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
人社部規〔2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國辦發〔20**〕66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實施以來,跨省流動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總體運行平穩,較好地保障了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但在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導致部分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存在困難。為進一步做好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視同繳費年限計算地問題。參保人員待遇領取地按照《暫行辦法》第六條和第十二條執行,即,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繳費年限,除另有特殊規定外,均包括視同繳費年限。
一地(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的累計繳費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實際繳費年限和計算在本地的視同繳費年限。其中,曾經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工作的視同繳費年限,計算為當時工作地的視同繳費年限;在多地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分別計算為各地的視同繳費年限。
二、關于繳費信息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個人賬戶時間不一致等客觀原因,參保人員在跨省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時,轉出地無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繳費信息或者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繳費信息無法在轉入地計發待遇的,轉入地應根據轉出地提供的繳費時間記錄,結合檔案記載將相應年度計為視同繳費年限。
三、關于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的管理。參保人員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地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繳納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前應繳未繳的養老保險費的,其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性質不予改變,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時按照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的規定全額轉移。
參保人員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期間再次跨省流動就業的,封存原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待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由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歸集原臨時養老保險關系。
四、關于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轉移??缡×鲃泳蜆I人員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時,對于符合國家規定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超過3年(含)的,轉出地應向轉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審計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行政部門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證明一次性繳費期間存在勞動關系的相應文書。
五、關于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處理?!稌盒修k法》實施之后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由本人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養老保險關系并繼續領取待遇,其他的養老保險關系應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剩余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
六、關于退役軍人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安置地后,安置地應為其辦理登記手續并接續養老保險關系,退役養老保險補助年限計算為安置地的實際參保繳費年限。
退役軍人跨省流動就業的,其在1998年1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間的退役養老保險補助,轉出地應按11%計算轉移資金,并相應調整個人賬戶記錄,所需資金從統籌基金中列支。
七、關于城鎮企業成建制跨省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處理。城鎮企業成建制跨省轉移,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在省級政府主導下的規模以上企業成建制轉移,可根據兩省協商,妥善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
八、關于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歸集責任??缡×鲃泳蜆I人員未在戶籍地參保,但按國家規定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待遇領取地為戶籍地的,戶籍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參保人員辦理登記手續并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將各地的養老保險關系歸集至戶籍地,并核發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九、本通知從印發之日起執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7號)、《關于印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具體問題意見的通知》(人社部發〔20**〕70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函》(人社廳函〔20**〕250號)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參保人員已經按照原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不再予以調整。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年11月28日更多精品源自 制度
篇2:貴州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實施辦法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貴州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實施辦法的通知
黔府辦發〔20**〕22號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區行署,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貴州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實施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
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二月一日
貴州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實施辦法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保障參保人員流動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順暢轉移接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66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7號)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具體問題意見的通知(人社部發〔20**〕70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省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條
參保人員屬于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跨省)流動就業的,按國家相關文件和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屬于省內流動就業的,按本辦法辦理。
第四條
