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政發[20**]76號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甘肅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辦法》、《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和《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意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本實施細則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本市城區范圍內,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標準,且住房人均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第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政策體系的組成部分。經濟適用住房對象要逐步與廉租住房對象相銜接。在本市范圍內從事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供應、交易、使用及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實施細則。
第四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全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實施和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建設、物價、民政、城區工作辦、財政、審計、監察、地稅及金融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第五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根據我市經濟發展狀況、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變化,做好市場分析和需求預測。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我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年度建設投資和年度用地計劃,統籌區域布點,做好項目儲備。
第二章 優惠和支持政策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合理布局,確保優先供應,并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改變土地用途,變相搞商品房開發。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
(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三)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來自:www.f
dcew.com),由政府負擔;
(四)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八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可以向商業銀行或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外,還應當提供準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證明。個人貸款利率按中華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用于個人購房貸款的住房公積金,優先向具備貸款條件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發放。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供應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24號)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由政府組織協調,市房地產管理局管理,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心負責項目開發建設。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要嚴格控制建設標準,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和各種套型的比例,并進行嚴格管理。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堅持標準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便利節能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提高住宅建設整體水平。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向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并承擔保修責任。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可采取招標方式選擇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服務,也可以在社區居委會等機構的指導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區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業服務。
第四章 價格管理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同一期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由市物價局會同市房地產管理局按照保本微利原則,在成本評審的基礎上制定本期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并向社會公示。經濟適用住房開發經營單位要以書面形式向市物價局提出定價申請,并提交規定的相關材料。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單套銷售價格,以市物價局批準的同一期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基準價格為基礎,計算樓層、朝向差價。樓層、朝向差價按整幢(單元)增減的代數和為零的原則確定。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實行明碼標價制度。開發經營單位要在本市主要媒體上公布由市物價局批準的銷售基準價格、浮動幅度、批準文號和樓層、朝向差價。
第二十條 開發經營單位銷售經濟適用住房,不得在批準并依法公示的房價外加收其他任何費用或強行推銷及搭售商品。凡未向市物價局申報批準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的,市房地產管理局不予核發預(銷)售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項收費以市物價局批準的收費項目為準。各相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按照市物價局監制的《企業負擔卡》,如實填寫項目、標準、收費依據,執收單位等內容,并加蓋單位公章。拒絕填寫或不按規定要求填寫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有權拒交,并向市物價局舉報。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五章 申請資格和程序
第二十二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城市常住居民戶口且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城市戶口五年以上,其他成員戶口遷入滿三年以上;
;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
(三)無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
(四)家庭人口為二人(含二人)以上或年齡35歲以上的單身(含未婚、離異、喪偶)人員;
(五)政府規定的其他供應對象。
第二十三條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一)已參加過房改購房或租賃公有住房的;
(二)已參過集資合作建房的;
(三)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的;
(四)從外地調入,在調出地已參加過房改購房或已享受過其它住房優惠政策的;
(五)為達到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目的,將現住房進行出售或出租的;
(六)為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而離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的。
第二十四條 申請購房的家庭人口,必須是同一戶口簿并在一起居住且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的人員。
第二十五條 人均住房面積按同一《房屋所有權證》內的戶口人數分攤原住房面積確定。家庭人口含臨時遷住外地的人口(不含申請人家庭以外的空掛戶口人數)。
第二十六條 每個低收入家庭只能擁有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第二十七條 申請登記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必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戶籍證明、家庭成員身份證明;
(二)民政部門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證明;
(三)現住房《房屋所有權證》或單位、街道辦事處出具的住房情況證明;
(四)婚姻狀況證明;
(五)根據實際情況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八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采用資格申請、逐級審核并公示的方法認定,具體辦理程序是:
(一)申請。登記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由家庭戶主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向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登記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二)初審。由街道辦事處對申請家庭申報的材料依照登記條件并結合入戶調查的情況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家庭經城區工作辦公室簽注意見后上報市民政局,不符合條件的家庭由街道辦事處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初審期限為20個工作日。
(三)審核。初審通過的家庭由市民政局對低收入家庭經濟收入情況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低收入認定標準的家庭由市房管局對其住房狀況等進行審查。經審核,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規定條件的家庭進行公示。審核期限為20個工作日。
審核單位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及查閱房產權屬登記資料等方式對申請家庭收入、住房、資產等情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要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四)公示。市房地產管理局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基本狀況在申請家庭現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區予以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申請者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況等,公示期為10日。公示中有投訴舉報的,審核部門要進行調查、核實,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
請家庭,取消其申請資格并以書面形式告知。
(五)審定。對公示后無異議或核實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家庭,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核準為當年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對象,發給《經濟適用住房準購通知單》。
第六章 交易和售后管理
第二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保障面積標準以滿足基本住房需求為原則。具體保障標準是人均住房面積不低于15平方米,戶均控制標準是1-2人家庭50平方米,3人家庭60平方米,4人以上家庭80平方米。以上面積均為房屋建筑面積。
第三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預(銷)售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銷售公告。經濟適用住房在銷售、預登記時,開發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銷售方案,并提前15日在本市的主要媒體上公示。銷售方案包括住房地址、數量、建筑面積、套型、銷售價格、銷售方式等內容。
(二)銷售登記。取得準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申請人持《經濟適用住房準購通知單》與經濟適用住房開發經營單位簽訂購房合同,在10日內辦理相關手續,過期按自動放棄處理。經濟適用住房開發經營單位按照《經濟適用住房準購通知單》批準的時間順序予以登記售房。
(三)搖號選房。在房源較少的情況下,以公開搖號方式分配住房,搖號程序如下:
1、凡取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的申請家庭,按住房困難程度、面積控制標準、批準的時間順序、申請數量和房源數量以及其他規定的條件進行分類,并確定各種類別的住房分配比例;
2、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會同民政、城區工作辦按房源數量和類別比例分類公開搖號,搖號前應向社會預告搖號的有關事項:搖號的時間、地點、中簽的比例、規程以及政府規定的其他事項。搖號時應公開進行,由市監察局監督、公證處公證;
3、搖號中簽的家庭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核發《經濟適用住房準購通知單》,并注明搖號中簽的順序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面積、時限;
4、搖號中簽的家庭應按銷售登記中的規定時限內辦理購房手續,逾期取消其購房資格。購房、選房順序依據搖號中簽的順序進行。
孤、老、病、殘等且行動不便的家庭可優先選房。
第三十一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家庭超過房源數量的實行輪候。在本期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中未能購買到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搖號未中簽的申請家庭,可以參加下次申購經濟適用住房搖號,但須市房地產管理局重新核實申報條件。
第三十二條 對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條件的殘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優撫對象、下崗失業人員及對社會做出突出貢獻的各類人員,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安排其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三十三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準面積。在面積控制標準以內的,按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購買;超出核準面積的部分不再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按照同地段同其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價格補交差價。
第三十四條 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后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第三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屬于政策性住房,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50%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和房屋收益等價款,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向政府交納土地和房屋收益等價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產權。
第三十六條 已參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及合同約定回購。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仍用于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第三十七條 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經營。
第七章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
第三十八條 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情況下,經市政府批準后,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是本單位且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第三十九條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供應對象、產權關系、銷售價格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購買土地組織集資合作建房;行政、事業單位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條件的家庭出售。
第四十一條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在滿足本單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買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房地產管理局統一組織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條件的家庭出售,或市房地產管理局以成本價收購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四十二條 已經享受房改政策購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不得再次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實施住房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
第四十三條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原則上不收取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市政府各相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及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后續管理、監督檢查,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
