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公司職工獎懲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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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職工獎懲條例

  為維護公司勞動紀律和各項制度,保障公司工作的正常進行,激勵職工的敬業精神,特制定本條例。

  一、獎勵類別

  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大功三種和年終評獎。

  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除名四種。

  二、懲罰事件在小功以下者,由部門經理經理簽發《職工獎罰審批表》生效。獎罰事件在大功或大過以上者,由總經理在調查核實后,簽批《職工獎懲審批表》生效。

  三、《職工獎懲審批表》生效后,須轉發登記在《職工獎懲記錄表》中,以備存查,大功或大過以上者在規定的張貼處張貼告示。

  四、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1.積極維護公司榮譽,在客戶中樹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

  2.認真勤奮、承辦、執行、或督導工作得力者。

  3.工作勤奮,超額完成工作任務者,當月被評為優秀員工者。

  五、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過。

  1.對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者。

  2.積極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減低成本確有成效者。

  3.檢舉揭發違反規定或損害公司利益事件者。

  4.對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確保公司及財物安全者。

  5.策劃、承辦、執行重要事務成績顯著者。

  6.其它應給于記小功事跡者。

  六、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1.在工作或技術上大膽創新,并取得顯著經濟效應。

  2.同壞人壞事作斗爭,對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有顯著功績者。

  3.對公司發展有重大貢獻,應記大功之事跡者。

  七、職工有下列情形者年終可參加優秀工作者評獎。

  1.一年中累計三次記大功但無記大過記錄者。

  2.在當年工作中給公司帶來重大效應者。

  3.在當年工作中,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完成本職工作,工作成績優秀者。

  4.其他可參選優秀工作評獎者。

  八、職工有下列情形者,予以警告。

  1.因過失導致工作發生錯誤但情節輕微者。

  2.防礙工作秩序或違反破壞安全,環境衛生制度者。

  3.初次不聽主管合理指揮者。

  4.經查實在一個月內兩次(含)以上未按規定配戴胸卡者。

  5.不遵守考勤規定,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兩次者。

  6.同仁之間相互謾罵吵架情節尚輕者。

  7.一個月內兩次未完成工作任務,但未造成重大影響者。

  8.對各級主管的批示或有限期的命令,無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處理不當者。

  9.在工作場所防礙他人工作者。

  10.在工作時間內睡覺或擅離工作崗位者。

  11.工作時間,非招待客戶或業務關系飲酒者。

  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過。

  1.因玩忽職守造成公司損失但不大者。

  2.對同事惡意攻擊,造成傷害但不大者。

  3.檢查值班人員未按規定執行勤務者。

  4.捏造事實騙取休假者。

  5.季度內累計三次未完成工作任務,但未造成重大影響者。

  6.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三次(含)以上者。

  7.上班期間中午非工作需要飲酒者。

  十、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1.在工作時間睡覺或擅離職守,導致公司蒙受損失者。

  2.攜帶危險或違禁物品進入工作場所著。

  3.故意撕毀公文者。

  4.虛報工作成績或領先偽造工作記錄者。

  5.對同事惡意攻擊,造成較大傷害者。

  6.遺失重要公文者(物品)者或故意泄漏商業秘密者。

  7.職務下所保險的公司財物短少、損壞、私用或擅送他人使用,造成損失較小者。

  8.違反安全規定,使用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9.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超過六次(含)以上者。

  10.未完成工作任務,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者。

  11.工作時間,非招待客戶或業務關系飲酒者。

  十一、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除名。

  1.拒不聽從主管指揮監督,與主管發生沖突者。

  2.在公司內酗酒滋事造成惡劣影響者。

  3.在公司內聚眾賭博。

  4.故意毀壞公物,金額較大者。

  5.聚眾鬧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者。

  6.違反勞動合同或公司管理規定,情節嚴重者。

  7.對同仁施以暴力或有重大侮辱威脅行為者。

  8.嚴重違反各種安全制度,導致重大人身或設備事故者。

  9.連續曠工10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20天以上者。

  10.盜竊同仁或公司財物者。

  11.利用公司名義招搖撞騙,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12.在公司內部有傷風敗俗之行為者。

