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北京朝陽區嘉潤花園小區管理規約(表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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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朝陽區嘉潤花園小區管理規約(表決稿)

  為加強嘉潤花園(以下行稱“本建筑區劃內”)的物業管理,維護全體業主的共有利益,維護本建筑區劃內公共環境和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制訂本管理規約。本管理規約經嘉潤花園業主大會表決通過,對本建筑區劃內全體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均具有約束力。

  1 總則

  1.1 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北京市朝陽區嘉潤花園小區

  座落位置:朝陽區望京西八間房

  總建筑面積:133300平方米

  國有土地使用證明文件政府批文號:***

  土地用途:

  1.2 本建筑區劃

  1.2.1 規劃用地許可證確定的區域為本建筑區劃。

  1.2.2 本建筑區劃內共有物業在使用管理過程中堅持共有利益優先原則。任何業主不得借專有部分的使用、裝修、改造而損害建筑物共有部位和共有設備設施。任何業主不得侵犯依法歸業主共有的空間、場地、場所和設備設施。

  1.3 業主的區分所有權和共同管理權

  1.3.1 全體業主在本建筑區劃內享有區分所有權,對建筑區劃內的建筑物共有部分,公共場所和共有配套設施享有共同管理權。

  1.3.2 任何業主對于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而拒絕履行義務,除非明確放棄專有部分所有權。

  1.3.3 建筑區劃內的共有:建筑區劃內的公共場所以及按照規劃建設的配套設施、物業管理用房、安裝的共用設備等,屬于全體業主共有,但依法屬于專有的除外。

  1.3.4 共同管理權

  1.3.4.1 業主對于建筑區劃內的共有場地、場所、共有設備、設施擁有共同管理權。

  1.3.4.2 業主可按照《北京市朝陽區嘉潤花園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共同管理權。

  1.3.4.3 建筑物外觀的改變,以及建筑物的改建、重建等管理權由本建筑區劃內的全體業主行使。

  1.3.4.4 以下事項,可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

  1.3.4.4.1 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1.3.4.4.2 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1.3.4.4.3 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1.3.4.4.4 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1.3.4.4.5 籌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1.3.4.4.6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1.3.4.4.7 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1.4 業主是房屋的所有權人,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名下的物業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1.4.1 按照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合同條款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1.4.2 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1.4.3 提出制定和修改《北京市朝陽區嘉潤花園小區管理規約》(以下簡稱為:“《管理規約》”)、《北京市朝陽區嘉潤花園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下簡稱為:“《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1.4.4 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1.4.5 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1.4.6 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1.4.7 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合同條款;

  1.4.8 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1.4.9 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1.4.10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1.5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自覺履行以下義務:

  1.5.1 遵守物業管理有關法規、政策;

  1.5.2 遵守《管理規約》(本規約)及《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1.5.3 執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議、決定;

  1.5.4 配合本建筑區劃物業服務企業的各項管理工作,遵守物業服務企業按有關規定和本規約以及受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委托制定的管理細則及各項管理規章制度

;

  1.5.5 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1.5.6 依業主大會決議歸集專項維修資金;

  1.5.7 保證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關人員遵守本規約和相關規定,合理使用物業;

  1.5.8 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1.6 業主大會及其職責,見《北京市朝陽區嘉潤花園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第1.1條。

  1.7 業主委員會及其職責,見《北京市朝陽區嘉潤花園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第1.2條。

  1.8 業主大會、業主共同決定、業主委員會的決議以及相關管理制度的公告

  1.8.1 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依照法律和本規約的規定行使物業管理權。

  1.8.2 業主大會、業主共同決定、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議、決定以及根據決議、決定形成的規則、規定、制度應當及時公告。業主共同決定、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議對全體業主有約束力。

  2 物業使用和維修

  2.1 按規劃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自覺維護物業整潔、美觀,遵守政府對市容環境要求的相關規定。不得影響本建筑區劃整體景觀;不得擅自變更房屋結構、外貌和用途;不得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不得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等。

  2.1.1 空調外掛設備應按照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

  2.1.2 陽臺外和窗外不得吊掛和晾曬物品;