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對經濟適用住房的日常管理,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員、房屋的使用等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違規行為及時糾正;未取得資格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其所購買或集資建設的住房由市房地產管理局限期按原價格并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購;不能收購的,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責成其補繳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與同地段商品房價格差,并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
市發改委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總量控制,下達年度建設規模及投資計劃,對不符合項目儲備計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不予審批。
市規劃局依法對建設單位擅自改變項目規劃設計的違規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市國土資源局按照有關規定對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用地用途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市財政局對政府投入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物價局對不申報核定銷售價格而自定銷售價格銷售經濟適用住房、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銷售價格及不執行明碼標價規定等價格違法行為的,依法進行處罰。
市審計局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中的相關費用和投資核算工作進行審計。
市監察局依法對經濟住房建設、銷售中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查處。
市民政局、市城區工作辦對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人民銀行嘉峪關中心支行對有關經濟適用住房貸款的申請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住房和資產狀況及偽造相關證明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個人,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責令購房人退回已購住房或限期按原價格并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所購住房,并依法依規追
究責任。
第四十六條 對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提請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依法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七條 對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在申請家庭資格審查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銷售、管理等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下發后尚未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執行本實施細則有關準入和退出管理、價格管理、監督管理等規定;已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規定執行。此前已審批但尚未開工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凡不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的事項,應按本實施細則做相應調整。
第五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原《嘉峪關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嘉政發[2000]12號)同時廢止
篇2:衡陽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2007)
湖南省衡陽市人民政府
衡陽市人民政府文件
衡政發〔20**〕39號
二OO七年十月三十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建立和完善住房供應保障體系,解決城市低收入職工和居民的住房困難,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號)和建設部、國家發改委、國土資源部、中華人民銀行聯合頒布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7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向城市和縣城低收入家庭供應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堅持“因地制宜、統一規劃、集中建設、規范運作”的原則,由市、縣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規劃、建設標準、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等,并依法組織實施。
第五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衡陽晚報》、《衡陽市政府公眾信息網》、《衡陽房地產信息網》等媒體應當為經濟適用住房信息公示免費提供服務。
第六條 中央、省屬企業單位及軍隊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實行屬地化管理。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經所屬主管部門批準后,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計劃,實行統一管理。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七條 衡陽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代表市政府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組織、協調、監督和檢查,領導小組下設經濟適用住房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經房辦),設在市房產局。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涉及到的政府各部門和相關企事業單位都要履行職責,積極配合,提供高效、優質服務。
市房產局是全市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經濟適用住房指導、監督及衡陽市城區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銷售、售后管理和監督管理,并承擔市經房辦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發改委會同市房產、規劃、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編制全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劃,制定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和年度用地計劃,做好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儲備和項目核準工作,監督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法人招標,牽頭組織經濟適用住房綜合竣工驗收。
市規劃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選址,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征地報批、土地供應等工作。
市建設局負責審查經濟適用住房開發企業資質、資本金和開發業績,審查備案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
市建工局負責核發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并依法對項目招標投標、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和竣工驗收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市民政局會同市房產局負責審核購房對象的收入和住房情況。
市財政局(非稅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規費收繳和減免工作。
市物價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年度指導價格的制定、發布,銷售價格審批和監督工作。
市審計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工程決算的審計監督工作。
市監察局負責監督各相關部門在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供應和管理中依法履行職責的情況。
市政務中心應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辦理各種手續建立方便、快捷的綠色通道。
第三章 建設審批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由開發建設和合作建房組成。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依照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合理布局,并納入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統一管理。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審批程序:
(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到市政務中心發改委窗口領取《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申報立項審查表》,報市規劃局審查“是否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再報市國土資源局審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然后報市房產局、民政局審查建設單位或購房對象資格,再持《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申報立項審查表》和相關材料向市發改委申報立項;
(二)市發改委召集相關部門對申報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進行綜合會審,經會審后,匯總成批上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批;
(三)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通過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必須按照下列程序辦理手續:
1、市發改委辦理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核準手續;
2、市房產局辦理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登記手續;
3、市規劃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4、市建設局審查備案項目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
5、市政務中心非稅局窗口收繳有關規費;
6、市建工局核發《施工許可證》。
各個部門進行經濟適用住房審批時必須嚴格把關,任何一個審批環節必須以前一環節的審批文件作為前置審批條件(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如前一環節的審批文件不符合國家關于經濟適用房及其它產業政策,本環節不得予以審批,不得發放相關證件,否則,將嚴肅查處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一條 經批準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應當通過《衡陽晚報》或《衡陽市政府公眾信息網》、《衡陽房地產 信息網》等媒體向社會公開。
第四章 開發建設
第十二條 利用行政劃撥土地統一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按照政府組織協調、企業市場運作原則,采取項目法人公開招標方式確定經濟適用住房開發企業。
參與投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具有與開發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相應的資質、資本金、良好的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應當堅持標準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便利節能的原則,并結合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優選規劃設計方案。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提高建設水平。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項目招投標工作,由市經房辦具體負責,相關職能部門參加,成立招投標工作小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項目招標文件和評標細則應由市經房辦制定。
第十五條 市經房辦應與中標單位簽訂經濟適用住房的組織建設合同,并同時簽訂廉政建設責任書。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要根據本市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戶型面積和各種戶型比例,其建筑面積一律不得超過65平方米。
超過65平方米的,不得享受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優惠政策,整套住房按商品房標準交納規費。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實行驗收制度。建設項目竣工時,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市發改委會同市房產、規劃、建設、建工、消防、人防、國土資源、財政、物價、審計、監察、政務中心等相關部門進行綜合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經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憑綜合驗收意見書,向市財政局申報辦理規費減免手續。待規費減免手續辦結后,再持《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規費收繳結算單》等有關材料向市房產局申請辦理產權證書。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向購買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并按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經濟適用住房項目要實行單獨建帳核算。市審計局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實行專項審計。
第五章 集資合作建房
第十九條 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上市條件、供應對象的審核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第二十條 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經市發改委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組織本單位經濟適用住房享受對象,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單位發展計劃的前提下,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集資合作建設經濟適用住房。
第二十一條 申 請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名單,經企業職代會討論通過,在企業內部公示7日無異議后,由廠工會簽署意見,直接向市經房辦申請。
市經房辦會同市民政局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審查確定集資合作建房人員。
第二十二條 收取的合作建房款項實行??罟芾?、專項使用,并接受市財政、房產、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集資合作建房單位允許收取規定的管理費用,實行保本微利。
第二十四條 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任何單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購買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出售。
第六章 優惠政策
第二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后,改變土地用途,變相搞商品房開發。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收繳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與經濟適用住房有關的服務性收費,一律減半收取。
第二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規費實行先征后返的方式,即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憑市發改委下達的投資計劃到市政務中心按商品房標準全額交納相關規費,待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再辦理規費減免手續,按照核定的標準返還需減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二十八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提供準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證明。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將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三十條 用于個人購房貸款的住房公積金,可優先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發放。
第七章 價格管理
第三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銷(預)售價格由建設單位根據成本核(測)算向市物價局申報,市物價局會同市房產局按照有關規定核定銷(預)售基準價格。
銷(預)售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應當及時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二條 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其銷售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應當按照國家發改委、建設部《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的規定確定。
第三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單套售價,應當以基準價格為基礎,計算樓層、朝向差價。樓層、朝向差價按整幢(單元)增減的系數和為零的原則確定。
