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獎懲規定(七)
第一條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保障在生產過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促進企業經濟效益和市場競爭能力的提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上海市勞動保護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安全生產獎勵的對象和范圍
凡在公司所屬各施工現場、倉庫、車間、生產基地、生活基地進行生產和管理活動的個人和集體,在安全生產工作中作出成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即可給予獎勵。
1、模范遵守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各項規章制度。獲得各級政府機構頒發的文明工地稱號或安全生產考評無重傷事故、無重大險肇事故、無嚴重違章行為的;
2、履行各級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在堅決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維護安全生產穩定秩序方面作出特殊貢獻的;
3、在安全設施和安全技術措施方面有創新、革新、重大改進以及提出合理化建議,并經過實踐驗證或有關部門審定認可的;
4、在防止和避免重大傷亡事故、重大機械設備事故、重大火災和管線事故發生的有功人員;
5、在各類安全事故搶救過程中的立功人員。
第三條獎勵方式
1、凡符合獎勵條件的集體和個人,給予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個人可獎一百元至一千元;集體可獎五百元至二千元。
2、凡符合獎勵條件的集體和個人,優先推薦參加上級機關開展的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評比活動。
第四條獎勵的實施辦法
對符合安全生產獎勵條件的個人或集體,由項目部提出書面材料報公司安全監督部、工程部進行復核確認,由總經理批準。
第五條安全獎勵的獎金來源
1、對項目部的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建設的獎勵,按工程項目承包合同的規定執行。
2、被集團、市建委、市安全監察部門、市總工會評為安全生產先進個人和集體的,按評選單位的規定支付獎金。
3、對其它符合獎勵條件的個人或集體頒發的獎金,由違章罰款專項中列支。
4、獎金發放按公司有關工資獎金發放管理制度規定的手續辦理。
第六條安全生產經濟處罰的對象和范圍:
凡在公司所屬各施工現場、倉庫、車間、生產基地、生活基地進行生產和管理活動的個人和集體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發生傷亡事故、重大機械設備事故,重大火災和管線事故的,除責令其立即改正外,并給予經濟處罰。
1、凡發生死亡事故的,處以單位罰款二萬元。
2、凡發生重大機械設備事故,重大火災和管線事故的,處以單位罰款二萬元。
3、凡發生重傷事故的,處以單位罰款二千元至一萬元。
4、對傷亡事故、重大機械設備事故、重大火災和管線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直接責任、間接責任和管理責任的人員,處以罰款一百元至一千元。
5、其他違章行為,按《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關于違反安全生產規章的處罰細則》進行處罰。
第七條經濟罰款的實施辦法
1、對第六條1—4款的處罰,由公司安全監督部、工程管理部按各自的職能范圍開具《違章罰款通知單》一式三份。一份留底、二份交公司財務部。財務部按《違章罰款通知單》對處罰個人或單位進行扣款,并附一份《違章罰款通知單》給被處罰個人和單位,作為扣款依據。
2、對第六條第5款的處罰執行,由公司或項目部的專職安全員、機管員和消防員實施,簽發《違章罰款通知單》,由被處罰責任人當場簽字認可,再送交公司或項目部財務部門進行扣款。
3、公司和項目部的財務部門應按《違章罰款通知單》及時收繳罰款,并建立安全生產違章罰款專項科目。
第八條凡因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而導致重大傷亡事故、重大機械設備事故、重大火災和管線事故發生,以及其他嚴重損害企業聲譽行為的責任者,除處以經濟罰款外,視情節輕重可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1、嚴格執行安全一票否決制。在公司先進個人和先進集體評比活動中,對存在嚴重違章行為的個人和集體,可給予否決。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重大機械設備事故,重大火災和管線事故的單位,不得參加各級文明單位的評比活動。
2、本規定由公司安全監督部負責解釋,公司安全監督部、工程管理部組織實施。
3、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公司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3)
公司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三)
一、目的
為了杜絕發生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現象,把反違章特別是反習慣性違章作為安全生產工作的重點,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圍:對所有安全生產行為的管理。
三、職責:安全生產獎懲由企業安全委員會負責,人資部協助。
四、內容
(一)按違章情節分下列3個層次進行處罰:
1.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員工,給予開除公司籍或留公司察看,其中出現符合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按有關規定或約定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因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造成他人重傷以上(含重傷)傷害的,或造成重特大火災爆炸事故的,負有次要以上(含次要)直接責任的。
(2)一年之內因違章待崗達到兩次的。
2.對下列嚴重違章行為之一,負有主要責任的直接責任人,給予待崗三個月以上的處罰。
(1)因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造成他人輕傷或自身輕傷、重傷的,負有次要以上(含次要)直接責任的。
(2)一年之內違章記分累計達到10分。
(3)違*火管理制度進行工業動火。
(4)違反規定運輸、儲存、使用易燃物品。
(5)帶電作業未設有安全措施或未按規定辦理作業許可證。
(6)駕駛員灑后駕車。
(7)未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8)安全監督人員發現違章作業,不按規定進行處罰。
3.對下列違章行為之一,負有主要責任的直接責任人,給予2至10分的違章計分或50~300元經濟處罰。
(1)違反操作規程進行作業。
(2)違反《公司區道路交通管理制度》駕駛機動車輛。
(3)安全防護設施不齊全完好。
(4)不按要求組織、參加安全活動。
(5)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6)在可能使作業人員滑、掉落造成傷害的場所施工作業未采取安全措施。
(7)在視線不良的情況下強行行車。
(8)在高壓、電氣作業過程中,與高壓、帶電體不按規定保持安全距離。
(9)電氣設備接地接零不規范或未采用漏電保護器。
(10)亂接、亂拉電氣線路、線頭裸露、保險絲不規范、開關無標識。
(11)未按標準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器材。
(14)在聚集場所未設置疏散指示標志,未安裝應急照明燈或應急照明燈失效。
(15)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檔或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
(16)擅自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水源。
(17)消防、滅火器材被遮檔影響使用或被挪作他用。
(18)修理設備未掛警示標志或無專人看管。
(19)有毒、有害場所,未按規定配備檢測儀器和個人防護用具。
(20)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21)未經批準使用電爐、煤爐及其他明火取暖及煮食物。
(22)未按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23)上崗不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護目鏡等)。
(24)生產作業場所或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的標志,封閉、堵塞生產作業場所或員工宿舍出口。
(25)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26)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參加培訓經考核合格。
(27)特種設備防雷裝置和設施,防靜電接地裝置,高壓電工用具等未按規定檢測、檢驗。
(二)有下列行為的給予獎勵或晉升:
1.對遵規守紀,一年內無任何違反安全生產行為的一線員工予以獎勵50~100元。
2.對及時發現隱患并排除隱患的行為給予獎勵100~200元。
3.對安全生產獻計獻策,并經公司采納有成效的給予獎勵300~500元。
4.對舉報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的人員給予獎勵50~200元。
5.對為安全生產作出貢獻者,視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的獎勵。
五、相關記錄
《違反安全生產處罰通知單》AQ-BZH33
篇3:藝術學校安全生產考核獎懲制度
藝術學校安全生產考核及獎懲制度
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安全生產管理體制,調動廣大教職工搞好安全工作的積極性,切實加強學校安全目標管理,落實安全管理責任,結合學校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學校每學期對教職員工進行一次安全考核并做出獎懲。
2、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分別給予表彰或獎勵:
?。?)忠于職守,積極做好安全工作和勞動保護工作,成績卓著的;
?。?)搶救事故有功,使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免遭重大損失的;
?。?)在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工傷事故和職業性危害方面提出重要建議取得明顯效果的;
?。?)在其他安全治理方面提出重要建議,效果顯著的。
3、獎勵分為嘉獎、晉升、發放獎金等形式。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不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不佩帶勞動防護用品、不遵守勞動紀律等違章行為,未造成事故的,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造成事故的追究其責任。
?。?、禁煙場所吸煙或處置煙頭不當而引起火警、火災,使用易燃危險品造成火警、火災,損失不大的,給予警告等行政處分或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
?。?、發現火警,未及時按照緊急情況處理程序處理的,對保衛科的檢查未予以配合,拒絕整改的人員,予以通報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