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爾集團獎懲管理規定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良好的獎罰機制,對工作突出、有特別貢獻的員工給予獎勵,對損害公司利益及給公司帶來不良影響的行為給予處罰,使獎罰分明,以達到正確引導員工工作方式及行為的目的,特制訂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獎懲包括行政獎勵、行政處罰、物質獎勵及經濟處罰等內容。
第二節 獎勵規定
行政獎勵
第三條 行政獎勵分為通報表揚、嘉獎、記小功、記大功。
第四條 獲三次通報表揚者予以一次嘉獎,嘉獎三次予以記一小功,記三次小功予以記一大功,記二次大功給予特別加薪(工資上浮30%)。
第五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公司給予通報表揚的獎勵:
1、在本部門或本項目月度績效考核連續三次或年度累計五次獲第一名者;
2、嚴格控制費用,節省開支10%以上的部門/項目;
3、嚴格執行預算管理規定,并積極反饋執行情況,提出合理化建議的;
4、發現預算管理執行過程中存在不足,避免可能給我司造成損失;
5、為公司樹立良好形象,提高公司知名度,綜合部認定應予表揚者。
第六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公司給予嘉獎的獎勵: 1、在本單位組織或參與的各類競賽中名列前三名者;
2、在工作中表現突出,取得優異業績者;
3、提出合理化建議,經實施取得一定效果者;
4、發現事故苗頭,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發生者;
5、努力樹立公司良好形象,在市級以上新聞報刊、電視、電臺宣傳本集團的人和事的報道經采用者;
6、各職能部門會同本級綜合部認定應予嘉獎者。
第七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公司給予記小功的獎勵:
1、在社會活動中,積極維護或提高公司形象,為公司贏得聲譽者;
2、在本部門或本項目公司當年年度考核分數為第一名者;
3、提出合理化建議,經實施后年增加收入或減少支出1萬元以上者;
4、為保護集團、公司財產和顧客生命財產安全,見義勇為者;
5、發現事故苗頭,及時采取措施,防止較大事故發生者;
6、管理中心或籌建處領導認定應予以記小功者。
第八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公司給予記大功的獎勵:
1、在社會活動中,為公司贏得重大榮譽的主要人員;
2、見義勇為,搶救國家財產和集團、公司財產,為市級公安機關表彰者;
3、提出合理化建議,經實施后年增加收入或減少支出10萬元以上者;
4、及時發現并向管理層提出公司經營過程中存在的重大問題,避免或減少公司損失者;
5、發現事故苗頭,及時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發生者;
6、管理中心領導認定應予記大功者。
第九條 除上述行為外,凡有其他對公司有較大貢獻的行為,由管理中心綜合部核實后報管理中心領導確定獎勵標準。
物質獎勵
第十條 獎勵額度:嘉獎一次給予200元的獎勵,記小功一次給予600元的獎勵,記大功一次給予1800元的獎勵。
第十一條 發現預算管理中存在漏報項,或預算執行過程中的違章行為(如暗箱操作等)及時向監事會反映,查實的,按照避免損失的數額增發獎金,參見如下表:
避免損失(元)當事人
5000 <α≤30000 當月獎金50% 30000<α≤50000 當月獎金100%
50000 <α≤100000
當月獎金100%及年度獎金50% 100000 <α
當月及年度獎金100%,晉升工資一級
注: α為當事人為公司避免的經濟損失。
第三節 懲罰規定
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分類:通報批評、警告、記小過、記大過、停職檢查、解雇。
第十三條 處罰規定:
一、通報批評三次者作警告一次處理,警告三次作記小過一次處理,記小過二次者作記大過一次處理,記二次大過者將給予解雇;
二、主管級以下員工的降級處罰按降低一級工資處理;
第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通報批評:
一、工作遲延,無正當理由未按照制度或工作計劃完成工作者;
二、在責任范圍內未能及時發現問題,尚未造成不良后果者;
三、無故延遲2天報出各類文件、工作報表的單位和責任人;
四、丟失各類文件、工作報表尚未造成損失的單位和責任人;
五、未經用章審批程序審核用章,尚未對公司造成損失者;
六、司機公車私用或值班時無故缺席者;
七、違反電腦管理規定,情節輕微者;
八、違反公司其他管理制度或工作程序,尚未造成損失者;
九、有損公司形象,情節輕微者;
十、其他在工作中存在差錯但情節較輕微及制度中規定應予以通報批評者。
第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
一、在本部門或本項目月度考核連續三次排列最后者;
二、對上司及客戶有不禮貌行為,引起投訴者;
三、一個月內三次以上因工作遲延,無正當理由未按管理制度或工作計劃完成工作者;
四、當天上班時間擅離工作崗位而無合理解釋者;
五、無故不參加公司或部門會議者;
六、由于保管不慎,損毀檔案資料者;
七、丟失各類文件、工作報表造成損失的單位和責任人;
八、不按公文管理規定擅自發文的單位負責人;
九、違反公司管理制度或工作程序,造成損失1000元以下者;
十、其他違反公司制度、有損公司形象、妨礙工作秩序但情節較輕微者。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小過處分:
一、辦事不力,推諉拖延,引起投訴或直接影響正常工作進度者;
二、捏造請假理由或偽造病假單者;
三、請假未經批準、私自離開工作崗位2天者;
四、未經許可,私自出借公司財物者;
五、私自動用或損壞消防及安全設備者;
六、泄露公司秘密,已經采取補救措施或尚未造成嚴重后果者;
七、工作不負責任,浪費公司財物者5000元以下者;
八、違反公司管理制度或工作程序,造成損失1000-5000元者;
九、其他違反公司制度、有損公司形象、妨礙工作秩序情節較嚴重者。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大過處分:
一、造謠惑眾,挑撥是非,影響公司正常管理秩序者;
二、工作不負責任,浪費公司財物,金額在5000--10000元者;
三、違反公司管理制度或工作程序,造成損失5000元以上者;
四、賄賂公司管理人員以達到不可告人之目的者;
五、未經許可,在工作時間內受雇其他公司者;
六、其他嚴重違反公司制度、影響公司聲譽,對公司利益造成嚴重損害者。
第十八條 以下任何一種情況,公司有權對員工作出停職處理,在停職期間,員工不享受公司一切福利待遇及薪金: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公司指定的身體檢查、診治或防疫注射者;
二、違反刑律或治安條例接受調查者;
三、做出不利于公司或同事的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接受調查,等待是否給予解雇處理者。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者,可無須預先告知而給予解雇,公司保留追究有關經濟損失或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權利:
一、各類觸犯刑律者;
二、二次或一年內記小過三次者;
三、貪污、受賄、挪用公款者;
四、故意或過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嚴重后果或重大經濟損失者;
五、玩忽職守情節嚴重,造成損失10000元以上者;
六、擅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或從事其他有損公司利益、聲譽之行為者;
七、造謠惑眾,挑撥是非或唆使他人怠工、罷工,情節嚴重者;
八、利用社會不良分子解決公司內部問題者;
九、在公司有打架行為之雙方(正當防衛者除外);
十、對公司職員及其家屬實施威脅,暴行或有侮辱之行為者;
十一、竊取公司財物者;
十二、故意損壞公司設備、工具、原材料及重要文件者;
十三、遇非常事變,借故躲避,致使公司財物蒙受損失者;
十四、未得預先準許而缺勤3天以上,或經常遲到早退,經批評教育無悔改之意者;
十五、向公司或上司提供虛假證明或資料,有欺騙或嚴重不誠實行為者;
十六、服務態度惡劣,損害客戶利益影響公司聲譽者;
十七、蓄意違抗公司或上司的合理安排或調遣,不服從工作分配或惡意頂撞上司者;