第三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由開發成本、稅金和利潤三部分構成。
開發成本包括以下內容:
(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遷補償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遷安置補償費;
(二)開發項目前期工作所發生的工程勘察、規劃及建筑設計、施工通水、通電、通氣、通路及平整場地等前期費用;
(三)列入施工圖預(決)算項目的主體房屋建筑安裝工程費,包括房屋主體部分的土建(含樁基)工程費、水電氣等安裝工程費及附屬工程費;
(四)在小區用地規劃紅線以內,與住房同步配套建設的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以及按政府批準的小區規劃要求建設的不能有償轉讓的非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
(五) 管理費按照不超過第一項至第四項費用之和的2%計算;
(六)貸款利息按照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為住房建設籌措資金所發生的銀行貸款利息計算;
(七 )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服務性收費按照有關規定計算。
稅金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稅目和稅率計算。
利潤按照不超過第一項至第四項費用之和的3%綜合計算。
第三十五條 下列費用不得計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
(一)住宅小區內經營性設施的建設費用;
(二)開發經營企業的辦公用房、經營用房的建筑安裝費用及應分攤的各種費用;
(三)各種與經濟適用住房開發經營無關的集資、贊助、捐贈和其他費用;
(四)各種賠償金、違約金、滯納金和罰款;
(五)按規定已經減免及其他不應計入價格的費用。
第三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單位向市物價局申報定價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申報表和價格構成項目審核表;
(二)有資質的成本認定或監審機構出具的成本審核意見書;
(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立項、用地批文及規劃、拆遷、施工許可證復印件;
(四)建筑安裝工程預(決)算書及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合同復印件;
(五)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超過公示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三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明白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項目費用時,必須填寫市物價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如實填寫收費項目、標準、收費依據、執收單位等內容,并加蓋單位公章。拒絕填寫或不按規定要求填寫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有權拒交,并向市物價局舉報。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八章 準入和退出管理
第三十九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申請購買人具有本市市區居民戶口,家庭成員至少一人取得本市市區居民戶口3年以上、因征地拆遷造成失地的農民或符合本地安置條件的軍隊復員轉業人員;
(二)無房或現人均建筑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下的;
(三)未購買過政策性住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集資建房、經濟適用住房等。
市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居住條件的改善,適時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進行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申請購房的家庭人口,必須是夫妻或是同一戶口并在一起居住且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關系的人員。
第四十一條 家庭收入按夫妻雙方或家庭成員上一年的收入之和計算。
收入是指以下所得: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
(三)勞務報酬所得;
(四)股息紅利;
(五)其他所得。
第四十二條 符合本細則第四十條規定條件的,優先解決新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涉及的被拆遷困難家庭、重點工程被拆遷住房困難家庭、軍烈屬、殘疾人、勞動模范以及無房家庭。
第四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將供應方案(包括套數、面積等)報市經房辦審核。未經審核的一律不得銷售。
項目建設單位按供應條件未銷售完的剩余房源轉入下年度銷售,或由市經房辦統一調配供應銷售。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單位在供應銷售前,經市經房辦審核后,到市房產局辦理房屋銷售有關手續。
第四十四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按下列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一)申請。凡符合條件的家庭由申請人持本人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領取并如實填寫《衡陽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申請表》。有工作單位的人員,由單位負責出具其收入、住房情況證明;無工作單位的人員,由戶口 所在地社區居委會負責出具其收入、住房情況證明。再由申請人持本人身份證、家庭成員戶籍證明、現住房產權或使用權憑證、家庭成員收入證明和審核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證明,向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審核。社區居委會自受理申請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購買家庭的條件進行核實,將符合條件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狀況等內容在其所在居住地社區居委會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公示期間無異議的,提出初審意見,報區民政局審查。區民政局在2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上報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會同市經房辦在7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遞交的《衡陽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申請表》及以下證明材料進行校驗與審核:
1、申請人家庭成員身份證、家庭戶口本,如夫妻雙方戶口不在同一戶口簿的,需提供結婚證書;如離婚的,需提供離婚證書或法院判決書;如屬單位集體戶口,則由單位或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證明。
2、申請人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已拆遷的房屋還需提供拆遷協議;承租公房或私房的,提供《租賃合同》原件,同時承租公房的還應當提供向產權單位承諾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后退出公房的具結書。
3、申請人家庭成員有不在本市的(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須提供所在地房改部門出具的是否參加房改購房的證明。
(三)公示。經核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在《衡陽市政府公眾信息網》、《衡陽市房地產信息網》等媒體上公示7日。公示后有投訴的,由市經房辦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對無投訴或經調查、核實投訴不實的,發給《衡陽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證》。
(四)公布房源。市經房辦向社會公布經濟適用住房的房源情況,包括戶型、套數、位置、價格等供應計劃。
(五)輪候。在經濟適用住房供應量少、供需緊張的情況下,對供應對象實行輪候制。在領取《衡陽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證》并申請購房的家庭中,對其購房資格證號碼實行隨機搖號,向社會公示后,確定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并發給《衡陽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
(六)購房。申請人持《衡陽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到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購房。建設單位采取隨機搖號的方式確定房號,市經房辦參與監督。申請人憑準購證、購房有關證件辦理產權證書。
第四十五條 取得《衡陽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證》的家庭,自取得之日起兩年內未能購房的應當重新申請。
取得《衡陽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的家庭,自愿放棄購買的,兩年后方可重新申請購買。
第四十六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使用市經房辦提供的規范性合同文本。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單位應在每套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所銷售房屋的戶型、面積和購房家庭情況等材料報市房產局備案。