參保人員跨省或在省內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在新就業地按規定辦理參保手續后,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時,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
第五條
參保人員參保后,除發生出國定居或到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定居,或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辦理退保手續。
第六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保人員從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流動到本省就業參保的,新就業地相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為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非本省戶籍的參保人員,不再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由新就業地相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國家規定為其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待其再次流動到外省就業或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和相應的統籌基金,轉移歸集到其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二)參保人員從本省流動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就業參保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接續到新參保地。但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參保人員,流動到非其戶籍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就業時,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由原參保地為其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待其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國家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后,再按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三)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本條第(一)、(二)項規定年齡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七條
參保人員在本省流動就業的,應在新參保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在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時,只轉移相關參保繳費信息,不轉移資金。
在本省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的參保人員,省內流動就業的,在新就業地建立新的臨時繳費賬戶,并轉移之前臨時繳費賬戶相關繳費信息,不轉移資金,待其再次流動就業或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由最后建立臨時繳費賬戶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在本省建立臨時繳費賬戶期間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和相應的統籌基金,轉移歸集到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或待遇領取地。
第八條
參保人員從本省流動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資金轉移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已建立個人賬戶的,個人賬戶記錄不予調整;1998年1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期間,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11%記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含本息)計算轉移;20**年1月1日至20**年6月30日期間的,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8%的本息部分計算轉移,個人賬戶記賬比例高于8%的部分,不作為轉移資金,個人賬戶記錄不予調整;20**年7月1日之后的,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8%記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含本息)計算轉移。
個人賬戶利息從本人建賬之日起計算;轉出地計算利息的截止時點為辦理關系轉移手續的上年末,當年的繳費和上年末累計個人帳戶儲存額應在當年產生的利息,由轉入地一并計算。
(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屬于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以單位職工身份參保的按單位實際繳費比例20%計算轉移資金,以個體身份參保的按12%的比例計算轉移資金。
統籌基金轉移不計利息。
第九條
流動就業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之前,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由本省轉往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流動就業參保人員,轉出前在本省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履行告知義務,在參保人員補繳欠費或明確放棄補繳欠費后,再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參保人員本人明確放棄補繳個人欠費的,須本人書面簽字確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基金轉出的手續時,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不計算繳費年限,個人欠費的時間不轉移基金,之后也不再辦理補繳欠費。
(二)在本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時有欠費情形的,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履行欠費告知義務,在參保人員補繳欠費或明確放棄補繳欠費后,再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參保人員本人明確放棄補繳個人欠費的,須本人書面簽字確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出的手續時,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不計算繳費年限,之后也不再辦理補繳欠費。
(三)參保人員放棄補繳個人欠費的,單位欠費部分繼續由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清繳欠費。
第十條
流動就業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一)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待遇領取地為本省的,應區別情況確定其具體待遇領取地: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本省的,將相應資金歸集到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本省但戶籍在本省的,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其戶籍所在的縣(市、區),在該縣(市、區)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戶籍均不在本省的,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其原在本省最后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參保人員僅在本省流動就業參保的,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在其最后一個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
在本省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流動就業參保人員,退休審批及待遇核算按照本省有關規定執行,繳費工資指數計算,以本人在不同參保地的繳費工資和相對應的上一年度本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確定,上不封頂,下不保底。
第十二條
參保人員流動就業,按下列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一)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后,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并提供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參保繳費憑證。
