

  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所有的經濟補償金超過了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的都要繳納個人所得稅。20**年157號文第三條還規定: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如果企業按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員工從破產企業里獲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一律免征個人所得稅,即使該補償超過了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

  由于解除勞動合同而產生的經濟補償金,其個稅計算,除了上述兩點需要注意之外,還需要注意:經濟補償金雖然無論從稅法還是財務管理的角度,都仍屬于工資薪金的范疇,但是鑒于其特殊性,政策還是給予勞動者一定的傾斜。除了大幅度提高免征額之外,還規定: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這也有別于一般的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征稅原則。

  經濟補償金不是什么新鮮事物,所以早在20世紀末對其個稅征收就已經作了明確規定。對于企業來說,經濟補償金不應僅是勞動糾紛的結果,而應是體現企業開展員工關懷的常用手段?,F代企業管理,必須關注員工的實質需求。

篇3:綠谷集團員工離職管理規定

  綠谷集團員工離職管理規定

  一、辭職

  1、因故自愿辭職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人力資源中心。

  2、辭職書經批準后,即告知當事人,并于辭職生效日前辦妥所有手續。

  3、員工辭職未能依規定期限通知公司有關部門,致使公司業務遭受困難及付出其它開支時,公司將保留索賠的權力。

  4、若出現勞動合同約定的違約情況蔣支付違約金。

  二、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有下列之一情形者,公司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于訂立合同時有虛偽意思表示,致使公司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2、對主管、同事或其家屬施行暴力,或有其它重大侮辱之行為;

  3、受有期徒刑緩刑以上之刑罰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準科以罰金;

  4、故意損毀公司之財產,故意泄漏公司有關之機密,致使公司權益受損;

  5、其它違反管理規章制度及本手冊之規定,情節惡劣者。

  三、離職手續

  1、員工離職前須完成離職手續,填具<離職申請表>;

  2、填具<離職移交通知清單>,交還公司所有財產和經管資料等;

  3、人力資源中心負責與離職人員進行離職面談,并將結果記錄在案;

  4、離職員工若未能依規定辦妥離職手續及交還公物,其末期薪資將延至手續完成后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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