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政發[20**]76號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一條 為了促進廉租住房制度建設,切實解決我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根據《甘肅省廉租住房保障實施辦法》和《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意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監督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或單位(以下所指大中型企業)在住房領域實施社會保障職能,向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的貨幣補貼或者以低廉租金配租的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普通住房。
第三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廉租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廉租住房的政策制定、計劃安排、資金籌措、房源落實、建設管理、廉租住房對象的認定,以及廉租住房的管理、維修、租金的收取、配租方式的審批和貨幣補貼的發放等工作。
第四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制定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明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標、措施,報政府批準實施,并納入政府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
發展改革、建設、規劃、國土資源、財政、民政、城區工作辦、監察、審計、物價、地稅及金融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為本市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難家庭。應與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銜接,逐步擴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第六條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等相結合。
貨幣補貼是指政府或單位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申請家庭按規定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實物配租是指政府或單位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且沒有住房的申請家庭提供一套租金低廉且面積適當的普通住房,并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
實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強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已有住房但未達到保障面積標準的家庭按面積差額部分進行補貼。
第七條 本市廉租住房實行按戶配租。戶的計算以公安部門核發的戶口簿為依據。
第八條 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以滿足基本住房需求為原則,人均建筑面積不超過15平方米,每戶單套的建筑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
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根據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財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數量、結構等因素確定,適時調整。
第九條 采取實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積為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
實物配租的租金標準由市物價局核定。
第十條 采取貨幣補貼方式的,補貼額度按照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標準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會同市物價局根據我市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每年公布一次。
保障家庭實際發生房屋租金、面積超出補貼標準部分由承租家庭自行承擔。
貨幣補貼計算公式為:補貼金額=(15㎡×家庭人數-家庭現有住房面積)×租金補貼標準
第十一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采取多渠道籌集,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 市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
(二) 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三) 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四)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 接受社會捐贈或通過其它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十二條 廉租住房籌集的資金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建立廉租住房基金賬戶,專戶存儲,專項管理,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設、購置、維修、管理和貨幣補貼的發放。
市財政局、審計局對廉租住房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 廉租住房對象承租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現存公有住房;
(二)政府或單位出資購買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普通住房(經濟適用住房);
(三)政府或單位出資建設的廉租住房;
(四)政府從經濟適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開發中收回或回購的住房;
(五)從未出售的公有住房中調整出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住房;
(六)接受社會捐贈或以其它方式籌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住房。
第十四條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并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采取劃撥方式,保證供應。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的規劃布局,應當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交通和就業的便利。
第十五條 廉租住房建設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堅持經濟、適用原則,提高規劃設計水平,滿足基本使用功能,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廉租住房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第十六條 新建廉租住房,應當采取配套建設與相對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規模以上小區內,開發企業以建設總量2%比例配建部分廉租住房,并在用地規劃和土地出讓條件中明確規定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總建筑面積、套數、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按成本價回購等事項。
新建廉租住房,單套的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確定套型結構。
第十七條 廉租住房建設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廉租住房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保證供應;
(二)廉租住房建設免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三)社會捐贈廉租住房房源和資金,執行公益性捐贈稅收扣除的有關政策;
(四)貨幣補貼的廉租家庭辦理《房屋租賃證》免交有關費用;
(五)廉租住房建設、購買、資金管理和使用等稅收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24號)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十八條 申請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下;
(二)家庭成員均具有本市城市常住戶口,且至少有一人為本市城市戶口五年以上,其他成員戶口遷入滿三年以上,并與家庭成員一起實際居住;
(三)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連續救助六個月以上;
(四)家庭人口為二人(含二人且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數)以上且在同一戶口簿登記,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或年齡40歲以上的單身(含未婚、離異、喪偶)人員。
第十九條 凡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一)為達到廉租住房保障的目的,將原住房進行出售或出租的;
(二)為申請廉租住房而離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的。
第二十條 廉租住房的申請、審批程序:
(一)申請。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家庭戶主或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向其所在街道辦事處或實施廉租住房保障的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1、民政部門出具的《嘉峪關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復印件);
2、家庭戶口簿及家庭成員身份證(復印件);
3、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住房情況證明;
4、家庭成員的收入情況證明;
5、特殊家庭還應提供特殊情況證明;
6、根據實際情況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初審。街道辦事處或單位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并張榜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市房地產管理局。