(二)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三)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四)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按規定應轉移的資金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并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第十三條
參保人員在同一時間段內存在多重養老保險關系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參保人員同時在兩地以上存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重復繳費的,在辦理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由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同期其他關系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本人,相應的個人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
(二)本辦法實施之前,已經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繼續領取待遇,其它的養老保險關系應予清理,個人賬戶剩余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基本養老金不再清退。
第十四條
參保人員出國定居或到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定居,或者死亡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手續,并全額退還個人賬戶儲存額。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期間,出國定居或到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定居,或者死亡的,由原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手續,并全額退還保留地個人賬戶儲存額;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所在地社會保
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臨時繳費賬戶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清退工作,期間的單位繳費不再轉回原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
第十五條
農民工中斷就業或返鄉沒有繼續繳費的,由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保存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按規定計息。農民工返回城鎮就業并繼續參保繳費的,無論其回到原參保地就業還是到其他城鎮就業,均按前述規定累計計算其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與城鎮職工同樣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農民工不再返回城鎮就業的,其在城鎮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全部有效,并根據農民工的實際情況,或在其達到規定領取條件時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第十六條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之間的轉移銜接辦法,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篇3: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1995)
國務院
國發〔1995〕6號
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發布以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積極進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在推進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擴大保險范圍、實行職工個人繳費制度和進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試點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對保障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這項改革尚處于探索階段,現行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還不能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必須進一步深化改革。根據《*中央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精神,經過調查研究和廣泛征求意見,現就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到本世紀末,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適用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攫B老保險應逐步做到對各類企業和勞動者統一制度、統一標準、統一管理和統一調劑使用基金。
二、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原則是:保障水平要與我國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政策統一,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與保險基金管理分開。
三、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在理順分配關系,加快個人收入工資化、工資貨幣化進程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個人繳費比例。提高個人繳費比例的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職工工資增長等情況確定。為適應各地區的不同情況,對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提出兩個實施辦法(見附件),由地、市(不含縣級市)提出選擇意見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直轄市由市人民政府選擇,均報勞動部備案,各地區還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對兩個實施辦法進行修改完善。
四、為了保障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各地區應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攫B老金可按當地職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資增長率的一定比例進行調整,具體辦法在國家政策指導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五、國家在建立基本養老保險、保障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同時,鼓勵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企業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后,可以在國家政策指導下,根據本單位經濟效益情況,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企業和個人自主選擇經辦機構。
六、各地區應充分考慮到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一件涉及長遠的大事,對企業與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發放養老金的標準和基金積累率等問題,要從我國生產力水平比較低、人口眾多且老齡化問題日益突出等實際情況出發,兼顧國家、企業、個
人三者利益,兼顧目前利益和長遠利益,在充分測算論證的基礎上進行統籌安排。要嚴格控制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收繳比例和基本養老金的發放水平,減輕企業和國家的負擔。 七、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的預算管理和財務、會計制度,做好繳費記錄和個人帳戶等基礎工作,嚴格控制管理費的提取和使用,堅持??顚S迷瓌t,切實搞好基金管理,確?;鸬陌踩⑴崿F其保值增值。當前,養老保險基金的結余額,除留足兩個月的支付費用外,80%左右應用于購買由國家發行的社會保險基金特種定向債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決定基金的其他用途。養老保險基金營運所得收益,全部并入基金并免征稅費。
