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房屋安全使用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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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不在樓梯、走道等消防通道上堆放雜物,或自行封鎖公用通道,保證通道和安全出口的暢通;小區內的道路不能隨便停放車輛,保證消防車輛的順利出入。

  2、不超負荷用電(如使用電爐等大功率電器、一插多用等),以免因線路負載過大而引起火災;有條件的可加裝漏電保護器,在負載過大或短路時有效的切斷電路。

  3、不亂拉亂接電線,切勿使用銅絲、鐵絲等替代保險絲;無電工資格證書的人禁止從事電工作業。

  4、不在明火旁放置易燃易爆品,在關鍵地方應設置滅火器。

  5、注意安全用火,不在蚊帳、棉被等易燃物品旁抽煙,不亂扔煙頭;不在過道、房間內生火,灶臺內的火用完后應完全撲滅,不留余火。

  6、杜絕破墻打洞、私自改變房屋結構的行為,不擅自封閉陽臺、堆放雜物,以免加重陽臺負擔,引起陽臺傾覆;不在木結構樓板上追打嬉戲或堆放大量雜物,保證木樓板的安全使用。

  7、不在家中存放超過0.5公升的汽油以及酒精、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

  8、不隨意傾倒液化氣殘液;教育孩子不玩火,不玩弄電器設備。

篇2:邯鄲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2015)

  邯鄲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20**)

  河北省邯鄲市人民政府

  邯鄲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安全,促進房屋的有效利用,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內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主管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市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叢臺區、邯山區、復興區、邯鄲縣、邯鄲經濟開發區、馬頭生態工業城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并對各縣(市)、峰峰礦區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

  各縣(市)、峰峰礦區房屋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安全管理的具體業務工作。

  規劃、建設、公安、消防、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按各自的職能,配合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安全管理

  第四條 房屋所有人和公房免租使用單位應定期進行房屋安全檢查,并將房屋的安全情況匯總后報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備查。

  新建房屋竣工驗收后,按前款規定執行。

  第五條 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做好房屋安全的監督檢查工作,發現按規定需進行安全鑒定的房屋,通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到房屋安全管理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六條 用于公共娛樂、公益、公用事業和商業經營的房屋,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應通知房屋使用人到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第七條 危險房屋應由房屋所有人負責治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責任人負責治理:

  (一)房屋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結構或超荷載使用、增加使用功能致使房屋損壞,形成危險房屋的,由使用人負責治理;

  (二)因施工、堆物、碰撞等行為致使他人房屋形成危險房屋的,由行為人負責治理;

  (三)受房屋所有人委托的代管房屋,由于維修不善形成危險房屋的,由房屋代管人負責治理;

  (四)房屋使用人擅自進行室內外裝飾裝修,形成危險房屋的,由使用人負責治理;

  (五)免租由使用單位自管的公房,形成的危險房屋,由使用單位負責治理;

  (六)共同共有的危險房屋,由共有人按房屋產權比例承擔責任,共同治理。

  第八條 異產毗連危險房屋的各所有人,應按照對異產毗連房屋的有關規定履行治理責任。

  第九條 在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倒塌事故,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保護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并通知房屋安全管理機構,房屋安全管理人員應赴現場調查,提出事故分析報告。

  第十條 經市房屋安全管理機構鑒定屬危險房屋需要拆遷重建的,可納入舊城改造,享受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舊城改造項目,房屋拆遷單位在向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時,應將申請文件抄送計劃、建設、稅務等有關部門。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應憑《房屋安全鑒定書》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

  第三章 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一)使用時間四十年以上的鋼筋混疑土結構或鋼結構、三十年以上的磚混結構、二十年以上的磚木結構、十年以上簡易結構的;

  (二)墻體及其他承重構件有明顯腐蝕、裂縫、變形或因災害造成損壞的;

  (三)拆改房屋主體結構,改變用途、增開門窗、增設陽臺、增加使用荷載、準備加層、擴建的;

  (四)因毗連或毗鄰興建、擴建、裝飾裝修受到損壞的;

  (五)因舊城改造需要拆除的;

  (六)公共場所必須保證使用安全的;

  (七)人民法院、仲裁機構處理房產糾紛需要安全鑒定的;

  (八)進行房屋租賃需要安全鑒定的;

  (九)需要進行抗震鑒定的;

  (十)其他需要安全鑒定的。

  第十三條 房屋安全鑒定申請人申請鑒定時,應到房屋所在地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填寫《房屋安全鑒定申請書》,并同時提交下列有關證件和技術資料:

  (一)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權證;

  (二)房屋使用人的房屋租賃契約;

  (三)委托管理房屋的授權委托書;

  (四)舊城改造項目的有關審批文件;

  (五)進行房屋裝飾裝修的裝飾裝修方案;

  (六)房屋安全管理機構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四條 房屋安全鑒定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和有關資料進行審核,查明房屋的歷史與現狀;

  (二)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受理申請后,應制定鑒定方案,選定鑒定設備,七日內進入現場,對房屋的主要承重構件、相鄰的建筑物及地形、地貌、給排水系統進行勘查、測試,記錄各種損壞數據?,F場勘查時,申請人應選派專人予以協助;

  (三)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有二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對特殊的鑒定項目,可聘請專業人員或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加;

  (四)對被鑒定的房屋,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經分析論證后,二十日內作出鑒定結論,提出處理意見,并核發《房屋安全鑒定書》,鑒定書由參加鑒定人員簽字,加蓋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第十五條 房屋安全鑒定應使用統一術語,填寫鑒定文書,提出處理意見。

  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鑒定機構必須及時發出危險通知書;屬于非危險房屋的,應在鑒定文書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棟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七條 房屋安全管理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標準,并按規定收取鑒定費。

  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危險房屋治理責任人承擔;屬于非危險房屋的,由申請人承擔。

  對房屋所在地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的鑒定結論有異議時,可向市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申請重新鑒定,鑒定費由申請人承擔。

  第十八條 被鑒定的危險房屋面積以房屋有效證件載明的數據為準。

  第十九條 受理涉及危險房屋糾紛案件的仲裁機構或審判機關,可指定糾紛案件的當事人申請房屋安全鑒定,也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鑒定的要求。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承擔民事和行政責任;

  (一)不按規定進行房屋安全檢查的;

  (二)房屋有險不到房屋所在地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申請鑒定,或損壞不修的;

  (三)鑒定屬危險房屋而未按要求治理的;

  (四)阻礙異產毗連危險房屋所有人治理的。

  第二十一條 用于公共娛樂、公益、公用事業和商業經營的房屋,未按房屋安全管理部門的通知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的,由房屋安全管理部門責令限期進行安全鑒定,逾期仍不申請鑒定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擅自進行房屋室內外裝飾裝修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危險房屋,系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二十五條 企業生產用房的安全鑒定、管理,企業不申請的,房屋安全管理機構不予管理;但企業提出申請時,房屋安全管理機構應予受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條例(2012修正)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條例(20**修正)

 ?。?0**年11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年11月7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3號公布 根據20**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2次會議通過 20**年5月9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1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建成交付使用房屋的安全使用和相關管理活動,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除外。

  第三條 使用房屋應當遵循合法使用、定期檢查、及時修繕、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是本轄區內房屋安全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門,業務上受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指導。

  規劃、建設、市容、環保、工商、公安、消防、人防、地震、安全生產監督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安全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使用

  第五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合法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

  禁止下列使用房屋的行為:

 ?。ㄒ唬┰跇前?、陽臺、露臺、屋頂超荷載鋪設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內增設超荷載分隔墻體;

 ?。ǘ┰谧≌瑯欠客忾苌显鲈O門窗、拆窗改門或者擴大原有門窗尺寸;

 ?。ㄈ⒆≌瑯欠恐械牟糠肿≌课莞臑樯a、餐飲、娛樂、洗浴等經營性用房;

 ?。ㄋ模┎鸶淖≌瑯欠炕蛘吲c其結構垂直連體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礎、墻體、梁、柱、樓板等承重結構;

 ?。ㄎ澹┢渌:Ψ课莅踩男袨?。

  第六條 經批準在房屋上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和安裝設備,涉及拆改房屋結構或者加大房屋荷載的,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經鑒定需要加固的,由原房屋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按照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提出加固設計方案,經加固后方可設置和安裝。

  第七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需要改變整幢樓房用途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巹澬姓鞴懿块T出具的城市規劃審核意見。

 ?。ǘ┳杂梅课莸?,提交房地權屬證書;租賃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賃合同和房屋所有人同意改變用途的證明。

 ?。ㄈ┓课莅踩b定報告。

 ?。ㄋ模v史風貌建筑保護區范圍內的房屋,還應當提交歷史風貌建筑保護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核意見。

  房屋所有權人在備案后,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權屬登記機構辦理相應變更登記。

  第三章 房屋裝飾裝修

  第八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當保證房屋的使用安全,不得影響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和修繕。