  13.利用職權受賄或以不正當手段謀取私利者。

  14.年度內累計十三次記大過行為者。

  15.經公檢法部門給予拘留、勞教、叛刑處理者。

  16.其它應給予除名。

  十二、職工獎懲經領導后生效,每嘉獎一次,當月獎勵10元,小功獎勵50元,大功獎勵100元;大過罰扣100元,主要責任者或部門主管以上者加倍處罰。

  十三、職工年終被評為優秀工作者,公司將給予一定獎勵。

篇2:大酒店員工獎懲條例

  某大酒店員工獎懲條例

  為達到和保持高度工作效率及優良的服務,酒店特制定如下獎懲條例,望全體員工自覺遵守執行。

  嘉獎晉升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將酌情給予嘉獎或晉升;

  1.對改革酒店管理、提高服務質量有重大貢獻者;

  2.在服務工作中創造優異成績者。

  獎勵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將酌情予以獎勵:

  1.為賓客提供最佳服務,工作積極熱心,受到賓客表揚者;

  2.發現事故苗頭,及時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發生者;

  3.為保護國家財產,他人及賓客生命財產安全,能見義勇為者;

  4.提出合理化建議,并經實施有顯著成效者;

  5.嚴格開支,節約費用有顯著成績者;

  6.拾金不昧者。

  7.就酒店的經營管理有改革創新貢獻者;

  8.在工作崗位有發明創造者。

  紀律處分

  1、口頭警告

  凡第一次觸犯甲類過失,部門主管督導人員會發出口頭警告,并視情節給予簽"違紀單"處理。若重復再犯,員工將被發出書面警告,如此類推,最高處分為即時開除。

  2、書面警告

  適用于六個月內三次重復違反甲類過失,或第一次觸犯乙類過失?!秵T工過失通知書》由部門經理,將列明員工犯規細節;《員工警告通知書》由部門經理提出,總辦主任簽發,并列明處罰細節,員工須于警告通知書上簽名,代表知道此《警告通知書》的發出,《警告通知書》副本交受處罰的員工,正本由總辦存檔。若警告通知書發出半年后,該員工表現符合酒店要求,其部門經理可考慮取消該警告書。取消警告由員工本人提出,部門批準,最后由總辦審核。

  3、最后警告

  經發出一次書面警告后,如六個月內再犯同樣或其它過失,員工將被發出最后警告,若其仍不知悔改,可被立即開除。

  4、無薪停職

  (1)以不超過15天為限。

  (2)以等待酒店決定是否開除該員工,并須于每天早8:30分下午16:30分到所屬部門報到。

  (3)以等待刑事案審訊的判決結果(在此情況下,酒店可延長停職期直至有審訊結果為止)。

  5、即時開除

  凡犯有丙類過失或在最后警告發出半年后,該員工再一次違反酒店規定,便會被

  即時開除,即時開除可在全無通知的情況下執行,而且不給予任何補償。

  甲類過失

  (1)儀容不整;

  (2)上班不穿整潔之工作服裝,不按規定位置佩戴工號牌(實習證)或員工證;

  (3)非特殊情況下使用指定之人員通道;

  (4)非特殊情況下使用客用設施;

  (5)不執行部門主管之工作指示或不服從工作調配;

  (6)當值時間使用酒店電話辦理私人事務;

  (7)當值時間收聽(看)廣播、錄音、電視、報刊等;

  (8)下班后無故在酒店內逗留;

  (9)高聲喧嘩發出不必要之聲浪;

  (10)隨地吐痰,亂丟煙頭、紙屑;

  (11)當值時間扎堆聊天;

  (12)工作效率或服務態度不佳;

  (13)拒絕酒店總經理授權的有關人員檢查;

  (14)私自更換當值時間;

  (15)輕度違反安全守則或部門常規;

  (16)穿工服外出辦私事;

  (17)擅離工作崗位;

