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某物業公司獎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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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物業公司獎懲條例

  第一條 總則

  為增強公司員工的主人翁責任感,鼓勵其積極性、創造性,認真貫徹“嚴格、系統、人性、協調”,“有功必獎、有過必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方針。

  第二條 獎勵條件

  員工表現有下列條件之一者,給予酌情獎勵:

  1、改進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有重大貢獻。

  2、完成工作任務,提高服務質量方面有顯著成績。

  3、抵制歪風邪氣,檢舉、揭發損害企業利益的違規行為,事跡突出。

  4、發現事故隱患、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或搶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及企業利益免受重大損失。

  5、見義勇為、舍己救人或做好人好事成績突出。

  6、年終評為優秀員工。

  7、其他應當給予獎勵。

  第三條 獎勵方式

  1、表揚:給予口頭表揚或通報表揚。

  2、獎勵:事跡突出當月給予現金或物質獎勵。

  3、晉薪:根據表現結合整體工作,酌情給予晉升工資。

  4、升任:根據工作表現、管理能力、組織能力和綜合素質考察,給予升任職務。

  第四條 獎勵程序

  符合獎勵條件,由所在部門將事跡書面報告和《獎勵建議書》呈報項目區域常務經理審核,經公司經理簽署后執行。

  第五條 處罰種類

  對違章違紀行為的處罰分為口頭警告、書面警告、記過、撤職和降級、辭退和除名。

  第六條 口頭警告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口頭警告一次。

  1、未按部門規定的時間上班,出現遲到早退。

  2、上班時間吃零食、隨地吐痰、疊崗、吸游煙、亂丟雜物等。

  3、上班時間長時間占用電話、會親友、閑談、聊天。

  4、下班后無故在轄區內逗留。

  5、服務欠周到、用語不規范。

  6、對完成所分派的工作任務遲緩、拖延。

  7、同事之間不交流、不溝通、散布不利團結的言語。

  8、在工作場所衣冠不整,出現各類有失職業風度的不雅舉動及形象。

  9、上班時間不按規定要求著裝,不戴工作牌、上崗證。

  10、發現違章違規行為不糾正、不制止,但尚未造成影響。

  11、在轄區內大聲喧嘩、戲耍。

  12、其他違反有關規章制度和公司規定,類似上述性質行為,情節輕微。

  第七條 書面警告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扣除10-50%的當月考核浮動工資。

  1、1個月內有2次類似性質的口頭警告。

  2、在規定的辦公(工作)時間內,出現無故遲到早退。

  3、無故拖延工作任務,責任性不強造成差錯。

  4、在接待客戶來訪時不熱情、不耐心、并與客戶爭吵,在職責范圍內受到客戶合理投訴。

  5、工作時間串崗、離崗。

  6、使用粗言穢語、侮辱、唾罵同事和客戶。

  7、對打架事件不勸阻、不制止。

  8、無故不參加班組部門例會及組織活動。

  9、在轄區禁煙場所吸煙,酗酒后上班。

  10、搬弄是非,誹謗他人,報告不屬實。

  11、未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和執行規章制度,發現問題未及時制止、批評、匯報、不按規章辦理并造成影響。

  12、上級知曉下屬違規違紀而未開具《員工違規違紀通知單》。

  13、違反規定造成浪費、損壞、丟失財物(除按價賠償外)。

  14、違反工作程序、操作規范和有關規章制度,無故涂改各類工作記錄、表格、數據及檔案資料等,造成影響或后果。

  15、其他違反規章制度不足記過。

  第八條 記過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取消當月全額考核浮動工資。

  1、1個月內受到2次類似性質的書面警告處分。

  2、當班時間脫崗、睡崗。

  3、知曉財物損壞或丟失,不管不問不匯報。

  4、私藏、私拿公司和他人財物,并占為己有。

  5、知曉員工違規違紀不及時處理,造成影響。

  6、偽造各類工作記錄、表格、數據及檔案資料等。

  7、玩忽職守、違反工作程序、操作規范和規章制度造成事故、經濟損失。

  8、曠工半天以上。

  9、其他違反規章制度,類似上述性質行為。

  第九條 降級或撤職

  有下列行為者,給予撤職或降級處分:

  1、所轄部門工作長期無起色。

  2、有嚴重瀆職行為。

  3、所犯錯誤喪失領導資格。

  4、未盡職出現管理工作上失誤,給企業、社會造成較大影響和經濟損失。

  第十條 辭退、開除或除名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辭退、開除及除名處理。

  1、不能勝任所擔負工作任務或經調整崗位后仍不能勝任。

  2、留用期間再次受書面警告以上處分。

  3、留用期間工作平常,缺乏主動性、積極性。

  4、患病或非因工受傷,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

  5、累計曠工2天。

  6、拒簽或撕毀開具的《員工違規違紀通知單》及對情況屬實而不接受處理。

  7、在職責范圍內連續受到客戶合理投訴。

  8、盜竊財物,參與打架斗毆、賭博、聚眾鬧事、起哄、威脅危害他人。

  9、不服從正常工作調動,無故拒絕接受工作任務,公開頂撞上級。

  10、故意損壞公物、嚴重違反財務制度或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企業造成嚴重后果和影響。

  11、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2、其他嚴重違紀違章行為。

  第十一條 處理程序與處罰

  1、受書面警告處分,由直接上級開具《員工違規違紀通知單》,經部門主管核實,填寫《員工違規處罰單》,報項目區域常務經理審批執行。

  2、受記過以上處分,由部門填寫《員工違規處罰單》,經項目區域常務經理審核,報經理審批執行。

  3、凡受處分的員工,將《員工違規處罰單》裝入其本人檔案。

  4、撤銷處分,對受處分后其本人認真吸取教訓,積極努力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符合獎勵條件可以撤銷處分(撤銷處分按處分權限執行)。

  5、凡受書面警告的員工,當年獎金不能全額享受。

  6、凡受記過處分的員工,一律作留用處理(留用期為1個月),當年獎金只能享受50%以內。

  第十二條 申訴

  員工對獎勵或處分有異議,可向公司領導提出申訴。

篇2:大酒店員工獎懲條例

  某大酒店員工獎懲條例

  為達到和保持高度工作效率及優良的服務,酒店特制定如下獎懲條例,望全體員工自覺遵守執行。

  嘉獎晉升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將酌情給予嘉獎或晉升;

  1.對改革酒店管理、提高服務質量有重大貢獻者;

  2.在服務工作中創造優異成績者。

  獎勵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將酌情予以獎勵:

  1.為賓客提供最佳服務,工作積極熱心,受到賓客表揚者;

  2.發現事故苗頭,及時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發生者;

  3.為保護國家財產,他人及賓客生命財產安全,能見義勇為者;

  4.提出合理化建議,并經實施有顯著成效者;

  5.嚴格開支,節約費用有顯著成績者;

  6.拾金不昧者。

  7.就酒店的經營管理有改革創新貢獻者;

  8.在工作崗位有發明創造者。

  紀律處分

  1、口頭警告

  凡第一次觸犯甲類過失,部門主管督導人員會發出口頭警告,并視情節給予簽"違紀單"處理。若重復再犯,員工將被發出書面警告,如此類推,最高處分為即時開除。

  2、書面警告

  適用于六個月內三次重復違反甲類過失,或第一次觸犯乙類過失?!秵T工過失通知書》由部門經理,將列明員工犯規細節;《員工警告通知書》由部門經理提出,總辦主任簽發,并列明處罰細節,員工須于警告通知書上簽名,代表知道此《警告通知書》的發出,《警告通知書》副本交受處罰的員工,正本由總辦存檔。若警告通知書發出半年后,該員工表現符合酒店要求,其部門經理可考慮取消該警告書。取消警告由員工本人提出,部門批準,最后由總辦審核。

  3、最后警告

  經發出一次書面警告后,如六個月內再犯同樣或其它過失,員工將被發出最后警告,若其仍不知悔改,可被立即開除。

  4、無薪停職

  (1)以不超過15天為限。

  (2)以等待酒店決定是否開除該員工,并須于每天早8:30分下午16:30分到所屬部門報到。

  (3)以等待刑事案審訊的判決結果(在此情況下,酒店可延長停職期直至有審訊結果為止)。

  5、即時開除

  凡犯有丙類過失或在最后警告發出半年后,該員工再一次違反酒店規定,便會被

  即時開除,即時開除可在全無通知的情況下執行,而且不給予任何補償。

  甲類過失

  (1)儀容不整;

  (2)上班不穿整潔之工作服裝,不按規定位置佩戴工號牌(實習證)或員工證;

  (3)非特殊情況下使用指定之人員通道;