  危險房屋未采取措施解除危險的,不得裝飾裝修。

  第九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當告知下列房屋管理服務單位:

 ?。ㄒ唬嵭形飿I管理的,告知物業管理服務企業;

 ?。ǘ┪磳嵭形飿I管理的,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經營管理人。

  房屋管理服務單位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禁止行為,書面告知裝飾裝修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裝飾裝修企業。

  第十條 裝飾裝修非住宅房屋涉及拆改房屋結構或者加大房屋荷載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經鑒定需要加固的,由原房屋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按照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提出加固設計方案,經加固后方可施工。

  第十一條 房屋管理服務單位應當對裝飾裝修項目進行現場巡查,對違反本條例和相關規定的,應當及時勸阻,要求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區、縣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房屋管理服務單位報告后,應當及時予以查處。

  對違反本條例和相關規定裝飾裝修房屋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予以查處。

  違反本條例和相關規定裝飾裝修房屋,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房屋修繕

  第十二條 房屋所有人應當承擔房屋修繕責任。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規定或者約定承擔房屋修繕責任。

  第十三條 因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通訊、綠化等需要直接在房屋上施工的,應當向相關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書面告知施工方案;因施工造成房屋損壞的,組織施工的專業經營單位應當予以修繕。

  第十四條 房屋修繕責任人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檢查,發現損壞及時修繕,保證房屋結構安全和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條 公有房屋所有人、經營管理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從房屋租金中提取房屋修繕資金,??钣糜诜课菪蘅?,不得挪作他用。

  商品住宅、已售出的公有住房,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修繕資金,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從繳存的維修基金中提取。

  第十六條 房屋的翻修、大修工程,修繕責任人應當委托監理單位實施房屋修繕工程質量監理。

  房屋修繕工程竣工后,修繕責任人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

  第十七條 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修繕時,相關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阻撓或者拒絕。

  因修繕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裝飾裝修和設備損壞的,修繕責任人應當給予修復或者合理補償。

  第五章 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八條 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房屋安全鑒定的具體工作。

  第十九條 因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及時對事故所涉及的房屋進行緊急查勘,為政府處理事故提供依據。相關房屋所有人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的使用安全進行鑒定,經鑒定不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方可繼續使用。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的樁基、地下建筑物和構筑物等項目的施工可能影響施工區域相鄰房屋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中造成施工區域相鄰房屋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給予修復或者賠償,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的使用安全進行鑒定。經鑒定不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方可繼續使用。

  第二十一條 房屋所有人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房屋進行鑒定。經鑒定沒有安全隱患的,方可繼續使用。

  第二十二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在接受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房屋使用安全鑒定的委托后,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規范和標準對房屋進行查勘、檢測、鑒定,出具鑒定報告并加蓋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出具的鑒定報告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房屋安全進行鑒定,應當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對房屋安全鑒定工作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按照價格管理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房屋安全鑒定費。

  第六章 危險房屋處理

  第二十五條 經鑒定確認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及時通知鑒定委托人,并向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經鑒定確認為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有關責任人應當分別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ㄒ唬┎扇∵m當安全技術措施處理后,解除危險的,可以繼續使用;

 ?。ǘ┎扇∵m當安全技術措施處理后,能夠短期使用的,可以觀察使用;

 ?。ㄈo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或者影響他人安全的,應當停止使用;

 ?。ㄋ模o修繕價值,危及相鄰建筑或者影響他人安全的,應當立即拆除。

  第二十七條 異產毗連房屋自然損壞,經鑒定確認為危險房屋的,由相關房屋所有人共同采取處理措施解除危險,所需費用由所有人按照各自房屋建筑面積比例分攤。

  第二十八條 經鑒定確認為危險房屋需要使用人臨時遷出的,房屋所有人應當告知使用人及時遷出,并妥善安排臨時避險場所。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房屋所有人予以落實。房屋使用人拒不遷出的,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遷出。

  第二十九條 房屋發生倒塌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房屋管理服務單位應當立即搶險,并及時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搶險。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使用房屋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發生的費用由責任者承擔,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反第(一)項規定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ǘ┻`反第(二)項規定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ㄈ┻`反第(三)項規定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ㄋ模┻`反第(四)項規定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裝飾裝修房屋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十條、第二十條規定,未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鑒定;逾期不鑒定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經鑒定影響房屋安全而繼續施工或者使用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對正在進行的違法拆改房屋、裝飾裝修等行為,應當責令立即停止施工,可以扣押違法施工的設備、工具和材料。

  第三十四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從事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經嚴重損壞或者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年6月30日發布的《天津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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