  2.1.3 不得擅自在樓房外立面及小區圍墻上張貼或安裝可通過外觀看到的任何標識牌、廣告牌或標語等;

  2.1.4 在自有物業范圍內進行的改建或搭建工程,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規劃報建,并取得有關政府部門的批準及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后方可進行。改建或搭建工程不得損害相鄰物業的安全或供水、供電、供暖、排水等系統的正常使用。如果改建和搭建工程有可能損害相鄰物業的采光、通風、通行等相鄰權利,必須同時征得相鄰物業的業主同意方可施工;

  2.1.5 禁止業主在自有物業范圍內外搭建、構筑、安裝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或損害他人健康的建筑或設施;

  2.1.6 禁止業主在公共樓頂安裝任何自用設備、設施,歷史遺留的已裝自用設備、設施,要承擔相關的閉雷檢測費用及公共樓頂防水層恢復費用;

  2.1.7 禁止業主在公共地下安裝任何自用設備、設施,歷史遺留的已裝自用設備、設施,要承擔相關的占地費用。

  2.2 愛護公共環境,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和破壞公共資源,例如但不限于:不擅自占用或損壞物業公共樓梯、扶欄、走道、地下室、平臺、屋面、戶門外公共門廳等公用部位;不擅自移動公用設備;不擅自侵占或損壞建筑區劃內道路、公共綠地和損壞本建筑區劃內綠地、園林、小品、水系和其他共用設施設備;不擅自在天井、庭院、平臺、屋頂、綠地、道路或其他共用部位、場地搭建建筑物、構筑物;不在共用部位亂涂亂畫和隨便張貼、懸掛;不在建筑物或構筑物上私開門窗;不在公共區域私設攤點;不隨意堆放、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垃圾應捆扎好按指定時間和地點堆放,避免遺撒;遵守消防法規,不得阻礙消防通道,不得影響消防設施使用。

  2.2.1 因房屋維修或公共利益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與業委會或業委會授權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書面協議,并在原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作相應賠償;

  2.2.2 利用物業設置廣告等經營設施的,應該在征得相鄰業主、業委會的書面同意后,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報批手續。

  2.3 自覺維護本建筑區劃內的公共生活秩序,任何行為均不應造成公共生活秩序的混亂。不在共用部位或違反規定在房屋內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害物質或易腐、有異味的物品;不在樓門內戶門外的公共區域吸煙;不得發出影響其他業主正常生活的噪聲;并不得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動以及進行法律法規及政府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2.4 本建筑區劃內

  2.5 業主飼養寵物,應遵守《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業主飼養犬類或其他寵物,應當即時清理寵物糞便,遵守寵物外出時間,寵物外出必須由主人牽引;乘坐電梯的,應當避開乘梯的高峰時間(委托物業公司制定)。禁止業主飼養危險動物。由于飼養者飼養不善使其動物或寵物騷擾、攻擊、咬傷其他業主、使用人、管理人員或者其他第三人,使其他業主和使用人的利益受到損害,飼養者應負所造成責任的全部費用及發生的賠償。

  2.6 在本建筑區劃內燃放煙花炮竹,應遵守《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業主應遵守每年由物業服務企業按政府有關規定公示燃放的具體時間、地點和煙花爆竹的種類等事項,且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消防設施、人員監控的具體管理。本建筑區劃內的其他一切公共地方均不得施放、燃放。屬于業主自用的陽臺、平臺也不得施放、燃放。

  2.7 機動車在住宅區內應按交通標志行駛且時速應低于5公里/小時;車輛出入應按要求出示證件,即按月承租大廈車位的車輛出示車證,訪客車輛出示計時卡;本建筑區劃內禁止鳴笛,停放車輛不得發出噪音;機動車應在專門的車位停放,禁止在住宅區的支路、消防通道、消防井蓋、人行便道和綠地等場所停放;車位只可用作停放車輛用途,不得自行在車位上安裝任何設置;停放期間,防盜報警器應使用靜音,發生噪音應迅速解除;對在非停車區域停放的車輛,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其移動到車輛專用停放位置。本物業區域的共用車位為:A座大廈前面廣場——僅用于車輛的臨時停放。

