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物業公司制度手冊:獎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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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業公司制度手冊:獎懲條例

  獎勵先進,懲罰違章違紀是嚴明紀律,激發員工努力工作,忠于職守,提高服務質量的重要保障。

  獎勵:

  1.全勤獎:全月無遲到、早退。全月無病假、事假及其它勞保假期。

  2.通報表揚:對于工作出色,表現突出的員工,受到住戶表揚,拾金不昧;同壞人壞事和不良傾向作斗爭;舍己救人,獻身為公,提出合理化建議并取得一定成效者;改進管理,節約資財和人力者;避免意外事故的發生等,由其直接上級或公司總經理給予口頭或通報表揚。由綜合部記錄在案,作為晉級、獎勵的評審依據。

  3.獎金:公司員工根據公司的經營效益好壞而提出的浮動獎金。

  4.榮譽稱號:授予優秀員工的評選工作一般一年評選一次。每次評選由各部門提名,經綜合部組織各部門經理審核,總經理批準。在授予稱號的同時發給一次性獎金,并記入本人檔案。

  5.年終獎:年終時,對于季度、半年、全年各項指標綜合考慮的一次性獎金。

  6.特別獎勵:由公司總經理掌握并直接頒發的一次性獎金。

  7.部門獎勵:一月之內有兩人次受到通報表揚,部門經理相應受到表揚,部門的整體獎金增加5%。

  處罰: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部門主管有權警告或提請部門經理,填寫過失單并報綜合部備案,扣除當月基本工資的5%。

  1.遲到或早退,每月達二次或二次以上(按正常上班時間提前或延后5分鐘)。

  2.著裝、儀表、儀容、禮節、禮貌不符合規范。

  3.上班時間利用電話聊天。

  4.上班時間看書閱報、吃食物、嚼口香糖等。

  5.上班時間私自外出購食品、吃早點。

  6.進出公司拒絕接受警衛人員檢查。

  7.不按規定通道出入穿行。

  8.與住戶爭搶使用電梯。

  9.工作時間擅離崗位、串崗;上班后不到位或扎堆聊天。

  10.隨地吐痰,亂丟煙頭、紙屑、雜物;不保持辦公區域環境的整潔。

  11.不愛惜公司公物,浪費糧食,損壞公物。

  12.言語粗俗,罵人;不經同意擅自闖入住戶或上級辦公室或住戶房間。

  13.散布不利于團結的言論,發表有損公司聲譽的言論。

  14.對上級分派的工作遲緩、拖延。

  15.不經請示私自接待外人參觀。

  16.在禁煙區域或電梯中吸煙。

  17.不按規定洗澡或帶家屬來公司洗澡。

  18.對下屬不管理、不批評,發現違紀行為不制止,不按規章懲罰。

  19.警衛員不履行督查責任,發現問題不制止,不匯報。

  21.被客戶投訴。

  22.違反部門制定的各項規定。

  23.其它不符合有關公司規范,情節不足記小過。

  二、違反下列規定者,部門有權給予記小過一次的處分,填寫過失記單,并報綜合部備案,扣除當月基本工資20%。

  1.一月之內受到二次警告。

  2.一月之內連續二次受到住戶投訴。

  3.上班時非公飲酒。

  4.私自接受住戶小費或物品。

  5.一月之內違反著裝、儀表儀容、禮節、禮貌之規定達二次及二次以上。

  6.工作時高聲喧嘩或做騷擾住戶的活動。

  7.由于個人的責任而延誤住戶工作,并被住戶投訴者。

  8.違反各部門制定的工作程序或規章制度以至造成隱患。

  9、由于責任心不強損壞或丟失工具價值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照價賠償。

  10.在公司工作部位聽收音機、錄音機、睡覺、打撲克、下棋、玩電子游戲等(不論上、下班均不許)。

  11.用不適當手段干擾他人工作。

  12.未經批準私自使用公司的設備,如:車輛、餐廳、工程設備、洗地機等。

  13.在公司私自出售物品。

  14.提供不真實的報告、材料。

  15.泄露公司機密;遺失公司鑰匙、單據等。

  三、違反下列規定者,部門經理有權提請綜合部給予記大過處理,并報綜合部備案,扣除當月基本工資50%。

  1.三個月內受到二次記小過處分。

  2.工作時擅離崗位、玩忽職守,造成一定惡劣影響。

  3.由于責任者而造成停電、停水、停機等重大事故。

  4.責任損失在2000元以上。

  四、凡有下列行為者,綜合部有權提請公司總經理,給予撤職或降級處分。

  1.所轄部門或所分管工作長期無起色。

  2.嚴重瀆職行為。

  3.屢犯錯誤。

  4.犯有嚴重錯誤又不足以辭退者。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根據部門經理提議,綜合部提請公司總經理批準,給予辭退或開除。

