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27號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第一條 為維護被征地農民(含牧民,下同)的合法權益,使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長期有保障,根據《甘肅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甘政發〔20**〕41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被政府統一征用農民承包土地(含草原、草場,下同)的,自本實施細則施行之日起適用本細則。留有村集體機動用地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從村集體預留機動用地(包括新開墾土地)中給予調劑,調劑后原有面積沒有減少的,暫不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第三條 縣(區)人民政府統一負責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由縣(區)勞動保障、國土資源、財政、農牧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組織實施。
第四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先實行縣(區)級統籌,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向市級統籌過渡。
第五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參保范圍是:征收土地時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征收土地占現有承包土地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農民應當參加養老保險。其中征收土地80%(不含80%) 或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5畝的視為完全失地農民,剩余土地交回村集體,轉為城鎮戶口,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征收土地20%-80%的,視為部分失地農民,實行完全個人賬戶模式,與今后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相銜接。
征收土地20%以下的暫不納入,本細則實施后再次被征收土地的,可累計計算后按本辦法執行。
第六條 征收土地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夠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愿選擇參加部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
第七條 被征地農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參加養老保險的費用由個人和政府共同承擔,采取在征收土地時一次性躉繳的辦法繳清。其中個人承擔40%,從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中抵繳(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政府承擔60%,屬土地出讓方式的,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解決;屬行政劃撥方式的,按照“誰使用、誰征地、誰承擔”的原則,分別由市、縣(區)財政承擔。
第八條 完全失地農民,最低繳費標準以金昌市上年度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20%的繳費比例乘以15年計算應繳費總額。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政府補助全部記入統籌基金。參保時男60周歲以上、75周歲以下的,每增加1歲個人少繳應繳費總額的十五分之一,男滿75周歲以上個人不繳費;女55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的,每增加1歲個人少繳應繳費總額的十五分之一,女滿70周歲以上的個人不繳費。
第九條 部分失地農民,最低繳費標準以金昌市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為基數,根據征地數量和對其生活影響程度劃分若干檔次確定繳費總額。征收土地占現有承包土地20-80%的,每10%劃分一個繳費檔次,按照3-8倍確定繳費總額。征收土地占現有承包土地20-30%的按3倍的標準繳費;征收土地占現有承包土地31-40%的按4倍的標準繳費;征收土地占現有承包土地41-50%的按5倍的標準繳費;征收土地占現有承包土地51-60%的按6倍的標準繳費;征收土地占現有承包土地61-70%的按7倍的標準繳費;征收土地占現有承包土地71-80%的按8倍的標準繳費。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資金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參保時超過60周歲的,每增加1歲,個人少繳應繳費總額的十五分之一,75周歲以上個人不繳費。
第十條 完全失地農民按本細則規定的標準繳費后,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制度統一管理。其中,參保繳費時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上人員,由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攫B老金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組成。參保繳費時未達到待遇享受年齡的,本人可自愿選擇繼續按照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續繳,繳費年限連續計算,到達待遇享受年齡時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不再續繳者,以個人停止繳費上年度金昌市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養老金。
第十一條 部分失地農民按本辦法分檔繳費后,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納入今后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體系。參保時年滿60周歲以上人員,由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見附件)計發養老保險待遇。60周歲以下人員,個人賬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所繳資金存入財政專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出臺后,按照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繼續參保繳費,個人賬戶連續記錄,到達待遇享受年齡時按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計發養老金。
第十二條 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后,在領取待遇后或之前死亡,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儲存額或余額中的個人實際繳費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由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憑有效證件,一次性領取。無法定繼承人或無指定受益人的,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或余額并入統籌基金或調劑金。
第十三條 征地時,由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對被征地農民征地項目、涉及人數、補償標準、征地面積、費用籌集方式等進行征前告知、聽證。勞動保障部門負責養老保險費用審核。農牧部門負責征地時農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積界定、核實工作。
第十四條 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由所在村(居)民委員會負責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填報被征地數量、涉及人數等情況,并在本村(社區)范圍內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天。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其審核后報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由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會同同級國土資源部門確定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進行分類管理。