  (4)非特殊情況下使用客用設施;

  (5)不執行部門主管之工作指示或不服從工作調配;

  (6)當值時間使用酒店電話辦理私人事務;

  (7)當值時間收聽(看)廣播、錄音、電視、報刊等;

  (8)下班后無故在酒店內逗留;

  (9)高聲喧嘩發出不必要之聲浪;

  (10)隨地吐痰,亂丟煙頭、紙屑;

  (11)當值時間扎堆聊天;

  (12)工作效率或服務態度不佳;

  (13)拒絕酒店總經理授權的有關人員檢查;

  (14)私自更換當值時間;

  (15)輕度違反安全守則或部門常規;

  (16)穿工服外出辦私事;

  (17)擅離工作崗位;

  乙類過失

  (1)當值時間睡覺;

  (2)委托他人或代他人打記時卡;

  (3)因疏忽不小心損壞、損毀酒店或客人財物;

  (4)留異發、染發(非黑發);

  (5)吵鬧、污言穢語,違反公共場所秩序,擾亂酒店安寧;

  (6)未經客人允許擅入客房;

  (7)非法觸動防火報警系統及動用防火設施;

  (8)拾遺不報;

  (9)拿取或偷吃酒店或客人之食物;

  (10)不禮貌地拒絕上司的工作指示;

  (11)搬弄是非,誹謗他人,影響團結;

  (12)違反操作規程,造成損失;

  (13)在酒店內售賣私人物品;

  (14)擅闖禁區;

  (15)未經批準在酒店內派發任何種類之標語或印刷品;

  (16)未經批準擅自休假;

  (17)用不正當手段索取小費、報酬;

  (18)嚴重違反宿舍管理制度;

  (19)違反吸煙條例;

  (20)嚴重違反保密規定。

  丙類過失

  (1)貪污、索賄、行賄;

  (2)毆打他人,或互相斗毆;

  (3)侮辱威脅他人;

  (4)私換外幣;

  (5)涂改、假造單據、證明;

  (6)作不道德或猥褻的交易動作;

  (7)參加*組織或利用黑社會組織;

  (8)組織及煽動罷工,斗毆、聚眾鬧事;

  (9)危害酒店任何人士;

  (10)攜帶、收藏、傳播一切禁品;

  (11)參與賭博;

  (12)對顧客粗暴、無禮或服務態度惡劣;

  (13)惡意破壞公物或客人物品;

  (14)未經批準私自外出兼職或利用病休另謀職業;

  (15)玩忽職守,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嚴重后果;

  (16)連續或累計曠工三天以上者;

  (17)觸犯國家任何刑事法律、法規;

  (18)偷盜酒店、客人或同事之物;

  (19)未經批準,私自將工作鎖匙帶出酒店;

  獎懲程序

  1、督導部門發現員工符合獎勵條件或違反酒店有關規章制度時,即找有關當事人進行談話,然后將有關的獎懲事項通知至所屬部門,并提出處理的意見建議。

  2、部門在收到督導部門的有關獎懲通知后,應馬上找當事人核實并了解有關的情況,于三天內將處理意見(必須符合《員工手冊》有關的規定)答復督導部門,并與督導部門商定處理辦法。

  3、當事部門逾期不答復督導部門的獎懲通知,對有關當事人的獎懲處理即以督導部門意見以準,作自動生效處理。

  4、如果獎懲事項是由當事部門發至督導部門,當事部門則需列明當事人的獎懲具體原因,開附上處理意見,由督導部門找當事人進一步核實并了解有關情況后,與當事部門商定處理辦法。

  5、當督導部門與當事部門對員工獎懲的處理不能夠達成一致意見時,最后的處理辦法由總辦決定。

篇3:某技工學校獎懲條例

  zz技工學校獎懲條例

  (一、獎勵部分)

  為進一步完善學生評優獎勵工作,更好地體現學生素質的全面發展和特長提高,充分調動學生文明、守紀、好學、上進的積極性,特制定學生評優辦法如下:

  一、獎項設置及標準:

  (一)單項表彰:共設八項,原則每個項目每班一人。

  1、學習榜樣:學習刻苦努力,上課專心聽講,成績優秀,班內期末考試總分第一者。

  2、單科學習之星:某門專業課程成績突出,在各類競賽中獲獎或在年級某單科多次排名第一。

  3、體育之星:體育成績突出,在校級以上運動會上成績優異者。

  4、科技之星:在科技創新活動中表現突出,參加科技比賽成績優異者。

  5、文明之星:嚴格落實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文明守紀、熱愛集體,期末思想品德評定優秀者。