  1.偷竊。

  2.侮辱或襲擊住戶;工作態度惡劣。

  3.侮辱、誹謗、毆打、恐嚇、威脅、危害上級、同事或互相斗毆。

  4.酗酒、賭博、打架。

  5.賣淫或協助、唆使賣淫。

  6.其它違反法律或治安條例的行為。

  7.故意不服從上級指揮。

  8.故意損壞公物。

  9.貪污、挪用公款。

  10.擅自對外界發表有關公司的誣蔑性言論。

  11.書寫匿名誣告信。

  12.嚴重損害公司及小區形象。

  13.搞不正當男女關系。

  14.其它嚴重違紀違章行為

  15.記過處分后仍無悔改表現;留職察看期間又出現違紀行為。

  六、一月之內部門有三人次受到通報批評,或兩人次受到記小過處分,則扣除部門經理當月基本工資5%-10%。

  七、處分期限一般為一年,處分期滿由受處分員工提出書面“撤消處分申請”,按審批權限經批準后即可取消處分。

  員工有上訴的權力。凡對獎勵或處分不服者,可在三天內向本部門或綜合部提出申訴,由公司綜合部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并最后作出決定。綜合部對申訴事件未作最后決定之前,應仍按原決定執行。主管部門對申訴者應以保護的態度慎重處理。

  本條例解釋權在綜合部,對有爭議的條款,終決權在公司總經理。

篇2:大酒店員工獎懲條例

  某大酒店員工獎懲條例

  為達到和保持高度工作效率及優良的服務,酒店特制定如下獎懲條例,望全體員工自覺遵守執行。

  嘉獎晉升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將酌情給予嘉獎或晉升;

  1.對改革酒店管理、提高服務質量有重大貢獻者;

  2.在服務工作中創造優異成績者。

  獎勵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將酌情予以獎勵:

  1.為賓客提供最佳服務,工作積極熱心,受到賓客表揚者;

  2.發現事故苗頭,及時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發生者;

  3.為保護國家財產,他人及賓客生命財產安全,能見義勇為者;

  4.提出合理化建議,并經實施有顯著成效者;

  5.嚴格開支,節約費用有顯著成績者;

  6.拾金不昧者。

  7.就酒店的經營管理有改革創新貢獻者;

  8.在工作崗位有發明創造者。

  紀律處分

  1、口頭警告

  凡第一次觸犯甲類過失,部門主管督導人員會發出口頭警告,并視情節給予簽"違紀單"處理。若重復再犯,員工將被發出書面警告,如此類推,最高處分為即時開除。

  2、書面警告

  適用于六個月內三次重復違反甲類過失,或第一次觸犯乙類過失?!秵T工過失通知書》由部門經理,將列明員工犯規細節;《員工警告通知書》由部門經理提出,總辦主任簽發,并列明處罰細節,員工須于警告通知書上簽名,代表知道此《警告通知書》的發出,《警告通知書》副本交受處罰的員工,正本由總辦存檔。若警告通知書發出半年后,該員工表現符合酒店要求,其部門經理可考慮取消該警告書。取消警告由員工本人提出,部門批準,最后由總辦審核。

  3、最后警告

  經發出一次書面警告后,如六個月內再犯同樣或其它過失,員工將被發出最后警告,若其仍不知悔改,可被立即開除。

  4、無薪停職

  (1)以不超過15天為限。

  (2)以等待酒店決定是否開除該員工,并須于每天早8:30分下午16:30分到所屬部門報到。

  (3)以等待刑事案審訊的判決結果(在此情況下,酒店可延長停職期直至有審訊結果為止)。

  5、即時開除

  凡犯有丙類過失或在最后警告發出半年后,該員工再一次違反酒店規定,便會被

  即時開除,即時開除可在全無通知的情況下執行,而且不給予任何補償。

  甲類過失

  (1)儀容不整;

  (2)上班不穿整潔之工作服裝,不按規定位置佩戴工號牌(實習證)或員工證;

