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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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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貴州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實施辦法的通知

  黔府辦發〔20**〕22號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區行署,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貴州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實施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

  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二月一日

  貴州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實施辦法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保障參保人員流動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順暢轉移接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66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7號)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具體問題意見的通知(人社部發〔20**〕70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省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條

  參保人員屬于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跨省)流動就業的,按國家相關文件和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屬于省內流動就業的,按本辦法辦理。

  第四條

  參保人員跨省或在省內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在新就業地按規定辦理參保手續后,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時,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

  第五條

  參保人員參保后,除發生出國定居或到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定居,或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辦理退保手續。

  第六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保人員從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流動到本省就業參保的,新就業地相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為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非本省戶籍的參保人員,不再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由新就業地相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國家規定為其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待其再次流動到外省就業或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和相應的統籌基金,轉移歸集到其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二)參保人員從本省流動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就業參保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接續到新參保地。但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參保人員,流動到非其戶籍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就業時,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由原參保地為其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待其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國家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后,再按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三)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本條第(一)、(二)項規定年齡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七條

  參保人員在本省流動就業的,應在新參保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在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時,只轉移相關參保繳費信息,不轉移資金。

  在本省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的參保人員,省內流動就業的,在新就業地建立新的臨時繳費賬戶,并轉移之前臨時繳費賬戶相關繳費信息,不轉移資金,待其再次流動就業或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由最后建立臨時繳費賬戶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在本省建立臨時繳費賬戶期間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和相應的統籌基金,轉移歸集到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或待遇領取地。

  第八條

  參保人員從本省流動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資金轉移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已建立個人賬戶的,個人賬戶記錄不予調整;1998年1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期間,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11%記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含本息)計算轉移;20**年1月1日至20**年6月30日期間的,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8%的本息部分計算轉移,個人賬戶記賬比例高于8%的部分,不作為轉移資金,個人賬戶記錄不予調整;20**年7月1日之后的,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8%記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含本息)計算轉移。

  個人賬戶利息從本人建賬之日起計算;轉出地計算利息的截止時點為辦理關系轉移手續的上年末,當年的繳費和上年末累計個人帳戶儲存額應在當年產生的利息,由轉入地一并計算。

  (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屬于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以單位職工身份參保的按單位實際繳費比例20%計算轉移資金,以個體身份參保的按12%的比例計算轉移資金。

  統籌基金轉移不計利息。

  第九條

  流動就業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之前,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由本省轉往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流動就業參保人員,轉出前在本省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履行告知義務,在參保人員補繳欠費或明確放棄補繳欠費后,再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參保人員本人明確放棄補繳個人欠費的,須本人書面簽字確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基金轉出的手續時,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不計算繳費年限,個人欠費的時間不轉移基金,之后也不再辦理補繳欠費。

  (二)在本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時有欠費情形的,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履行欠費告知義務,在參保人員補繳欠費或明確放棄補繳欠費后,再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參保人員本人明確放棄補繳個人欠費的,須本人書面簽字確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出的手續時,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不計算繳費年限,之后也不再辦理補繳欠費。

  (三)參保人員放棄補繳個人欠費的,單位欠費部分繼續由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清繳欠費。

  第十條

  流動就業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一)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待遇領取地為本省的,應區別情況確定其具體待遇領取地: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本省的,將相應資金歸集到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本省但戶籍在本省的,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其戶籍所在的縣(市、區),在該縣(市、區)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戶籍均不在本省的,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其原在本省最后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參保人員僅在本省流動就業參保的,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在其最后一個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

  在本省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流動就業參保人員,退休審批及待遇核算按照本省有關規定執行,繳費工資指數計算,以本人在不同參保地的繳費工資和相對應的上一年度本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確定,上不封頂,下不保底。

  第十二條

  參保人員流動就業,按下列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一)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后,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并提供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參保繳費憑證。

  (二)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三)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四)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按規定應轉移的資金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并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第十三條

  參保人員在同一時間段內存在多重養老保險關系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參保人員同時在兩地以上存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重復繳費的,在辦理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由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同期其他關系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本人,相應的個人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

  (二)本辦法實施之前,已經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繼續領取待遇,其它的養老保險關系應予清理,個人賬戶剩余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基本養老金不再清退。

  第十四條

  參保人員出國定居或到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定居,或者死亡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手續,并全額退還個人賬戶儲存額。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期間,出國定居或到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定居,或者死亡的,由原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手續,并全額退還保留地個人賬戶儲存額;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所在地社會保

