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物業小區管理規約(示范文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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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業小區管理規約(示范文本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小區物業的管理,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大會規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約。

  第二條 本規約由業主大會通過,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須自覺遵守。

  第二章業主的共有權

  第三條本物業小區內物業的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

  座落位置:

  物業類型:

  建筑面積:

  建筑物區域四至:

  第四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業主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共有權:

  (一)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墻面、門廳、走廊通道、樓梯間等;

  (二)住宅小區或單幢住宅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三)其他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物業。

  第三章物業使用原則

  第五條 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經業主大會同意,授予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活動中行使以下權利:

  (一)根據本規約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二)以批評、規勸、公告、法律訴訟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規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六條物業服務收費采取()方式。業主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物業服務費用是物業服務活動正常開展的基礎,涉及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積極履行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

  第七條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第八條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整潔、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采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系。

  第九條業主應按規劃用途使用物業。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規劃用途的,業主應在征得相關業主及業主委員會同意后,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第十條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并交納1000元裝修押金給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裝修押金在裝修完工后,經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派專業人員檢查合格后退還。

  業主應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

  第十一條業主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按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第十二條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

  裝飾裝修施工時間為早8:00至12:00、下午2:00至6:00,其他時間不得施工。

  第十三條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業主應按有關規定合理使用水、電、氣等共用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條業主及物業使用人使用電梯、扶梯,應遵守本物業小區電梯、扶梯的使用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本物業小區內行駛和停放車輛,應遵守本物業小區的車輛行駛和停車規則。

  第十七條本物業小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

  (二)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三)擅自改建、占用物業共有部分;

  (四)損壞或者擅自占用、移裝共用設施;

  (五)未經業主大會同意及有關政府部門批準,擅自占用、改建、擴建小區內及周邊市政道路;

  (六)踐踏、占用綠地,損毀樹木、園林;

  (七)存放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性物品,存放、鋪設超負荷物品;

  (八)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九)亂拋垃圾,高空拋物;

  (十)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環境噪聲;

  (十一

)法律、法規和業主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本物業小區內飼養動物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并應遵守以下約定:

  (一)不得在公共場所大小便 ;

  (二)進入公共場所要使用繩索牽好,以防傷及他人;

  (三)不得因喧叫妨礙他人休息。

  第四章物業的維修養護

  第十九條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于全體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維修資金使用須經相關聯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方可使用。

  第二十條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時,應當將業主規約內容、物業服務費用標準等事項告知受讓人或承租人,并自物業轉讓合同或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將物業轉讓或者出租情況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業主轉讓物業時應提供繳納維修資金的相關證明。

  第二十一條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服務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并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的配合。

  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的進行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修復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或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并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二十四條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五章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業主違反本規約關于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約定,妨礙物業正常使用或造成物業損害及其他損失的,其他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據本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業主違反本規約關于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導致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受損的,其他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據本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約所稱物業的專有部分,是指由業主獨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本規約所稱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業主建筑物區域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屬于多個或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第二十八條業主轉讓或出租物業時,應提前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企業,并要求物業繼受人簽署本規約承諾書或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承諾遵守本規約。

  **小區

  年月日

篇2:小區機動車管理規約和整修工程投票結果公告

  小區機動車管理規約和整修工程投票結果公告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公告

  《上海市/區花園村**機動車管理規約》

  小區整修工程

  第二屆業主大會〔20**〕05號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表決票統計于20**年12月7日上午9:30在長新居委會舉行,/區房辦、居委會、業委會成員、業主代表參加。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對使用專項維修基金應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本次投票范圍為小區居住區內107戶業主(不含6戶裙房業主),建筑總面積13653.48平方米,委托居委會發放表決票107張,符合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條件。

  開票,結果如下:

  1)回收表決票 73張, 占總發放票數68%

  2)同意《上海市/區花園村**機動車管理規約》 60 張

  3)反對《上海市/區花園村**機動車管理規約》 10 張

  4)棄權《上海市/區花園村**機動車管理規約》 3張

  5)同意進行小區整修工程60 張

  6)反對進行小區整修工程7張

  7)棄權進行小區整修工程6張

  依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當未投票數<40%時,未投票業主視為同意大多數人意見,最終加權得出:

《上海市/區花園村**機動車管理規約》

同意

人數比

面積比

反對

人數比

面積比

棄權

人數比

面積比

94

87.9%

87.9%

10

9.3%

9.7%

3

2.8%

2.7%

小區整修工程

同意

人數比

面積比

反對

人數比

面積比

棄權

人數比

面積比

94

87.9%

87.9%

7

6.5%

6.5%

6

5.6

  《上海市/區花園村**機動車管理規約》符合法律規定的占建筑物總面積過1/2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1/2的業主同意通過,將于20**年1月1日實施。

  小區整修工程符合法律規定的經占建筑物總面積過2/3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2/3的業主同意通過。

