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員工手冊之獎懲條例
為了加強勞動管理,規范員工的工作行為、強化紀律意識、保證公司良好的工作秩序,依據《勞動法》及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等有關法規,制訂本條例。
獎勵
一、獎勵的形式:
1.通報表揚
2.發給一次性獎金或獎品
3.晉級
二、有下列表現的員工,給予獎勵:
1.及時發現事故隱患,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發生者;
2.品德高尚、拾金不昧、受到客人贊譽,給公司贏得榮譽者;
3.提出合理化建議,采納后有明顯收效者;
4.在工作中以公司利益為重,忠于職守,嚴格照章辦事,忍辱負重者;
5.在本職工作中兢兢業業、勤奮苦干、自覺奉獻、業績顯著者;
6.努力鉆研專業技術,工作質量高,對提高公司或本部門的工作效率有突出貢獻者;
7.對弄虛作假、違法亂紀行為敢于揭露,事跡突出者;
8.堅持原則、不徇私情,對工作提出正確意見或建議,維護公司利益事跡突出者;
9.遇有重大事故能挺身而出,為保護公司財產或員工安全做出重大貢獻者;
10.在公司內外參加各種業務技術比賽取得名次者;
11.在公司舉辦的各類培訓中表現突出,取得優良成績者;
12.為公司經營管理、改善服務、提高安全、開源節流及改善員工關系和公共關系提出書面建議報綜合部。如被采納者;
13.有其他突出表現應給予獎勵者。
三、給予員工通報表揚時可同時給予一次性獎金、獎品或
晉級獎勵。
四、獎勵的批準權限:
1.主管級管理人員及員工,由各部門經理提出獎勵意見,報綜合部審核,總經理批準。
2.部門經理以上(含部門經理),由綜合部經理報總經理批準。
3.員工獲得的各項獎勵,均載入本人檔案。
處罰
一、員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違反崗位操作規程,可視違紀性質、影響程度、認錯態度等分別給予甲級過失、乙級過失、丙級過失、經濟處罰,直至辭退、除名或開除。
二、員工的下列表現屬丙級過失行為。對于丙級過失者,簽發<過失單>并給予100元以下罰款;對于過失行為較輕者,也可只給予100元以下罰款。因丙級過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還應按損失金額賠償。
1.當月遲到累計三次或早退一次;
2.未經批準私自調換班次,使工作受到影響;
3.不服從督導人員或保安人員的工作檢查;
4.工作時間串崗、扎堆、聊天、嬉笑、打鬧或看書報雜志、聽錄音、看電視等;
5.隨地吐痰,亂丟紙屑雜物;
6.管理人員對新調入本部門的員工,未進行必要的制度及業務培訓,致使員工工作失誤或出現違紀行為;
7.工作時間內打私人電話或用電話聊天;
8.在公司撥打娛樂、信息臺或進行股票交易活動;
9.不按規定時間到員工餐廳就餐,不遵守員工餐廳就餐規定;
10.私自搭乘不允許本崗位使用的電梯;
11.不按規定時間洗澡,違犯浴室管理規定;
12.在非吸煙區吸煙;
13.擅自帶領閑雜人員進入辦公區域;
14.對上級分派的工作有意遲緩、拖延;
15.開會遲到,業務培訓曠課;
16.下班后無故在工作區域內逗留;
17.非因工作需要穿著工服、佩戴工牌進入購物場所;
18.上班時不按規定著裝,未佩戴員工工牌,工服不整以及非工作時間在工作區域以外穿著配發的工服;
19.工作責任心不強、粗心大意,造成工作差錯;
20.在公共場所剔牙、挖耳、抓癢、摳鼻孔、照鏡子、化妝、打響指、吹口哨、手插口袋、雙手叉腰等有失行為規范的舉動;
21.服務時不主動、不熱情、不用敬語和禮貌用語,不積極解決客戶提出的且能夠解決的問題,引起客戶不愉快;
22.員工有違紀行為,在場的管理人員不糾正、不制止、不履行管理責任,情節較輕者;
23.根據過失性質、影響及造成的后果,應確認為丙級過失的其他違紀行為。
三、員工下列表現屬乙級過失行為。對于乙級過失者,簽發<過失單>并給予100~200元罰款,因乙級過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還應按損失金額賠償。
1.十二個月內累計三次丙級過失的;
2.依照考勤條例屬曠工行為,時間在2天以內的;
3.違反工作程序、服務規范、不使用文明禮貌用語,對客戶有失禮行為,造成不良后果,而情節較輕者;
4.工作效率低,未按規定時間完成任務;
5.不服從工作調動、安排;
6.在員工之間搬弄是非、誹謗他人、散布不利于團結的