(三)審核。市房地產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 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 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反饋市房地產管理局。
(四)公示。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家庭,市房地產管理局將申請家庭基本狀況在其戶籍所在居委會進行為期15日的公示。公示期內有異議的,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進行調查核實,15日內做出準予登記或不予登記的決定。經審核或核實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家庭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地產管理局申訴。
(五)審定。對公示后無異議或經核實符合廉租住房條件家庭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審批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備案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第二十一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民政局和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審核材料、入戶調查、鄰里訪問及
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資產等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二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應當綜合考慮登記的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以及個人申請的保障方式等,確定相應的保障方式及輪候順序,并向社會公開。
對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請廉租住房貨幣補貼的,要優先安排發放補貼,基本做到應保盡保。
實物配租優先面向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特殊困難家庭供應。上述家庭根據自愿也可以選擇貨幣補貼的方式。
第二十三條 配租管理
(一)已準予實物配租的家庭,憑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公示期無異議的證明與廉租住房產權單位簽訂《嘉峪關市城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辦理入住手續。
(二)已準予貨幣補貼的家庭,憑《房屋租賃證》與市房地產管理局簽訂《嘉峪關市廉租住房貨幣補貼合同》,辦理《嘉峪關市城市廉租住房貨幣補貼領取證》,廉租家庭或房屋出租人憑《嘉峪關市廉租住房貨幣補貼領取證》、《嘉峪關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和本人身份證或單位介紹信按季度領取核定的租賃補貼,并用于沖減房屋租金。
(三)廉租家庭無正當理由拒絕配租的,重新輪候。在輪候期間,廉租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要及時報告,經核實后進行變更登記。
第二十四條 廉租住房貨幣補貼合同應當明確租賃住房補貼額度、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情形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賃期限;
(五)房屋維修責任;
(六)停止實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調整租金、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等;
(八)其他約定事項。
第二十六條 廉租住房實行動態管理。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按年度向街道辦事處或單位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街道辦事處或單位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張榜公布,并將申報情況及核實意見報市房地產管理局。市房地產管理局應當據此調整補貼額度或實物配租面積、租金等。對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配租家庭人均月收入連續十二個月超過當年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標準的,按一定比例減少租賃補貼;連續二十四個月超過標準的停發租賃補貼。
第二十七條 對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市房地產管理局批準,廉租住房產權單
位(管理單位)可以解除租賃合同,廉租家庭退回住房:
(一)不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方式和金額交納水、電、暖、煤氣費和物業管理費,或拖欠房屋租金累計達六個月以上的;
(二)住房無故閑置六個月以上的;
(三)將住房轉租、轉讓、轉借他人或改變房屋用途的;
(四)擅自加層、改建、擴建或者改變房屋建筑結構、設施、設備的;
(五)利用廉租住房進行違法活動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可以收回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對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市房地產管理局責令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限期騰退住房。逾期未退回的,承租家庭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按期騰退的,經市房地產管理局批準,自應騰退之日起三個月內按市場租金的60%收取房租,滿三個月后按市場租金收取房租;承租家庭無正當理由拒不按期騰退的,按市場租金收取房租。
廉租家庭拒絕接受前款規定的,由市房地產管理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應當按戶建立廉租住房檔案,并采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
第三十條 配租家庭虛報、隱瞞有關情況或者偽造有關證明而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部門可責令其返還已領取的租賃補貼,或者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一條 對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對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可以參照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對住房保障面積標準范圍內的租金予以適當減免。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原《嘉峪關市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試行辦法》(嘉政發[20**]93號)和《嘉峪關市城鎮廉租住房管理實施細則》(嘉政發[20**]38號)同時廢止。
篇2: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規劃
建保[20**]91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近年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改善民生的重要內容,不斷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加大投入,全國各市、縣基本建立了以廉租住房為主要內容的住房保障制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但從總體上看,廉租住房建設還處于起步階段,截至20**年底全國還有747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亟需解決基本住房問題。為統籌安排廉租住房建設,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的決策部署和*總理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31號)精神,制定本規劃。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以*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按照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總體要求,加大廉租住房建設力度,著力增加房源供應,完善租賃補貼制度,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的住房保障體系,促進民生改善和社會和諧。力爭經過幾年的努力,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條件得到明顯改善。
(二)基本原則。
1.統籌規劃,分年實施。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數量、住房困難程度、住房支付能力和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保障目標和任務,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實施。
2.量力而行,適度保障。我國是發展中的人口大國,正處于城鎮化快速發展時期,對保障性住房的需求較大。廉租住房保障水平要統籌考慮政府的保障能力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實際需要,堅持以滿足基本住房需要為原則。
3.省級負總責,市、縣抓落實。建立住房保障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負總責,市、縣人民政府具體負責廉租住房房源籌集、配租和租賃補貼發放工作。
4.地方加大投入,中央加大支持。市、縣人民政府要通過財政預算等方式,多渠道籌措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省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廉租住房專項補助資金制度。中央財政對財政困難地區加大資金支持力度。
二、總體目標和年度工作任務
(一)總體目標。
從20**年起到20**年,爭取用三年時間,基本解決747萬戶現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20**年第四季度已開工建設廉租住房38萬套,三年內再新增廉租住房518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191萬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任務分解見附表)。進一步健全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相結合的廉租住房制度,并以此為重點加快城市住房保障體系建設,完善相關的土地、財稅和信貸支持政策。
(二)年度工作任務。
1.20**年,解決260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77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83萬戶。