  乙類過失

  (1)當值時間睡覺;

  (2)委托他人或代他人打記時卡;

  (3)因疏忽不小心損壞、損毀酒店或客人財物;

  (4)留異發、染發(非黑發);

  (5)吵鬧、污言穢語,違反公共場所秩序,擾亂酒店安寧;

  (6)未經客人允許擅入客房;

  (7)非法觸動防火報警系統及動用防火設施;

  (8)拾遺不報;

  (9)拿取或偷吃酒店或客人之食物;

  (10)不禮貌地拒絕上司的工作指示;

  (11)搬弄是非,誹謗他人,影響團結;

  (12)違反操作規程,造成損失;

  (13)在酒店內售賣私人物品;

  (14)擅闖禁區;

  (15)未經批準在酒店內派發任何種類之標語或印刷品;

  (16)未經批準擅自休假;

  (17)用不正當手段索取小費、報酬;

  (18)嚴重違反宿舍管理制度;

  (19)違反吸煙條例;

  (20)嚴重違反保密規定。

  丙類過失

  (1)貪污、索賄、行賄;

  (2)毆打他人,或互相斗毆;

  (3)侮辱威脅他人;

  (4)私換外幣;

  (5)涂改、假造單據、證明;

  (6)作不道德或猥褻的交易動作;

  (7)參加*組織或利用黑社會組織;

  (8)組織及煽動罷工,斗毆、聚眾鬧事;

  (9)危害酒店任何人士;

  (10)攜帶、收藏、傳播一切禁品;

  (11)參與賭博;

  (12)對顧客粗暴、無禮或服務態度惡劣;

  (13)惡意破壞公物或客人物品;

  (14)未經批準私自外出兼職或利用病休另謀職業;

  (15)玩忽職守,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嚴重后果;

  (16)連續或累計曠工三天以上者;

  (17)觸犯國家任何刑事法律、法規;

  (18)偷盜酒店、客人或同事之物;

  (19)未經批準,私自將工作鎖匙帶出酒店;

  獎懲程序

  1、督導部門發現員工符合獎勵條件或違反酒店有關規章制度時,即找有關當事人進行談話,然后將有關的獎懲事項通知至所屬部門,并提出處理的意見建議。

  2、部門在收到督導部門的有關獎懲通知后,應馬上找當事人核實并了解有關的情況,于三天內將處理意見(必須符合《員工手冊》有關的規定)答復督導部門,并與督導部門商定處理辦法。

  3、當事部門逾期不答復督導部門的獎懲通知,對有關當事人的獎懲處理即以督導部門意見以準,作自動生效處理。

  4、如果獎懲事項是由當事部門發至督導部門,當事部門則需列明當事人的獎懲具體原因,開附上處理意見,由督導部門找當事人進一步核實并了解有關情況后,與當事部門商定處理辦法。

  5、當督導部門與當事部門對員工獎懲的處理不能夠達成一致意見時,最后的處理辦法由總辦決定。

篇3:某技工學校獎懲條例

  zz技工學校獎懲條例

  (一、獎勵部分)

  為進一步完善學生評優獎勵工作,更好地體現學生素質的全面發展和特長提高,充分調動學生文明、守紀、好學、上進的積極性,特制定學生評優辦法如下:

  一、獎項設置及標準:

  (一)單項表彰:共設八項,原則每個項目每班一人。

  1、學習榜樣:學習刻苦努力,上課專心聽講,成績優秀,班內期末考試總分第一者。

  2、單科學習之星:某門專業課程成績突出,在各類競賽中獲獎或在年級某單科多次排名第一。

  3、體育之星:體育成績突出,在校級以上運動會上成績優異者。

  4、科技之星:在科技創新活動中表現突出,參加科技比賽成績優異者。

  5、文明之星:嚴格落實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文明守紀、熱愛集體,期末思想品德評定優秀者。