言論,工作上缺乏協調合作精神;
7.工作時間擅離職守辦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8.故意破壞公司物品情節較輕;
9.對員工的過失不批評、不報告、姑息遷就、經查證屬實的;
10.議論打聽他人的工資、獎金或其他福利待遇,造成不良影響;
11.工作時間睡覺;
12.違反安全守則、工作程序、操作規范和各項規章制度,造成事故隱患;
13.由于責任心不強,給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元以下者;
14.用不當手段干擾他人工作;
15.明知公司財物受損或丟失,不管不問不匯報;
16.泄露公司機密、遺失公司鑰匙、票據等重要物品;
17.根據過失的性質、影響及造成的后果,應確認為乙級過失的其他違紀行為。
四、員工的下列嚴重違紀行為屬于甲級過失行為。對于甲級過失者,簽發<過失單>并給予500元以上罰款,解除勞動合同。對于因甲級過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還應按損失金額賠償。
1.十二個月內累計三次乙級過失的;
2.依照考勤條例規定,曠工3天(含3天)以上的;
3.散布流言蜚語、挑拔事端、惡意傷人,擾亂他人正常工作及生活秩序,影響惡劣;
4.嚴重超越權限或濫用職權、打擊報復或包庇袒護他人、后果嚴重者;
5.故意損壞公司物品,性質惡劣,造成很壞影響的;
6.違反服務規范要求,與客戶、顧客發生爭執,受到客戶投訴,情節嚴重的;
7.遺失公司的文件資料、單據、印章、檔案柜或保險柜鑰匙以及其他重要物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8.在公司就職期間,從事本職工作以外的兼職或其它經營活動的;
9.不服從工作調動安排,經批評教育后仍不改正者;
10.違章指揮或違反操作規程及安全制度,造成停電、停機、停水等重大事故的責任者;
11.由于工作不負責任,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
12.泄露公司重要機密、信息,造成嚴重后果;
13.觸犯國家法律,從事違法違紀活動,被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14.利用工作之便(職權、業務關系)牟取私利(拿客戶回扣和其它形式)的;
15.購進三無產品、劣質產品,造成嚴重的設備損壞;
16.使公司名譽和利益受到嚴重損失的;
17.根據過失性質,影響程度,應確認為甲級過失的違紀行為。
五、處罰的實施程序:
1.員工發生過失行為,在證實過失的當日由部門經理簽發<過失單>,最長不得超過3日。
2.員工收到<過失單>后簽字,以示認可。員工對簽發的<過失單>不服時,必須在備注欄內申明理由,否則視為本人承認過失屬實。
3.綜合部對收到的<過失單>進行調查核實,在確認過失事實后,報總經理批準。一般情況下3日內通知部門和本人。
4.員工持批準后的<過失單>應于3日內到綜合部繳納罰款;愈期不交者,罰款額加倍;仍拒絕繳納罰款者,公司將從該員工工資中扣除罰款并予以辭退,解除勞動合同。
篇2:大酒店員工獎懲條例
某大酒店員工獎懲條例
為達到和保持高度工作效率及優良的服務,酒店特制定如下獎懲條例,望全體員工自覺遵守執行。
嘉獎晉升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將酌情給予嘉獎或晉升;
1.對改革酒店管理、提高服務質量有重大貢獻者;
2.在服務工作中創造優異成績者。
獎勵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將酌情予以獎勵:
1.為賓客提供最佳服務,工作積極熱心,受到賓客表揚者;
2.發現事故苗頭,及時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發生者;
3.為保護國家財產,他人及賓客生命財產安全,能見義勇為者;
4.提出合理化建議,并經實施有顯著成效者;
5.嚴格開支,節約費用有顯著成績者;
6.拾金不昧者。
7.就酒店的經營管理有改革創新貢獻者;
8.在工作崗位有發明創造者。
紀律處分
1、口頭警告
凡第一次觸犯甲類過失,部門主管督導人員會發出口頭警告,并視情節給予簽"違紀單"處理。若重復再犯,員工將被發出書面警告,如此類推,最高處分為即時開除。
2、書面警告