  2.8 業主應及時對屋內影響相鄰業主權益的損壞部位和設施進行維修;業主發現房屋內屬公共維修責任的共用部位和設施損壞時,應及時通知物業服務企業,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2.9 對異產毗連的物業維修,如可能影響相鄰業主的正常生活,應當在維修作業前通知相鄰業主。各相鄰業主應積極支持、配合,不得人為阻撓維修。因阻撓維修,造成物業及他人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阻撓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必要時,業主應配合物業服務企業和相鄰業主進行入戶維修,如因該等維修而損壞業主利益,應予以修復或適當賠償損失。

  2.10 業主應對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養護工作給予配合。如因人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造成損壞的責任人應負責修復或賠償損失。

  2.11 業主

需要進行室內裝飾裝修的,應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并遵守有關規定和制度。裝飾裝修房屋,應在規定時間施工,不得擅自拆改承重墻、各種管線和破壞防水層等,不得影響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的正常使用和維修養護以及相鄰業主的合法權益,因裝飾裝修導致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以及其他業主利益受損,應當承擔修復及賠償責任。

  2.12 其他條款:業主應遵守由業委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共同制定的本建筑區劃物業使用規范細則。

  3 物業服務費用的交納

  3.1 為了維持本建筑區劃物業管理的基本需求和穩定,在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商談界定新的物業服務費用標準,且經業主大會會議表決形成決議前,維持前期物業服務費用標準。

  3.2 在本建筑區劃,開發企業可以出售但未售出的房屋,由開發企業承擔相應的物業服務費用。

  3.3 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向物業服務企業交納物業服務費,因故不能按期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應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時補交。

  3.3.1 對欠繳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業主委員會應進行催繳或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催繳,采取電話催繳、書面催繳和當面催繳等催繳方式;并可采取相應催繳措施;

  3.3.2 自業主收到或視為收到物業服務企業書面催繳物業服務費用的通知后30天內,還未支付該款項的,本管理規約授權物業服務企業自該業主收到或視為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征收滯納金,滯納金的標準以應交納費用總額的千分之*按日計算,此滯納金應計入本年度物業服務費的其他收入,歸全體業主所有;

  3.3.3 欠費六個月以上或拒繳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在本建筑區劃內顯著位置公布欠繳情況。

  3.3.4 在公布后15日內,業主應當補繳,并應按照欠繳總金額的日千分之*繳納滯納金。此滯納金應計入本年度物業服務費的其他收入,歸全體業主所有;到期仍然欠繳的,本規約授權物業服務企業直接采取訴訟途徑解決,訴訟所需支付的律師費、訴訟費以及相關費用,由欠繳業主承擔。

  3.4 業主應按時交納自用的水、電、燃氣等能源費用和供暖、電話及寬帶等費用。

  3.5 業主如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對其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進行維修、養護和進行其他特約性服務,應支付相關費用。

  3.6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業主應按有關規定交納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維修資金不敷使用時,應按有關規定續籌。本建筑區劃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管理制度、應急支取預案和續籌方案由業主委員會制訂,經過業主大會決議批準后執行。

  4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

  4.1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指業主按照有關規定歸集的用于房屋共有部位共有設備設施除日常運行維修養護以外的大、中修或更新改造的資金,即專項維修資金。

  4.2 業主按照規定歸集的專項維修資金歸業主共有,由業主委員會管理,并按照業主大會決議、業主共同決定或者同一幢建筑物業主的共同決定使用和續籌。

  4.3 業主沒有按照規定歸集維修資金的應當補繳;房地產開發企業可售但未售出的房屋,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歸集專項維修資金。

  4.4 業主大會應經決議對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使用。但只涉及部分業主共有的建筑物共有部位如樓頂、電梯的大中修需要使用資金的,該幢建筑物全體業主可以共同決定。

  4.5 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管理制度、應急支取預案和續籌方案可由業主委員會制訂,經過業主大會決議批準后執行。