  (3)非特殊情況下使用指定之人員通道;

  (4)非特殊情況下使用客用設施;

  (5)不執行部門主管之工作指示或不服從工作調配;

  (6)當值時間使用酒店電話辦理私人事務;

  (7)當值時間收聽(看)廣播、錄音、電視、報刊等;

  (8)下班后無故在酒店內逗留;

  (9)高聲喧嘩發出不必要之聲浪;

  (10)隨地吐痰,亂丟煙頭、紙屑;

  (11)當值時間扎堆聊天;

  (12)工作效率或服務態度不佳;

  (13)拒絕酒店總經理授權的有關人員檢查;

  (14)私自更換當值時間;

  (15)輕度違反安全守則或部門常規;

  (16)穿工服外出辦私事;

  (17)擅離工作崗位;

  乙類過失

  (1)當值時間睡覺;

  (2)委托他人或代他人打記時卡;

  (3)因疏忽不小心損壞、損毀酒店或客人財物;

  (4)留異發、染發(非黑發);

  (5)吵鬧、污言穢語,違反公共場所秩序,擾亂酒店安寧;

  (6)未經客人允許擅入客房;

  (7)非法觸動防火報警系統及動用防火設施;

  (8)拾遺不報;

  (9)拿取或偷吃酒店或客人之食物;

  (10)不禮貌地拒絕上司的工作指示;

  (11)搬弄是非,誹謗他人,影響團結;

  (12)違反操作規程,造成損失;

  (13)在酒店內售賣私人物品;

  (14)擅闖禁區;

  (15)未經批準在酒店內派發任何種類之標語或印刷品;

  (16)未經批準擅自休假;

  (17)用不正當手段索取小費、報酬;

  (18)嚴重違反宿舍管理制度;

  (19)違反吸煙條例;

  (20)嚴重違反保密規定。

  丙類過失

  (1)貪污、索賄、行賄;

  (2)毆打他人,或互相斗毆;

  (3)侮辱威脅他人;

  (4)私換外幣;

  (5)涂改、假造單據、證明;

  (6)作不道德或猥褻的交易動作;

  (7)參加*組織或利用黑社會組織;

  (8)組織及煽動罷工,斗毆、聚眾鬧事;

  (9)危害酒店任何人士;

  (10)攜帶、收藏、傳播一切禁品;

  (11)參與賭博;

  (12)對顧客粗暴、無禮或服務態度惡劣;

  (13)惡意破壞公物或客人物品;

  (14)未經批準私自外出兼職或利用病休另謀職業;

  (15)玩忽職守,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嚴重后果;

  (16)連續或累計曠工三天以上者;

  (17)觸犯國家任何刑事法律、法規;

  (18)偷盜酒店、客人或同事之物;

  (19)未經批準,私自將工作鎖匙帶出酒店;

  獎懲程序

  1、督導部門發現員工符合獎勵條件或違反酒店有關規章制度時,即找有關當事人進行談話,然后將有關的獎懲事項通知至所屬部門,并提出處理的意見建議。

  2、部門在收到督導部門的有關獎懲通知后,應馬上找當事人核實并了解有關的情況,于三天內將處理意見(必須符合《員工手冊》有關的規定)答復督導部門,并與督導部門商定處理辦法。

  3、當事部門逾期不答復督導部門的獎懲通知,對有關當事人的獎懲處理即以督導部門意見以準,作自動生效處理。

  4、如果獎懲事項是由當事部門發至督導部門,當事部門則需列明當事人的獎懲具體原因,開附上處理意見,由督導部門找當事人進一步核實并了解有關情況后,與當事部門商定處理辦法。

  5、當督導部門與當事部門對員工獎懲的處理不能夠達成一致意見時,最后的處理辦法由總辦決定。

篇3:某技工學校獎懲條例

  zz技工學校獎懲條例

  (一、獎勵部分)

  為進一步完善學生評優獎勵工作,更好地體現學生素質的全面發展和特長提高,充分調動學生文明、守紀、好學、上進的積極性,特制定學生評優辦法如下:

  一、獎項設置及標準:

  (一)單項表彰:共設八項,原則每個項目每班一人。

  1、學習榜樣:學習刻苦努力,上課專心聽講,成績優秀,班內期末考試總分第一者。

  2、單科學習之星:某門專業課程成績突出,在各類競賽中獲獎或在年級某單科多次排名第一。

  3、體育之星:體育成績突出,在校級以上運動會上成績優異者。

  4、科技之星:在科技創新活動中表現突出,參加科技比賽成績優異者。

  5、文明之星:嚴格落實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文明守紀、熱愛集體,期末思想品德評定優秀者。