市房產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注明“經濟適用住房”。
第四十七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經房辦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按規定交納土地出讓金,市經房辦可優先回購。市經房辦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繼續向符合條件的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家庭出售。售房家庭或個人不得再次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購房人交納土地出讓金后,依法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商品住宅產權。
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未交納土地出讓金前不得用于出租經營。
第四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如需換購經濟適用住房,必須按規定的價格出售給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請。
第四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 房小區應當實行物業管理,物業管理企業應當通過招標方式確定。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銷售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
市經房辦對建設單位擅自向未取得《衡陽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的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設單位補繳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與商品房價格差,并對建設單位的不良行為進行處理。
市發改委對全市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立項情況進行監督,對不符合項目儲備計劃和年度建設投資計劃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不予審批。
市規劃局依法對建設單位擅自改變項目規劃設計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市國土資源局依法對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用地用途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市建設局依法對擅自改變項目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市建工局依法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中的違規施工行為進行處罰。
市物價局依法對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市監察局、財政局對違規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依法追繳相關規費。
市審計局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核算工作進行審計。
市監察局依法依規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銷售中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查處。
市民政局對申購經濟適用住房人員的家庭收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銀監分局對有關經濟適用住房貸款的申請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情況,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由市經房辦追回已購住房或者由購房人按照同地段商品房差價補足購房款,并提請所在單位對申請人進行處罰;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市經房辦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及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十二條 從事經濟適用住房審核、審批、銷售的工作人員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由市監察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各縣市、南岳區人民政府可參照本細則,制定適合本縣市區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規定。
第五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20**年11月30日起施行,在本市過去發布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政策與本細則不符的,以本細則規定為準。
此前已經審批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篇3:南通市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2010)
江蘇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通政發〔20**〕96號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切實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規范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號)、《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258號)和《江蘇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51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市區(不含通州區,下同)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的配售、政策性補貼發放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本細則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定向配售給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限房價、限套型、限轉讓的社會保障性住房。
本細則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性補貼(以下簡稱政策性補貼)是指政府按照一定標準向符合條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的貨幣補貼。
第三條 市區經濟適用住房保障通過經濟適用住房實物配售和政策性補貼發放方式實施。
第四條 市房產管理局是市區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承擔經濟適用住房保障的具體實施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公安、監察、民政、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建設、規劃、審計、統計、價格、稅務、總工會、金融等相關部門,各區政府(管委會)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等基層組織,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管理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明確住房保障人員,承擔經濟適用住房的事務性工作。
第二章 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一般規定
第五條 市區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扶養關系,且共同生活;
(二)家庭成員至少一人取得市區城鎮常住居民戶籍(非農業戶、以下簡稱市區城鎮戶籍)3年以上;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
(四)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財產低于規定的限額。
第六條 市區單身人士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市區城鎮戶籍3年以上;
(二)年齡需滿30周歲;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住房建筑面積低于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
(五)可支配收入和財產低于規定的限額;
屬已婚離異而單身的,離異時間需滿2年。
第七條 申請經濟適用住房條件中具體住房困難標準、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財產限額標準,定期進行調整,由市房產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物價局等部門經測算,報市政府確定后,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八條 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實行家庭成員全員申報制。家庭人口按照家庭成員總數計算,配售保障人口按家庭人口中有市區城鎮戶籍的人數計算。
戶籍因就學(不含自費出國留學)、服兵役等原因遷移出市區,且仍在就學、服役期間的,可作為共同申請人計入配售保障人員。與家庭成員有婚姻關系的現役軍人計入配售保障人員。
戶籍因就學遷入市區的,就學期間不計入已取得市區城鎮戶籍時間。