  6、團結友愛之星:團結同學,尊敬師長,助人為樂,拾金不昧,在學生中得到一致好評。

  7、勞動之星:熱心班級、學校事務,勞動積極者。

  8、管理之星:積極參與學校事務和班級管理工作,組織能力強,方法妥當,工作成績突出者。

  (二)綜合表彰:共設四項,即十佳優秀學生、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優秀共青團員。

  校級三好學生的評選為班級學生總數的15%,校級優秀學生干部為每班2人,十佳優秀學生全校共評選10人,優秀共青團員每班評選2人,市級以上評優人數根據分配名額進行評選。

  (三)其他表彰:凡學校舉行的各種競賽活動中,成績優異者給予表彰獎勵。

  (二、懲罰部分)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違紀登記”:

  1、損壞學校公物的;

  2、不遵守實驗室操作規程而損壞儀器設備的;

  3、在墻壁、家具、桌椅亂圖亂畫的;

  4、曠課(包括遲到、早退折算在內)達2節以上的;

  5、在課堂或*中高聲談論或看閱與課堂、會議無關的書報,經勸說無效的;

  6、自修課時間外出活動的;

  7、午休、晚寢時間在校內喧鬧、開收錄機、唱歌、吹奏樂器及制造其它嗓音,影響他人休息的;

  8、起哄鬧事的;

  9、講粗言穢語經勸告不改的;

  10、在早操、課堂、*中穿拖鞋,上體育課時不按規定著裝的;

  11、亂丟、亂吐、亂倒的;

  12、宿舍床鋪內務檢查不及格的;

  13、早操、上課、實驗、實習不認真且規勸無效的;

  14、上課時未經老師許可隨意進出課室的;

  15、不繳交作業,在課堂中回答問題不起立或拒絕老師提問的;

  16、在實驗、實習中不服從安排的;

  17、蓄意擾亂圖書館藏書刊排放秩序、不愛護書刊且不聽勸告的;

  18、未經批準,隨意搬離宿舍床位的。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通報批評”

  1、盜竊集體或私人財物者;

  2、過失損壞公物或有其他過失損壞行為者;

  3、在校內燃放煙花炮竹,破壞校園正常的學習生活秩序者;

  4、衣冠不整到教學樓、圖書館、辦公樓等公共場所者,給予口頭批評后屢教不改者;

  5、在教學樓、圖書館、辦公樓、宿舍等公共場所吸煙、酗酒者;

  6、在教學樓、圖書館、辦公樓、宿舍內踢球、溜冰、用腳蹬墻、踢門者;

  7、在學習和休息時間打牌、下棋、會客者;

  8、隨意搬動床架,影響宿舍統一管理者;

  9、曠課達6節者;

  10、學校組織考試,無故缺考一科者;

  11、在課室,宿舍高聲喧嘩,故意影響他們學習和休息者。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

  1、已給予“通報批評”后,還屢教不改者;

  2、在校內打麻將者;

  3、隨意搬離床位、經勸告無效者;

  4、以談戀愛為名,強行糾纏異性者;

  5、寫恐嚇信或其他方式威脅他人安全者;

  6、曠課達20學時者;

  7、學校組織考試無故缺考兩科者;

  8、攀爬學校校門、翻越圍墻出校外者;

  9、考試時不服監考人員管理或與監考人員碰撞者;

  10、盜竊集體或私人財務,作案價值在100元以下者;

  11、謾罵教職工者;

  12、動手打人致他人輕傷者;并要賠償受害者醫療費和營養費;

  13、被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罰款者;

  14、在宿舍,不聽勸者,異性擅自互相串門者。

  四、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1、已累計三次“記過”以上處分者;

  2、曠課達30學時以上者;

  3、在宿舍內留宿異性或在異性宿舍留宿者;

  4、盜竊集體或私人財務,作案價值在100元以上者;

  5、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以上者;

  6、勾結校外人員在校內打架鬧事者:

  7、參加黑社會性質的幫派、團伙活動者;

  8、策劃打架事件者;

  9、動手打人致他人重傷者;

  10、持續打架、斗毆者;

  11、毆打教職員工者;

  12、參與兩次以上打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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