十八、泄露、竊取公司機密資料者;
十九、為他人竊取、刺探、收買或違章提供秘密者;
二十、因做行政費用預算時漏報或有意多報,導致公司損失的部門/項目公司第一負責人;
二十一、未能履行審批職責,導致公司損失的各級行政費用預算審核人;
二十二、挪用行政費用或籌建處超編導致公司損失的單位第一負責人;
二十三、任何有帳外經營或對公司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的單位第一負責人;
二十四、對出現工作失職但拒不接受本處罰規定的,經公司查實者;
二十五、三次以上違反公司管理制度或工作程序,造成公司經濟、信譽損失者。
第二十條 違反公司管理制度,以權謀私或給公司、他人造成損失的,由綜合部查實后,報總經理辦公會議或集團、監事會確定處罰標準。
第二十一條 除上述行為外,凡有其它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造成公司損失或影響公司聲譽極其嚴重的行為者,由綜合部查實后,報總經理辦公會議或集團、監事會確定處罰標準。
第二十二條 除在獎懲實施細則中規定的行為外,凡有其它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造成公司損失或影響公司聲譽極其嚴重的行為者,由綜合部查實后,報總經理辦公會議、監事會確定處罰標準。
經濟處罰
第二十三條 對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員工以一定經濟處罰,并以示警戒。
第二十四條 經濟處罰的對象為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第一責任人、第二責任人及第三責任人。
第二十五條 處罰額度:警告一次扣100-200元,記小過一次扣200-600元,記大過一次扣600-1200元。
第二十六條 按照造成損失的數額,相應的經濟處罰額度如下表:
經濟損失(元) 第一責任人 第二責任人 第三責任人 5000<α≤30000 當月獎金50% 當月獎金50% 當月獎金50% 30000<α≤50000 當月獎金100%
當月獎金50%
當月獎金50% 50000<α≤100000 當月獎金100%,年度獎金50%
當月獎金100%
當月獎金50%
100000<α
當月獎金及年度獎金 當月獎金100%,年度獎金50%
當月獎金100%
注: α為當事人給公司造成或將造成的經濟損失。
對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任何人,公司有權扣罰其薪酬,以彌補公司的損失。
第四節 獎懲權限
第二十七條 無論獎、懲,均須按照獎懲審批權限進行審批后才可執行。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或責任人為籌建處人員的,由大型項目管理中心或監事會做出處理決定,由籌建處綜合部進行獎懲。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或責任人是大型項目管理中心人員的,不管其職位高低,由大型項目管理中心、集團或監事會做出處理決定,由集團人力資源部進行獎懲。
第五節 獎懲程序
第三十條 獎懲由同事、主管或綜合部依據上述辦法提出建議 (經濟處罰須分別落實第一責任人、第二責任人及第三責任人)并填寫《獎懲審批表》。
第三十一條 《獎懲審批表》由綜合部根據上報資料查實后簽署,按本規定獎懲級次、權限報相關領導審批后執行。
第三十二條 由綜合部每月底前將獎懲單交財務部,由財務部負責在當月執行。
第六節 獎懲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三條 無論獎懲,均應在公司范圍內通報,并存入個人檔案。
第三十四條 員工對于獎懲處理結果可以提出異議,并可提交上一級管理人員(機構)進行裁決。
第三十五條 管理中心綜合部可對各籌建處的獎懲執行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并可對投訴情況進行調查。對于未有充足理由即對員工實行獎懲決定的,可責成修改決定并消除影響,并可視情況對作出決定的責任人給予警告至記小過的處罰。
第三十六條 特殊情況的獎懲,可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商討后決定。