第九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現有住房面積應當按家庭成員名下全部房屋面積合并計算,包括租住公房、已經享受政府住房保障優惠政策的m.airporthotelslisboa.com住房(優惠購買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性商品房、解困房、集資房,拆遷公有住房獲得安置房或者領取貨幣安置款,以及領取政策性補貼等)和私有房產。
第十條 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一)《南通市市區保障性商品房管理暫行辦法》(通政發〔20**〕53號)實施之后有轉讓(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下同)房產行為,且轉讓前住房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
(二)已享受優惠購買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性商品房、解困房、集資房,已享受拆遷公有住房安置房或者貨幣安置,或已領取政策性補貼,且優惠購買、安置或者貨幣補貼面積已達規定標準的;
(三)已享受拆遷安置房(低價位商品房)保障的;
(四)曾使用市區農村宅基地指標建房,未分戶居住或者分戶居住不足5年的;
(五)夫婦離異時間不滿2年的。
第十一條 申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單身人士),現租住公房(包括單位自管公房和直管公房)的,須解除租賃關系,其租住的直管公房由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收回,納入保障性住房統一調劑解決其他住房困難家庭。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其現有房產面積應當抵減經濟適用住房配售面積(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不抵減的,其等面積部分的配售價格按規定標準提高50%計算。已享受過政府住房保障優惠政策或者《南通市市區保障性商品房管理暫行辦法》(通政發〔20**〕53號)實施之后有轉讓房產行為,但住房面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其等面積部分的配售價格按規定標準提高50%計算。
第十二條 購房套型標準為:家庭人口為2人以下的可購買50平方米左右靠套型房源、家庭人口為3人的可購買60平方米左右靠套型房源、家庭人口為4人及以上的可購買80平方米左右靠套型房源。經濟適用住房限中小套型,單套建筑面積最高不得超過90平方米。保障面積為:配售保障人口為1人的享受30平方米,2人的享受50平方米,3人的享受60平方米,4人及以上的享受80平方米。
購房套型面積與保障面積之間的差額部分,配售價格按規定標準提高50%計算。
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單身人士)只能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后所有家庭成員(單身人士)實名記入住房保障檔案系統。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政府定價,具體配售價格由市物價局會同市房產管理局、市財政局測算后報市政府確定。
第十四條 市房產管理局應當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情況,
本文提要:
及時在本市公開發行的報紙或者其他媒體上發布公告。公告內容主要包括房源數量、樓盤地段、配售價格、開發建設單位以及選購登記日期等。
第十五條 取得購房資格的申請人可根據配售房源的供給情況,在公告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進行選購登記。登記選購的申請人數超過可供房源總量的,實行輪候。
第十六條 實行輪候的申請人須到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進行年審登記。申請人家庭(單身人士)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提供經有關部門證明的書面材料;未進行年審登記的,視為放棄申購,退出輪候。
第十七條 經核準取得配售房源資格的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辦理購房手續;未按規定辦理的,取消配售資格,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請,在此期間不得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第三章 申請政策性補貼的一般規定
第十八條 申請政策性補貼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市區城鎮戶籍;
(二)家庭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符合規定標準。具體標準由市房產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物價局等部門制訂,報市政府確定后執行,并按規定向社會公布;
(三)申請人購買市區二手住房或者二、三類地區(指工農路以東、虹橋路以南、外環西路以西、鐘秀路以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且建筑面積不超過90平方米;
(四)申請人及其配偶購房時均應當達到江蘇省規定的晚婚年齡;申請人為單身人士的,購房時應當年滿30周歲;
(五)申請人應當自購房之日(以契稅發票載明時間為準)起2年內申請。
第十九條 申請政策性補貼的,原有住房面積應當按家庭成員名下全部房屋面積合并計算,包括租住公房、已經享受政府住房保障優惠政策的住房(優惠購買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性商品房、解困房、集資房,拆遷公有住房獲得住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以及領取政策性補貼等)和私有房產。
第二十條 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政策性補貼:
(一)《南通市市區經濟適用房政策性補貼暫行辦法》(通政辦發〔2000〕45號)實施之后有轉讓(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下同)房產行為,且轉讓前住房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
(二)有本細則第十條(二)至(四)項規定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一條 政策性補貼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房產管理局、市財政局等部門經測算,報市政府確定后執行,并按規定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政策性補貼建筑面積標準為75平方米,原有住房建筑面積應從補貼建筑面積中扣除。政策性補貼標準按購房時政府公布的補貼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 購房發票開具時間與契稅發票開具時間相差6個月以上(含6個月,每月按30日計算),期間涉及到政策性補貼標準調整的,按照購房發票開具時的補貼標準執行。
第四章申請和核準
第二十四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政策性補貼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憑戶口簿、身份證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領取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政策性補貼)申請表,如實填寫后交回,并提交如下材料:
1.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戶籍、身份證明,婚姻狀況證明(離婚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以及離婚后的婚姻狀況情況),贍養、撫養、扶養關系證明;
2.家庭房產狀況證明,包括戶籍所在地、實際居住地及其他各項相關材料上有記載的房產證明資料。私有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購房協議;租住公房的,提供租賃協議,已出售的,提供相關機關的證明材料;有工作單位的,提交單位住房分配情況證明;農村住房提供建房審批表。
3.戶籍從異地遷入的,應當提供原戶籍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是否享受住房保障情況證明;
4.家庭成員從業及收入情況證明;
5.因就學(不含自費出國留學人員)、服兵役等原因遷出戶籍的,提供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證明;
6.低保、特困、殘疾等特殊困難及軍、烈屬等優撫對象家庭,提供相關證明。
申請政策性補貼的,還需提供新購住房產權證及契稅發票、購房發票。
上述材料涉及各類證件或者合同復印件的,應當與原件核對,并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申請人應當向受理機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人均收入、家庭住房、家庭資產等信息,并對其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二)初審。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戶籍狀況、房產狀況、人口狀況、收入狀況以及資產狀況等申報情況進行調查,提出初審意見,同時將申請人的申報情況在其戶籍所在地、實際居住地的社區和工作單位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示有異議的,應當書面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證據材料。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自接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公示期滿之日起3個工作日將申請材料、初審意見和公示情況一并報送所在區民政局。
(三)家庭收入審核。區民政部門在收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轉送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符合條件的,將審核意見連同相關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