適用于六個月內三次重復違反甲類過失,或第一次觸犯乙類過失?!秵T工過失通知書》由部門經理,將列明員工犯規細節;《員工警告通知書》由部門經理提出,總辦主任簽發,并列明處罰細節,員工須于警告通知書上簽名,代表知道此《警告通知書》的發出,《警告通知書》副本交受處罰的員工,正本由總辦存檔。若警告通知書發出半年后,該員工表現符合酒店要求,其部門經理可考慮取消該警告書。取消警告由員工本人提出,部門批準,最后由總辦審核。
3、最后警告
經發出一次書面警告后,如六個月內再犯同樣或其它過失,員工將被發出最后警告,若其仍不知悔改,可被立即開除。
4、無薪停職
(1)以不超過15天為限。
(2)以等待酒店決定是否開除該員工,并須于每天早8:30分下午16:30分到所屬部門報到。
(3)以等待刑事案審訊的判決結果(在此情況下,酒店可延長停職期直至有審訊結果為止)。
5、即時開除
凡犯有丙類過失或在最后警告發出半年后,該員工再一次違反酒店規定,便會被
即時開除,即時開除可在全無通知的情況下執行,而且不給予任何補償。
甲類過失
(1)儀容不整;
(2)上班不穿整潔之工作服裝,不按規定位置佩戴工號牌(實習證)或員工證;
(3)非特殊情況下使用指定之人員通道;
(4)非特殊情況下使用客用設施;
(5)不執行部門主管之工作指示或不服從工作調配;
(6)當值時間使用酒店電話辦理私人事務;
(7)當值時間收聽(看)廣播、錄音、電視、報刊等;
(8)下班后無故在酒店內逗留;
(9)高聲喧嘩發出不必要之聲浪;
(10)隨地吐痰,亂丟煙頭、紙屑;
(11)當值時間扎堆聊天;
(12)工作效率或服務態度不佳;
(13)拒絕酒店總經理授權的有關人員檢查;
(14)私自更換當值時間;
(15)輕度違反安全守則或部門常規;
(16)穿工服外出辦私事;
(17)擅離工作崗位;
乙類過失
(1)當值時間睡覺;
(2)委托他人或代他人打記時卡;
(3)因疏忽不小心損壞、損毀酒店或客人財物;
(4)留異發、染發(非黑發);
(5)吵鬧、污言穢語,違反公共場所秩序,擾亂酒店安寧;
(6)未經客人允許擅入客房;
(7)非法觸動防火報警系統及動用防火設施;
(8)拾遺不報;
(9)拿取或偷吃酒店或客人之食物;
(10)不禮貌地拒絕上司的工作指示;
(11)搬弄是非,誹謗他人,影響團結;
(12)違反操作規程,造成損失;
(13)在酒店內售賣私人物品;
(14)擅闖禁區;
(15)未經批準在酒店內派發任何種類之標語或印刷品;
(16)未經批準擅自休假;
(17)用不正當手段索取小費、報酬;
(18)嚴重違反宿舍管理制度;
(19)違反吸煙條例;
(20)嚴重違反保密規定。
丙類過失
(1)貪污、索賄、行賄;
(2)毆打他人,或互相斗毆;
(3)侮辱威脅他人;
(4)私換外幣;
(5)涂改、假造單據、證明;
(6)作不道德或猥褻的交易動作;
(7)參加*組織或利用黑社會組織;
(8)組織及煽動罷工,斗毆、聚眾鬧事;
(9)危害酒店任何人士;
(10)攜帶、收藏、傳播一切禁品;
(11)參與賭博;
(12)對顧客粗暴、無禮或服務態度惡劣;
(13)惡意破壞公物或客人物品;
(14)未經批準私自外出兼職或利用病休另謀職業;
(15)玩忽職守,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嚴重后果;
(16)連續或累計曠工三天以上者;
(17)觸犯國家任何刑事法律、法規;
(18)偷盜酒店、客人或同事之物;
(19)未經批準,私自將工作鎖匙帶出酒店;
獎懲程序
1、督導部門發現員工符合獎勵條件或違反酒店有關規章制度時,即找有關當事人進行談話,然后將有關的獎懲事項通知至所屬部門,并提出處理的意見建議。
2、部門在收到督導部門的有關獎懲通知后,應馬上找當事人核實并了解有關的情況,于三天內將處理意見(必須符合《員工手冊》有關的規定)答復督導部門,并與督導部門商定處理辦法。
3、當事部門逾期不答復督導部門的獎懲通知,對有關當事人的獎懲處理即以督導部門意見以準,作自動生效處理。
4、如果獎懲事項是由當事部門發至督導部門,當事部門則需列明當事人的獎懲具體原因,開附上處理意見,由督導部門找當事人進一步核實并了解有關情況后,與當事部門商定處理辦法。
5、當督導部門與當事部門對員工獎懲的處理不能夠達成一致意見時,最后的處理辦法由總辦決定。
篇3:某技工學校獎懲條例
zz技工學校獎懲條例
(一、獎勵部分)
為進一步完善學生評優獎勵工作,更好地體現學生素質的全面發展和特長提高,充分調動學生文明、守紀、好學、上進的積極性,特制定學生評優辦法如下:
一、獎項設置及標準:
(一)單項表彰:共設八項,原則每個項目每班一人。
1、學習榜樣:學習刻苦努力,上課專心聽講,成績優秀,班內期末考試總分第一者。