第三十七條 對給公司造成損失的任何人,公司保留追究其經濟或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六章 附則
第一條 本制度由集團負責解釋。
第二條 新項目公司成立后按本制度規定原則執行。
第三條 本制度為暫行規定,其修改、廢止決定權為集團。
第四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生效。
篇2:大酒店員工宿舍衛生檢查標準及獎懲規定
酒店員工宿舍衛生檢查標準及獎懲規定
1、目的:節約開支,保持宿舍衛生整潔,為員工創造一個良好的休息環境。
2、衛生檢查內容:白天不開燈,無故不開風扇,晚上睡覺后要關燈,人走后關燈和風扇,嚴禁長流水,用后及時關緊水龍頭。床上被品整潔干凈,床下物品擺放整齊,室內無異味,地面上無垃圾或積水,洗手間干凈無異味,其他與衛生相關內容。
3、評比標準:優、中、差共三個等級
4、評比方法:每間宿舍評選出一名舍長,專門負責該宿舍的衛生,由舍長安排每天衛生值班人員。宿舍管理員負責進行每天例行檢查,根據檢查內容對每個房間進行優、中、差三等級,并進行登記,每月月末進行統計,根據統計結果評選出月內最佳宿舍3個和最差宿舍3個。
5、獎懲辦法:最佳宿舍舍長獎勵2%的工資,其他人員獎勵1%工資。最差宿舍舍長罰款2%的工資,其他人員罰款1%工資。均在當月工資中體現。最佳宿舍及最差宿舍將在員工板報欄中公布出來。
篇3:初中(學校)保安隊獎懲規定
初級中學(學校)保安隊獎懲規定
為切實抓好我校安全保衛工作,落實學校工作中的崗位意識,激勵踏實上進的工作態度,規范保安工作,經學校行政會議集體通過,特制定本規定。
一、保安工作基本規范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依法履行保安工作。
2.按照學校規定和隊內安排,按時到崗,堅守崗位,以主人翁的姿態,認真負責地完成崗位工作。
3.積極參與學校的其他活動,鼓勵保安隊員積極參與學校全員育人工作,鼓勵積極主動地工作。
4.服從學校工作大局,規范值班行為,提倡服務精神。
5.規范著裝,愛護器材,搞好衛生,精神飽滿。
二、獎懲規定
1.學校對保安隊員的以下工作進行獎勵
為了更好的完成學校安全保衛工作任務,充分發揮保安作用,特制定保安獎勵條例,有下列應給予精神和每年600元的安全獎(按段發放):
(1)努力完成本職工作和上級交給的任務,成績顯著,有突出貢獻者;
(2)熱愛本職工作,工作任勞任怨,盡忠職守,多次受到上級表揚者;
(3)遵紀守法,聽從指揮,團結協作,拾金不昧者;
(4)遇有事故和災害,及時匯報,處理得當,避免和減輕損失者;
(5)抓獲盜竊、搶竊、搞破壞行為有功者;
(6)在處置突發事件中,有突出貢獻者;
(7)檢舉違法犯罪和違反學校制度侵害行為表現突出的;
(8)為保護學校財產和師生及他人生命安全,敢于挺身而出、見義勇為、影響較大者;
(9)工作一年內沒有違反學校制度的保安處罰條例,考核評優評先者;
(10)學校財產無被盜,師生進出無失誤,保安員無責任事故,學校每學期對保安隊員發安全獎。
(11)保安員及時發現學生在學校內翻越圍墻、破壞單車等嚴重違規行為,學校將予以獎勵。
(12)其他有功行為。
2.學校對保安隊員的以下工作進行處罰
嚴重違反紀律,學校將依據規定,有權解除合同。其他情況將視情節輕重,予以經濟處罰。
以下情況,將予以罰款:
(1)不服從上級的安排和頂撞上級領導者;
(2)在上班時間內睡覺,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及擅離崗位者;
(3)消極怠工或謠言惑眾者;
(4)未經允許隨便動用學校的物品者;
(5)不按規定時間上下班、遲到早退等;
(6)招惹、參與或教唆他人打架者;
(7)有意損壞器材設備和學校其他物品者;
(8)不按時參加早訓者;
(9)遇見問題不及時匯報,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者;
(10)不能正常完成工作職責,因工作失誤給學校造成損失的。
如違犯本條例者,罰款50-200元,重則辭退,如違反法律法規則依法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以下情況有兩項以上者,將解除合同:
1.兩次以上因違紀被罰款;
2.不服從學校安排,造成重大失誤的
3.違反學校其他規定,造成不利影響的。
以上規定為暫行規定,學校將視情況變化予以修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