  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臨時繳費賬戶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清退工作,期間的單位繳費不再轉回原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

  第十五條

  農民工中斷就業或返鄉沒有繼續繳費的,由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保存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按規定計息。農民工返回城鎮就業并繼續參保繳費的,無論其回到原參保地就業還是到其他城鎮就業,均按前述規定累計計算其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與城鎮職工同樣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農民工不再返回城鎮就業的,其在城鎮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全部有效,并根據農民工的實際情況,或在其達到規定領取條件時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第十六條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之間的轉移銜接辦法,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篇2: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2016年)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

  人社部規〔2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國辦發〔20**〕66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實施以來,跨省流動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總體運行平穩,較好地保障了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但在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導致部分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存在困難。為進一步做好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視同繳費年限計算地問題。參保人員待遇領取地按照《暫行辦法》第六條和第十二條執行,即,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繳費年限,除另有特殊規定外,均包括視同繳費年限。

  一地(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的累計繳費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實際繳費年限和計算在本地的視同繳費年限。其中,曾經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工作的視同繳費年限,計算為當時工作地的視同繳費年限;在多地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分別計算為各地的視同繳費年限。

  二、關于繳費信息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個人賬戶時間不一致等客觀原因,參保人員在跨省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時,轉出地無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繳費信息或者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繳費信息無法在轉入地計發待遇的,轉入地應根據轉出地提供的繳費時間記錄,結合檔案記載將相應年度計為視同繳費年限。

  三、關于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的管理。參保人員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地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繳納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前應繳未繳的養老保險費的,其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性質不予改變,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時按照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的規定全額轉移。

  參保人員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期間再次跨省流動就業的,封存原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待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由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歸集原臨時養老保險關系。

  四、關于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轉移??缡×鲃泳蜆I人員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時,對于符合國家規定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超過3年(含)的,轉出地應向轉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審計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行政部門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證明一次性繳費期間存在勞動關系的相應文書。

  五、關于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處理?!稌盒修k法》實施之后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由本人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養老保險關系并繼續領取待遇,其他的養老保險關系應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剩余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

  六、關于退役軍人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安置地后,安置地應為其辦理登記手續并接續養老保險關系,退役養老保險補助年限計算為安置地的實際參保繳費年限。

  退役軍人跨省流動就業的,其在1998年1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間的退役養老保險補助,轉出地應按11%計算轉移資金,并相應調整個人賬戶記錄,所需資金從統籌基金中列支。

  七、關于城鎮企業成建制跨省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處理。城鎮企業成建制跨省轉移,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在省級政府主導下的規模以上企業成建制轉移,可根據兩省協商,妥善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

  八、關于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歸集責任??缡×鲃泳蜆I人員未在戶籍地參保,但按國家規定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待遇領取地為戶籍地的,戶籍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參保人員辦理登記手續并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將各地的養老保險關系歸集至戶籍地,并核發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九、本通知從印發之日起執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7號)、《關于印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具體問題意見的通知》(人社部發〔20**〕70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函》(人社廳函〔20**〕250號)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參保人員已經按照原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不再予以調整。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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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2009年)

  國務院辦公廳

  國辦發〔20**〕66號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保證參保人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跨省)流動并在城鎮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順暢轉移接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辦理退保手續;其中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按下列方法計算轉移資金:

  (一)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

  (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第五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二)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m.airporthotelslisboa.com。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三)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六條 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七條 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后,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按照《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38號)的規定,以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待遇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基本養老金。

  第八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按下列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一)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后,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三)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四)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并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第九條 農民工中斷就業或返鄉沒有繼續繳費的,由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保存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按規定計息。農民工返回城鎮就業并繼續參保繳費的,無論其回到原參保地就業還是到其他城鎮就業,均按前述規定累計計算其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與城鎮職工同樣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農民工不再返回城鎮就業的,其在城鎮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全部有效,并根據農民工的實際情況,或在其達到規定領取條件時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農民工在城鎮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在農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銜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條 建立全國縣級以上社保經辦機構聯系方式信息庫,并向社會公布,方便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情況,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信息查詢服務系統,發行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為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術服務。

  第十一條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相關政策與本辦法規定不符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由各省級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并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繳費年限,除另有特殊規定外,均包括視同繳費年限。

  第十三條 本辦法從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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