八、各地區和有關部門應積極創造條件,提高養老保險管理服務的社會化程度,逐步將企業發放養老金改為社會化發放,技術條件和基礎工作較好的地區,可以實行由銀行或者郵局直接發放;暫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可以通過在大型企業設立派出機構等辦法,對企業離退休人員進行管理服務。同時要充分發揮各方面的積極性,逐步將主要由企業管理離退休人員轉為主要依托社區進行管理,提高社會化管理水平,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九、要實行社會保險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分開、執行機構與監督機構分設的管理體制。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的主要任務是制訂政策、規劃,加強監督、指導。管理社會保險基金一律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設立由政府代表、企業代表、工會代表和離退休人員代表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加強對社會保險政策、法規執行情況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監督。
十、已經國務院批準,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單位直接組織養老保險費用統籌的企業,仍參加主管部門和單位組織的統籌,但要按照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進行改革。
十一、全國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由勞動部負責指導、監督,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工作亦由勞動部負責推動。國家體改委要積極參與,可選擇一些地方進行深化改革的試點,勞動部要積極給予支持。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華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也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配合,搞好深化改革的工作。
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對于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改革、發展和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對這項工作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積極穩妥地推進,務求抓出實效。對深化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認真地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及時報告。
附件: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實施辦
法之一
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實施辦法之二
附件一: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實施辦法之一
一、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
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
(一)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
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月平均工資應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其中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月平均工資超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200%或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入。
個人繳費的比例。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職工按不低于個人繳費工資基數3%的比例繳費,以后一般每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個人帳戶養老保險費的50%。已離退休人員個人不繳費。
個體工商戶本人、私營企業主等非工薪收入者,可以當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的基數,并由個人按20%左右的費率繳費,其中4%左右進入社會統籌基金,16%左右進入個人帳戶。
(二)企業繳納養老保險費。
企業按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為度過本地區人口老齡化高峰,各地應按照部分積累制的籌資模式,測定長期的統籌費率。目前可先按當地現行的統籌費率繳納養老保險費,通過提高收繳率和擴大覆蓋面等措施,力求統籌費率穩定在測定的標準上并有所下降,以逐步減輕企業負擔。
(三)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發生困難時,由同級財政予以支持。
二、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一)按照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準GB11643─89)或居民身份證號碼,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每人建立一個終身不變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按職工工資收入16%左右的費率記入,包括:
1.職工本人繳納的全部養老保險費。
2.從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中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一定比例劃轉記入的部分。
上述兩項合計為11%左右。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從企業劃轉記入的比例相應降低。
3.從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中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左右劃轉記入的部分。
(三)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按“養老基金保值率”計算利息?!梆B老基金保值率”根據銀行的居民定期存款利率,并參考當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確定。
(四)職工在同一地區范圍內調動工作,不變換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職工由于各種原因中斷工作,其個人帳戶予以保留。職工調動或中斷工作前后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可以累積計算,不間斷計息。
(五)職工在不同地區之間調動工作,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全部儲存額由調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調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劃轉,調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只能用于職工本人離退休后按月支付養老金,不能移作他用。
(七)職工在離退休前或者離退休后死亡,其基本養
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尚未領取或未領取完,其余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按照規定發給職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從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中記入的部分,歸入社會統籌基金。職工離退休后,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已領取完畢時,由社會統籌基金按規定標準繼續支付,直至其死亡。 (八)建立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一部分進入社會統籌基金。原有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改革時已有一定工齡的職工離退休后的部分養老金、壽命長和收入低的職工的部分養老金,以及根據在職職工工資增長調整養老金水平所需資金,按規定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支付。
三、基本養老保險金計發辦法
職工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凡個人繳費累計滿15年,或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連續工齡(包括繳費年限)滿10年的人員,均可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月領取養老金。
為確保職工離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又能體現本人在職期間的貢獻大小和個人繳費多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金與個人繳費的年限和數額掛鉤。相應的計發辦法是,以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包括本金和利息),按離退休后的預期平均余命按月計發。
鑒于在職職工以前沒有實行個人繳費,有些職工實行個人繳費后不久即將離退休,因此分別不同對象,采用不同的計發辦法,以使新老養老保險制度有機銜接,平穩過渡。
(一)凡本辦法實施后參加工作的職工,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離退休時,一律按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按月支付基本養老金。計算公式為:
月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120
(二)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原來的辦法計發養老金,同時享受改革后的養老金調整待遇。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3年內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離退休的職工,在按改革前原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的同時,再按繳費期個人帳戶累計額存額的一定比例增發養老金。計算公式為:
月基本養老金=按改革前原計發辦法計發的養老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增發比例
確定增發比例的原則是,使同一工資水平的職工,后離退休的養老金比先離退休的略有增加,但差距不宜太大。
(三)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3年后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離退休的職工,其在本辦法實施前的工作年限可視同繳費年限,以職工個人帳戶中的儲存額推算出全部工作年限的儲存額,再除以120,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計算公式為:
月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系數÷120
設置系數是為了推算出其全部工作年限的儲存額,以及合理調整過渡期間不同人員的養老金待遇。系數根據工齡和繳費年限制定。
少數職工按第(三)條計發的養老金如果低于按第(二)條計發的金額,可改按第(二)條計發。
(四)職工的離退休年齡,按現行規定不變。對國家規定可以提前離退休的從事高空、井下、高溫、低溫、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的職工,仍可按國家規定的離退休年齡執行,離退休時按本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五)本辦法實施后,職工獲得勞動模范等稱號時,由獎勵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或由單位為其辦理補充養老保險,離退休時不另外提高基本養老金計發標準。對本辦法實施前獲得國家規定可享受養老保險優惠待遇的勞動模范等稱號的職工,離退休時仍保留優惠待遇。
(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最低標準,由地方政府
制定。凡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離退休人員,養老金達不到最低標準的,可補足到規定的養老金最低標準。 (七)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連續工齡(包括繳費年限)不滿10年,或者本辦法實施后參加工作、繳費不滿15年,到達退休年齡的人員,按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中的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八)符合離休條件的人員,其離休待遇仍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
附件二: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實施辦法之二
一、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
(一)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以下簡稱繳費工資基數)。企業以全部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為企業繳費工資基數。月平均工資應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其中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繳費工資基數;超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也不計入計發養老金的基數。
(二)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稱為“繳費年限”。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職工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
(三)企業按當地政府規定的比例繳費,并在稅前列支。
職工按當地政府規定的比例繳費。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個人繳費比例隨著職工工資收入的增長而逐步提高。具體比例由當地政府根據本地實際需要和職工承受能力確定。已離退休人員不繳納養老保險費。
(四)個體工商戶本人、私營企業主等非工薪收入者,可以當地全部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不超過當地企業繳費比例與個人繳費比例之和,具體比例由當地政府規定。繳費年限自開始繳費始,至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止。
(五)社會統籌基金發生困難時,由同級財政予以支持。
二、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一)按照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準GB11643─89),為每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企業和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逐月計入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和個人帳戶。手冊和個人帳戶由所在企業填寫,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定期審核,職工本人保管。職工離退休時,按照手冊中記載的繳費工資和個人帳戶中的儲存額(包括本金和利息)為其計發養老金。
(二)個人帳戶包括:
1.職工個人繳費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記入個人帳戶;
2.企業繳費中,職工繳費工資基數高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200%以上至300%的部分,可以全部或者一部分記入個人帳戶;
3.上述儲存額的利息。
個人帳戶中還應當記錄企業和職工個人的繳費工資基數以及繳費比例。
(三)個人帳戶中儲存額的利息,按照養老保險基金營運的實際收益計算。
(四)職工在同一地區內調動工作,不變換個人帳戶。職工由于各種原因停止工作或失業而間斷繳納養老
保險費的,其個人帳戶予以保留。職工調動或中斷工作前后繳費年限可以累積計算,個人帳戶儲存額不間斷計息。
職工在不同地區之間調動工作,個人帳戶及其儲存額應隨同轉移。
三、基本養老保險金計發辦法
(一)繳費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按以下辦法計發養老金:
1.社會性養老金: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20~25%計發,具體比例由當地政府確定。
2.繳費性養老金:個人及企業繳費每滿1年,按繳費工資基數的1.0%~1.4%計發,具體系數由當地政府確定。
社會性養老金和繳費性養老金從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中支付,按月計發。
3.個人帳戶養老金:記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包括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職工符合離退休條件離退休后,可以由本人選擇一次或者多次或者按月領取。職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其個人帳戶儲存額的結余部分一次發給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職工未達到規定離退休條件但遇到非常特殊的困難時,經過申請、審查和批準,可以在個人帳戶中提前支取一部分費用,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4.隨著個人帳戶養老金逐年增加,逐步沖減基本養老金中保留的各種補貼,以至繳費性養老金。逐步將基本養老金調整到與我國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合理水平。
(二)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社會性養老金和繳費性養老金按繳費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兩個月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養老金,一次付清。個人帳戶養老金按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包括本金和利息)計發,一次付清。
(三)職工的離退休年齡和離退休后其他待遇,暫不作變動。
從事高空、井下、高溫、低溫、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的職工,仍可按國家規定的離退休年齡執行,離退休時按本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四)本辦法實施后,職工獲得勞動模范等稱號時,由獎勵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或由本單位為其辦理補充養老保險,離退休時不另外提高基本養老金計發標準。對本辦法實施前獲得國家規定可享受養老保險優惠待遇的勞動模范等稱號的職工,離退休時仍保留原規定的優惠待遇。
(五)符合離休條件的人員,其離休待遇仍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