  6、團結友愛之星:團結同學,尊敬師長,助人為樂,拾金不昧,在學生中得到一致好評。

  7、勞動之星:熱心班級、學校事務,勞動積極者。

  8、管理之星:積極參與學校事務和班級管理工作,組織能力強,方法妥當,工作成績突出者。

  (二)綜合表彰:共設四項,即十佳優秀學生、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優秀共青團員。

  校級三好學生的評選為班級學生總數的15%,校級優秀學生干部為每班2人,十佳優秀學生全校共評選10人,優秀共青團員每班評選2人,市級以上評優人數根據分配名額進行評選。

  (三)其他表彰:凡學校舉行的各種競賽活動中,成績優異者給予表彰獎勵。

  (二、懲罰部分)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違紀登記”:

  1、損壞學校公物的;

  2、不遵守實驗室操作規程而損壞儀器設備的;

  3、在墻壁、家具、桌椅亂圖亂畫的;

  4、曠課(包括遲到、早退折算在內)達2節以上的;

  5、在課堂或*中高聲談論或看閱與課堂、會議無關的書報,經勸說無效的;

  6、自修課時間外出活動的;

  7、午休、晚寢時間在校內喧鬧、開收錄機、唱歌、吹奏樂器及制造其它嗓音,影響他人休息的;

  8、起哄鬧事的;

  9、講粗言穢語經勸告不改的;

  10、在早操、課堂、*中穿拖鞋,上體育課時不按規定著裝的;

  11、亂丟、亂吐、亂倒的;

  12、宿舍床鋪內務檢查不及格的;

  13、早操、上課、實驗、實習不認真且規勸無效的;

  14、上課時未經老師許可隨意進出課室的;

  15、不繳交作業,在課堂中回答問題不起立或拒絕老師提問的;

  16、在實驗、實習中不服從安排的;

  17、蓄意擾亂圖書館藏書刊排放秩序、不愛護書刊且不聽勸告的;

  18、未經批準,隨意搬離宿舍床位的。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通報批評”

  1、盜竊集體或私人財物者;

  2、過失損壞公物或有其他過失損壞行為者;

  3、在校內燃放煙花炮竹,破壞校園正常的學習生活秩序者;

  4、衣冠不整到教學樓、圖書館、辦公樓等公共場所者,給予口頭批評后屢教不改者;

  5、在教學樓、圖書館、辦公樓、宿舍等公共場所吸煙、酗酒者;

  6、在教學樓、圖書館、辦公樓、宿舍內踢球、溜冰、用腳蹬墻、踢門者;

  7、在學習和休息時間打牌、下棋、會客者;

  8、隨意搬動床架,影響宿舍統一管理者;

  9、曠課達6節者;

  10、學校組織考試,無故缺考一科者;

  11、在課室,宿舍高聲喧嘩,故意影響他們學習和休息者。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

  1、已給予“通報批評”后,還屢教不改者;

  2、在校內打麻將者;

  3、隨意搬離床位、經勸告無效者;

  4、以談戀愛為名,強行糾纏異性者;

  5、寫恐嚇信或其他方式威脅他人安全者;

  6、曠課達20學時者;

  7、學校組織考試無故缺考兩科者;

  8、攀爬學校校門、翻越圍墻出校外者;

  9、考試時不服監考人員管理或與監考人員碰撞者;

  10、盜竊集體或私人財務,作案價值在100元以下者;

  11、謾罵教職工者;

  12、動手打人致他人輕傷者;并要賠償受害者醫療費和營養費;

  13、被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罰款者;

  14、在宿舍,不聽勸者,異性擅自互相串門者。

  四、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1、已累計三次“記過”以上處分者;

  2、曠課達30學時以上者;

  3、在宿舍內留宿異性或在異性宿舍留宿者;

  4、盜竊集體或私人財務,作案價值在100元以上者;

  5、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以上者;

  6、勾結校外人員在校內打架鬧事者:

  7、參加黑社會性質的幫派、團伙活動者;

  8、策劃打架事件者;

  9、動手打人致他人重傷者;

  10、持續打架、斗毆者;

  11、毆打教職員工者;

  12、參與兩次以上打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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