2.20**年,解決245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80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65萬戶。
3.20**年,解決204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61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43萬戶。
三、保障方式和保障標準
(一)保障方式。
通過新建、購置和改造等方式籌集房源,同時繼續實施租賃補貼制度,多渠道、多方式解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新建廉租住房采用統一集中建設和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建兩種方式,以配建方式為主。
(二)保障標準。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具體條件由市、縣政府確定。廉租住房保障標準控制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3平方米左右,套型建筑面積50平方米以內,保證基本的居住功能。租賃補貼額根據當地平均市場租金、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確定。
四、政策措施
& nbsp; (一)多渠道籌措資金。
1.中央加大對財政困難地區廉租住房保障補助力度。20**年廉租住房建設中央補助標準為:西部地區400元/平方米,中部地區300元/平方米,遼寧、山東、福建省的財政困難地區200元/平方米。
2.省級人民政府要比照中央的做法,加大對本地區財政困難的市、縣建設(包括購置、改造)廉租住房和發放租賃補貼的資金投入。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統籌使用中央下撥的預算內投資補助和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
3.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多渠道籌集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市、縣財政要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安排。住房公積金增值凈收益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10%。
4.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廉租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項目,商業銀行要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二)落實土地供應和各項優惠政策。
各地區要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安排廉租住房用地計劃,優先安排建設用地,落實支持廉租住房建設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切實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確保如期開工建設。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和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建,配建的具體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建設和城市棚戶區改造規模,以及實物配租廉租住房需要量等因素確定。配建廉租住房的套數、建設標準、回購價格或收回條件,要作為土地劃撥或出讓的前置條件,并在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約定。廉租住房項目要合理布局,盡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同步做好小區內外市政配套設施建設。
(三)結合城市棚戶區改造多渠道籌措房源。
城市棚戶區(危舊房)內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較為集中,推進城市棚戶區改造有利于大范圍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改善城市環境,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各地區要加大城市棚戶區改造力度,加強相關的政策支持。城市棚戶區改造要堅持政府主導、群眾參與、市場運作的原則,與廉租住房建設結合起來進行,統籌安排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設,優先解決城市棚戶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
五、監督管理
(一)落實目標責任制。
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負總責,要明確市、縣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目標責任,并加強監督考核。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明確具體措施,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機構,切實做到規劃到位、資金到位、政策到位、監管到位,確保分配公平。住房保障所需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解決。
(二)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
要嚴格執行工程招投標、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質量監督、工程監理、竣工驗收備案等建設程序,加強審批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準,確保廉租住房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同時,建立行政審批快捷通道,縮短審批時限,確保按期實現工程建設目標。要按照發展省地節能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有關住房質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三)嚴格準入退出管理。
要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復核、退出制度,健全社區、街道和住房保障部門三級審核公示制度,建立規范化的收入、財產和住房情況審查制度,形成科學有序、信息共享、辦事高效、公開透明的工作機制。要嚴肅工作紀律,堅決查處弄虛作假、以權謀私等違法違規行為。
(四)加強監督檢查。
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考核機制,加強對各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設和本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廉租住房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包括建設用地落實、資金使用和建設工程質量,以及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要根據本規劃,制訂(修訂)本地區20**-20**年廉租住房保障規劃,并于20**年7月1日前報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備案。
20**-5-22
篇3:紹興市于擴大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范圍的通知(2007年)
紹政發〔20**〕26號
紹興市人民政府關于擴大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范圍的通知
越城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解決低收入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根據《浙江省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紹興市區廉租住房配租管理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現就進擴大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范圍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擴大范圍
(一)由原來的擁有私房或承租公房人均使用面積低于10平方米(含)擴大到現人均使用面積低于12平方米(含),使用面積包括已轉讓的房屋及已被拆遷的房屋選擇貨幣補償的面積。
(二)由原來的市(區)民政部門發放的《紹興市最低生活保障社會救濟金領取證》或《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低保邊緣戶)》擴大到《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因病致貧戶)》及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低保邊緣戶但在低保邊緣戶標準120%以內的困難戶(由民政部門認定并出具證明)。
(三)由原來的家庭人數為2人或2人以上調整為1人或1人以上(政府集中供養和離婚5年以內的除外),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四)持有《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因病致貧戶)》的家庭,為救治家庭成員而將原私有住房轉讓且在2年以上的,(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可不計入使用面積計算標準范圍。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須同時具備上述(一)至(三)項及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市區城鎮常住居民戶口且實際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市區城鎮常住戶口5年以上,其他成員戶口遷入此處須滿2年以上的條件。
二、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包括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等形式,以住房租賃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為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實物配租:
(一)申請人年齡在60周歲以下的(軍烈屬以及殘疾等有特殊困難的家庭除外);
(二)已由政府集中供養的;
(三)因離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的;
(四)持有《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因病致貧戶)》的家庭;
(五)不得申請實物配租的其他情形。
住房租賃補貼、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的具體標準及方式由市建設局制定,并函告相關部門。
二○○七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