(四)住房狀況審核。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收到區民政部門報送的審核意見等材料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住房狀況進行核實,提出審核意見并報市房產管理局。
(五)集中公示。通過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審核的申請人,由市房產管理局定期在市主要媒體上集中公示,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示有異議的,應當書面向市房產管理局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證據材料。市房產管理局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
(六)審核批準。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市房產管理局應當在公示期滿后10個工作日內審核批準,發給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批準(政策性補貼領取)通知書,并予以公告;
(七)經批準取得購房資格的,由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按申請順序予以編號,辦理相關手續,轉入輪候配售;經批準領取政策性補貼的,憑政策性補貼領取通知書、新購房屋所有權證及申請人身份證明到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領取補貼款。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區民政部門、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以及市房產管理局經審查,認為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政策性補貼條件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五章 經濟適用房的建設
第二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年度
本文提要:
計劃建設,由市房產管理局組織編制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保證供應。
第二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選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城市和鎮規劃,做到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儲備土地、閑置土地、產業結構調整土地,并充分考慮城市低收入家庭對公共服務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具體由市房產管理局會同各區政府(管委會)予以落實。
第二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應當堅持經濟適用、符合質量安全標準、滿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原則,合理確定套型結構,并按照建設節能、環保、省地型住宅的要求,推廣使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
規劃設計應當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
第二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可以由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直接組織建設;也可以采取市場運作,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由其負責實施建設。
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建設的,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應當與其簽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協議書,協議書報市房產管理局備案。
第三十條 市房產管理局應當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數量、套型面積和比例、建設要求、配套條件等事項,作為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經濟適用住房資金實行單獨建帳核算,并接受市房產管理局、市財政局的監督檢查和市審計局的專項審計。
第三十二條 新建經濟適用住房小區應按照規定標準配置配套用房,并按不低于總建筑面積1%的比例配建物業經營性用房(產權歸政府所有,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經營收入由政府統籌用于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基礎性物業服務。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由市房產管理局在房屋所有權證上加蓋“經濟適用住房(有限產權)”印章,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出售或者用于出租經營。
第三十四條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滿5年的,可以轉讓。轉讓時,房屋所有權人、共同申請人應當達成一致意見,并經市房產管理局批準。轉讓時應當按照購房時價格部門核定的市場指導價格和原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差價的80%比例交納收益金,收益金上繳市財政部門;未滿5年確需轉讓的,由市房產管理局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市價格部門在核定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時同時核定該住房市場指導價格,作為今后上市時補交收益款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 在限制交易期限內,因繼承、離婚析產而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經市房產管理局核準,可辦理過戶手續,房產性質仍為經濟適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從原房屋所有權證取得之日起計算。房屋權屬登記部門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注明“經濟適用住房繼承(離婚析產)”、所占面積、準予上市交易日期等內容。
因法院判決、裁定、調解等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經市房產管理局核準,可辦理過戶手續,房產性質仍為經濟適用住房。其中判決以經濟適用住房抵償債務的,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收益金,轉讓方不繳納的,由受讓方墊交,房產性質不再為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可在取得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屆滿5年后辦理。
第三十六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單身人士),可以提取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的住房公積金;可以用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償還個人住房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當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優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三十七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單身人士),應當按規定繳納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專項用于住宅公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
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政策性補貼的,取消申購資格;對以欺騙或者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政策性補貼的,由市房產管理局責令退回,注銷房屋所有權證,并通報有關單位記入個人征信檔案,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三年內不得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政策性補貼。
第三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相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配售和監管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依法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已享受經濟適用住房保障的家庭(單身人士)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優惠政策。
第四十一條 市區中小學教師、軍隊轉業干部、軍隊離退休干部、駐通部隊現役干部經濟適用政策性補貼辦法由市房產管理局、市財政局等部門另行制訂。
第四十二條 通州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及保障標準由通州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南通市市區保障性商品房管理暫行辦法》(通政發〔20**〕53號)、《南通市市區經濟適用房政策性補貼辦法》(通政辦發〔20**〕7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