第十五條 被征地農民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按以下程序辦理參保登記:
(一)被征地農民個人提出書面申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二)村(居)民代表和全體村(居)民討論通過,由村(居)委員會統一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三)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研究審查后,分別報縣(區)勞動保障部門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由縣(區)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門確定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分類管理。
(四)縣(區)勞動保障部門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合格的,由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登記,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
第十六條 辦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登記手續,村委會(社區)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并提供以下資料和證件:
(一)被征地農民個人申請;
(二)參保人員花名冊;
(三)參保人員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和戶口本原件、復印件;
(四)參保登記申請;
(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第十七條 村委會(社區)辦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登記手續后,負責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報送社會保險費申報表、代扣代繳明細表、參保人員信息資料以及增減變化情況。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村委會(社區)提供的信息資料進行審核,為繳費單位和參保人員建立檔案,長期保存。
第十八條 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農民的繳費標準,確定被征地農民養老保
險應繳費額,并通知國土資源和財政部門。國土資源和財政部門預先留足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土資源部門將被征地農民的個人繳費劃入財政專戶。財政專戶管理機構負責向國土資源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據收款憑證。政府承擔部分由財政部門依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數據,負責將資金劃入財政專戶,并將劃入憑證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財政部門提供的繳費憑證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分別管理。完全失地的,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辦法管理;部分失地的,個人賬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建賬,單獨核算,所繳資金存入專設的財政專戶,單獨管理。個人賬戶儲存額利息在國家統一規定前,暫按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幣存款利率計息。個人賬戶建立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給參保人員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手冊,手冊準確記錄參保人員基本信息和繳費情況,作為參保人員繳費憑證。
第二十條 縣(區)財政部門設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設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戶。財政專戶用于儲存政府補助資金和個人繳費資金及其所產生的利息收入。支出戶用于支付到達待遇享受年齡的養老保險待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支出管理、預決算管理、審計監督按照現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核算體系,健全財務制度,嚴格財經紀律,加強基金管理,做好基金預算決算、財務核算分析、收支稽核和及時向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上報財務、統計報表工作,如實反映基金收支狀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參保人員不得虛報、冒領騙取養老保險待遇,如有發現,嚴肅查處,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成立金昌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負責協調指導工作,市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成員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農牧局主要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事務。
第二十五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政策宣傳、資金測算和養老金的計發等工作;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代扣代繳工作,并做好被征地農民土地數、人數及相關數據的統計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財政專戶,做好資金的籌集、劃轉、管理工作,并向國土資源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收款憑證;審計部門負責對各類資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審計監督;民政部門負責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安部門負責戶籍轉移登記工作;農牧部門負責農村集體預留機動用地的情況調查和數據統計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
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
待遇享受年齡 計發月數 待遇享受年齡 計發月數
; 55 170 63 117
56 164 64 109
57 158 65 101
58 152 66 93
59 145 67 84
60 139 68 75
61 132 69 65
62 125 70 5
篇2:咸陽市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試行辦法(2008年)
陜西省咸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咸政辦發〔20**〕43號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第一條 為了保障被征地農民老有所養,根據《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陜政辦發〔20**〕8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指導思想是:按照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加快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要求,逐步建立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城鎮社會保障體系既有區別又相銜接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立足實際,因地制宜,堅持“低標準,廣覆蓋,可選擇,易銜接”,國家、集體、個人共同負擔,省、市、縣財政分級補貼的原則。
第三條 本市各縣市區城鎮規劃區內,因城鎮改造經有土地征用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由相應國土資源部門實施統一征用后,人均耕地不足0.3畝的年滿18周歲以上的被征地農民,適用本辦法。下列人員不在保障范圍:未達到勞動年齡段(18周歲以下)的;土地被征后,重新獲得了調劑土地的;土地被征后,已享受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且戶口已遷往外地(市)或出國(境)定居的;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
第四條 新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及待遇,按以下辦法執行。