2、單科學習之星:某門專業課程成績突出,在各類競賽中獲獎或在年級某單科多次排名第一。
3、體育之星:體育成績突出,在校級以上運動會上成績優異者。
4、科技之星:在科技創新活動中表現突出,參加科技比賽成績優異者。
5、文明之星:嚴格落實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文明守紀、熱愛集體,期末思想品德評定優秀者。
6、團結友愛之星:團結同學,尊敬師長,助人為樂,拾金不昧,在學生中得到一致好評。
7、勞動之星:熱心班級、學校事務,勞動積極者。
8、管理之星:積極參與學校事務和班級管理工作,組織能力強,方法妥當,工作成績突出者。
(二)綜合表彰:共設四項,即十佳優秀學生、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優秀共青團員。
校級三好學生的評選為班級學生總數的15%,校級優秀學生干部為每班2人,十佳優秀學生全校共評選10人,優秀共青團員每班評選2人,市級以上評優人數根據分配名額進行評選。
(三)其他表彰:凡學校舉行的各種競賽活動中,成績優異者給予表彰獎勵。
(二、懲罰部分)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違紀登記”:
1、損壞學校公物的;
2、不遵守實驗室操作規程而損壞儀器設備的;
3、在墻壁、家具、桌椅亂圖亂畫的;
4、曠課(包括遲到、早退折算在內)達2節以上的;
5、在課堂或*中高聲談論或看閱與課堂、會議無關的書報,經勸說無效的;
6、自修課時間外出活動的;
7、午休、晚寢時間在校內喧鬧、開收錄機、唱歌、吹奏樂器及制造其它嗓音,影響他人休息的;
8、起哄鬧事的;
9、講粗言穢語經勸告不改的;
10、在早操、課堂、*中穿拖鞋,上體育課時不按規定著裝的;
11、亂丟、亂吐、亂倒的;
12、宿舍床鋪內務檢查不及格的;
13、早操、上課、實驗、實習不認真且規勸無效的;
14、上課時未經老師許可隨意進出課室的;
15、不繳交作業,在課堂中回答問題不起立或拒絕老師提問的;
16、在實驗、實習中不服從安排的;
17、蓄意擾亂圖書館藏書刊排放秩序、不愛護書刊且不聽勸告的;
18、未經批準,隨意搬離宿舍床位的。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通報批評”
1、盜竊集體或私人財物者;
2、過失損壞公物或有其他過失損壞行為者;
3、在校內燃放煙花炮竹,破壞校園正常的學習生活秩序者;
4、衣冠不整到教學樓、圖書館、辦公樓等公共場所者,給予口頭批評后屢教不改者;
5、在教學樓、圖書館、辦公樓、宿舍等公共場所吸煙、酗酒者;
6、在教學樓、圖書館、辦公樓、宿舍內踢球、溜冰、用腳蹬墻、踢門者;
7、在學習和休息時間打牌、下棋、會客者;
8、隨意搬動床架,影響宿舍統一管理者;
9、曠課達6節者;
10、學校組織考試,無故缺考一科者;
11、在課室,宿舍高聲喧嘩,故意影響他們學習和休息者。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
1、已給予“通報批評”后,還屢教不改者;
2、在校內打麻將者;
3、隨意搬離床位、經勸告無效者;
4、以談戀愛為名,強行糾纏異性者;
5、寫恐嚇信或其他方式威脅他人安全者;
6、曠課達20學時者;
7、學校組織考試無故缺考兩科者;
8、攀爬學校校門、翻越圍墻出校外者;
9、考試時不服監考人員管理或與監考人員碰撞者;
10、盜竊集體或私人財務,作案價值在100元以下者;
11、謾罵教職工者;
12、動手打人致他人輕傷者;并要賠償受害者醫療費和營養費;
13、被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罰款者;
14、在宿舍,不聽勸者,異性擅自互相串門者。
四、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1、已累計三次“記過”以上處分者;
2、曠課達30學時以上者;
3、在宿舍內留宿異性或在異性宿舍留宿者;
4、盜竊集體或私人財務,作案價值在100元以上者;
5、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以上者;
6、勾結校外人員在校內打架鬧事者:
7、參加黑社會性質的幫派、團伙活動者;
8、策劃打架事件者;
9、動手打人致他人重傷者;
10、持續打架、斗毆者;
11、毆打教職員工者;
12、參與兩次以上打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