  6、團結友愛之星:團結同學,尊敬師長,助人為樂,拾金不昧,在學生中得到一致好評。

  7、勞動之星:熱心班級、學校事務,勞動積極者。

  8、管理之星:積極參與學校事務和班級管理工作,組織能力強,方法妥當,工作成績突出者。

  (二)綜合表彰:共設四項,即十佳優秀學生、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優秀共青團員。

  校級三好學生的評選為班級學生總數的15%,校級優秀學生干部為每班2人,十佳優秀學生全校共評選10人,優秀共青團員每班評選2人,市級以上評優人數根據分配名額進行評選。

  (三)其他表彰:凡學校舉行的各種競賽活動中,成績優異者給予表彰獎勵。

  (二、懲罰部分)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違紀登記”:

  1、損壞學校公物的;

  2、不遵守實驗室操作規程而損壞儀器設備的;

  3、在墻壁、家具、桌椅亂圖亂畫的;

  4、曠課(包括遲到、早退折算在內)達2節以上的;

  5、在課堂或*中高聲談論或看閱與課堂、會議無關的書報,經勸說無效的;

  6、自修課時間外出活動的;

  7、午休、晚寢時間在校內喧鬧、開收錄機、唱歌、吹奏樂器及制造其它嗓音,影響他人休息的;

  8、起哄鬧事的;

  9、講粗言穢語經勸告不改的;

  10、在早操、課堂、*中穿拖鞋,上體育課時不按規定著裝的;

  11、亂丟、亂吐、亂倒的;

  12、宿舍床鋪內務檢查不及格的;

  13、早操、上課、實驗、實習不認真且規勸無效的;

  14、上課時未經老師許可隨意進出課室的;

  15、不繳交作業,在課堂中回答問題不起立或拒絕老師提問的;

  16、在實驗、實習中不服從安排的;

  17、蓄意擾亂圖書館藏書刊排放秩序、不愛護書刊且不聽勸告的;

  18、未經批準,隨意搬離宿舍床位的。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通報批評”

  1、盜竊集體或私人財物者;

  2、過失損壞公物或有其他過失損壞行為者;

  3、在校內燃放煙花炮竹,破壞校園正常的學習生活秩序者;

  4、衣冠不整到教學樓、圖書館、辦公樓等公共場所者,給予口頭批評后屢教不改者;

  5、在教學樓、圖書館、辦公樓、宿舍等公共場所吸煙、酗酒者;

  6、在教學樓、圖書館、辦公樓、宿舍內踢球、溜冰、用腳蹬墻、踢門者;

  7、在學習和休息時間打牌、下棋、會客者;

  8、隨意搬動床架,影響宿舍統一管理者;

  9、曠課達6節者;

  10、學校組織考試,無故缺考一科者;

  11、在課室,宿舍高聲喧嘩,故意影響他們學習和休息者。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

  1、已給予“通報批評”后,還屢教不改者;

  2、在校內打麻將者;

  3、隨意搬離床位、經勸告無效者;

  4、以談戀愛為名,強行糾纏異性者;

  5、寫恐嚇信或其他方式威脅他人安全者;

  6、曠課達20學時者;

  7、學校組織考試無故缺考兩科者;

  8、攀爬學校校門、翻越圍墻出校外者;

  9、考試時不服監考人員管理或與監考人員碰撞者;

  10、盜竊集體或私人財務,作案價值在100元以下者;

  11、謾罵教職工者;

  12、動手打人致他人輕傷者;并要賠償受害者醫療費和營養費;

  13、被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罰款者;

  14、在宿舍,不聽勸者,異性擅自互相串門者。

  四、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1、已累計三次“記過”以上處分者;

  2、曠課達30學時以上者;

  3、在宿舍內留宿異性或在異性宿舍留宿者;

  4、盜竊集體或私人財務,作案價值在100元以上者;

  5、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以上者;

  6、勾結校外人員在校內打架鬧事者:

  7、參加黑社會性質的幫派、團伙活動者;

  8、策劃打架事件者;

  9、動手打人致他人重傷者;

  10、持續打架、斗毆者;

  11、毆打教職員工者;

  12、參與兩次以上打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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