1、新被征地農民征地后全部納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范圍。新被征地農民按本人所處的不同年齡段一次性分別繳納5--15年的養老保險費,所需資金由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承擔60%,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從土地補償費中一次性統一扣繳,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足以抵繳時(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其不足部分由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負責補足;政府財政補助40%,由省市縣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等政府性資金中解決。個人不繳納保險費的,不能享受政府和集體相應的配套補貼。具體標準參見附表(一)、(二)。
2、新被征地農民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男60周歲、女55周歲)人員,在一次性繳納5-10年的養老保險費后,從繳清費用次月起,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3、新被征地農民接近領取養老金年齡(男年滿50不滿60周歲、女年滿45不滿55周歲)的人員,一次性繳納15年的養老保險費,待其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后,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4、勞動年齡段的新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時,根據不同年齡段,按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據實計算5-10年進行繳費。男年滿40不滿50周歲、女年滿35不滿45周歲,一次性繳清10年費用;男年滿18不滿40周歲、女年滿18不滿35周歲,一次性繳清5年費用。由經辦機構按規定為其建立個人賬戶。參加農村養老保險后在城鎮就業的,可將其個人賬戶資金轉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并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接續繳納基本養老金,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到達領取養老年齡時,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若未實現穩定就業,但村(組)和被征地農民依據自身經濟實力,愿意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者,可按城鎮個體勞動者的參保條件和辦法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以上的,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按月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也可由村(組)和本人按照新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標準中接近領取養老金年齡人員的繳費標準補繳差額部分,政府財政相應補助40%,到達領取養老金年齡時,由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接近領取養老金年齡人員計發辦法發給其養老保險金。
第五條 已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及待遇,按以下辦法執行。
1、已被征地農民自愿參加養老保險。已到達領取養老金和接近領取養老金年齡的已被征地農民的繳費標準按本人所處的不同年齡段分為四個檔次,保障標準分別為:200、220、240、260元/月,由村(組)和個人自愿選擇。繳費總額=本人選擇的保障標準(200、220、240或260元)×12月×繳費年限(5-15年)。所繳費用由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分擔60%;政府財政補助40%,由省市縣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等政府性資金中解決。原則上由
村(組)統一組織參保,一次性繳清5-15年養老保險費用。一次性繳費確有困難的,由村(組)寫出書面申請,經辦機構批準,雙方協商后,可分次繳費,處于勞動年齡段的已被征地農民還可按年繳費。分次或按年繳費的,要繳納相應的利息。超過規定時限或違反協議的財政不予補助。標準參見附表(三)、(四)。
2、已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人員,按照本人選擇的不同繳費標準,從繳清費用次月起,可按月領取不同檔次的養老金。
3、接近領取養老金年齡的人員,按照本人選擇的不同繳費標準,繳足15年的費用后,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時,可按月領取不同檔次的養老金。
4、處于勞動年齡段人員,其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和待遇標準參照新被征地農民相同年齡段人員的辦法辦理。
第六條 新被征地農民和已被征地農民未達到領取養老保險金年齡或在享受基本養老金期間死亡的,終止養老保險關系,集體和個人繳費儲存額或儲存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合法繼承人。
第七條 新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費用:村(組)和個人承擔60%,從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中列支和抵交,由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征地手續辦理完畢3個月內統一扣繳劃撥當地農保經辦機構;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足以抵交時,其不足部分由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負責補足。政府財政補助40%,由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等政府性資金中解決,按規定時間統一劃撥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
第八條 已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費用:村(組)和個人承擔60%,由村(組)統一組織籌集資金,申請核準2個月內向農保經辦機構繳納。財政補助40%,由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等政府性資金中解決,按規定時間統一劃撥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
第九條 各縣市區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國有銀行開設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各級財政部門在同一國有銀行開設社?;鹭斦?。存入財政專戶的基金,按照銀行同期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納入基金。養老保險基金及其所得收入依法免征稅費。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系統,加強基金管理和運行。社會保險基金單獨核算,??顚S?封閉運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挪用或截留、擠占,并接受同級財政、審計及社會各界的監督,確?;鸬陌踩?。
第十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的制定和督促檢查工作;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組織實施和經辦工作;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當地保障對象的審核和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收繳及保障資金的劃轉工作;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落實被征地農民保障財政補助資金,并負責建立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做好基金籌集、劃轉和監督工作;縣市區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金的管理和發放,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安排,納入預算管理。被征地農民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負責社會保障的宣傳動員、組織參保等各項服務工作。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