  小區整修工程尚需經獨立第三方審價機構批準后實施。

  如業主對本次表決有任何疑問請聯系:

  上海市/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一辦事處)或/區長新居委會。

  特此公告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

  20**年12月09日

篇3:《住宅小區管理規約》修訂建議

  《住宅小區管理規約》修訂的建議

  廣大業主:

  本小區已有十年歷史,小區治理逐步完善的同時,新情況新問題也不斷出現。為了繼續保持本小區優質的物業品質,建議對20**年業主大會通過的《**ZZ園住宅小區管理規約》有關內容進行補充和修改。具體如下:

  一、對《規約》第九條的修改建議

  鑒于目前小區確實存在改變廚房、衛生間、不分門進出客廳改為臥室以用于群租或轉租的現象,建議此條修改為:

  第九條居住房屋租賃,須遵守下列約定:

 ?。?)居住房屋租賃,應當遵守國家、本市關于房屋……(以下同原文)。

 ?。?)居住房屋租賃,必須符合本市規定的房屋出租條件,且每套房屋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于20平方米/人,不得將廚房、衛生間改為臥室。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原設計功能,對房屋進行分割搭建,并按床位出租或轉租,或將廚房、衛生間、不分門進出的客廳改成臥室出租或轉租。

 ?。?)業主轉讓或出租物業時,須將……(以下同原文)。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約定出租或轉租房屋的,將認定為群租行為。

  業主委員會可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書面責成業主或承租人限期糾正;在還未糾正期間,對上述房屋將按照本小區住宅收費標準的10倍收取該房屋的物業服務費、電梯費、公攤水電費;且租賃該房屋的使用人還需要憑公安部門出具的暫住證辦理出入證才能進入本小區。超額收取的物業管理費、電梯費、公攤水電費,可用于補貼該單元公共部位及設施維修的費用。出租或轉租房屋的行為損害其他業主或使用人合法權益的,業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對《規約》第十二條的修改建議

  鑒于會所和地下車庫的存在的不文明行為,建議增加如下內容:

  1、原本條第二十一款變為第二十三款。

  2、第二十一款改為:遵守《ZZ園住宅小區會所文明行為管理制度》

  3、增加第二十二條:遵守《ZZ園住宅小區地下車庫文明行為管理制度》

  4、增加第二十三條:即原來的二十一條"法律、法規和業主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三、對《規約》第十二條第十三款得修改建議

  規約》第十二條第十三款原條文為:未經物業管理服務企業許可不得在公共場所、公用部位私設、亂設攤點,推銷商品、服務設備及開展廣告等宣傳活動。建議修改為:

  未經業主大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許可,不得在小區內公共場所、公用部位私設、亂設攤點,推銷商品、服務設備及開展廣告等宣傳活動。在小區開展商業促銷活動應遵守《**ZZ園住宅小區內開展商業促銷活動的管理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此規定負責實施管理。

  四、對《規約》第十三條的修改建議

  鑒于目前電梯、門禁、水電基礎設施的維修實際情況,為不影響業主正常生活秩序,建議增加第七點:

 ?。ㄆ撸┪飿I服務企業在電梯、門禁、道閘、供電供水供氣設施出現故障時,可以先行維修,再履行報批和維修資金支付手續。

  五、對《規約》第二十條的修改建議

  鑒于停車管理制度需要明確管理措施,防止嚴重妨礙公共利益的行為發生。同時為了鼓勵業主積極主動維護小區秩序,制止不文明行為,建議增加如下內容:

  1、第二款改為:對堵門車輛,物業服務企業有權立即采取措施

  移動堵門車輛,對給其他業主造成的實際損失,堵門車主須予以賠償。對撞壞道閘的車主,除照價賠償外,還須以書面方式向物業服務企業和業委會賠禮道歉,并接受公安機關的調查處理。

  2、原第二、三款順次變更為第三、四款

  3、原第四款變更為第五款:物業服務企業有權對業主違約行為攝像、拍照,并在小區內公示。

  六、對《規約》第二十二條的修改建議

  為了鼓勵業主積極維護小區公共秩序,自覺遵守管理規約和各項管理制度,需明確業主參與管理的措施,建議修改為:

  業主違反本規約關于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導致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受損的,其他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有權予以勸阻,也有權對業主在小區會所、游泳池、各類球場、道路、綠化區域、地下車庫等公共公用部位違反《**ZZ園住宅小區管理規約》及各項管理制度的不文明行為予以攝像、拍照,并有權予以公示。其他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據本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對《規約》第三十五條的修改建議

  為了更好地維護業主的公共利益,特別是進一步提升小區文明水平,根據本小區物業服務的實際需要,建議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

  以引導、勸阻、書面通知、拍照攝像公示、必要制止、訴訟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管理規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ZZ園住宅小區業主大會

  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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