  5 其他相關事項

  5.1 業主在轉讓或出租其擁有的物業時,應當要求新業主或承租人承諾遵守本規約,并于買賣合同或租賃合同簽署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房屋轉讓或出租情況告知業主委員會及物業服務企業。

  5.1.1 業主轉讓物業,應與物業服務企業結清物業服務費用等相關費用;

  5.1.2 業主出租物業,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5.2 其他條款:

  5.2.1 有欠繳物業服務費用六個月以上或其他嚴重違反本規約行為且經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書面要求其改正而未改正的業主不能被選舉為業主委員會委員;

  5.2.2 已經是業委會委員的,從達到六個月欠費開始,其業委會委員資格自動消失。

  6 違約責任和違約糾紛的解決

  6.1 業主應自覺遵守本規約的各項規定,違反本規約造成其他業主、使用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對業主的違約行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其他業主均可督促其改正。受侵害的業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2 業主對物業管理服務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可直接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也可向業主委員會提出,遇有涉及共有物業的使用、維護或者其他共有利益的爭議應通過業主委員會協調解決。協調不成時,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本規約授權做出決議或提交業主大會表決做出決議。

  6.3 單個業主或業主團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本規約條款對違反規約的行為依法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7 附則

  7.1 本規約如有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被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該條款無效,但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性。本規約由業主委員會負責解釋。

  7.2 本規約自嘉潤花園業主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7.3 本規約的任何修改,須按《北京市朝陽區嘉潤花園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經決議通過。本規約修正案被通過后,由業主委員會向全體業主公告。

篇2:小區機動車管理規約和整修工程投票結果公告

  小區機動車管理規約和整修工程投票結果公告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公告

  《上海市/區花園村**機動車管理規約》

  小區整修工程

  第二屆業主大會〔20**〕05號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表決票統計于20**年12月7日上午9:30在長新居委會舉行,/區房辦、居委會、業委會成員、業主代表參加。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對使用專項維修基金應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本次投票范圍為小區居住區內107戶業主(不含6戶裙房業主),建筑總面積13653.48平方米,委托居委會發放表決票107張,符合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條件。

  開票,結果如下:

  1)回收表決票 73張, 占總發放票數68%

  2)同意《上海市/區花園村**機動車管理規約》 60 張

  3)反對《上海市/區花園村**機動車管理規約》 10 張

  4)棄權《上海市/區花園村**機動車管理規約》 3張

  5)同意進行小區整修工程60 張

  6)反對進行小區整修工程7張

  7)棄權進行小區整修工程6張

  依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當未投票數<40%時,未投票業主視為同意大多數人意見,最終加權得出:

《上海市/區花園村**機動車管理規約》

同意

人數比

面積比

反對

人數比

面積比

棄權

人數比

面積比

94

87.9%

87.9%

10

9.3%

9.7%

3

2.8%

2.7%

小區整修工程

同意

人數比

面積比

反對

人數比

面積比

棄權

人數比

面積比

94

87.9%

87.9%

7

6.5%

6.5%

6

5.6

  《上海市/區花園村**機動車管理規約》符合法律規定的占建筑物總面積過1/2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1/2的業主同意通過,將于20**年1月1日實施。

  小區整修工程符合法律規定的經占建筑物總面積過2/3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2/3的業主同意通過。

  小區整修工程尚需經獨立第三方審價機構批準后實施。

  如業主對本次表決有任何疑問請聯系:

  上海市/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一辦事處)或/區長新居委會。

  特此公告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

  20**年12月09日

篇3:《住宅小區管理規約》修訂建議

  《住宅小區管理規約》修訂的建議

  廣大業主:

  本小區已有十年歷史,小區治理逐步完善的同時,新情況新問題也不斷出現。為了繼續保持本小區優質的物業品質,建議對20**年業主大會通過的《**ZZ園住宅小區管理規約》有關內容進行補充和修改。具體如下:

  一、對《規約》第九條的修改建議

  鑒于目前小區確實存在改變廚房、衛生間、不分門進出客廳改為臥室以用于群租或轉租的現象,建議此條修改為:

  第九條居住房屋租賃,須遵守下列約定:

 ?。?)居住房屋租賃,應當遵守國家、本市關于房屋……(以下同原文)。

 ?。?)居住房屋租賃,必須符合本市規定的房屋出租條件,且每套房屋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于20平方米/人,不得將廚房、衛生間改為臥室。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原設計功能,對房屋進行分割搭建,并按床位出租或轉租,或將廚房、衛生間、不分門進出的客廳改成臥室出租或轉租。

 ?。?)業主轉讓或出租物業時,須將……(以下同原文)。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約定出租或轉租房屋的,將認定為群租行為。

  業主委員會可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書面責成業主或承租人限期糾正;在還未糾正期間,對上述房屋將按照本小區住宅收費標準的10倍收取該房屋的物業服務費、電梯費、公攤水電費;且租賃該房屋的使用人還需要憑公安部門出具的暫住證辦理出入證才能進入本小區。超額收取的物業管理費、電梯費、公攤水電費,可用于補貼該單元公共部位及設施維修的費用。出租或轉租房屋的行為損害其他業主或使用人合法權益的,業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對《規約》第十二條的修改建議

  鑒于會所和地下車庫的存在的不文明行為,建議增加如下內容:

  1、原本條第二十一款變為第二十三款。

  2、第二十一款改為:遵守《ZZ園住宅小區會所文明行為管理制度》

  3、增加第二十二條:遵守《ZZ園住宅小區地下車庫文明行為管理制度》

  4、增加第二十三條:即原來的二十一條"法律、法規和業主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三、對《規約》第十二條第十三款得修改建議

  規約》第十二條第十三款原條文為:未經物業管理服務企業許可不得在公共場所、公用部位私設、亂設攤點,推銷商品、服務設備及開展廣告等宣傳活動。建議修改為:

  未經業主大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許可,不得在小區內公共場所、公用部位私設、亂設攤點,推銷商品、服務設備及開展廣告等宣傳活動。在小區開展商業促銷活動應遵守《**ZZ園住宅小區內開展商業促銷活動的管理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此規定負責實施管理。

  四、對《規約》第十三條的修改建議

  鑒于目前電梯、門禁、水電基礎設施的維修實際情況,為不影響業主正常生活秩序,建議增加第七點:

 ?。ㄆ撸┪飿I服務企業在電梯、門禁、道閘、供電供水供氣設施出現故障時,可以先行維修,再履行報批和維修資金支付手續。

  五、對《規約》第二十條的修改建議

  鑒于停車管理制度需要明確管理措施,防止嚴重妨礙公共利益的行為發生。同時為了鼓勵業主積極主動維護小區秩序,制止不文明行為,建議增加如下內容:

  1、第二款改為:對堵門車輛,物業服務企業有權立即采取措施

  移動堵門車輛,對給其他業主造成的實際損失,堵門車主須予以賠償。對撞壞道閘的車主,除照價賠償外,還須以書面方式向物業服務企業和業委會賠禮道歉,并接受公安機關的調查處理。

  2、原第二、三款順次變更為第三、四款

  3、原第四款變更為第五款:物業服務企業有權對業主違約行為攝像、拍照,并在小區內公示。

  六、對《規約》第二十二條的修改建議

  為了鼓勵業主積極維護小區公共秩序,自覺遵守管理規約和各項管理制度,需明確業主參與管理的措施,建議修改為:

  業主違反本規約關于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導致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受損的,其他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有權予以勸阻,也有權對業主在小區會所、游泳池、各類球場、道路、綠化區域、地下車庫等公共公用部位違反《**ZZ園住宅小區管理規約》及各項管理制度的不文明行為予以攝像、拍照,并有權予以公示。其他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據本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對《規約》第三十五條的修改建議

  為了更好地維護業主的公共利益,特別是進一步提升小區文明水平,根據本小區物業服務的實際需要,建議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

  以引導、勸阻、書面通知、拍照攝像公示、必要制止、訴訟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管理規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ZZ園住宅小區業主大會

  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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